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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管理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21-10-11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各项工作,贯彻落实煤基多联产项目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方针、目标和指标。

二、负责煤基多联产项目QHSE体系文件的编写和体系建设工作,检查、监督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情况。

三、组织编写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协调、督促和检查本部门成员的各项工作,对部门各成员工作分工和工作质量负责。

五、督促各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六、参与、检查煤基多联产项目指挥部内部及施工、监理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参与制定防范措施。

七、负责本部门与各级领导、上级部门、参建单位以及其它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八、参与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环保水保措施等文件、资料的内部会审。

九、会同煤基多联产项目指挥部其他职能部门参与供方评价选择、合同评审、工程验收、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等工作。

十、监督检查监理、施工等单位的职责落实情况,对违约单位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十一、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地测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地测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地测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地测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部长未在岗位时,地测部副部长应根据安排承担部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时向部长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第6条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第7条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8条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9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及违规行为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地测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地测部副部长对本部承担的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按照分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5条按照分工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组织的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按照分工未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生产(技术)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生产(技术)部部长开展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等规定,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按照分工要求编制煤矿的采掘接续计划,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3条要按照分工组织人员进行采掘工作面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第4条按照分工负责组织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第5条经常进行采、掘工作面贯彻规程、措施的检查。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解决现场存在问题,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7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技术)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按照分工要求,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对采煤、掘进等方面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2条进行编制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时,造成矿井采掘接续失调,生产(技术)部副处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责组织的采煤、掘进工作面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技术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生产(技术)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安全部副部长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安全部副部长应积极协助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安全部副部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积极配合安全部长开展相关工作,认真组织部室人员完成分工工作。

第3条在安全部长未在岗位时,安全部副部长应承担安全部长职责。

第4条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6条及时向部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安全部副部长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0条发现本煤矿或本部室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有关领导,安全部副部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1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部副部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机电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机电科副科长是科长的助手,应协助科长做好本单位的管理和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电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指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生产方针。

3.按时参加机电例会、科务会,合理安排各专业组的工作内容,制定月度工作计划;并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经常深入现场,积极听取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予以采纳,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安规定的周期上岗,定期检查主要机房、硐室设备运转情况、岗位劳动纪律及文明生产状况,制止各类“三违”现象。

5.负责定期对机电系统内各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按时参加设备停产检修平衡会议,对大型检修项目参与现场跟班协调指挥检修工作;并对检修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检修工作顺利进行。

7.定期参加安全检查,及时查处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人身及机电设备事故的发生。

8.因工作安排不细致检查不力造成设备或人身事故时,应负一定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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