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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31

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卫生秩序,保持清洁、良好的工作环境,体现良好的精神风貌,特制定本规定。

一.卫生管理

(一)卫生责任区划分

1.办公区院外:大门口外两侧至主干道中心线为三包地段;其它场所由使用单位负责。

2.办公区院内:院内及局办公楼体(含门厅雨搭、房顶)的环境卫生的维护、保洁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室内办公场所、窗户、空调格板、楼层、楼梯等公共设施的卫生维护和保洁按单位属地管理的原则(有物业管理协议的,按协议实施),无法按楼层区分的楼道及楼道窗户由其对应单位负责。

局机关各部门的公共环境及设施的卫生维护和保洁工作由服务中心负责(局长办公室的卫生保洁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使用部门有卫生维护的义务和责任。

(二)卫生标准

1.室内卫生

(1)室内卫生达到“六净一整齐”,即:墙壁净、门窗净、屋顶净、地面净、用具净、悬挂物净,花盆内无杂物,办公及其它物品摆放整齐;无废旧物品,垃圾做到每天清除;电话机、电脑键盘、门把、开关整洁消毒,夏季使用空调前,对过滤网要进行清洗消毒;会议室和两人以上办公室禁止吸烟,会议室有禁烟标志和一次性水杯(使用公用茶具时有消毒设施)。

(2)洗手间有专人负责保洁,便池无废弃物、无明显尿渍,地面墙壁干净,不得堆放杂物。

(3)楼道、楼梯、门厅、墙壁定期清洁,痰盂每天清洗和更换用水。

2.室外卫生

院内卫生及时清扫维护,院内无垃圾和废弃物;按社区规定开展除四害活动,四害密度达标;车蓬、雨搭、夹道定期清洁,不存在卫生死角;墙面、门窗和百叶窗定期清洗并保持整洁;院内和大门口外三包地段符合卫生要求并通过各级创建活动检查和验收。

(三)垃圾管理

1.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并做到及时清理,垃圾入池,垃圾筒(筐、池)外不得散落垃圾,院内垃圾池定期清理和消毒灭害。

2.建筑垃圾由施工管理单位和局服务中心协商,确定临时堆放点,垃圾堆放规整,施工单位或施工管理单位要按时清理。

二.环境管理

(一)办公庭院

1.美化绿化庭院整洁美观,楼层、门厅、会议室、院内有花草,重要节日和重大活动大门两侧及有关活动场所有美化布置和时令花卉。花草树木养护及时,无杂草。

2.院容管理院内整洁大方,不准乱堆放物品和悬挂物(含房顶、雨搭、车蓬、窗台、空调隔板),不准乱拉扯电线绳索;宣传栏内容按时更新,宣传、公告等需张贴在公告栏内,宣传横幅悬挂在门厅和大门上方并要平展整齐,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确需张贴标语、宣传画时,活动结束后由张贴悬挂单位负责及时清除;地面积雪及时组织清扫;墙体除空调外无任何悬挂物,空调室外机安装高度要基本保持一致。

3.车辆停(摆)放停车线清晰醒目,自行车按规定位置摆放整齐,机动车按指定的停车区域和车位停放;系统外来访车辆、送货车辆需接待人登记后,由门卫指定车辆停放位置,并要求司机不得远离车辆;出租车谢绝入内。两局车辆停车区域划分以大门中心线为界。

(二)楼内场所楼道、楼梯、门厅不准乱堆放物品,引导指示牌、警示牌、门(层)牌、办公标牌规范一致,不得悬挂和张贴其它物品;房间内张贴、悬挂物整齐划一。。。。所使用的房屋室内和房体外墙的环境管理及其车辆停放(含自行车摆放),由。。。负责。

三.罚则

单位、职工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局将根据本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对多次违犯本规定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我局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面貌,营造整洁、有序、文明、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责任单位;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

二、考核办法

(一)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采取定期和随机考核相结合,对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和路段责任单位,每月将考核情况汇总,打分,每月兑现一次。

(三)建立考核制度: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城管办”)每周进行巡查,对照考核细则量化打分。另外,对市民投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脏乱差”问题进行核实,确属责任单位工作不及时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送达整改通知书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被电视台曝光时限内未整改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城管办布置的工作任务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每次在当月考核得分中扣3分。责任单位工作效果明显,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好的加0.1分,受到市领导肯定和群众赞扬的加3分。

(四)落实奖惩制度。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路段责任单位每月考核成绩在85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84分为良好单位,65―74分为合格单位,65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每月奖惩兑现一次,对优秀单位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单位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领导在市四套班子领导例会上作表态发言;连续二次不合格单位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三次不合格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免谈话。

(五)“门前三包”工作情况由市城管办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每月对各责任单位进行评比,排名后三位的单位,在单位醒目位置悬挂黄牌,以示警告。对责任单位未落实人员上街巡查的、三包工作未到位的,由城管办对该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见责任状第三条,罚金由财政统一代扣。)

三、考核标准

(一)城市管理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考核标准

1、环境卫生考核标准(市容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整洁,做到“五无”:无纸屑、无烟头、无果皮、无砖石、无人畜粪。清扫不及时,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20分)

②收集、转运垃圾的车辆完好、整洁,覆盖封闭运输,无抛洒滴漏污染路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10分)

③垃圾中转点密闭或半密闭,且周围整洁,暴露垃圾点必须日产日清日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④果皮箱完好整洁。破损一个维修或更换不及时的扣1分,果皮箱垃圾爆满及周围不干净,每处扣2分。(10分)

⑤及时清除运输车辆抛洒的垃圾、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及内河垃圾、漂浮物。未清除一次扣2分。(10分)

⑥公厕标识齐全,设施完好,专人管理保洁,定期消毒,地面、蹲台面、小便池干净,无蚊蝇、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⑦绿化养护好,保证公共绿地、绿化带、花坛等整洁美观、无杂草、无杂物、无垃圾。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⑧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确保广告招牌整洁美观,主要街道无乱挂横幅、无乱张贴、无乱涂写。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2、市容市貌管理考核标准(城管大队)

①市容整洁,做到无“六乱”现象。无乱堆放、乱搭建、乱晾晒、乱停放车辆、乱悬挂、乱竖杆牌。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30分)

②主街道、学校门口及公共场所禁止出店经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游商游贩、占道修车洗车、收购废品。不符要求并未及时处理解决好的每处扣3分。(30分)

③做好协调、有请必到、有求必应,相互配合,齐抓共管,每投诉一次扣2分。(10分)

④主街道实行全天监控,严管重罚,及时制止纠正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河沙、石料、燃煤等污染物,抛洒滴漏和乱泼乱倒行为,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⑤禁止在行道树上依枝搭棚、剥皮挖根、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牵绳挂物、拴系牲畜、刻画树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3、市政管理及在建建筑工程管理考核标准(建设局)

①主要街道路面平整。窨井盖板保持完好。人行道彩砖和道路无缺陷。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及时修复损坏、缺陷路灯,确保亮灯率达96%以上。每降一个百分点扣3分。(10分)

③维护施工路段、工程项目,设置明显施工标志、标牌和文明施工制度标牌。沿街工地设置围墙,要整洁干净,要书写标语或彩绘。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④工地进出口,无污染周边环境。工地内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无生活垃圾,无蚊蝇、老鼠。完工后清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解决好扬尘和噪声扰民。每投诉一次扣3分。(15分)

⑥水沟盖板平整,下水道畅通,无污水外流,城区基建项目配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20分)

4、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警大队)

①执勤民警在红绿灯路口,应禁止车辆乱停乱放;禁止闯红灯、翻越隔离护栏。每月查处不少于150起,每少一起扣0.3分。(20分)

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街头集中宣传,教育市民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交通意识。缺一次扣5分。(5分)

③每季度查处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及酒后驾车不少于180起、督促机动车挂牌、督促驾驶人办证不少于150个,缺一个百分点扣1分。(20分)

④车站、铁路口、十字路口、主要街道无交通事故引起的长时间堵车。每发生一起长时间堵车超15分钟扣3分。(20分)

⑤各类机动车按指定地点停放,无占道乱停车,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20分)

⑥每季度查处机动车超载和洒落载物交通违法行为不少于30辆,缺一辆扣1分。(15分)

5、公交、出租车、客运交通秩序管理考核标准(交通运输局)

①做到车容、车貌整洁,无乱贴乱画,车上配备垃圾箱和垃圾袋。车况良好。不符要求每辆扣2分。(20分)

②做到车辆在设置或规定区域停靠,秩序良好,无乱停乱靠,无占道、滞留候客。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③做到车辆无争抢旅客、乱抢道、超速行驶。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④做到车站秩序井然,服务优良,停放有序,停车场清洁卫生。不符要求每次扣2分。(20分)

⑤出租车经营规范,无乱抬价、涨价行为。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6、集贸市场管理考核标准(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①做好市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告知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和维修。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②做到划行就市,摊位规范整齐。无摊外摊、店外店。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做到垃圾及时处理,日产日清,无积存。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30分)

④开展灭老鼠、蟑螂、苍蝇、蚊子活动,公厕全天候保洁。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30分)

7、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标准(环保局)

①加强对放射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不符要求每项扣3分。(15分)

②在城市中心区域和较集中的居民住宅区,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③禁止在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发现一起扣3分。(15分)

④饮食服务业,做到无油烟、无污水乱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每投诉一次扣5分。(20分)

⑤做到工业气体、污水排放监管达标,不符要求每次扣5分。(20分)

⑥规范空调室外机设置。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10分)

8、工商管理考核标准(工商局)

①禁止在城区主要街道颁发从事钢材、木材、水泥、机动车维修等污染城市环境的行业营业执照。发现一起扣5分。(20分)

②禁止颁发干扰影响居民工作生活的小吃店、路边摊点营业执照。发现一处扣5分。(20分)

③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2分。(20分)

④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不符要求每起扣4分。(20分)

⑤控制易污染环境制品销售,打击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发现一起扣4分。(20分)

9、卫生管理考核标准(卫生局)

①依法对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等实施监督监测。不合格每项扣3分。(15分)

②组织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特别是公共场所(广场、内河、公园、绿化带、垃圾窖等处)。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③凡发现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无健康证正在经营的餐饮店。每处扣4分。(20分)

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做到生熟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卫生设施齐全,不符要求每处扣10分。(30分)

⑤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疫情,应及时组织救护,防控不力,发现一起扣10分。(20分)

10、民政管理考核标准(民政局)

①创建文明社区、创建文明小区、争当文明家庭、争当文明市民的“双创双争”活动。工作缺位一项扣5分。(20分)

②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保护救助流浪儿童工作。发现一起扣3分。(30分)

③严禁占用城镇街道和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发现一次扣3分。(15分)

④禁止出殡车辆在城区主干道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纸花。发现一次扣2分。(20分)

⑤规范城区丧葬用品管理,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做到定点生产、定点经营,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影响市民工作生活环境。不符要求每处扣3分。(15分)

11、巷道环境卫生考核标准(洎阳街道办事处)

①垃圾定点定时转运,垃圾投放点整洁。建筑垃圾实行登记管理,限时清运。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②街巷、楼道院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乱涂,无杂草、无卫生死角。不符要求每处扣2分。(20分)

③辖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干净,明暗水沟通畅,无乱泼脏水、污物、粪便,无乱倒乱堆垃圾现象。发现一处扣2分。(20分)

④巷道内无乱摆摊乱设点、无乱晒乱挂、无乱挖乱填、无乱搭乱建、无违章饲养家禽。不符要求每处扣4分。(20分)

⑤禁止在居民小区的公共场所、路道上搭设灵堂祭悼、操办丧事。每投诉一次扣2分。(20分)

(二)城区各路段责任区管理考核标准。(各路段责任单位见附表1)

1、临街路段有垃圾、污水,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清运,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2、临街路段有占道经营、乱摆乱设、乱堆放物品。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3、临街路段有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板车等车辆无序停放在机动车道上,不符要求每辆扣0.5分。(10分)

4、临街建筑物墙面、线杆、果皮箱、电话亭、报刊亭、候车亭上有乱涂乱画乱贴各类广告、电话号码和有明显污垢的,发现一处扣3分。(15分)

5、临街路段有乱搭乱建棚亭(遮阳布)、乱拉绳索、乱挂衣物、乱晒拖把、抹布等物品的,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管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6、各责任单位管辖路段的花坛和花草树木遭毁坏,发现一起扣0.5分。(10分)

7、临街路段人行道破损和市政设施损坏,责任单位没有告知城管办职能部门及时修复,发现一起扣2分。(10分)

8、禁止在主要街道经营建筑材料、汽车及摩托车修理,发现一处扣2分。(10分)

9、路段落实“三个一”责任:即一块牌子(路段管理责任岗)、一个袖章(路段管理员)、一个记事本。不达标每项扣2分。(10分)

(三)城区“门前三包”责任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见附件2)

篇3: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

环境卫生水平。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逐步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产业市场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八条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鼓励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高于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洗、粉刷或者维修,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在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安装护栏、托架、公用电视接收系统、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的装修、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顶部不得搭建房屋、堆放杂物,建筑物、构筑物临街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花坛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通信、邮政、电力、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省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三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设置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保持整洁、完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设置景观灯光设施不得以强光直射居民住宅;不得影响交通或者消防通道畅通。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统一规划设置,并符合国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标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霓虹灯、标牌、电子显示牌、实物照景、宣传栏等户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或者拆除。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悬挂、张贴、刻画、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使用作业工具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适当场所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个人信息,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第十六条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公益性宣传品,应当将活动期限、活动范围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期满前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绿地和树木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安全,管理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不履行的,责令限期履行,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临街营业性餐饮业、加工作坊和夜市摊位经营者不得使用燃煤炉具,不得污损临街墙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或者拆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依法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期满后恢复原貌。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经营器具。决定暂扣的,应当立即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不出具暂扣清单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越建筑物、构筑物门窗和外墙占道经营;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市区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施工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线路行驶,不得带泥上路。违反规定的,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运输煤炭、砂石、渣土、泥浆、垃圾、粪便等的车辆应当封闭或者采取覆盖措施。抛撒、遗漏的,应当立即清除;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应当达到国家和省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应当遵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包括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及其有关区域。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开放式广场、过街通道、公共水域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负责;

(二)小街小巷、居民住宅区、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相应机构

负责;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负责;

(四)市政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施工场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

(六)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宾馆、饭店、商店、影剧院、客货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八)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公共绿地和河道两侧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十)沿街商业店铺及摊点周围由经营者负责;

(十一)在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十二)客货码头及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客货码头经营单位或者作业者负责;

(十三)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五)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或者不进行业务指导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需要,建设或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固定收集和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保洁和消毒。

第三十八条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四十条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或者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4: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1、《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2、社会公众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依法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现象,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

在作为居民生活单元的社区中,社区居民应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

3、居民小区内部出现的乱倒垃圾等环境卫生问题的责任归属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按一下原则确定:(一)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二)各类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由其管理维护单位负责;(三)各类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四)各类工地及其设施由其施工者或者所有者负责。因此,居民小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由其所有者或者使用人负责。

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委托他人或者作业服务单位代为履行。因此,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的居民小区,出现环境卫生问题,应当问责物业公司;没有委托物业公司的小区,由小区居民共同承担本区域内的环境卫生问题。在具体的沟通环节上,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居民小区可以由业主大会代理进行问题沟通。

4、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方式

城市居民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收集、运输、处置,但通过招标等方式出让作业权的除外。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清运农村生活垃圾,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宾馆、饭店、餐馆和其他单位的餐厨垃圾,应当按照卫生、环保、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收集、存放和处置,也可以委托有经营资质的作业单位代为收集、存放、运输和处置。

本市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实行服务收费制度。

5、道路不能占用的情况有哪些?

本条例规定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下穿通(隧)道、街道游园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下列活动,但确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并报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一)设置市场、摊点;(二)堆物、作业、搭建设施;(三)开展宣传、经营或者娱乐活动;(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篇5: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释义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7章54条,包括: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年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市容环境是城市整体形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反映了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地方的投资环境。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我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依法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础。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7年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了我省文明卫生城市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但是随着我省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亟待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在城市文明创建工作中也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对城市人居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先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因此,结合我省实际,有必要修改、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以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促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是对加强城市管理和创建文明城市产生推动作用。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城市建设的重要方面,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条例》对城市的容貌、道路、建筑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为城市建设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通过贯彻实施《条例》,依法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为市民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是深入持久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疾病和疫情发生的前提条件,也是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使其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从而保障文明创建工作依法进行,推动创建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立法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制定《条例》的直接法律依据。二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制定《条例》的直接行政法规依据。

三、条例的立法宗旨

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一是立法保障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整治,解决影响城市形象的脏乱差问题,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优美、整洁、卫生、文明的现代化城市发挥积极作用;二是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贯彻《宪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各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有益健康的工作、生活居住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发挥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作用。良好的市容环境卫生最直接地展示了城市外部形象,是清洁城市、造福人民的事业,发挥着城市“消化系统”的功能,能够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依法界定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即“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即“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目前,我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有16个,镇有1509个,《条例》适用于上述市、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的城市市区。该市区的概念可理解为建成区。建成区是与城市连片集中建设,道路与城市相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具备,建筑物密集、单位和居民比较集中的区域,因此,城区是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五、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及工作职责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二级政府(市、区)、三级管理(市、区、乡镇街)”的体制,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做到市、区责权明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标准、交任务、严督查、明奖惩”,对各区监督指导;各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承担卫生清扫和保洁任务。目前,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系市政府组成部门,正县级。按照“三定”方案,市行政执法局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和监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拟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考核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全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及市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八项工作职责,同时行使对大型户外广告和建筑渣土运输的审批、管理及违规处罚权。

六、市容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条例》第九条规定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本条例中市容管理的范围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处所的容貌的整洁与完好。城市容貌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为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不得乱堆乱放、乱披挂。广告标识设置应当适度,不任意悬挂、张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要有围挡,竣工后要做到场光地净。行驶车辆应当车容整洁,不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道路、公共场所、集贸市场、沿街单位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能乱搭乱建、出店经营。

七、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结合我省环境卫生管理现状,《条例》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了原则性分工,并明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1.城市街道、广场、桥梁和公共水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2.居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3.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和所属公共绿地,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4.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由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5.各类摊点、售货亭、电话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6.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7.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者责成作业者负责;

8.穿越城市的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9.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区域以及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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