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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2-09-02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篇2:学校教师外出培训学习汇报制度

为了更好地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使每次学习的资源能让全体教师达到共享,使每次学习活动达到学有所获,学有所值的目的。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外出学习和培训的管理,使全体教师能按照学校的制度进行工作、教研和学习,树立我校教师良好的师表形象,特制定教师外学习、培训及汇报制度:

1、外出学习、培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教导处安排,全体教师必须服从大局,珍惜每次学习机会。

2、优先派遣工作兢兢业业,乐于奉献,爱学习,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强的,积极参与学校各项教研活动的中青年教师参加。

3、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所任课程必须由自己与相关年级、学科的教师协商调课,一天内由本人安排课时,上报教务处登记;一天以上由学校安排代课。

4、各级学会或者协会通知会员参加的相关业务活动,视具体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课程按外出学习规定执行;学校没有同意的,按旷课处理。

5、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学习结束后应及时将学习情况进行汇报。通过汇报课、讲座等多种方式在学校内传达学习的精神实质,传递新信息、使全体教师了解新动态。具体汇报方式安排如下:

凡参加国家、省、市级或县级两天及以上听课学习的教师,回校后必须向年级组或教研大组的老师反馈学习、听课情况(几位老师同时参加同一活动,推荐一位或几位老师进行汇报),并将汇报材料、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上交教导处存档,听课的教师推荐一位或几位必须上一节汇报课。

凡参加千课万人听课的教师,必须上交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同时上一节汇报课,出差报销上限控制在1300元以内。

6、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活动安排,认真学习,作好笔记,并积极参加与交流讨论。

7、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不得擅自外出办私事,不得迟到早退。

8、外出学习、培训教师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趋势,经学校同意,为学校带回相关书籍、光盘等资料,必须上交教导处登记备案后,方可报销。

9、外出教师必须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虚心好学,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声誉,处处为人师表。

10、外出学习、培训教师必须按时返回学校,学习、培训费用在完成汇报(包括汇报课)、上交材料和学习培训登记表后,由教务处主管领导证明、校长签字,到总务处报销。

11、学校安排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如有非常特殊情况,教师不能按时参加活动,应提前上报教导处,以便应急调整,否则以旷课处理。

篇3:教师外出业务费用报销制度

为了进一步发挥科研经费的实效,现将教师外出业务活动费用报销要求如下:

一、报销项目。

由学校选派外出讲课、作报告、听评课、听报告、研讨会、参观考察等教育教学能力学习培训活动。

二、报销标准

1、交通费:按照陈庄至活动地点的公共交通车实际车费计算(包含车站至会议地点的出租车费),凭实际车票数额报销。

2、会务费(培训费、听课费):凭发票实际数额报销。

3、住宿费:指路途较远不能当天往返的活动住宿,按住宿发票实际数额报销。

4、餐费:路途较远在外食宿的活动按照发票实际数额报销;路途较近当天返回的活动只报销午餐费(每次标准15元)。

三、报销程序

1、活动归来都要认真进行反思、总结、提炼,撰写出有深度、高质量的学习汇报材料,并在由学科主任(选派人)组织的学科内部会议上交流汇报。

2、汇报完后,学科主任(选派人)要在汇报材料上签字证实。

3、外派人员再持所有发票车票、汇报材料到校长室签字报销。

4、最后到学校财务室报销。

报销程序:撰写汇报材料――学科内汇报――学科主任签字――校长室签字――财务报销。

四、报销要求

1、必须是正式税章发票,并注意发票的期限。务必在发票的左上角注明事由(时间、地点、活动级别与内容、参加人姓名等)。

2、财务室不准受理未经校长签字的票据。

3、必须遵照先自垫付,后报销的原则。

4、未经学校选派外出学习培训的不报销费用。

五、未尽事宜另行研究。

陈庄镇中心小学

篇4: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若干规定

关于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的若干规定

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是解决医学疑难问题、提高医疗质量的重要途径,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了加强外请医师会诊及手术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规定及要求如下:

一、根据病情需要,有关科室可向本院医务科提出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申请。任何临床业务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外请医师会诊或手术。

二、当接到要求外请医师会诊申请后,医务科应及时与有关临床业务科室联系,了解病情,并根据病人目前情况,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会诊或急会诊的书面或电话请求。

三、当病情需要且临床业务科室提出外请医师手术申请时,医务科在了解病情的同时应责成科室充分征求病人及家属意见,在病人及家属完全同意情况下(应签订有关协议书),医务科在外请医师手术申请书中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时,向有关医院医务科提出书面或电话请求(应有较为详细的病情介绍和对手术及手术者有关要求的说明)。

四、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应当复习病史,检查病人,和有关医务人员一起,共同向病人及家属解释病情,交待有关注意事项,同时,共同完成会诊记录及手术记录的书写工作。

五、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后,医院应按照有关会诊意见,做好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工作:对手术后病人,应加强观察和护理,有关科室或医院应随时和外请手术医师沟通情况,防止手术后意外情况发生。

六、外请医师应邀来院会诊或手术时,医院不得要求病人或家属设酒宴款待,当病人或家属要求款待时,医院应予谢绝。

七、医院应根据本院实际,积极主动同有关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外请会诊及手术人员专家库,复印并保存好有关医师资格证书等资料。

八、外请会诊及手术人员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篇5:专科护理会诊制度

护理会诊制度

(1)专科护理会诊

1)高级责任护士以上人员具备申请会诊和参与会诊资质。申请会诊需要填写“护理会诊单”。

2)病区遇有本专科不能解决的护理问题时,应由病区或科部组织跨病区、多专科的护理会

诊。并明确提出护理会诊目的和解决的问题,必要时护理部负责协调。

3)护理会诊由专科护士或护士长主持,相关专业护士及病区相关护理人员参加,认真进行

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进行调查研究。

4)进行会诊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做出书面摘要,并事先发给参加会诊的人员,预做发言准备。

5)参加会议的人员应根据会诊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认真准备。讨论时由高级责任护士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方面的问题,参加人员对护理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提出会诊意见和建议。

6)会诊结束时由专科护士或病区护士长总结,对会诊过程、结果进行记录并组织临床实施,观察护理效果。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立项专门研究。

7)会诊结束后,由主持会诊的高级责任护士或专科护士在“护理会诊单”上填写会诊意见,并有签名。

(2)疑难病例护理会诊

1)病区收治疑难病例时,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护士长组织护理会诊。内容主要是正确评估患者,发现正确的护理问题和对病情转归的判断,提出有效的护理措施及需注意的问题,根据临床需要随时进行护理会诊,并在护理会诊单中按要求记录。

2)对特殊病例或典型病例,可由护理部负责组织全院性的护理会诊。会诊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会诊结束时应提供书面的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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