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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2-08-31

三包服务部费用管理办法

一.薪酬标准。

三包服务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对当月全勤的员工可享受公司全勤奖待遇。对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在外服务的按劳动法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1.基本工资。按公司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其他工作人员元/月。

2.岗位工资。各岗位的岗位工资标准为:部门负责人元/月,市场服务调度元/月,市场服务员―元/月,档案管理员元/月。对各市场服务员的岗位工资由服务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及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确定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岗位工资根据员工当月的工作质量考核指标“p”值予以发放,当p≥0.8时发全额岗位工资,0.7≤p<0.8时发85%的岗位工资,当0.6≤p<0.7时发70%的岗位工资,当0.5≤p<0.6时发60%的岗位工资,当p<0.5时扣除当月岗位工资。“p”值按《工作质量考核标准评价办法》由部门负责人评价后,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3.绩效工资。三包服务部应严格控制三包服务净损失,公司每季度对三包服务净损失率考核一次,如三包净损失在控制范围之内,则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具体发放标准按《三包服务损失考核办法》执行。如三包净损失超过控制标准,则不对三包服务部员工发放绩效工资。

二.服务差旅费。

所有人员外出服务除按公司制度报销外,另按以下补充标准执行。

1.生活补助。对在普通地区(含省会城市)外出服务的均按3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经济特区按40元/天报销生活补助。

2.市内交通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应急服务的不报销交通补助,允许到达目标城市后乘座一次出租车,其它市内交通凭票报销公汽费。

3.电话费。对长驻主机服务的按300元/月报销电话费,应急服务的按10元/天报销电话费。

4.服务急件发运费。按公司规定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或按核报标准报销。

三.办公费用。

1.日常办公用品开支按公司标准报销。因业务需要产生的邮寄费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2.服务部业务招待费。因用户来访产生的业务招待费,由服务部按200元/月包干开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按公司规定报销。

3.办公电话费。服务部负责人手机费每月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市场服务调度按3元/天报销手机费,服务热线座机、传真机电话费实报实销。

四.用户走访或服务索赔谈判业务攻关费。

由经办人在使用前报服务部认可,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使用,凭有效票据在标准内核报。

本办法由服务部起草,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公司领导批准实施。

编制:会签:批准:

篇2:锦江大酒店出差及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酒店筹备期发生的出差及差旅费用管理也是值得财务关注的问题,财务部按照酒店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据此严格执行。

当发生差旅费报销时,如果酒店管理方没有及时讨论,制定出相应的差旅费开支标准,仅按酒店领导批准的部门出差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参照执行,那是比较尴尬的,也将会遇到业主方责疑。

以下为酒店财务编制的酒店出差及差旅费用管理制度,其中住宿标准与出差补贴标准需按酒店讨论制定的尺度填写。

锦江国际大酒店出差及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出差管理,规范差旅费报销标准,控制差旅费用,按酒店开业筹备期的具体情况,现将相关制度制订如下。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锦江国际大酒店

查阅权限:

*****锦江国际大酒店全体员工。

一出差管理规定

1.1出差程序:

1)员工因公出差,须向酒店经理办提出申请报告,必须注明具体出差事由和完成时限,出差期限由总经理最终核定。

1.2差旅费用管理

差旅费用实行部门归口管理,按照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应在酒店确定的部门差旅费用年度总额内本着节约的原则实行从严控制使用。

差旅费预算财务实行刚性控制,对超预算的差旅费,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

差旅费用的报销需填制《*****锦江国际大酒店差旅费报销单》,单据上的项目必须填列完整,所附发票单据的日期必须与出差期间的时间匹配,否则财务部门可拒绝报销。

1.3出差人员管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途中除因病、意外灾害或工作实际需要,经电话请示出差审批人获准适当延时外,不得擅自因私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自理。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2.1差旅费费用范围

差旅费是指公司在职人员因公出差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出差补助和出差期间发生的打包、托运、订票等杂费。出差期间发生的招待费和其他费用另行报销计入相关费用,不计入差旅费用报销范围。

2.2差旅费用报销规定

1)住宿费的规定:

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一律凭住宿发票按不同级别的规定住宿标准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公司员工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由会议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超过规定住宿标准的,凭会议单位有关证明,实报实销。

对随同领导出差和陪同贵宾出差的住宿费而超过规定住宿标准的,经经办人注明并经授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可按实报销。

对单人出差的住宿费可以在规定标准的130%幅度内予以报销,超过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出差人员的出差地如是家庭居住地住宿费不予报销。

出差住宿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虚假现象或执行不力情况,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不同级别的住宿费报销标准详见附表。

2)交通费的规定

交通费指出差员工在出差路途中所发生的乘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出租车等的费用。

出差员工乘坐的交通工具,按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出差期间部门总监级以上员工发生的出租车可以据实报销;经理级及以下级员工,一般不得乘坐出租汽车。如确需在市内乘坐出租汽车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总监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3)出差补贴的规定

对参加各种会议的已由会议统一安排伙食的不予出差补贴。

对随同领导出差和陪同贵宾出差的伙食费已由酒店负担的不再给予出差补贴。

4)杂费规定

出差期间,因为业务关系与酒店有关部门之间进行通讯联系的邮件、传真等费用凭有关记录凭证和正式发票可实报实销,因私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的游览、参观费用,由个人自理。

出差期间,发生的非工作和业务用的购书、报等资料费及其他各种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员工因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购票手续费、服务费等,可凭票按每人次不超过2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差旅费报销标准:

篇3:安全费用投入保障管理制度

为达到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不断投入资金,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投入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如:防火灭火项目,通风除尘或防毒项目,防早声项目等。

2.更新安全设备、设施、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日常维修。

3.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费。

4.配备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的经费。

5.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等。

二、安全费用编制及审批。

1.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安全状况、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投入的长远规划。

2.编制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各个项目的资金来源。

(2)施工单位和负责人。

(3)设计单位和负责人。

(4)竣工和投产使用日期。

三、资金来源及物资供应。

1.单位在当年设备更改、改造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费用用于安全技术措施。

2.设立专门帐户、科目、专款专用,不得擅自、随意用安全投入的资金。

3.安全技术措施项所需设备、材料,统一由安保部门按计划供应。

4.有关职能部门按安技项目任务书,务必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四、检查与验收

1.安全技术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安技措施项目的进度和完成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重大有安技措施项目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2.主管领导带领工会等部门对安全技术措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执行情况。

3.安全技术措施项竣工后,经试运行三个月正常后在主管领导带领有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重大项目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共同参加验收。

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所在单位,必须把运行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对其安全技术及其经济技术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纳入正常的安全设备及设施的管理范围。

篇4: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是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提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 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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