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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1-09-06

第一篇: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2014-05-30作者:编辑:化成天下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一、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二、八股文

是中国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和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时期,科举考试时所采用的专门文体。因为它要求文章中应有四段对偶排比的文字,一共八部分,所以叫八股文。“股”是对偶的意思。

八股文的题目都出于中国古代的两本很古老的教科书《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五经》,论述内容以中国古代的哲学家的注解为准,结构体裁有一套硬性的规格。全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结等各部分组成,作用互不相同。八股文对字数有也有一定的限制,文中要求点句、格式等都有很严格的要求。

三、各朝代情况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建立后,广大中小地主的势力得到加强,要求做官参政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科举制度不但能满足这种愿望,而且能更广泛地发掘、笼络人才,因此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方式之一。

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科举制度开始系统和完善起来。在政府各级学馆学习的生徒和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都可参加科举,此外还有现任官员参加的科考等。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稍后又开设了制举和武举。考中进士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下一步还要经过吏部选试合格,才被授予官职。

宋朝(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发展。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科、制科、词科、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省试、殿试通过以后,朝廷便立即授予考生官职。

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西北各少数民族只考两场,而汉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考生都考策问一道,但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汉人的题目也比较难。

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科举考试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考生通过县试和府试后称为童生,就可以参加进士科的正式考试,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院试是国家科举正式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院试之后是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乡试取中的称举人,已经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贡士还要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出榜分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就是大家熟悉的状元、榜眼、探花。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

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科举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和考试程序。在清朝,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二甲、三甲的进士殿试以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清朝科举考试中也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乾隆年间考试内容增加了诗赋,以后院试、乡试、会试都必须考诗,称为试帖诗。

第二篇: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明清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大体是一致的,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

正式考试共分四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读书人在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之前,要接受由本县知县主持的考试,俗称县试。县试通过后,再接受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及格的称作“童生”。取得身份后,才有资格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童生的年龄有老少之分。院试是国家科举考试的最初一级。主持考试的长官是学政。学政由皇帝任命进干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员到各省去任职。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试”。中中秀才就意味着脱离了平民阶层,开始进入统治阶级的圈子。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乡试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说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规的考场,乡试共考三场,以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明清的科举考试采取弥封、糊名、誊录等做法来防范舞弊。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所以称乡试榜为“桂榜”。乡试取中的称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方式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在明朝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翰林官充当。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干或六部尚书充任。会试考场的各种规矩,与乡试基本一致。殿试在名义上是由皇帝亲自主持。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1

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为赐进士出身若干人,第一名称传胪;三甲为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在一、二、三甲的都泛称进士。中了进干,功名就到了尽头。殿试以后还要进一次考试,即朝考。根据贡干的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得出录取等级,根据录取等级确定授予的官职。殿试的状元、榜眼、探花不再参加朝考。(连中三元)

明清两朝的统治者都规定,科举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体作文章。八股文又叫“八经文”、“制艺”、“时艺”、“时文”等。由于文章题目主要出自四书,这种文化有固定的格式和一系列的清规戒律。文章须有破题(点明题目要旨)、承题(承接破题的意义作进一步的说明)等部分,然后有提比、两相比偶的文字,共计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同时封建统治者还规定,以朱熹的集注作为作八股文章的准绳。从形式到内容,都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使他们只能依照题意揣摩古人语气去宣扬封建的伦理道德。封建统治者既然把八股文作为控制人民思想、窒息各种反抗精神的重要工具。清乾隆后,院试、乡试、会议都必须考诗,称为贴诗。这是一种形式古板的诗体。明清两朝国家一级的学校是国子监。国子监的长官为国子祭酒,其下又有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明清时的监星主要有举监,由举人做监生的,叫举监。贡监,由秀才做监生的,叫贡监,也叫贡生。荫监,凭借父辈做官而成监生的,叫荫监。例监,以捐纳钱粟得为监生的,叫例监。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宋朝

宋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中,设立的考试科目很多,主要有进士科、制科、词科等,有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等。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州试时,由州之通判主持进干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主持其余各科的考试。州试取中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尚书省礼部,这些考生被称为“举子”、“贡生”省试后,皇帝要亲自主持殿试。这使录取的考生只能向皇帝感恩戴德。宋太宗时,把殿试录取的进士分为三甲,即赐进干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三级等级,同时在琼林苑赐宴,称闻喜宴。除了进士科受人尊崇外,制科也很受人青睐。最初制科考试是应考人直接接受皇帝的考试。因此,有人把制举考试称为“阁试”,把阁试及格通过称为“过阁”。在制科中,官员考取后可以升官,百姓考取后可以得官,而且分阶段产都免授边远偏僻地方的官职。宋代有词科,词科考试要求考生须博览古今,熟悉各种文体格式,它注重文章四六对偶、堆砌典故,讲求形式、技巧。与科举制相配合,也曾实行过“三舍法”取士。国子监学生分为上舍生、中舍生、外舍生三个等级。如果考试成绩优秀,外舍生升为内舍生,内舍生升上舍生。如果考至上舍上等,即可以直接授官;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殿试;考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省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唐朝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遍士人和官员都可以自愿向官府报名,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大体有两种:一是朝廷所设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地的州、县学馆的学生,称为生徒。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之后,便可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为省试。二是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可以向所有的州、县官府报考。地方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的人被送到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这样的人叫作乡贡。唐代科举考试常的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有制举和武举。唐朝所设各科,以应考进士、明经的人最多。其中又以进士科最难考。武举始创于武则天时,唐代武举只实行了一段时间便停止了,但是却为后世开创了先例。制科是由皇帝特别召集一些官员和知名人士举行的考试,其中又可分为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名目。制科是朝廷网罗非常人才的一种办法,但是往往不被人们敬重,以为非正途出身。唐代确立的科举制度马选官权力集中到朝廷,加强了中央的统治权力。科举制度为庶族中小地方、乃至出身寒微的平民知识分子开辟了一条升官的道路,因此受到中小地方和广大知识分子的拥护,人而增强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应考、做官三件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致使天下读书人怀着“朝为田舍郎,墓登天子堂”的幻想。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元朝

元朝统治者最终实行科举取士,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笼络汉族中小地方和知识分子,从而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元朝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科举考试中存在着民族歧视。元朝的最高统治者规定,科举考试的试题都出自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考生答题时必须以程朱理学的观点和封建说教作为指导思想。

第三篇:浅谈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历史及利弊

什么都会过时,但是似乎考试永远不过时。选拔人才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系定国安邦的大计,对一个国家的发展非常重要。科举制度就是中国古代读书人所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

魏晋以来,官员大多从各地高门权贵的子弟中选拔。权贵子弟无论优劣,都可以做官。许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担任高官。为改变这种弊端,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来选举人才。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科举制度正式诞生,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1300多年。

科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顺应事物的变化发展规律,也顺应着封建社会的发展。他的历史可粗略分为几个阶段: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元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暂停时期;明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清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

科举制的产生发展再至灭亡,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其中利弊及其影响。比如说,科举制度的实行从根本上打破了两晋南北朝以来豪门世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最大限度地网罗全国优秀人才,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的政权基础。正因为如此,选拔官吏有了文化作为依据,从而能够选拔素质较高的人才。而能中进士者更非等闲之辈,多为国之栋梁。再者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

科举制度曾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性,它为中国长期的繁荣稳定和统一做出的重大贡献,但同时它给中国社会和国民性格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尤其在明清时期。比如,由于统治者改变考试内容使科举成为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枷锁,压抑了人的思想,无法在学术上思想上进行创新。从而导致了思想上的落后,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停滞不前。同时,科举制度也产生了家庭悲剧,像陈世美那抛妻弃子之流在那个时代绝对不少。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随着历史车轮的推进,出现了科举制度的政治化,天地君亲师的教育又造成了师门关系的盛行。这样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这些师门关系在官场中互相拉帮结派,并且官官相护。造成了官场的黑暗和社会的混乱。

对内而言,科举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塑造了中国人的性格,中国历史社会的方方面面无不留下了科举的烙印。而对外而言,现代西方国家的文官考试制度就是对中国科举制度的借鉴和发展;伏尔泰、孟德斯鸠、狄德罗、卢梭等都对科举所体现出的平等和公平原则惊叹和折服。美国汉学家卜德在《中国思想西入考》一书中认为科举是“中国赠予西方的最珍贵的知识礼物”。越南、朝鲜更如中国一样是科举社会;日本也曾经学习采用过科举制度。

试看今日,无论是高考还是公务员考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科举制度的精华部分,但是不能不说二者依然存在一些弊端,那么作为先祖创制的科举制我们更应该客观看待,并应加以利用,我们正是要克服科举制度的这些不良影响,而发挥其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天生优质,以适应二十一世纪国家管理对人才的需要。

第四篇: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试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

科举原来目的是为政府从民间提拔人才,打破贵族世袭的(请勿抄袭好范文网:)现象,以整顿吏制。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举考试无疑是一种公平、公开及公正的方法,改善了用人制度。最初东亚日本、韩国、越南均有效法中国举行科举,越南科举的废除还要在中国之后。十六至十七世纪,欧洲传教士在中国看见科举取士制度,在他们的游记中把它介绍到欧洲。十八世纪时启蒙运动中,不少英国和法国思想家都推崇中国这种公平阆中贡院考场和公正的制度。英国在十九世纪中至末期建立的公务员叙用方法,规定政府文官通过定期的公开考试招取,渐渐形成后来为欧美各国彷效的文官制度。英国文官制所取的考试原则与方式与中国科举十分相似,很大程度是吸纳了科举的优点。故此有人称科举是中国文明的第五大发明。今天的考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仍是科举制度的延续。

从宋代开始,科举便做到了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拔人才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这种政策对维持整体社会的稳定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明清两朝的进士之中,接近一半是祖上没有读书、或有读书但未作官的“寒门”出身。但只要他们能“一登龙门”,便自然能“身价十倍”。历年来千万莘莘学子,俯首甘为孺子牛,目的多亦不过希望能一举成名,光宗耀祖。可以说,科举是一种拢络、控制读书人的有效方法,以巩固其统治。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才。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科举考试作弊被羁押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

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仕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力。

科举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在其考核的内容与考试形式。由明代开始,科举的考试内容陷入僵化,变成只要求考生能造出合乎形式的文章,反而不重考生的实际学识。大部分读书人为应科考,思想渐被狭隘的四书五经、迂腐的八股文所束缚;无论是眼界、创造能力、独立思考都被大大限制。大部份人以通过科考为读书唯一目的,读书变成只为做官,光宗耀祖。另外科举亦局限制了人材的出路。到了清朝,无论在文学创作、或各式技术方面有杰出成就的名家,却多数都失意于科场。可以推想,科举制度为政府发掘人材的同时,亦埋没了民间在其他各方面的杰出人物;百年以来,多少各式菁英被困科场,虚耗光阴。清政府为了奴化汉人,更是严格束缚科举考试内容。清代科举制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舞弊越演越烈,科举制终于消亡。就算在科举被废除以后,它仍然在中国的社会中留下不少痕迹。例如孙中山所创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规定五权分立,当中设有的“考试院”便是源出于中国的科举考试传统。另外,时至今日科举的一些习惯仍然可以在中国大陆的高考中看见。例如分省取录、将考卷写有考生身份信息的卷头装订起来,从而杜绝判卷人员和考生串通作弊、称高考最高分者为状元等等俱是科举残留的遗迹。

第五篇: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通人士和官员自愿向官府报名,然后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

科举制度是唐朝开始正式实行的,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一直紧紧伴随着中华文明史,结束于清朝光绪二十七年最后一科进士考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经历着几个时期:

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

隋朝统一全国之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就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用科举制度代替以前的九品中正制。隋炀帝大业三年开设进士科,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

唐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完备时期。

在唐代,考试的科目分为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主要科目有明经、进士。

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大体有两种:

一种是朝廷所设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地的州、县学馆的学生,当时称为生徒。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之后便可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为省试。

二是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可以向所在的州、县官府报考。地方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的人被送到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这样的人叫做乡贡。凡是被举送参加省试的考生,可称举人。省试被录取称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

科举考试及第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资格,尚不能直接得到官职,还须经过吏部的考试,才能被授予官职。

吏部的考试是在每年十月以后,次年的夏天来临之前,吏部便要按照“三注三唱”的程序公布考试人员所得到的官职,并经尚书、门下两省和皇帝批准之后,以皇帝的名义发给委任文书“告身”【古代授官的文凭】。

宋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

宋朝由于封建经济的发展,中小地主阶层逐渐扩大,想任职官吏的人在经济实力日益雄厚的同时,迫切地要求通过科举走上政治舞台。因此宋朝的科举制度与唐朝相比,有着显著的发展:

第一,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任用的范围。唐代录取进士及第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

则几人、十几人。宋朝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及第,二等称赐进士出身,三等称同进士出身,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唐代录取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实际授予官职还须通过吏部考试一关。而宋朝一经录用便可任官,排名在前的即可得到高官。宋朝还不限制应试者的出身,甚至僧道之人也可以参加科举。

第二,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由皇帝亲自殿试考选,考生一律成为天子的

门生,避免考生与主考官之间以师生为名结成同党。

第三,从宋代开始,科举正式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糊名就是

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封密起来,誊录就是将考生的考卷另行抄一遍。这样

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都无从辨认,做到绝对的公平竞争。这些方法都被后来明清所继承。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改变了唐代只考诗赋的做法,进士科增加了经义等内容,还设有“明

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断案,”考中者任司法官员。

明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鼎盛时期。

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超过了以往历代。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却成为了科举的必由之路。

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监生大体有四类:生员入监读书的称贡监,官僚子弟入监的称荫监,举人入监的称举监,捐资入监的称例监。

明代的科举制度在程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正式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是由南、北直隶和各布政使司举行的地方考试。地点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驻地。每三年一次。中乡试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解元(jiè-):唐宋科举时乡试(州府举行的考试)的第一名。宋元以后用作对读书人的尊称,如明代唐伯虎,人称唐解元。】。中会试者参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试。殿试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通过逐级考试,统治者可以从中挑选最有用的人才。

明代科举考试内容的重要变化即八股取士制度的确立。明太祖朱元璋采取刘基【刘基(1311-1375):明初大臣。字伯温,浙江青田人。元末进士。曾任元朝官吏,后弃官隐居,著《郁离子》,揭露元末暴政。元末农民大起义爆发后,至应天(今江苏南京)劝朱元璋脱离韩林儿独树一帜,并参预机要,筹划用兵。明初任御史中丞兼太史令,封诚意伯。1371年被胡惟庸诬陷而遭免职,忧愤而死。善文章,与宋濂齐名,有《诚意伯文集》。】的意见,规定各级考试专用四书五经命题,作者只能按照宋代程、朱等几家的经义解释来回答,绝不允许抒发自己的见解。明宪宗时,更创立了“八股”的格式,要求文章在形式上逐段对偶。堆砌雕琢,完全脱离社会现实。所以比唐宋诗文取士,更禁锢人们的思想,使科举制度完全服务于皇帝专制的需要,同时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

清朝是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灭亡时期。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科举只是为汉官铺设的一条参加政权的阶梯。科举考试的内容,仍然采取明时的八股文,用以禁锢士大夫的思想。之后日趋没落,弊端也越来越多。

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严厉,但由于科举制度本身的弊端,舞弊越演越烈,成为历史进步的障碍,所以最终只有走上被消灭这条道路。

总体来说,科举制度的实行在古代是积极多于消极的。

从个人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一个出生普通家庭的人想要进入朝廷,高榜题名,然后升官晋爵,光宗耀祖,飞黄腾达,全家富贵,一切的一切,都是依靠科举考试。

它的消极性体现,假使一个普通人士极度看重他的名望或是某些其他原因一心要成为官吏,便投住一生的心血埋头苦读,本可以开始其他路途发展的机会,但全都不去考虑,有些人还是到死的那天都不能高中,不能够成全他毕生的愿望,含恨而终。所以有的时候也不能一味地将科举视为殊死搏斗的政治战场,白白虚度大好光阴,渐渐加速社会的腐败。从社会角度来说:

它的积极性体现,开放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让他们明白考科举可以是一条很好的出路。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提高社会的行政效率。改变了封建社会前

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科举制度成为了选拔官吏唯一公正的客观依据,有利于形成高素质的文官队伍,读书,考试和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和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更加促进了文学的繁荣昌盛。

它的消极性体现,作为一项文官选拔制度,科举的直接结果是选拔了十万名以上的进士,及近百万名以上的举人。这庞大的群落,当然也会滋养不少贪官污吏或卑鄙的害群之马,做官位却不做其事,皇帝赋予父母官的政策等得不到实施。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严重束缚应考者,使得许多知识分子不讲求实际学问,束缚了他们原本活跃的思想,对学术文化的发展没有推动作用,反而败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直至最终清末科举制度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导致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古代的科举制度这样一路走来,经历了不断的改革,不断的进步,至此古代的科举考试演变成现在的高考。其实现在的高考也有一些当时的科举制度历史存在,两者有着相似性,像当时采用糊名的方法来批阅试卷,现在的高考制度也是需要糊名的,这样可以杜绝徇私舞弊现象。像科举考试是选拔全国各地最好的人士,高考也是全国性的,这样有利于更多的精英荟萃,一山还有一山高的汇总。像当时都是选举考试第一名的,任职的官位就越高。现在的高考也是选取分数最高的就读最好的大学,以分数高低决定前途。其次现在的高考制度比古代的科举制度具有先进性,古代的科举制度要在学堂住上三天三夜,直到考试圆满结束。而现在的高考不必这样,只是需要两天时间分科考完四门课程。古代的科举制度只允许男子考,做官的更是堂堂男子汉,而现在的高考男女皆可考,废除了性别歧视制度。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为封建社会不同等级成员间的相互转变创造了条件,通过考试决定做官的机会,高中之后唯一的出路就是做官。而现在的高考是通过考试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感兴趣的专业就读,将来朝着自己的理想发展和最终获得求职的机会。古代的科举得了第一名之后就是状元,没有再高的学位,而现在的高考制度之后就是本科生,甚至继续考研究生,博士,博士后,步步高升。古代的科举制度在满清曾经出现舞弊案兴大狱,江南科场狱等混乱局面,手段阴险毒辣,令社会人士都人心惶惶。而现在的高考中也存在舞弊事件,但随着科技手段的运用以及惩罚手段的严厉性,所以概论已少之又少。

因此,科举制度与现在的高考有其关联对应性,国家正在一步步完善各项不足,一项制度的实行必定有利有弊,怎样做到尽善尽美正是中国一直在思考的问题。为国家输送和培养各行各业的人才还是付诸于现在高考的制度,必须做到公平原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国民综合素质,这是振兴中国的必然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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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举制度

篇2:科举制度(精选)

第一篇:科举制度

3、试以史实说明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弊病

a、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

1、公开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

科举制度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很多普通百姓子弟通过科举改变了自身及其家庭的命运。同时,也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

科举产生出一大批善于治国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众多有杰出贡献的的文化名人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都是中华民族的英才。

2、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各科考试的内容、方式和录取标准都不相同,虽然考试内容有些死板,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做到这样已经是进步的了。封建统治者从参加考试者中选出有真才实学的人进入朝廷做官,这不得不说是统治者的高明之处。

3.读书一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这个时候的启蒙教育也都强调“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以金榜题名、功名利禄的诱惑来规劝学童读书。

4.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以诗赋取士,促进了唐诗繁荣。

b.科举制度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科举考试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对社会底层的人来说,这更是改变他们的处境和命运的唯一出路,因此,科举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读书人的思想,在科举下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意志和人格,成为了自觉的奴隶。

2.科举制度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严重毒化了人们的思想,对普遍的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使人们对做官以外的一切实业统统视为末流,不予重视,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3.由于科举对读书人的命运关系极大,因此科举的内容自然就成了人们读书的内容、日常的功课。科举内容的狭隘,使人们不去重视儒学之外的一切经世致用的实学,学习兴趣和研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严重妨碍了自然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4.科举制度后期发展的标准化,格式化的八股文的形式,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这种对试卷标准化、格式化的要求,开始初衷也许是为了评卷更加客观公正,但造成的结果,却是完全扼杀了读书人的独立思想,这就严重影响了学术的进步并造成了国民的愚昧。

第二篇: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我们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择优录取,可以让那些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飞黄腾达,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科举制度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它从隋朝开始实行,一直到清朝光绪皇帝才结束。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还有人文思想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举制度从实行开始,经过了逐渐完善,鼎盛,中落,最后灭亡的时期。

魏晋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主要从高门权贵中选拔,不管贵族子弟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都可以做官。然而许多身份低微,但却有真才实学的贫家子弟,却找不到出人头地的方法。等到了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发现了这种弊端,就发明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就此而产生。科举制度产生以后,自然得到广大贫家子弟的支持以及拥护。这使得那些拥有真才实学的贫苦人家的子弟就有了希望,他们寒窗苦读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够得到朝廷的重用,然而以前他们却得不到重用,他们非常寒心。现在他们终于有了出人头地的机会,他们怎么会不好好珍惜呢?这样也能更好地为朝廷选拔有用的人才,不会像以前那样会使得朝廷过度腐败。这对于历史的进步也有重要作用。科举制度虽然在隋朝产生,但是还不够完善,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选取人才的办法,在当时知识草草的建立,并没有形成制度。真正使得科举制度完善的朝代是唐朝,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都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其中武则天特别重视科举考试,曾经一连几天亲自测试贡举人。武则天的重视科举考试,促使唐代科举文章考试

进一步得到发展。武则天称帝后,还开创了武考,即在科举考试的当年同时进行武考。这样不仅能够给朝廷选拔文官,而且还能够给朝廷选拔一些能带兵打仗的将帅之才。唐朝名将郭子仪就是通过武考进入仕途成就功名。到了宋朝,统治者又对科举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了一些防止徇私舞弊的新制度。从隋唐开始实行科举考试以后,徇私舞弊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样下去,会使朝廷里变得乌烟瘴气,变得腐朽。对此,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避免这种现象。实行了糊名和誉录制度,如此一来,考官在批改试卷时,就看不到考生的姓名以及籍贯,而且连字迹都辨认不出来,这种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但是到了宋朝末年,这种制度也就使得流于形式了,宋代在科举制度上的改革,不仅没有根除科举制度上的痼疾,反而使它更一步的恶化了。而到了元朝,科举制度进入了中落时期。因为蒙古人崇尚武功,还有对中原文化的排斥等一些原因。使得科举制度在元朝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甚至在元朝建立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都没有再举办,直到元仁宗二年才再次举办。元朝灭亡后,明朝建立,明朝统治者对科举制度高度重视,这使得科举制度在明朝发展到了鼎盛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八股文,明朝的八股文相比于其他朝代发展的更加迅猛.明朝的诗文词赋都不能与以前的朝代相比,但是明朝的八股文却独领风骚。明朝的八股文盛于一时。但是我们现在的许多学者对于八股文视之如敝履,不屑一顾,认为它没有一点可取之处,都是因为它而使得很多的读书人深受八股文的迫害。这是因为我们对于八股文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对待每一件事都要

一分为二看,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现象。就比如八股文在历史上也有辉煌的一页,也流传下一些今天看来仍然有其价值的作品。等到了清朝,科举制度已日渐没落直至最后的灭亡。清朝的科举制度与明朝的大致相同,但科举制度发展到清朝,弊端也越来越多,虽然清朝统治者对徇私舞弊,抄袭等一些违规现象的处罚措施非常严重,但是还是没有取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以致科举制度最后灭亡。而且清朝对待汉人与满人也有不同的地方,满人拥有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考试。我觉得科举制度最后之所以会走向灭亡的命运,那是因为最后科举制度的发展已经与政治联系起来了,一些人将科举考试当作自己捞取官职的方式,他们对监考官员贿赂大量钱财,而一些官员也把科举考试当作自己获得巨额财富的地方,这样科举考试就距离它最初建立的初衷越来越远。它已经不是一个王朝选拔人才的地方,而变成了人们升官发财的地方。

科举制度从产生到灭亡经历一千三百多年,最初发展的还是很好的,对国家的发展还是有着积极的作用。刚开始它的作用就是给朝廷选拔人才。但是后来,随着它的发展,它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治者利用科举制度来帮助自己更好地完成统治,还有后来的科举考试中的八股文,大大禁锢了考生的思想,使得考生只知背诵四书五经等等这些死的东西,而磨灭了他们的想象力,使得他们没有了足够的发挥空间。这等于对考生的摧残,毒害。就看范进中举中的范进,为了考取功名,一次次的考,但最后的得到的结果却是一次次的落榜。最后一次考中了,居然激动的发了疯,可见科举制度对考生摧残的是多么的严重。虽然这只是文学作品中的文学形象,有点夸张。但是它对于当时社会的一些现

象还是有着一定的反映。

科举制度的发展,和我们现在的高考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每一项制度的实行,都会有利有弊,关键是如何使得弊端会更小,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要想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人才,高考就要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原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使我们国家更加强大。

第三篇:科举制度利弊分析

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利弊分析

科举制度是中国隋唐时代产生的,通过制度设定和程序化操作,从所有男性社会成员的范围内挑选人才,担任国家行政官员的制度,而且被选拔的人才在理论上可以晋升至皇帝除外的任何行政级别的官职,由于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官僚阶级是统治阶级(以下详述),科举制度的实施,使不同阶级的社会成员有机会进入统治阶级之中。这种选拔制度,实际上体现了在广大社会成员之中,存在着提高自身政治地位的公平的机会。这种不考虑选拔对象的阶级属性的选拔方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阶级社会中,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本质规定性,使低阶级的社会成员有了向高阶级跃进的机会。这样,社会成员的阶级属性不会固化于其出生时所继承的本源性的阶级属性,他所能达到的阶级等级从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后天的努力。因此,科举制度大大冲击了社会的阶级属性世袭制的陋规,并最终导致维护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度的门阀制度的崩溃。科举制度实施之后,中国社会中社会成员的非世袭和奋斗意识勃兴,陈胜、吴广“将相王侯,宁有种乎”的诘问,社会成员们的答案是否定性的。由于有了阶级属性跃升的阶梯,社会成员们意识到他们的未来地位并不是由他们的出身给定的,而是自己当下行为的直接后果,这样一来,大大激发了社会成员的奋斗精神和挑战精神,一定程度上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虽然由于选拔的官员有限,使得社会成员发生阶级地位跃升的机会不多,但是这种机会的存在和全社会范围内(当然女性除外)平等性、以及这种机会提供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确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巨大的进步。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虽然有限的民主政治制度曾经在社会中深入推行,但是,阶级属性,尤其是奴隶阶级的属性依然被本质化了,在社会中,没有制度化的提供给奴隶主动改变自己阶级属性的公平机会。而在西方中世纪,阶级属性的本质化更是被统治社会的宗教势力解释为人类社会本质属性的一个重要表现,世袭的严格的等级制是宗教势力和世俗统治阶级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不公平社会秩序的基石。因此,诞生在公元六世纪左右的科举制度,在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上看,无疑是一个前所未有的进步。

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包括实施了科举制度的隋唐之后)阶级之间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是阶级差异的重要内容,即统治阶级相对于被统治阶级,具有高得多的政治权利,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了垄断性地位。中国古代社会的统治阶级是以世袭制的贵族阶层和非世袭的官僚阶层所组成,前面说过,在科举制广泛推行之后,贵族阶层的势力日益衰落,官僚阶层则成为统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和中间力量。因此,被统治的低阶级的社会成员只有进入官僚系统,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员,才能实现社会成员阶级属性的真正改变,由于政治权利的差异是决定社会成员阶级差异的最重要因素,使社会成员只是依靠实业和商业的经营,实现财富的巨大增长,经济地位得到相应的提升,而由于其直接获得的政治权利并没有相应提高,那么该社会成员依旧无法实现阶级属性的改善。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通过科举考试,并进而进入官僚体系成为社会成员唯一的阶级属性跃升的通道,而如果不这样做,在其他领域做得再好,也无法实现使阶级属性跃升的目的。

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是:科举制度将社会中的最大数量的才俊之士的精力和兴趣集中到科举考试中,因为只有通过科举考试才能达到改变自身阶级属性的目的,而为了在考试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对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的了解达到圆熟的水平才行。因此,这些才俊之士花费了主要的精力,所关心和研究的对象只能是有助于科举考试方面的内容,这种关心和研究并非出于兴趣和目的所在,而是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虽然也有部分学人有兴趣研究这些内容以外的学问,但是这只能是一小部分人中发生的偶然现象,只能是在不影响准备科举考试的前提下的“业余爱好”。

由于科举考试的目的是为国家挑选行政系统的官员,科举考试的内容必然集中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等政治性的内容上。因此,社会中最有才华的成员将最大量的精力集中于对这方面内容的学习和研究之上。同时,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统治秩序的需要,必然将论证这种统治秩序合理性的政治理论奉为唯一的、统治性的政治理论,其他政治理论则被视为异端而遭到排斥和镇压。因此,科举考试中对考生考试成绩的评定,不是以其对政治方面的理论创新能力的高低为标准,而是以其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度为标准的,因此科举考试的推行并不能刺激政治方面理论的更大发展。

由于科举制度能够一举改善参加考试者的政治地位,进而改变阶级属性,因此,整个社会都盛行着“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价值观,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读书的内容就是科举考试的内容,也就是对权威政治理论的熟悉。其他的、尤其是涉及科学技术方面的研究,即使研究者取得多大的成就,也不可能成为该研究者阶级地位跃升的凭借。因此,在这种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下,对不涉及科举考试内容的其他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研究被社会普遍观点认为是不务正业的“奇技淫巧”而倍受轻视,因此,这造成了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在文化中的边缘地位,这无疑大大抑制了中国古代社会在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上的进步。

但是,这种局面的形成决不是科举制度本身的错误,因为从科举制度本身的目的和手段来看基本上是合理的,造成这种局面的本质原因是科举制度存在的封建社会中,不同阶级社会成员政治权利的是不平等的,而使科举制度成为改变社会成员命运的唯一方式,而由于改变命运方式的唯一性,使社会精英的精力投入方向和行为方式趋同化,并造成整个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可避免的单一化。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形成阶级差异的因素的重大变化,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通过改变自身的经济地位来改变自身的阶级属性(后文详述),类似于科举制度的公务员考试只是改变社会成员经济地位的方法之一,而社会成员如果能成为其他科学文化领域的专业人士,也能增加经济收入,并改变自身阶级属性。因此,公务员考试只是吸引了一小部分对此感兴趣的社会成员对它的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内容并不能成为绝大部分社会成员的主要关注和研究的对象,并不能限制社会成员的兴趣范围,也并不能遏制社会中科学文化的全面、快速地发展。

但(请您支持:)是,这种客观上的抑制性,并不说明中国古代社会从本质上阻碍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由于社会的世俗化,科学的发展不会象对宗教社会那样产生动摇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的巨大作用,而由于科学发展能够带来生产力和军事能力的大幅度增长,使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加强,只会对国家产生好处,因此,统治阶级不具有主动地、有意识地严厉打击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的。而如果统治阶级真正深刻地认识到科学的益处,他们肯定会制定相应的政策促进科学的发展,为了吸引优秀人士投身科学,统治阶级肯定会将从事科学工作、并作出重大贡献的的社会成员吸纳为统治阶级的成员,并仿效科举制度建立通过选拔和竞争机制的通向科技官僚的上升通道。同时由于这种制度的建立和科技人员地位的上升,社会的价值取向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而这一切也同样有利于国家和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的可能的形成是合乎逻辑的,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对科学精神的弘扬远较对统治阶级利益进行本质损害的民主精神的弘扬为易。因此,我们看到,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在客观上存在对科学、尤其是自然科学的抑制作用,但是,中国古代社会并没有类似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宗教裁判所,对一切有悖于宗教教义的人文和自然科学思想进行残酷镇压,其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布鲁诺由于仅仅宣扬了哥白尼的日心说而被宗教裁判所处以火刑,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并没

有任何自然科学家是因为其自然科学思想而被统治阶级迫害。

当然,由于前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型态还不是民主的社会型态,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威不容动摇,因此,与统治阶级政治利益发生密切关系的人文科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政治的影响和干扰,阻碍了人文科学的发展,使科学精神在这个领域无法充分发扬。但是,政教合一的社会是以宗教和政治的双重力量影响所有科学的发展,是对科学精神的全面压制。相对而言,中国古代社会、以及所有政教分离的世俗化社会,还是对科学精神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支持。而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宗教和政治对于科学发展的两方面消极影响力完全消除了,科学精神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弘扬,各种科学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展。

第四篇: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2014-05-30作者:编辑:化成天下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一、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二、八股文

是中国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和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时期,科举考试时所采用的专门文体。因为它要求文章中应有四段对偶排比的文字,一共八部分,所以叫八股文。“股”是对偶的意思。

八股文的题目都出于中国古代的两本很古老的教科书《四书》(《论语》、《孟子》、《大学》、《中庸》)、《五经》,论述内容以中国古代的哲学家的注解为准,结构体裁有一套硬性的规格。全文由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大结等各部分组成,作用互不相同。八股文对字数有也有一定的限制,文中要求点句、格式等都有很严格的要求。

三、各朝代情况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建立后,广大中小地主的势力得到加强,要求做官参政的愿望也愈加强烈。科举制度不但能满足这种愿望,而且能更广泛地发掘、笼络人才,因此成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方式之一。

唐朝(公元618年――公元907年)科举制度开始系统和完善起来。在政府各级学馆学习的生徒和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都可参加科举,此外还有现任官员参加的科考等。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稍后又开设了制举和武举。考中进士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下一步还要经过吏部选试合格,才被授予官职。

宋朝(公元960年――公元1279年)科举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发展。科举考试中,常见的科目有进士科、制科、词科、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省试、殿试通过以后,朝廷便立即授予考生官职。

元朝(公元1279年――公元1368年)蒙古统治者实行的科举制度带有明显的民族歧视色彩。科举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乡试、会试时蒙古人和西北各少数民族只考两场,而汉人则须考三场。御试时,虽然考生都考策问一道,但前两种人仅限五百字以上,而汉人必须在千字以上。在考试内容上,汉人的题目也比较难。

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科举考试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考生通过县试和府试后称为童生,就可以参加进士科的正式考试,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院试是国家科举正式考试的最初一级,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院试之后是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三年考试一次,乡试取中的称举人,已经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贡士还要参加名义上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出榜分三甲,其中一甲赐进士及第,就是大家熟悉的状元、榜眼、探花。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

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科举基本上沿袭了明朝的制度和考试程序。在清朝,每逢遇到皇帝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二甲、三甲的进士殿试以后还要进行一次考试,叫朝考。清朝科举考试中也必须用八股文作文章。乾隆年间考试内容增加了诗赋,以后院试、乡试、会试都必须考诗,称为试帖诗。

第五篇: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明清

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大体是一致的,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

正式考试共分四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读书人在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之前,要接受由本县知县主持的考试,俗称县试。县试通过后,再接受由知府主持的府试。府试及格的称作“童生”。取得身份后,才有资格参加正式的科举考试。童生的年龄有老少之分。院试是国家科举考试的最初一级。主持考试的长官是学政。学政由皇帝任命进干出身的翰林院、六部等官员到各省去任职。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才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试”。中中秀才就意味着脱离了平民阶层,开始进入统治阶级的圈子。乡试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乡试的正副主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说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规的考场,乡试共考三场,以初九日为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明清的科举考试采取弥封、糊名、誊录等做法来防范舞弊。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所以称乡试榜为“桂榜”。乡试取中的称举人,第一名叫解元。会试和殿试是最高一级的考试。会试由礼部主办,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方式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叫做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在明朝多以翰林官充当,明末又多以翰林官充当。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干或六部尚书充任。会试考场的各种规矩,与乡试基本一致。殿试在名义上是由皇帝亲自主持。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1

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为赐进士出身若干人,第一名称传胪;三甲为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在一、二、三甲的都泛称进士。中了进干,功名就到了尽头。殿试以后还要进一次考试,即朝考。根据贡干的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得出录取等级,根据录取等级确定授予的官职。殿试的状元、榜眼、探花不再参加朝考。(连中三元)

明清两朝的统治者都规定,科举考试中必须用八股文体作文章。八股文又叫“八经文”、“制艺”、“时艺”、“时文”等。由于文章题目主要出自四书,这种文化有固定的格式和一系列的清规戒律。文章须有破题(点明题目要旨)、承题(承接破题的意义作进一步的说明)等部分,然后有提比、两相比偶的文字,共计八股,所以叫做八股文。同时封建统治者还规定,以朱熹的集注作为作八股文章的准绳。从形式到内容,都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使他们只能依照题意揣摩古人语气去宣扬封建的伦理道德。封建统治者既然把八股文作为控制人民思想、窒息各种反抗精神的重要工具。清乾隆后,院试、乡试、会议都必须考诗,称为贴诗。这是一种形式古板的诗体。明清两朝国家一级的学校是国子监。国子监的长官为国子祭酒,其下又有司业、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国子监的学生称监生。明清时的监星主要有举监,由举人做监生的,叫举监。贡监,由秀才做监生的,叫贡监,也叫贡生。荫监,凭借父辈做官而成监生的,叫荫监。例监,以捐纳钱粟得为监生的,叫例监。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宋朝

宋朝实行的科举制度中,设立的考试科目很多,主要有进士科、制科、词科等,有明经、三史、明法、童子、武举以及“三舍法”取士等等。宋朝进士、明经等科考试一般分为州试、省试、殿试三级。州试时,由州之通判主持进干科考试,以州之录事参军主持其余各科的考试。州试取中的考生于冬季集中到京城尚书省礼部,这些考生被称为“举子”、“贡生”省试后,皇帝要亲自主持殿试。这使录取的考生只能向皇帝感恩戴德。宋太宗时,把殿试录取的进士分为三甲,即赐进干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三级等级,同时在琼林苑赐宴,称闻喜宴。除了进士科受人尊崇外,制科也很受人青睐。最初制科考试是应考人直接接受皇帝的考试。因此,有人把制举考试称为“阁试”,把阁试及格通过称为“过阁”。在制科中,官员考取后可以升官,百姓考取后可以得官,而且分阶段产都免授边远偏僻地方的官职。宋代有词科,词科考试要求考生须博览古今,熟悉各种文体格式,它注重文章四六对偶、堆砌典故,讲求形式、技巧。与科举制相配合,也曾实行过“三舍法”取士。国子监学生分为上舍生、中舍生、外舍生三个等级。如果考试成绩优秀,外舍生升为内舍生,内舍生升上舍生。如果考至上舍上等,即可以直接授官;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殿试;考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的省试。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唐朝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遍士人和官员都可以自愿向官府报名,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大体有两种:一是朝廷所设国子监、弘文馆、崇文馆以及各地的州、县学馆的学生,称为生徒。他们在学校内考试合格之后,便可以参加朝廷于尚书省举行的科举考试,也称为省试。二是不在学馆的普通读书人,可以向所有的州、县官府报考。地方州、县逐级对他们进行考试,合格的人被送到京城长安参加尚书省的省试。这样的人叫作乡贡。唐代科举考试常的有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等科。有制举和武举。唐朝所设各科,以应考进士、明经的人最多。其中又以进士科最难考。武举始创于武则天时,唐代武举只实行了一段时间便停止了,但是却为后世开创了先例。制科是由皇帝特别召集一些官员和知名人士举行的考试,其中又可分为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名目。制科是朝廷网罗非常人才的一种办法,但是往往不被人们敬重,以为非正途出身。唐代确立的科举制度马选官权力集中到朝廷,加强了中央的统治权力。科举制度为庶族中小地方、乃至出身寒微的平民知识分子开辟了一条升官的道路,因此受到中小地方和广大知识分子的拥护,人而增强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应考、做官三件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致使天下读书人怀着“朝为田舍郎,墓登天子堂”的幻想。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元朝

元朝统治者最终实行科举取士,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笼络汉族中小地方和知识分子,从而巩固蒙古贵族的统治。元朝的科举考试,分为乡试(行省考试)、会试(礼部考试)、御试(殿试)三级。在科举考试中存在着民族歧视。元朝的最高统治者规定,科举考试的试题都出自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考生答题时必须以程朱理学的观点和封建说教作为指导思想。

篇3:科举制度废除(精选)

第一篇:科举制度

3、试以史实说明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弊病

a、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

1、公开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

科举制度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很多普通百姓子弟通过科举改变了自身及其家庭的命运。同时,也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

科举产生出一大批善于治国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众多有杰出贡献的的文化名人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都是中华民族的英才。

2、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各科考试的内容、方式和录取标准都不相同,虽然考试内容有些死板,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做到这样已经是进步的了。封建统治者从参加考试者中选出有真才实学的人进入朝廷做官,这不得不说是统治者的高明之处。

3.读书一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这个时候的启蒙教育也都强调“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以金榜题名、功名利禄的诱惑来规劝学童读书。

4.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以诗赋取士,促进了唐诗繁荣。

b.科举制度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科举考试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对社会底层的人来说,这更是改变他们的处境和命运的唯一出路,因此,科举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读书人的思想,在科举下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意志和人格,成为了自觉的奴隶。

2.科举制度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严重毒化了人们的思想,对普遍的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使人们对做官以外的一切实业统统视为末流,不予重视,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3.由于科举对读书人的命运关系极大,因此科举的内容自然就成了人们读书的内容、日常的功课。科举内容的狭隘,使人们不去重视儒学之外的一切经世致用的实学,学习兴趣和研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严重妨碍了自然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4.科举制度后期发展的标准化,格式化的八股文的形式,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这种对试卷标准化、格式化的要求,开始初衷也许是为了评卷更加客观公正,但造成的结果,却是完全扼杀了读书人的独立思想,这就严重影响了学术的进步并造成了国民的愚昧。

第二篇: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我们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择优录取,可以让那些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飞黄腾达,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科举制度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它从隋朝开始实行,一直到清朝光绪皇帝才结束。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还有人文思想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举制度从实行开始,经过了逐渐完善,鼎盛,中落,最后灭亡的时期。

魏晋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主要从高门权贵中选拔,不管贵族子弟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都可以做官。然而许多身份低微,但却有真才实学的贫家子弟,却找不到出人头地的方法。等到了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发现了这种弊端,就发明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就此而产生。科举制度产生以后,自然得到广大贫家子弟的支持以及拥护。这使得那些拥有真才实学的贫苦人家的子弟就有了希望,他们寒窗苦读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够得到朝廷的重用,然而以前他们却得不到重用,他们非常寒心。现在他们终于有了出人头地的机会,他们怎么会不好好珍惜呢?这样也能更好地为朝廷选拔有用的人才,不会像以前那样会使得朝廷过度腐败。这对于历史的进步也有重要作用。科举制度虽然在隋朝产生,但是还不够完善,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选取人才的办法,在当时知识草草的建立,并没有形成制度。真正使得科举制度完善的朝代是唐朝,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都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其中武则天特别重视科举考试,曾经一连几天亲自测试贡举人。武则天的重视科举考试,促使唐代科举文章考试

进一步得到发展。武则天称帝后,还开创了武考,即在科举考试的当年同时进行武考。这样不仅能够给朝廷选拔文官,而且还能够给朝廷选拔一些能带兵打仗的将帅之才。唐朝名将郭子仪就是通过武考进入仕途成就功名。到了宋朝,统治者又对科举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了一些防止徇私舞弊的新制度。从隋唐开始实行科举考试以后,徇私舞弊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样下去,会使朝廷里变得乌烟瘴气,变得腐朽。对此,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避免这种现象。实行了糊名和誉录制度,如此一来,考官在批改试卷时,就看不到考生的姓名以及籍贯,而且连字迹都辨认不出来,这种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但是到了宋朝末年,这种制度也就使得流于形式了,宋代在科举制度上的改革,不仅没有根除科举制度上的痼疾,反而使它更一步的恶化了。而到了元朝,科举制度进入了中落时期。因为蒙古人崇尚武功,还有对中原文化的排斥等一些原因。使得科举制度在元朝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甚至在元朝建立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都没有再举办,直到元仁宗二年才再次举办。元朝灭亡后,明朝建立,明朝统治者对科举制度高度重视,这使得科举制度在明朝发展到了鼎盛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八股文,明朝的八股文相比于其他朝代发展的更加迅猛.明朝的诗文词赋都不能与以前的朝代相比,但是明朝的八股文却独领风骚。明朝的八股文盛于一时。但是我们现在的许多学者对于八股文视之如(本站向你推荐)敝履,不屑一顾,认为它没有一点可取之处,都是因为它而使得很多的读书人深受八股文的迫害。这是因为我们对于八股文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对待每一件事都要

一分为二看,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现象。就比如八股文在历史上也有辉煌的一页,也流传下一些今天看来仍然有其价值的作品。等到了清朝,科举制度已日渐没落直至最后的灭亡。清朝的科举制度与明朝的大致相同,但科举制度发展到清朝,弊端也越来越多,虽然清朝统治者对徇私舞弊,抄袭等一些违规现象的处罚措施非常严重,但是还是没有取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以致科举制度最后灭亡。而且清朝对待汉人与满人也有不同的地方,满人拥有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考试。我觉得科举制度最后之所以会走向灭亡的命运,那是因为最后科举制度的发展已经与政治联系起来了,一些人将科举考试当作自己捞取官职的方式,他们对监考官员贿赂大量钱财,而一些官员也把科举考试当作自己获得巨额财富的地方,这样科举考试就距离它最初建立的初衷越来越远。它已经不是一个王朝选拔人才的地方,而变成了人们升官发财的地方。

科举制度从产生到灭亡经历一千三百多年,最初发展的还是很好的,对国家的发展还是有着积极的作用。刚开始它的作用就是给朝廷选拔人才。但是后来,随着它的发展,它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治者利用科举制度来帮助自己更好地完成统治,还有后来的科举考试中的八股文,大大禁锢了考生的思想,使得考生只知背诵四书五经等等这些死的东西,而磨灭了他们的想象力,使得他们没有了足够的发挥空间。这等于对考生的摧残,毒害。就看范进中举中的范进,为了考取功名,一次次的考,但最后的得到的结果却是一次次的落榜。最后一次考中了,居然激动的发了疯,可见科举制度对考生摧残的是多么的严重。虽然这只是文学作品中的文学形象,有点夸张。但是它对于当时社会的一些现

象还是有着一定的反映。

科举制度的发展,和我们现在的高考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每一项制度的实行,都会有利有弊,关键是如何使得弊端会更小,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要想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人才,高考就要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原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使我们国家更加强大。

第三篇: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之应该被废除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

很荣幸能够就今天的辩题与对方辩友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将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实在不敢恭维。本场辩论对方辩友至少犯了九处错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选择其中的四处略加陈述:

一,对方辩友认为现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废除,可是您为什么非得要在一棵

树上吊死呢?从1957年建立信访制度到2014年,整整修补了56年有余!请问对方辩友,修补一件破棉袄和置办一套新羽绒服那个来的容易呢?有那么多美丽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为什么非上访就不取了呢?

二,对方辩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上访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开发天

河一号是为了玩cf还是为了玩cs?如果耗资巨大的信访工程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却因为其它副产品而存在,岂不荒唐?

三,对方认为我们在废除信访制度以后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东方都笑了。欧洲的行政

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出来的。如今我们已有先例可援,难道还愁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不出来一条更好的制度吗?废除信访制度,我们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决断的勇气和开拓的精神!

四,对方反复强调上访制度有诸多的优点,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虽然上访制度浪费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上访制度激发了很多本不该有的冲突,虽然上访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压力与无奈,但是它还是为我们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上访者解决了问题。上访制度是好,但是当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现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考虑一下替代呢?

虽然破碎了的信访制度已经洒了一地,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决定继续从成本,效果,社会反响几个角度历数信访制度的三大罪状:

首先,从操作成本上看,由于信访群众分散等诸多原因,每年浪费了诸多的财力物力,仅仅地方政府和群众百演不厌的猫捉耗子游戏就要消耗大量财富!诸多的信访机构无疑是在给公务人员和群众比例已达二点七比一的我国雪上加霜!

其次,从信访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我国2014年仅有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中又以不用上访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主。大多数上访行为不是在一片叫嚷声中爆发出极端行为便是归为一片死寂。这样形同虚设的制度留之何用?

最后,从社会反响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取消信访制度,会助长本已猖獗的迷信权力的不正之风。信访信访,相信上访!信访给了本就不相信法治的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这无疑是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障碍!由此看来,取消信访制度无疑会加快法治化进程,让各个部门各司其职,让整个社会有条不紊。

毫无疑问,信访制度是由登闻鼓,邀车驾制度发展来的一种权力本位环境下的制度。它已经与逐渐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信访制度应该被废除!

第四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摘要]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劳教制度产生于50年代的肃反,虽然从它产生以来,对于维持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它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侵犯了公民权利,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劳教制度被废除了,对于它的废除学界观点不一。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除改造制度

一.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内涵

劳教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教育改造制度。据资料记载,劳教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肃反运动,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设置劳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游手好闲、违纪乱法与不务正业的但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与社会主义的建设。

根据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它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及其相关制度。”

劳教制度的内涵是劳动、教育、培养相结合的制度,简称“劳教”,党中央1955年《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其余进行劳教。其基本方针是“灌输、感化、挽救”,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制度。

我国规定的劳教兼备了劳动、教育、培养三个特点,共同构建了劳教制度。第一,劳动方面。对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在劳动场所的被教养人员,也会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第二,教育方面。要对被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

第三,培养方面。对被教养人员,让他们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

二.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里我们说废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原先劳教制度适用适用的那一部分人员该怎么处理?以下几个因素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一,我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传统的治国理政经验“缩小(刑罚)打击面”(法不责众),减少犯罪数,尽可能使国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迹,减轻心理压力,利于个人自由发展。其二,只要还存在有大量的“刑法边缘行为”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现行刑法因其属于结果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具有结构性缺损,导致劳动教养对象成为法律的不管地带,而劳动教养正是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从而“注重结行为人的教养处遇,这恰好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与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补格局,其存在的价值恰恰于此”。其三,立即废除劳教制度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劳教制度自我国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实践作用和社会功效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立即废止劳教制度而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肯定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否定说学者认为,尽管停止实施劳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来不太乐观,他们有一下几点理由。

1.停止了实施劳教,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一下子停止实施劳教,必定会使社会上许多闲杂游手好闲之人数量增多,他们有劳动力却好逸恶劳,又没有良好制度来约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设小偷盗窃了不超过盗窃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财物,如何对其处罚呢?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根本没有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标准。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小偷没有任何钱财,就不能对其财产处罚,或将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变这种盗窃吗?如果财产了劳教制度,这些问题就将成为现实,那时候我们又将如何处理?

对停止实施劳教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看来,停止了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2.停止了实施劳教,不利于司法资源节约。停止实施劳教,本来简单的行为通过劳教解决的,却要到法庭进行辩论,很大程度上制造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公安机关对新的停止使用劳教的做法不太适应了。在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停止了劳教的做法,必定会使法院加大审查力度的负担和公安机关执行力度。

三.劳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广州代某在白云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关于车牌、证照的广告,被当地保安员当场发现,并且在其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17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将代某刑事拘留,送白云区看守所羁押。7月19日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

因张贴小广告就被判劳教一年?其实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按这个逻辑来讲,那么多人贴小广告,那还都得去被劳动教育吗?如果说不是,那凭什么代某要去被劳教,这个问题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答案已经显而易见,这不是单单一个原因造成的,是多个因素综合影响的。关于劳教制度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所以我认为,劳教制度应该废除,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1.劳教制度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法人员所受的处罚应该与其所犯罪行的类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罪行比较严重要受到形式处罚,罪行比较轻微,要受到轻微罪行的处罚,总之就是犯罪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要与其所犯的错误相一致。但是劳教制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最长能够达到4年,这已经能够相当于刑事处罚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人所犯的错误与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符,甚至被剥夺限制自由的时间甚至比收到刑罚处罚的罪行更严重,这显然就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2.劳教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通过民意产生的法律,那这样来讲,那么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有关劳教制度的形成过程,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讲过,它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并不在“法”的范围之中。

3.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公开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劳教制度中的结果决定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约,更没有合法的机关对其案件进行庭审,所以是不合理的。劳教委员会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它存在于公安机关之中,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真正行使劳教审批权的还是公安机关。在我国劳教制度事实上已经是第三种独立的制裁体系,它已经不受其他法律体系变化的影响。

四.展望未来

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废止了,但是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国法制的胜利,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有一条很长的道路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时至今日,《违法行为矫治法》仍未颁布,违法矫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来,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陆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后又进一步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我们对中国的法

制建设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国家一定会更加美好!

王靖

第五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茅于轼,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gg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

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4年,明显违宪。“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3年。,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第十条规定:15“人人1992年发布《关只能由法律设定。《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14年11

茅于轼(经济学家)

俞梅荪(法学家)

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

杨子云(记者)

人士)、李咏(法学者)

人士)、涂金灿(学者)

杨大民(律师)

师)、李敦勇(律师)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9日联署签名:、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孙国栋(学者)、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罗居剑(工程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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