教职工奖惩规定
教职工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对从事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上的奖励。
第三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相应的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三)在教育教学研究及优秀教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产生显著的教育教学效益。
(四)在学校管理和教学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荐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年度
(一)任教学科成绩两学期有一次、有一科低于平均分的。
(二)工作量不足本校教师、教育工作者平均工作量。
(三)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乱收费等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工作渎职、失职或因工作不力造成意外事故。
(五)参与集体*或越级*。
(六)在岗期间,未经批准,在校内外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
(七)休病假半年以上或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
(八)未经允许擅自离岗累计达半月以上。
(九)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奖励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每年进行一次,教师节颁奖。奖励名额按教职工总数15%-20%计算。
第六条学校依据教委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核方案》,结合本校实际,对全体教师、教育工作者进行量化考核计分,上、下两学期考核成绩累加,教委将表彰奖励人数按一
定比例分配到各学校,学校按本校成绩从高到低择优推荐。
第七条教师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街道财政给予物质奖励,享受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获得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的可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体罚、变相体罚、乱收费等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现象,并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不能被推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外,当年度不得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当年度不得推荐晋升和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所在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参与集体*或越级*,在校内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年度不得评优,不得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降级聘任,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二条教师岗位职责量化考评成绩在本校倒数三名的(学校教职工总数不足百人的取倒数二名,不足五十人的取倒数一名)且在教育教学及管理、服务等方面无其他特殊贡献的,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三条不满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的人员,不享受校内效益奖,不得评先树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三个月以上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学校分配的工作,拒不接受,壹周内不能到岗到位的教干教师,予以待岗培训。
第十六条待岗培训人员除受上列几项惩戒外,同时受一定的经济处罚。待岗培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半年内经培训无明显提高的,延长待岗培训时间,待岗期间不享受校内效益奖,并扣除工资津贴和职务补贴。
第十七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若自愿申请离岗休养,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竞聘和学校考核。休养期间享受工资总额的95%-99%。
第十八条男不足55周岁,女不足50周岁,自愿申请离岗(或下海),享受工资总额的50%-60%(40周岁以内的享受50%,40周岁以上的享受60%,女同志降低5个年龄段),离岗前,要签订协议,协议期最低为一年,到期后可继续签订或申请返岗,履行协议期间享受在岗教职工的职称推评、档案工资晋级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病休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或略低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暂行奖惩办法,适用于全体在岗教职工。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执行。
岚山头街道一中
年月日
篇2: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3、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1、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业务成绩实行工作日志,当日日志内容由民警个人填写、内勤核对、带班领导审批后存档,每月累计一次;
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书面通报为据,每月累计一次;
第九条勤务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次月上旬之内完成,及时进行奖惩。
第十条勤务考核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项目分值分别为:
(一)考勤分值15分;
(二)业务成绩70分;
(三)警容风纪15分。
第十一条出勤分值计算方法:
(一)全勤15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别为(扣完为止):
1、迟到:每迟到一刻钟扣0.5分;
2、早退:每早退一刻钟扣0.5分;
3、脱岗:每脱岗一刻钟扣0.5分;
4、旷工:一次扣15分,并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5、事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员天数1/2的扣15分;
6、病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天数1/2的扣15分。
第十二条业务成绩分值计算方法:
(一)中队领导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所带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数达到1/2以上,实行连带责任,取消带班领导当月考核资格。
(二)外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2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政治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篇4: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