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厂管理工作规则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出入厂管理工作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2-09-02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维护工厂安全及使人员、车辆、物品出入的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门时,应遵守本规则规定,由守卫负责管理。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三条本企业人员

(一)本厂区人员:

1.上下班应穿着制服,佩挂胸章于左胸处,始得打卡出入厂。

2.助理工程(管理)师以上人员及因公需经常出入厂人员经厂处长核准者,得随时出入厂(胸章标明符号)。

3.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出入厂时,应凭"从业人员出入门证",(表3.6.1)一式三联经主管科长核签,第一联存其服务部门,第二、三联出厂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由公出人员携出分(本)厂者,公出人员可凭第二联持经分(本)厂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第二联暂存分(本)厂守卫室。公毕出厂由分(本)厂守卫检出原存出入门证第二联签注出厂时间后交公出人员持回;公毕返厂公出人员将第二联交由守卫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注明入厂时间,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转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核对考勤纪录,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的主管处理。

4.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出厂时,应于守卫室填具"从业人员出入门证"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三联由该员携带入厂;事毕经主管科长核签,凭该证经守卫于第一联签注出厂时间,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考勤部门,如遇有异常情形应即联络其所服务部门主管处理,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由守卫室送服务部门主管核查。

5.从业人员上班时间请假出厂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打卡出厂。

(二)非本厂区人员:

如因公需入厂区者,应凭出差申请单第二联或从业人员出入门证第二联经守卫查对(但由本厂区洽办人员陪同入厂者得免出示凭证)后于"本企业人员进厂登记簿"(表3.6.2)登记"日期"、"服务部门"、"接洽对象"、"临时入厂证号码"、"进厂时间"后发给"临时入厂证"佩挂入厂;公毕经守卫收回"临时入厂证"并登记出厂时间后出厂。

第四条〓企业人员

(一)包商及其雇用人员:

包商及其雇用人员应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表3.6.3)一份,经工程主办部门科长、守卫主管科长核准换发"包商入厂凭证"(表3.6.4),"包商出入厂区申请书"由守卫室存查。

1.入厂:凭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交守卫核对无误后换发"包商入厂证(表3.6.5)佩挂入厂。因赶工或原有工作人员未能到工,临时增补人员不及事先办理申请手续时得由包商填具"包商出入厂内申请书"由守卫核对身份证明文件后发给"包商入厂证"佩挂入厂,但限当日内补办一切所需手续。

2.出厂:当日工作完毕出厂时,应交还"包商入厂证",换回身份证明文件及包商入厂凭证。午间出厂用膳及工作中出入厂区时亦同。

3.洽公人员

接洽业务之厂商或顾客如有出入必要时,凭主办部门科长核签"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第一联填单部门自存,第二、三条经守卫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洽公者暂存。并以身份证明文件换发胸章佩挂入厂(但由经办人陪同入厂者得免缴身份证明文件),公毕经洽办人签章后持出,经守卫检出原存第二联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并收缴胸章发还身份证明文件后出厂。第二联留守卫室存查,第三联翌日上午10时前送主办部门存查。

(二)参观人员(本企业人员参观亦同):

1.政府机关、~代表、人民团体或本厂区人员亲友如有必要入厂参观时,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经划定准许参观的路线别(各公司自行规定)填具"参观申请登记单(表3.6.7)一式若干联经总务科长核准后通知各有关部门并派员引导参观。入厂时守卫应于"参观申请登记单"(参观联)签注入厂时间,参观完毕出厂时签注出厂时间,翌日送总务部门存查。

2.参观非经划定准许参观之区域者,需呈经理或总经理核准。

3.本厂区厂处长级以上人员陪伴宾客参观事前免办申请手续,但应于当日内补填"参观申请登记单"送守卫签注入出厂时间后送总务部门存查。

4.参观时间以常日班的上班时间内为限,若遇到例假日,事先来函核准者,及本厂区人员亲友经值日厂处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胸章管理

(一)本厂区人员(包括定期契约、聘约及临时人员):

1.出入厂应佩挂胸章,对未依规定佩挂胸章者守卫应予纠正。入厂时如未带胸章,应在守卫室登记借用临时入厂证"经守卫核对并将考勤卡留置守卫室后入厂,下班应缴回"临时入厂证"换取考勤卡始得出厂,守卫应于翌日上午10时前将"借用临时入厂证登记单"(表3.6.8)汇转人事部门转记于"借用临时入厂证统计簿"(表3.6.9)对年累计借用达三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每增借用一次即由人事部门签请警告一次。

2.非值班人员临时因公需入厂而未佩带胸章者,应向守卫室借用"临时入厂证"由守卫将该号码登记于"从业人员出入门证"备注栏后始准入厂,待公毕缴回守卫室后始得出厂。

3.3.遗失胸章应即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发,填具切结书(表3.6.10)及工本费每枚10元,嗣后找到不即缴回时,一经发觉,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签报处。

4.使用他人胸章蒙混出入厂者,一经查觉,无论使用人或借与人均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款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二)非本厂区人员:

1.本企业从业人员使用"临时入厂证"于出厂时应将该证归还守卫部门,如有未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函使用人服务部门,要求退还原借"临时入厂证"。如遗失"临时入厂证应填具切结书及交工本费10元,守卫管理部门应即换制"临时入厂证"以防他人留用:"临时入厂证"借予他人使用或借故不予归还者,由守卫管理部门通知其部门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免职处分。

2.接洽业务的厂商、顾客遗失"洽公"胸章或包商及其雇用人遗失"包商入厂证"者,守卫人员应请其填具切结书(表3.6.11)交缴交工本费每枚10元,始得发还身分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应公布作废,如有必要,应即换制,以防他人留用;如借予使用被查觉者,得取消其申请入厂洽公的资格并负借用人因此造成公司权益损失的赔偿责任。(如因此造成分司权益损失时由发生损失部门估计损失金额填具"异常报告单"一式三份送厂处长以上主管批核后一份留存,一份送主办部门于工程(资)款或货款项下扣偿,一份送会计部门凭以核对)。

□车辆出入管理

第六条厂商车辆

(一)入厂:

1.交货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并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装运品名""事由""入厂范围"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表3.6.6)一式三联(流程如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

2.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凭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如提运货品车辆,持有主办部门厂处长核发的"料品交运单"(表3.6.12)(或"材料领用单"(表3.6.13)、"移转交运单"(表3.6.14)、"物品出入门证"(表3.6.18)等)或主办部门科长核发的"成品交运单"(表3.6.15)(或材料调拨单)(表3.6.16)亦可做为入厂凭证,经守卫查对签注时间后入厂,而免办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

(二)出厂:

1.交货车辆卸货后空车出厂凭"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由洽办人签章,经守卫查验签注时间后出厂。如有他厂物品装载于同一车辆内者,除于"车辆/人员出入门证"注明外,于进厂时由守卫随车前往交货地点会同卸货后并随车至厂门放行。

2.装运本公司各种货品的车辆凭厂处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料品交运单"(或六联式"材料领用单"、"移转交运单"、"物品出入门证")或科长核发编有统一流水号码的"成品交货单"(或七联式"材料调拨单")至指定地点由点交人点交装车,车辆驶抵厂门时,守卫应加以抽查交签注时间后放行。各公司对出厂须经守卫会点物品应予明文规定,由守卫会点装运后随车至厂门放行。

第七条公司车辆

本公司车辆入厂时,得免办"车辆/人员出入门证"。但装运各种货品出厂时,应依第六条规定办理。

□物品出入管理

第八条外来物品

第一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守卫室

第二联:守卫室→会签→主管批核→有关部门→守卫室→有关部门〖ht〗

(一)入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含厂商之样品及进厂装运成品的自备空容器等)入厂应由厂商填具"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一式二联(表3.6.17)由主办部门科长核签,经守卫查对签注入厂时间抽存第二联,第一联由厂商自存作为出厂的凭证。

(二)出厂: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应由厂商凭"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如属厂商带余料出厂应由主办部门另填开"料品交运单"注明出厂原因并厂商自备工具物品进厂清单第一联交运)第一联经主办部门科长核准后,由守卫检出原存查的第二联查对,并分别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主办部门存查,第二联留存守卫室。

第九条公司物品

(一)本厂与分厂或分厂间物品出入:调拨成品的出入厂应凭"成品交运单";属料库材料调拨或移转出入厂应凭七联式"材料调拨单";如使用部门领料须入厂门者,应凭六联式"材料领用单";半成品(由各公司自定)、机配件、固定资产及使用部门已领材料移转出厂应凭"移转交运单";各项凭证均应经各主办部门主管核准,并经守卫注明"车行""车号""随车人数""出入厂时间"后放行。

(二)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再携返厂的样品(含采购、修造或营业用样品);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

1.出厂时凭"物品出入门证"(表3.6.18)一式五联由主办部门填具出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数量及入门物品栏的品名、规格、预定返厂数量送厂处长核准(出借由经理核准其余由厂处长或经理核准)后,第一联由主办部门自存,第二、三、四、五联经守卫签注出厂时间后第二联暂存守卫室,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存查,第三联由守卫室留存,第四联交厂商(或借用人、携出人)于物品回厂时查对之用,第五联交承运商凭以申请运费(如自运第五联做为物品签收回联存主办部门)。

2.返厂时厂商(或借用人、携出入)凭第四联交由守卫查对并检出原存第三联分别签注"姓名或车行""车号""人数"及"入厂时间"后,于第四联填注实际返厂数量后暂留守卫室,第三联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随物品送至主办部门(请修、出借等部门)确实验收后填记实际返厂数量经科长核签后交厂商(借用人或携出人)于出厂时交守卫与第四联核对并于第三、四联签注出厂时间后出厂。翌日上午10时以前守卫将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第四联送主办部门核对销案。

如物品分批返厂时,除最后一批比照前项规定办理外,至其余各批物品返厂时应由主办部门科长核发"车辆/人员出入门证"(需注明交货品名规格数量及该批物品的"物品出入门证"编号于载货内容及品名栏)(第一联自存)第二、三联交厂商凭该证经守卫查对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持入(出)厂守卫于厂商出厂后将"车辆/人员出入门证"第三联于翌日上午10时前送会计部门并原"物品出入门证"第二联存查,第二联由守卫室留存。守卫及主办部门并应于留存的物品出入门证注明已分批返厂物品日期、品名、规格数量等,待最后一批物品返厂后守卫再将"物品出入门证"第三联转送会计部门结案。

3.由本公司供料拖外修造或加工物品时,其所供应的材料应由主办部门办理领料后,填开"物品出入门证"(应于入门物品栏注明要修造或加工完成物品的品名规格及预定返厂数量)办理交运出厂。

4.会计部门应经常查对未入厂的送修出借或其他应再携返物品,如逾预定入厂日期应即联络主办部门催办,如逾期10以上时,应按旬开立"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3.6.19)一式二联送请主办部门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经厂处长核签后一份存主办部门,一份送回会计部门存查,但逾期1个月以上应呈报至经理,逾期2个月以上应呈报至总经理。

(三)赴厂外修缮携带工具材料:

凭主办部门科长签准的"修缮携带工具材料清单"(表3.6.20)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办部门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存查,第三联暂存守卫室,第二联交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由携物人收存,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如修缮需出入分(本)厂时,携物人可凭第二联交由分(本)厂守卫室加盖)。

并签注入厂时间后由携物人持入分(本)厂于工毕经请修部门签证,经分(本)厂守卫核对并签注出厂时间(回厂时凭第二联交守卫检出第三联查对携回数量并签注入厂时间,第二联暂存守卫室,翌日上午10时前送回主办部门,第三联由携物人随物缴回主办部门销案)。

主办部门对携赴厂外修缮工具材料应切实跟踪,如逾预定完工日期三日时,应由工具材料管理人员填"物品出厂逾期未返催办单"(表3.6.19)一份送携出人填具"未返厂原因"及"预定入厂日期"呈主管核签。

(四)免列帐物品(限垃圾、废弃物或厂商交货后需归还的空容器使用;其项目各公司自行明定)的出厂:凭经办部门厂处长核签的"免列帐物品出厂证"(表3.6.21)一式三联经守卫查对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第一联守卫室存查,第二联由守卫于翌日上午10时前转送会计部门,第三联交厂商送经办部门凭以申请运费。(不需运费者第三联免填)

(五)不合格、误送或暂寄材料(含厂商交货及代客户加工的原料)的出厂:

应凭经办部门主管核签的"料品交运单"(如已办妥收料,其"料品交运单"备注栏必需注明请购收料单编号及"退货""物品退换"章;如未办收料则在"料品交运单"上注明"未办收料"其本单编号栏不必填写,如为误送或暂寄者均应注明出厂原因)经守卫查验签注出厂时间后放行。

(六)成品:

出售的成品;客户寄存或误送的成品,赠送、样品、送检、试验及送客户确认或试用等无需返厂成品;客户退回重加工或供料委制或加工成品等应凭"成品交运单"出厂。(除出售成品外均应注明出厂原因)

(七)其他:

借与厂商材料、向厂商借用材料归还(注明"归还"章)、材料让售(注明"标售比价单号码""合约号码""发票号码""缴款单号码")等应凭"料品交运单"出厂。

(八)经由守卫室转送至会计部门的各种物品出厂凭证均应加盖"守卫室"部门章以资识别。

□附则

第十条外来车辆、物品出入厂时间

(一)入厂;每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

(二)出厂:限每日下午6时前。

如遇特殊情形需在上列时间外出入时,主办部门应事先通知守卫主管部门转知守卫室。

第十一条禁止携带照相机入厂(宿舍区除外),惟经管理部门厂长特准者,不在此限,但须严加管制,不得逾越指定准许摄影的标的。

第十二条出入厂管理如有异常情形,守卫应即填报"异常报告单表3.6.22"一式二份呈主管批准后,第一联存守卫室;第二联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填具处理情形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签后送会守卫室将处理情形摘要记入第一联处理情形栏后存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则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篇2:工厂企业文件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关于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厂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全厂各类文件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厂部办(以下简称两办)归口管理。

(二)收文的管理

第四条公文的签收

1.凡来厂公启文件(除厂领导订启的外)均由厂收发员登记签收(由上级或邮电局机要通讯员直送机要室的机要文件除外)后分别交两办机要秘书拆封。在签收和拆封时,收发员和机要秘书均需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2.对上级机要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上级机要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五条公文的编号保管

1.两办机要秘书对上级来文拆封后应及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并分类登记编号、保管。须由工厂承办或归档的厂领导亲启文件,厂领导启封后,也应分别交两办办理正常手续。

2.本厂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分别送交两办机要秘书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存。

第六条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别由两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机要秘书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厂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即阅即办。

2.一般函、电、单据等,分别由两办机要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单位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机要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厂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机要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两办应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有关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送交两办机要秘书,切忌横传。

5.两办机要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并征得两办同意后,予以复印或摘抄,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6.按照阅文范围,离、退休干部,一般由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或由两办机要室通知到机要室阅文。

(三)发文的管理

第八条发文的规定

1.全厂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分别集中党委和厂部,各群众团体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两办审核。党委、厂部同意发文,则两办分别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党×字、厂×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委批转。

3.对全厂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厂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党委书记或厂长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厂领导批准签发。

第九条发文的范围:

1.凡是以党委、厂部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2.党委、厂部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1)公布全厂规章制度;

(2)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工厂文件;

(3)公布工厂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4)公布全厂性的重大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5)发布有关奖惩决定和通报;

(6)其他有关全厂的重大事项;

3.党委、厂部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1)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2)同兄弟单位联系有关工厂重大生产、技术、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等事宜。

4.在工厂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群工作中,有关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有关制度办理,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厂部文件发布。

5.凡各业务科室如开专题会议所作的决定,一般都不应发文,不备查考,可以科室名义用《工作简讯》发会议纪要。

6.各业务科室与外单位发生的一般业务联系,可用各科室的名义对外发函(应各自编号备查)不用厂部名义发文。

(四)发文程序与要求

第十条发文程序规定:

1.各单位需要发文,应事先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申请;

2.党委、厂部同意发文时,主办单位应以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令,上级指示或工作实际需要草拟文件初稿;

3.草拟文稿必须从全厂角度出发,做到情况确实、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简炼、标点符号正确、书写工整。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和彩笔书写;

4.文稿拟就后,拟搞人应填附发文稿纸首页,详细写明文件标题、发送范围、印刷份数、拟稿单位与拟稿人,并签名、盖章、标定日期和密级;

5.两办应根据党委、厂部的要求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有关文件规定,对文稿进行审查和修改。对涂改不清、文字错漏严重、内容不妥、格式不符的文稿应退回拟稿单位重新拟稿;

6.经两办审查修改后的文稿,送部门主管领导核稿(对文稿内容、质量负责);

7.对审核时修改较多,有碍打印和存档的文稿,应由拟搞部门重新誊写清楚;

8.需经会签的文稿,应在交付打印前送会签部门会签;

9.文稿审核会签后,按批准权限的规定分别呈送党委、厂部领导审定批准签发;

10.经领导批准签发后的文稿交两办机要秘书统一编号送打字室打印;

11.文件打印清样,应由拟稿人校对,校对人员应在发文稿上签名;

12.文件打字后,由两办派专人按数印刷,再由两办机要秘书分发并检查落实情况,对印刷质量不好的文件,机要秘书应拒绝盖印分发。

(五)文件的借阅和清退

第十一条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一般文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写便条,对有密级的文件须两办主任同意后方可借阅。

第十二条借阅文件应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就地阅看,按时归还。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带走或全文抄录,不允许拆卷和在文件上勾划等。

第十三条两办机要秘书对承办的公文应抓紧催办,应定期对事情已经办妥的本厂文件和上级要求限期清退的文件,进行收缴清退工作。(一般为月底一小清,季末一中清、年终一总清)。如发现文件丢失,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者,并如实向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指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文件收交、保管、保密、催办检查工作。

(六)文件的立卷与归档

第十五条文件的归档范围:

1.凡下列文件统一分别由两办负责归档:

(1)上级机关来文,包括上级对工厂报告、申请的批复;

(2)党委、厂部发出的报告、指示、决定、决议、通报、纪要、重要通知、工作总结、领导发言和生产经营工作的各类计划统计、季度、年度报表等;

(3)厂党委会、厂长办公室、厂务会、工厂管理委员会、中层干部会以及各种专业例会记录;

(4)厂党代会、职代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代会等厂一级的党群组织召开的代表大会所形成的报告、总结、决议、发言、简报、会议记录等;

(5)有保存价值的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结果;

(6)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资料及本厂在会上汇报表言材料等;

(7)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厂检查视察工作的报告、指示记录,以及本厂向上级进行汇报的提纲和材料;

(8)反映本厂生产、经营活动、先进人物事迹及厂领导工作等的音、像摄制品;

(9)工厂日志和大事记;

(10)工厂向上级请示批复的文件及上报的有关材料。

2.业务科室,各群众团体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动资料,由各业务科室、群众团体负责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立卷要求

1.文件立卷应按照内容、名称、作者、时间顺序,分门别类地进行整理归档。

2.立卷时,要求把文件的批复、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齐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3.要坚持平时立卷与年终立卷归档相结合的原则。重要工作、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时立卷归档。

4.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档案馆(室)移交,清单一式两份。(接交单位各留存一份备查)。

(七)文件的销毁

第十七条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无保存价值的文件,两办机要室应定期清理造册,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销毁手续。

第十八条经审核同意销毁的文件,应派专车分别由两办机要秘书和正副主任护送到上级机关指定的纸厂监视销毁。

篇3:企业公司文书管理规则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使文书管理制度化,以增进文书处理之品质及效率,特订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本规则所称文书管理,指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或各公司(含事业部、业务执行部门)与外界来往的文书(包括电报)及关系企业(含公司内容)各部门间来往文书(包含签呈),自收(发)文至归档全部过程之办理与控制。

□承办部门

第三条总收发部门

总公司各部门与外界来往文书的收发由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办理,各公司(工厂)所在地的总收发由其所属总务部门办理。总收发部门负责文书之收受及发送。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一)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以公司名义与外界来、往的文书,以各公司总经理室或管理处为管理部门;营业、采购、工务、资料、法律、服务、训练等业务部门的文书,得以各该业务部门的最高主管部门为管理部门。

(二)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与外界来往属地区性文书,以其所在地之经理室或管理处(或总务部门)为管理部门。

(三)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来往文书原则上以厂、处、部、室以上部门为管理部门。?(四)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来往文书的核稿及收发、拆封、登记、分文、稽催、校对、监印、档案管理等事宜;文书未按规定处理者,管理部门不得受理。

第五条主办及会办部门

(一)文书内容所涉及的业务主办部门为该项文书的主办部门,如有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则为该项文书的会办部门。

(二)本企业各类资料对外统一报送的主办、会办及提供部门。

□行文

第六条行文类别

(一)函:发布规章或临时性规定及对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私人或关系企业各公司间及公司内各部门间行文使用。

(二)公告:就主管业务向公众或特定对象宣布时使用。

(三)便函:关系企业各公司、部门间或公司内各部门间业务接洽时使用。

(四)签呈:下级对上级有所请示或报告时使用。

(五)电报:业务处理须以电报行文时使用。

(六)表格式公文:政府机关规定之表格式公文及公司人事令等,可依实际需要印为固定格式使用。

(七)其他:

1.司法文书依据司法部门规定程序实施;诉讼文书,依政府有关部门诉讼审议委员会规定程序实施。

2.会议纪录及例行表报等的发送不必行文。

第七条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借用

(一)对关系企业外机构行文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如下:

1.以公司名义由董事长署名盖董事长职章:

属政策性或影响公司重大权益的行文。

2.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章:

对政府各部、会、局、署及其所属一级、二级机构或省政府、市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等之行文。

3.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署名、盖总经理职衔签字章。

①对省政府、市政府所属二级机构等的行文。

②对当地市、县政府及其所属一级机构的行文。

③对税务、金融机关的行文。

④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的行文(但本款第六项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4.以公司名义,由经理署名、盖经理职衔签字章。

对本款第二项所列以外的公家机构或公民营企业、法人团体的行文。

营业、资料、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之行文。

5.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盖厂处长职衔签字章。

营业、资材、工务等部门于各类规章规定的核决权限或授权范围内对客户、厂商的行文。

6.以部门名义盖部门章:

①采购部门对厂商的行文。

②人事、服务、训练、法律等部门于经办业务之权责范围内对公民营事业、民间机构或个人的行文。

7.应依本款第四项的名义、署名及用印规定行文而该行文单位无经理者,得盖用公司公章行文。

8.因环境特殊或事实需要,须另行规定行文名义、署名及印信使用者,应专案签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或总经理核准。

(二)关系企业各部门间应以部门名义行文,并依下列规定签署、用印:

1.正式行文者,以公司名义由总经理或事业部经理署名盖职衔签字章为之;以业务接洽便函行文者,由经办部门主管及经办人署名,盖用部门章。

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对各公司行文的油印函件,盖用部门章。

3.工务、资材、会计、总务等服务部门对其他部门的行文盖部门章。

4.厂、处以上部门主管对其直辖部门行文以部门主管之职衔签字章签署。

(三)公告、人事通知单、聘任书、奖状、契约及依法令或特定业务(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须加盖公司或业务专用章的文件,均应盖章,并视业务需要依规定加盖董事长或总经理之职衔签字章或职章或加盖于其权限或授权范围内的部门主管签字章或私章。

(四)特定签署人及印信的文件从其规定。

(五)需以对等身份的签署人名义复文者,应斟酌实情处理。

第八条行文的判行权限

(一)以董事长署名行文者,应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转呈董事长判行。

(二)以总经理署名行文者,除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代表各公司对外行文得由经理(主任)判行者外,应送各公司总经理室转呈总经理判行。

(三)以事业部经理署名行文者、应送经理室转呈经理判行。

(四)以部门名义由厂处长署名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五)以部门名义行文者,应由部门主管判行。

(六)以公司名义盖用公司公章行文者,应由经理级人员判行。

(七)因专案业务需要,如进出口、税务、关税、劳保、投标等使用公司名义,须盖用董事长或总经理之业务专用章者,行文时应经各该业务部门主管于授权之范围内经核准后始得为之。

(八)固定格式文书,应由署名的主管于原稿判行后,授权业务主办部门主管依式行文。

□文书处理程式

.通则

第九条文书分类

(一)机密类:具有专利性、独特技术性的资料及特定列管的业务机密文件,应依本规定第八章规定办理。

(二)a类:凡关系重大,足以影响公司权益的文书,应呈总经理核阅后始得分文办理。

(三)b类:一般文书及经常性业务往来文书。

(四)c类:一般通知或参考性的函件无须呈判者,仅登记分文直接交经办部门处理后归档。

(五)其他类: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系之表报、宣传或印刷函件,无需收文、登记,可直接送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条收发文登记单

(一)第一联为收(发)文登记单,收发人员按流水号码顺序装订存查。

(二)第二联为催办单,于送经办部门签收文件后,收发人员收回,按处理期限或待复日期之先后次序整理,按日核对催办。

(三)第三联为主管催办单,经办部门主管于交办文件后留存,按处理期限或待复日期之先后整理,以备随时稽催督导用。

(四)第四联为经办人员存查联,于文件办妥后按结案、未结案分类存查。

(五)第五联为核查联,于文件办妥时随文归档,如系代行或授权判行的文件,由收发人员转送主管核阅后归档。

第十一条收(发)文字号的制定管理

(一)对外行文的字号

1.公司:x1x2(x3)总字第○○○○号。x?1x?2为公司简称;x?3为地区别,不需分地区者省略;○○○○为公司收(发)文流水号。

2.事业部(含直属部门):x?1x?2(x?3)x?4字第○○○○号(x?4为事业部或直属部门代字,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制定管理)。

3.营业部门:由各公司总经理室制定。

(二)对关系企业行文的字号

1.由各公司总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

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

(三)收发文编号

1.由文书管理部门按年份依流水号码一文一号编列。"业务接洽便函"另行编定,亦采流水号码一文一号编列。

2.复文以收文号码为发文号码,如有二号以上来文并案处理,以最后的收文号码为发文号码。

3.主动发文号码与一般收复文号码采取同一编号顺序。

.与外界来往文件

第十二条收文

(一)登记、分文

来文由收发人员拆封后,于"收(发)文登记单"登记收文编号、收文日期、来文者、来文字号、来文日期、附件及摘要后,送分文人员依其性质判定文书类别、经办部门,再由收发人员分发。

(二)文件的分送

收发人员分发文件,应留存"收(发)文登记单"第一联,依收文编号之流水号码装订之。其余第二、三、四、五联连同来文以"分文专用卷宗"送交经办部门主管核定"要""否"答复及处理期限,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二、三、四、五联,第二联于当天签收后,夹放于"分文专用卷宗"退还收发人员,由收发人员按处理期限的日期先后予以整理为文件催办之用。

(三)文件交办

经办部门主管将文件批交办理时,应将经办人姓名记入"收(发)文登记单"第三、四、五联,留存第三联按处理日期之先后整理稽催督导,第四、五联连同文件交经办人办理。?

(四)文件处理

1.经办人办理文件时,应将拟办或复文拟搞签呈主管判行。

2.经办人应将处理经过、结果或复文摘要记录于"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记要联记要栏(如不敷使用时,得以"文书签办单"补充,签办单随同"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流程处理),并填记预定保存期限及销案或待复日期后连同来文(复文时需附复文稿)经呈判后打字、校对再转送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经办部门主管于文件判行后,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三联抽出销案。

3.收发人员收到办妥的来文及"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时:

①如无需复文者,依其类别编定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将档号及销案日期转记第一联,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并将第五联同文件归档,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

②如需复文者,将复文及复文搞送请监印人员用印后,复文封发投邮;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则依其类别编写档号填记于第四、五联后,第五联连同来文、复文稿、复文底本归档,并抽出原留存的第二联销案(如需待复者,则将第二联依待复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再将第四联退还经办人。经办部门如业务需要,可以复文底本留存。

4.来文附件如属现金、支票、汇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经办部门经办人于接到来文时,应即缴交出纳部门签收不应随文传递。

第十三条主动发文

(一)拟稿、登记

经办人以公文稿笺拟妥文稿,检附"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填写受文者、类别、经办部门、内容摘要、附件、经办人姓名、预定保存年限及销案或待复期限等栏,呈部门主管会核稿人员经判行,送收发人员编号,转打字、校对后,送交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

(二)发文处理

收发人员收到发文文件、原稿"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即将发文文件及原稿送请监印人员用印。文件封发投邮后,登记单第一联依收发文编号的流水号装订;无须待复文件,第二、三联即予销案,如须待复者,第二联由收发人员暂存,第三联送经办部门主管,均依待复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第四、五联连同发文原稿及底本依其类别编写档号,将档号及销案日期填记于第一联后,第四联交还经办人存查,第五联连同发文原稿、底本归档。

第十四条外界复文的处理

收发人员及文书经办部门收到外界复文,除按收文程序处理外,收发人员应抽出原发文的第二联销案,将销案日期转记原发文的第一联,并将收文日期及字号转记于原发文后归档的第五联,经办部门接到复文时,主管应抽出原发文的第三联销案,经办人应于原发文的第四联填记收文日期及字号。

?.关系企业来往文件

第十五条行文方式

(一)正式以公文用纸或油印函件行文者,依本章的规定处理。一般性的规定、通知、

公告等函件无需复文时,发文部门仍办理发文手续,受文部门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主管部门对其直辖部门行文时,受文部门免办收文手续。

2.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及各公司相互行文,由受文公司总经理室或部、室、中心文书管理部门办理收文,其转交所属部门时,所属部门免办收文手续。

3.受文部门依前二项的规定免办收文者仍应处理呈核后依收文日期先后顺序归档。

(二)以"业务接洽便函"行文者,依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三)各类文书的行文,应就组织层级需要数量一次印发,避免逐级转文重印延误时效。

第十六条业务接洽便函之处理

(一)发文

经办人发文时,应将接洽内容列记于"业务接洽便函"第一联,并填记文书类别、受文者、待复期限、附件等各栏,呈请主管判行后另依式填写三联连同第一联呈主管主管签署,一并送收发人员编号并记载于"收(发)文编号登记表"再送监印人员用印后,由收发人员将"业务接洽便函"第二、三、四联送交受文部门,第一联则依待复日期之先后整理以备稽催。

(二)收文

受文部门的收发人员收到"业务接洽便函"第二、三、四联,于便函上填记收文时间、编定收文号码并记载"收(发)文编号登记表"将便函第二、三、四联送呈部门主管批定经办人后,由收发人员将二、三联交由经办人承办,第四联经经办人签收后由收发人员按发文部门要求的待复日期先后整理,以备稽催。

(三)复文

经办人收到来文应于第三联拟具复文稿并填写销案或待复日期,及预定保存期限(如需签办,则以"文书签办单"办理,签办单连同"业务接洽便函"第三联处理),经主管判行后,依式填写于第二联,一并呈主管签署再送由收发人员转请用印并抽出原暂存之第四联转记销案或待复日期,将第二联送交受文部门(原发文部门),第三、四联编定档号填记于档号栏后;第三联依其类别归档;第四联依收文流水编号的顺序存查。如未结案,则第四联按待复日期先后整理以备稽催。

(四)回文处理

发文部门的收发人员收到复文部门送达的便函第二联时,于原暂存的第一联注记复文的收文时间;第二联转送经办人呈阅办妥并注明预定保存期限送收发人员抽出第一联销案,再一并编定档号填记于档号栏,第一联依发文流水编号的顺序装订存查,第二联依其类别存档,如未结案,第一联需加注复文部门要求的待复日期,并按此日期的先后整理以备稽催,再行复文时,则依发文程序办理。

□文书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文书结构

(一)公告:以"主旨""依据""公告事项"三段式斟酌运用。

(二)函、签呈:以"主旨"、"说明"、"办法"、"请求、拟办或建议"三段式斟酌运用。

(三)业务接洽便函:以公文三段式或以条例方式逐点叙述。

(四)采用语体文以达到"简、浅、明、确"的要求,可用表格处理的尽量利用表格。

第十八条信函处理

(一)指名营业、工务、资材及采购人员收受的信函由信封上的记载可认为公务文书者,应视同公务文书拆封,如系私事,再予发还;未能办认为公务文书的信函,经其本人拆封后如系公务文书,应交收发人员依本规则处理。

(二)指名经副理以上人员的信函,迳送其本人,如系公务文书,再交收发人员依本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签呈处理

(一)经办人因特殊案件的处理,需签请主管核示时,以签呈用纸缮写一份行之,签呈经核决并依示办妥后应依类别归档。

(二)经办人签拟后层呈主管核示,如需呈转经(副)理级以上主管核示者(各公司经理室、总经理室以及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为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示者)则于厂(处)长(部、室主管)签示后,由厂(处)、部(室)收发人员登记于"签呈事务备查表"转呈经(副)理以上主管(各公司经理室、总经理室及总管理处为总经理或董事长)核示,于核示后由厂(处)部(室)收发人员转记"批示"情形,呈送厂(处)长(部室主管)核阅后,交由经办人依示办理,但与会办部门有关者应复印分送会办部门协同处理或备查。经办人办妥后,将签呈交由厂(处)、部(室)收发人员编定档号填记于签呈及"签呈事务备查表"后,签呈依其类别归档。签呈内容不宜为公众周知者,应指定专人专案签办。

第二十条合约处理

(一)订立或修改合约时,经办部门拟稿后判行前,应将文稿转送总管理处法律事务室核稿。判行后依业务需要份数送请缮打、校对、用印。

(二)固定格式的合约书其原稿应依前款规定经核稿判行后使用,经办部门使用时依式填写所需份数呈准后,直接送请用印。

(三)合约书签约代表原稿、正本的保管部门规定。

保管部门收到合约书正本应即贴足印花并予销印后与原稿一并归档。其他业务有关部门均以副本留存备用。

第二十一条副本及图书处理

副本视同正式文书,应依规定处理、归档;各类图书应指定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电报处理

电报视同文书,依本规则办理。

第二十三条文书处理要点

(一)经办文书遇有关系重大足以影响公司权益之重要文件,应将正本妥为保藏,每有应用均以副本或影本层呈处理。

(二)为利文书处理并达分层负责目的,经办人应就内容要点签拟意见或选稿随来文呈部门主管核阅批办,各主管人员应对文案注意见,避免只签名而无意见。

(三)经办、会稿、核稿等人员之答名,应清晰可辨,不得潦草难认。

(四)经办文书应视其轻重而定缓急,如案情涉及其他部门应照会办理,会稿案件会办部门应按速件处理之。

第二十四条文件处理期限

(一)收发人员收文时,原则上应随到随送,不得积压,最迟应于文到一小时送交有关人员。

(二)分文人员的分文时期,由各公司视其收文数量自行订定。

(三)经办人员的处理期限。

1.速件、电报、机密文件等应随到随办,于文到一日内处理完毕为原则。

2.一般案件由部门主管斟酌经办人的工作量,指定处理期限,一般以文到三日内处理完毕为原则。

3.来文定有答复期限者,应尽力于来文所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4.计划、试验、研究、开发、规章修订、测定、搜集资料等特殊案件部门主管应斟酌实际需要分别规定其处理期限。

5.监印人员原则上于当天完成用印。

6.文件归档,应日案日清,最迟不得逾二日。

7.签呈案件,按分层负责的决行层次,由各公司自行订定时限。

第二十五条文件稽催

(一)经办人如未能如期办妥文件,应于处理期限届满前,经请示部门主管同意后,以口头通知文书收发人员更改处理期限。

(二)收发人员应按日检查催办联,到期未见办妥销案者,应先以口头通知经办部门主管,如再俟一天仍不见办妥销案者,应即以"文书催办单"一式二联,送经办部门主管交由经办人填注"拟完成日期"及"迟延原因"经主管批核后,经办部门自存一份,一份送还收发人员继续依期稽催,收发人员应随时将稽催情形记录于稽催联。

第二十六条发送方式

文书发送方式分为专送、邮寄(平信、限时、挂号、航空)

电报(寻常、加急、书信、打字)及集运等,经办人应于文书底稿上注明。

第二十七条文件递送

(一)呈阅文件的递送方式

文件呈阅、呈判、会办时,如为普通案件以浅灰色卷宗递送,如系机密,紧急或a类案件,则以桔红色卷宗递送。

(二)部门间文件的递送

1.发文及受文部门在同一厂区内,可以文件直接递送,如需签收者,可以自存联送请请受文部门签收后取回稽催。

2.发文及受文部门在不同厂区者,发文部门收发人员需将文件依受文部门地区别以(处)、部(室)为单位装入"内部信封"予以递送,"内部信封"仅书写受文部门的厂、处、部、室名称不另注明经办人姓名,由受文部门收发人员统一拆封分发。

3.各公司于各办公地区应设一文件"寄送中心",总公司为各公司总经理室,各公司(工厂)所在地为总务部门,各"寄送中心"得规定每日截止收件时间,以便整理集中装运。

4.收发人员将文件递交"寄送中心"后,"寄送中心"人员应将同一受文部门之厂(处)部(室)的文件集中整理,开具"文件递送清单"一式三联,第一联自存,第二、三联

连同文件汇总装入地区别专用"文件袋"寄送。收文地区之"寄送中心"人员收到"文件袋"拆开后,即以"文件递送清单"第二、三联连同文件送交各厂(处)收发人员签收后留存第二联,第三联以当天"文件袋"送还原发文的"寄送中心"存查。

5.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寄送各厂区的文件,一律递交各公司的"寄送中心登记转送。

6.总公司各"寄送中心"的"文件袋",需于下午五时前送交总管理处总务部门统一运寄。

7.原则上文件应随到随送,不得积压,"寄送中心"人员须于每日上午上班后30分钟内将"文件袋"内文件分送各厂(处)、部(室)收发人员签收。

□印信

.印信种类

第二十八条种类

(一)公章:各公司向主管机构登记之公司印鉴及特定业务专用之公司印信。

(二)职章:〖zk(〗1.董事长、各公司总经理刻有公司名衔及职别的印信。

2.刻有职别及特定业务专用的主管印信。

(三)职衔签字章:各公司厂、处长以上主管刻有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四)部门章:刻有公司及部门名衔之印信。如为不得对企业外行文之部门,应于部门章上加注"对内专用"之字样。

(五)校对章、骑缝章、附件章:刻有公司名衔及"校对章"或"骑缝章""附件章"等字样之印信。

第二十九条印信的资料及形式

所有印信均为圆形橡皮质。

.印信使用

第三十条监印人员

(一)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长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本企业董事长核定后任用。

(二)特定业务专用的图记及董事长职章、公章、总经理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各公司总经理核定后任用。

(三)各部门主管的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各部门主管指定监印人员。

(四)监印人员不在时,应由代理人代为监印,代理人的任用应依前三款的规定签准或指派。

第三十一条印信盖用

(一)行文时应依第八条的规定判行送请监印人员依第七条的规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二)其他文件需盖用印信者,经办人应填具"盖用印信申请单"一式二联,经呈准后凭以申请用印,监印人员除于文件上用印外,还应于"盖用印信申请单"正面加盖使用的印信,并收存第一联,第二联退回经办部门存查。

第三十二条印色使用

公章、职章以红色印泥或红色打印水用印的。

.印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印信的核定及制发部门

(一)公章、董事长及各公司总经理之职章及职衔签字章均经总管理处董事长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二)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的部门章或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经各部(室)经理(主任)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三)各事业部经理、厂(处)长的职衔签字章、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及各部门的部门章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定由各公司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十四条印信登记

业务主办部门需用特定印信或业务专用印信向有关主管机构报备时,该印信的登记、更换、撤销等的手续,均由该主办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印信申请

(一)印信制发的申请

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由主办部门填具"请(制)发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制发。

(二)印信换发的申请

1.印信的印文磨损申请换发时,由监印人员填具"请(换)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拓具印模,叙明制发日期,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换发。

2.原有废旧印信应于换发的印信收到后一周内,由监印人员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印信补发的申请

1.印信毁损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该印信登记机构报备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具"请(补)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叙明原印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并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呈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

2.补发印信的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信,以资区别。

3.遗失的印信寻获时,应即交由监印人员于二日内依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四)印信增刊的申请

1.一种印信以制发一枚为原则,但如因业务需要或受地区限制需增刊者,由业务主办部门依本条第一款规则申请。

2.增刊的印信应由管理部门斟酌实情设法加以区别。

第三十六章印信缴销

(一)废旧、撤销或遗失寻获的印信,应由监印人员填具"缴销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呈经核定后,检具缴销之印信,送缴管理部门

撤销。

(二)印信管理部门收到缴销的印信,即斟酌实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销。

第三十七条印信管理

(一)各种印信由各监印人员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二)印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信之制发、换发、补发、稽查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印信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

(三)印信不固定换发年限,印信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稽查一次。

(四)主管、监印人员或印信管理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印信管理部门。

□档案管理

?.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管理部门

(一)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为特殊案件因业务处理需要,原搞须由经办部门保管者,应~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后妥为保存,文书管理部门以影本归档,原稿用毕后仍应送文书管理部门归档并换回影本。

(二)各公司档卷分类目录及编号原则,由各公司总经理室或事业部经理室统一制定管理;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则由各部门自行编定报送总管理处总经理室。

?.整理与分类

第三十九条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一)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二)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三)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

(四)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

(五)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文件送归档。

第四十条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一)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二)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三)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四十一条档案分类

(一)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二)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另增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三)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四)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五)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

?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卷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四十二条档案名称及编号

(一)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二)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三)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四)档案分类各级编号内应预留若干空档,以备将来组织扩大或业务增繁时,随时增补之用。

(五)档案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一经确定,不宜任意修改,如确有修改必要,应事先审慎研议,并拟具新旧档案分类编号对照表,以免混淆。

第四十三条档号编定

(一)案件如系新案,应就"档案分类编号表",查明该案件所属类别及其卷次、目次顺序编列档号。

(二)案件如可归属前案,应查明前案之档号予以同号编列。

(三)档号以一案一号为原则,遇有一案件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应先确定其主要类别,编列档号。

(四)档号应自左而右编列,右方装订的案件,应将档号填写于案件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者则填写于右上角。

?.归档与档案清理

第四十四条保存期限

(一)归档文件,应依目次号顺序以活页方式装订于相关类别的档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二)档夹的背脊应标明档夹内所含案件的分类编号及名称,以便查档。

第四十五条保存期限

文件保存期限除政府有关法令或本企业其他规章特定者外,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永久保存:1.公司章程;2.股东名簿;3.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4.董事会及股东会纪录;5.财务报表;6.政府机关核准文件;7.不动产所有权状及其他债权凭证;8.工程设计图;9.其他经核定须永久保存的文书。

(二)XX年保存:1.预算、决算书类;2.会计凭证;3.事业计划资料;4.其他经核定须保存XX年的文书。

(三)5年保存:1.期满或解除之合约;2.其他经核定保存5年的文书。

(四)1年保存:结案后无长期保存必要者。

(五)规章由规章管理部门永久保存,使用部门视其有效期间予以保存。

第四十六条档卷清理

(一)管档人员应随时拂拭档案架,维护档案清洁,以防虫蛀腐朽。每年年度更换时,依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清理一次,已届保存期限者,得予销毁,销毁前应造册呈总经理核准,必要时向主管官署报备,并于目次表之附注栏内注明销毁日期。

(二)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管档人员应将"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附注在其保留文件上,并在第五联上注明部分销毁之日期。

?.调卷

第四十七条调卷程序

(一)各部门经办人员因业务需要需调阅档案时,应填具"调卷单"经其部门主管(科长以上)核准后持向管档人员调阅。

(二)管档人员接到"调卷单"经核查后,取出该项档案,并于"调卷单"上填注借出日期,将档案交与调卷人员。"调卷单"则依预定归还日期之先后整理,以备稽催。

(三)于档案室当场借阅者,得免填"调卷单"。

(四)档案归还时,经管档人员核查无讹并于"调卷单"填注归还日期及签章确认后,档案即行归入档夹。"调卷单"由管档人员留存备查。

第四十八条调卷管理

(一)"调卷单"以一单一案为原则,借阅时间最长以一周为限,如有特殊情形欲延长调阅期限时,应按调阅程序重新办理。

(二)调卷人员对于所调案件,不得抽换增损,如有拆开必要时,亦须报明原因,请管档人员负二责处理。

(三)调卷人员调阅档案,应于规定期限内归还,如有其他人员调阅同一档案时,应经调卷变更登记,不得私自授受。

(四)调阅案件限与经办业务有关者,如调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应~书管理部门主管同意。

□机密文件

第四十九条范围

(一)生产设备设计图:具有专利性与独特性之机械设计图,以及生产设备布置图。

(二)技术性的资料:独特技术性的操作标准,与外人技术合作或外人技术指导资料,产品配方,产品开发,改良或试验资料,国外现场实习报告及其他技术上属于机密性之资料。

(三)业务性之资料:销售成本资料,市场情报,国外业务考察报告及其他业务上属于机密性之资料。

(四)其他经厂处长以上主管认为有必要列入机密文件管理之一切资料。

第五十条保管部门

(一)外来机密文件应以各公司总经理室为保管部门;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准得于事业部、研究所或工厂所在地保存者,应以事业部经理室、研究所所长室、驻厂经(副)理室或总经理指定之部门为保管部门。

(二)属技术、开发、工务、营业等部门自行建立之专业性机密文件,应以各事业部经理室或厂区文书管理部门为保管部门。

(三)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之机密文件,属各该部门承办之专责性质者,应以各该部、室、中心为保管部门。

(四)各保管部门应指定专人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定(总管理处由总经理核定),负责机密文件收发、登记及归档等事务。

第五十一条外来机密文件处理

(一)外来机密文件由代表公司取得该文件的人员径送该公司总经理室机密文件保管人员,以"收(发)文登记单"一式五联登记,呈请总经理核派经办人(主办人)及指定处理期限后,其分文、经办、复文或主动发文均依第四章之规定流程处理。唯其递送均应亲自为之,不得假手他人。

(二)若文件内容影响公司权益重大时,保管人员于文件分类办理时,应以影本为之,原文件由保管人员妥藏。

(三)主办人于文件处理期间,需负保密全责;如需分派其所属人员办理时,则于每日上班以"文件传递记录卡"注明时间、用途由经办人签章后,"文件传递记录卡"由主办人留存,密件交经办人办理。于当日下班(或完工)时主办人应负责将密件收回,并于"文件传递记录卡"填注收回时间,由经办人签认后随"收(发)文登记单"第五联与密件一并归档。

(四)密件办妥后由主办人亲自递送或封妥签章交予文书管理部门收发人员寄送。

第五十二条自创之专业性机密文件处理

(一)隶属性技术、开发、工务、营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于承办特定项目之业务所建立的资料,应视同机密文件,依本章的规定办理。

(二)前款各项机密文件的经办部门应于每月底编制翌月的"工作计划表"写明交办的特定业务工作主题、内容摘要、经办人及预定完成期限等,经主管核定后,一份自存,一份送保管部门存查。

第五十三条经办方式

(一)经办人应于办公场所处理机密文件,不得擅自携带外出或转借、出示于他人,处理期间并应妥善收存,防止他人轻易取得或翻阅。

(二)经办人不得请托他人代抄、代描机密文件,非经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者,亦不得擅自复制。

(三)经办人如因公确需携带机密文件外出时,应呈经理级以上主管(专业性机密文件得呈厂、处长)核准后为的。

(四)经办人如未能于规定期限内处理完竣,应于到期前签呈交办之主管核准延长处理期限并联络保管人员延缓稽催。

第五十四条归档

(一)外来机密文件于主办人办妥并经总经理核定保存期限后,应将文件连同"收(发)文登记单"第四、五联及"文件传递记录卡"送交保管人员签收,编定档号,依其类别登入"机密文件保管备查簿",第四联送回主办人存查,第五联连同文件归档。

(二)内部自行建立之机密文件,经办人办妥并经厂、处长核定保存期限后,应将文件类别、内容摘要、预定保存期限等填入"机密文件送件单",随文件送交保管人员编定档号并签收后,"机密文件送件单"退回经办人存查,文件由保管人员依类归档并将其名称及归档编号登入"机密文件保管备查簿"。

第五十五条档案整理

(一)保管人员应将每月增加的机密文件,于翌月五日前填更"机密文件增列表"呈总经理(专业性者呈经理)核阅。并于每年年底清理档卷,将认为已无需继续保管或已消失机密性质的文件,造具"机密文件销毁表"呈报总经理(专业性者呈经理)核准后销毁或送回原经办部门按一般文书办理归档。

(二)保管人员应于每月底查对"机密文件增列表"及"出国计划书"或"工作计划表",如有应送而未送归档者,则以便函稽催经办部门送交归档。

(三)机密文件应单独成立档卷,与其他一般文件分开保管。

第五十六条调卷

(一)各部门需调阅机密文件时,除依第四十八条规定方式办理外,经办人填具"调卷单"注明调阅期间及用途,应经调阅部门厂处长证明并送保管部门主管同意后,始得调卷。

(二)保管人员接到经核准之"调卷单",应即开立"文件传递记录卡"一份,连同密件交予调卷人签收后,"文件传递记录卡"由保管人员留存。用毕归还时,密件经保管人员点收无误后,将归还时间填记于"文件传递记录卡"并经调卷人签认后一并存档。

第五十七条副本

机密文件需影、复印时,应呈经理以上主管(专业性者呈厂处长以上主管)核准后,交由保管人员印发,并将份数登记于"机密文件保管备查簿";副本(含复印件)视同正本依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文件管理

经办人、保管人员或调卷人员应妥善管理经手的机密文件;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十四条或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议处:

(一)拆散原案显有弊端者。

(二)原案被污损、抽换、涂改或遗失者。

(三)擅自将文件携带外出,转借或出示于人及其他宣泄机密情事者。

(四)调卷逾期拒不归还而不申述理由者。

(五)擅自请托他人代抄、代描、复印或打字、印刷者。

(六)文件分办传递时,未以"文件传递记录卡"记载或未于分办当日下班(或完工)时收回(缴回)妥藏者。

□附则

第五十九条文件处理日数的统计

(一)各收发人员根据"收(发)文登记单"第一联,业务接洽便函第一联(发文)及第四联(收文)分别造具"文件处理统计表"一式二份,于翌月五日前,一份呈送经理核阅后存经理室备查(全公司的"文件处理统计表"应呈总经理核阅后存总经理室备查),一份自存。

(二)处理日数计算标准

1.收文案件:自总收文之日起至复文发出或文件归档之日止,所需日数扣除例假日后为实际处理日数。

2.发文案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其销案之日止,所需日数扣除例假日后,为实际处理日数。

第六十条文书用纸

(一)对关系企业外机构之行文以公文用纸为之。对客户或厂商行文得以印有公司名衔的书函。

(二)关系企业内部各部门间的行文以"业务接洽便函"为之,但公司间的行文亦得以公文用纸。

(三)电报以电报专用纸。

(四)签呈以签呈专用纸。

第六十一条文件处理之稽查

各公司总经理室应不定期派员稽查各部门之文书处理情形并随时予以辅导,如有异常应即通知经办部门主管处理之。

第六十二条实施与修改

本办法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篇4: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

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篇5: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hse管理规范和编制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企业hse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10827―89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l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sy5087―93含硫油气田安全钻井法

sy5131―87放射性测井安全防护

sy5225―199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

sy5445―1999石油机械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sy5720―1995司钻安全技术考核规则

sy5726―1995石油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5727―1995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

sy5728―1995滩海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5737―1995原油管道输送安全规程

sy5747―1995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5845―93油田专用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sy5856―93油气田带电作业安全规程

sy5857―93地震勘探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sy5868―93陆上石油地震队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5876―93石油钻井队安全检查规定

sy5920―94原油库运行管理规范

sy5974―94钻井作业安全规程

sy6023―94石油井下作业队安全生产检查规定

sy6037―1997浅海钻井安全规程

sy6043―94钻井设备拆装安全规定

sy6047―94沙漠地震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6048―94电法队野外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sy6186―1996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6203―1996油气井井喷着火抢险作法

sy6204―1996滩海测井作业安全规程

sy/t6228―1996油气井及修井作业职业安全推荐做法

sy6278―1997天然气净化厂安全规范

sy6309―1997钻井井场照明、设备颜色、联络信号安全规范

sy6320―1997陆上油气田油气集输安全规程

sy6321―1997浅海采油与井下作业安全规程

sy6348―1998地质录井作业安全规程

sy6349―1998地震勘探钻机作业安全规程

sy6350―1998油气田射孔用多级自控安全起爆器安全技术规程

sy6353―1998油气田变电所安全管理规程

sy6355―1998石油天然气生产专用安全标志

sy6433―1999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编制要求

sy6442―*石油钻井井架分级评定规范

sy6444―*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

sy6456―*含硫天然气集气站安全生产规定

sy6457―*含硫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h3024―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sh3024―95石油化工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hgj21―89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

q/shs0001.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q/shs0001.10―*管理职能部门hse实施计划编制指南

《关于转发<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油技字16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检查重点和安全检查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中国石化[1999]安监字18号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石化[1999]安字756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中国石化[*]安环字8号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石化[1999]安字758号

《关于印发<安全承诺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石化[*]安监字6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3.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并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3.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并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4风险

发生特定危害的可能性或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3.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3.6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目标的过程。

3.7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正式评审。评审包括有关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方针、法规以及因外部条件改变而提出的新目标。

3.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等。

3.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3.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并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3.11管理者代表

由最高领导者任命,在企业内代表最高领导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12业主

合同情况下的接受方,即在一定的区域内签订租约,并按租约要求付款的个人、伙伴、公司或团体

3.12承包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由业主或操作者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3.13供应商

合同情况下的供方,即为业主或操作者提供原料、材料、设施、设备等供应的个人、部门或合作者。

4hse管理体系要素

hse管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见图1)。

图1不断改进的hse管理体系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企业应建立并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企业是hse管理体系实施的主体,企业及二级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本标准的要求,明确hse管理者代表和hse管理体系组织机构;组建hse管理委员会和hse管理部门;明确和落实各级组织和人员的hse职责。在开展hse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简明、适用的《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当体系标准和hse规范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企业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或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各级组织和人员的hse目标、hse表现、hse职责、hse业绩的考核奖惩制度。

企业应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和层次的hse培训,将《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的具体要求传达给全体员工和相关方,企业员工和相关方应贯彻执行。

《企业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并投入运行。企业应通过审核、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4.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4.1.1总则

公司在hse管理上应有明确的承诺和形成文件的方针目标,高层管理者通过提供资源,通过考核和审核,不断改善公司的hse业绩。

4.1.2领导承诺

4.1.2.1承诺的原则

a)企业及二级单位的最高管理者是hse的第一责任人,对hse应有形成文件的承诺,确保承诺转变为人、财、物的支持,并向员工和社会保证,本单位建立的hse管理程序行之有效。

b)各级管理者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各级管理者应确保全体员工、承包商和其他有关人员做到信息反馈及时,积极参与到hse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4.1.2.2承诺要求

a)企业分为五个管理层次提供hse承诺。依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资源条件,按照合法、可行的原则,向社会和员工提供公开、明确的承诺。

b)企业可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体承诺原则独立向社会和员工提供承诺。各二级单位、三级单位、项目经理部和施工作业队原则上对内提出承诺,当其独立对外组织项目时,经授权可向外提出承诺。

4.1.2.3承诺的内容

a)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在所有的业务领域对hse的态度始终如一;

b)企业的各级管理者、每位员工对企业的hse事务都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hse表现是企业奖励和聘用员工和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c)hse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不发生事故、不损害员工健康、不破坏环境;

d)保护生态环境,建设清洁生产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e)向社会公开我们的hse表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提高企业的hse管理水平;

f)为保证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支持。

4.1.2.4承诺的形式

a)企业、二级单位的承诺应在各自的hse管理文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

b)三级单位、项目部和施工作业队独立对外提供承诺时,其承诺应在hse管理实施计划书或实施程序中以书面形式提出;

c)各级承诺应由相应的最高管理者签字,报上级hse管理部门备案。

4.1.3方针目标

4.1.3.1制定hse方针目标的要求

a)hse方针目标由企业最高管理者发布;

b)企业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满足hse管理的各项要求;

c)与企业其它方针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重要性;

d)能够得到各级组织的贯彻和实施;

e)公众易于获得;

f)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g)尽可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业务活动对hse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h)方针目标发布后,由hse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分解成具体指标,各职能部门应将方针目标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定期审核和评审。

4.1.3.2企业hse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改善环境,保护健康;

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4.1.3.3hse目标

a)通过对员工进行hse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促进员工的hse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和专业技能;

b)最大限度地查出隐患,使事故发生率逐年降低;杜绝重大、特大事故;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确保员工的健康与安全;

c)尽可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平衡,将环境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杜绝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d)通过hse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努力实现或实现无事故、无污染、无人身伤害,在hse管理上成为国际一流的企业。

4.1.3.4企业hse管理原则

全员、全过程、全天候、全方位。

4.1.4责任

a)企业的最高管理者作为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一体化管理;

b)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应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企业的各级职能部门应为hse的管理活动的提供具体的行动支持,并定期对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不断完善管理体系。

d)企业的各级职能部门应定期编制年度hse管理报告,总结取得的进展并规划将采取的措施;

e)企业的高层管理者要建立明确的hse目标、职责和hse业绩考核办法,并配置相应的资源。

f)企业的hse管理工作应从设计抓起,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设计部门高层管理者和专业设计人员的hse职责,并建立设计审查保障体系。

g)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重视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工作,保证资金技术投入。

h)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致力于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组织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清洁产品,保护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

4.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4.2.1总则

a)企业应建立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

b)企业应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意识和技能;

c)企业应有效地控制hse管理文件,为实施hse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4.2.2组织机构

4.2.2.1机构设置

企业应设立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委员会(简称hse管理委员会),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hse管理部门,负责企业hse管理的日常工作。企业hse组织机构见图1。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