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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4-03-17

小区车辆管理制度

  一. 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二. 内部车辆出入小区凭证出入,外部车辆出去小区时,司机应配合门岗进行核实登记试行临时收费管理,由值班员履行登记手续。

  三. 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停放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四. 非业主车辆在停放小区过夜时,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按照公司临时或过夜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五. 严禁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和临时车辆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机动车辆必须放在指定的停车场)

  六. 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七. 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后果自负。

  八. 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行驶,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超车。

  九. 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十. 进入车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等物品。

  十一. 不准碾压绿化土地,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十二. 出租车不得行驶入小区,遇有承载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儿童或携带过重物品及特殊情况(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时)的。视情况可等级放行,但必须及时驶离开,不得在小区内等候载客。

  十三. 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到管理处办理有关物资放行手续,方可放行。

  十四. 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供电、供水、供气、有线、等公司)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篇2: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司机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完善司机人员行车管理,提升其工作效率及工作品质,确保车辆使用及时、合理及安全化,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修成,延长汽车使用寿命。

2.范围:

  本公司所有车辆。

3.司机工作规定

  3.1 车辆由市场部全面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

  3.2 司机上下班须打卡两次,不出差需按正常打卡四次。

  3.3 上班时间,如不出车时,司机须在所属科室待命但不影响他人工作,车辆应停放在厂区指定位置。

  3.4 司机人员接送来宾,应具备基本礼貌礼仪,以将客人送到目的'地大门口为原则,不得将车辆未驶进目的地即让客人下车步行。

  3.5 外出行车时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刁难用车人员。

  3.6 严禁在厂区乱鸣喇叭,影响正常生产。

  3.7 行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章罚款由行车司机本人自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3.8 司机保证手机常开,公司电话要马上接听(7:00~22:00),不能随意更改号码。

  3.9 司机应利用空闲时间保养车辆,确实需进厂维修,需提前一天写申请。

  3.10 司机证件年审自行办理(办证时间每年一次,每次限三到四天,超过时间以无证件为由拒绝出车者以事假处理。),节假日司机轮流值班,需出车时应以加班论,给予加班工资及出差补助。

  3.11 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驶证及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其余均由市场部相关负责人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3.12 车辆各司机人员应于规定日期,自行前往指定车管所受检,如年审、季审,逾期未办理受处罚,其费用由司机人员自行负担。并处以负责人小过以上处分一次。

4.司机行车规定

  4.1 申请用车部门,需提前一天填写派车申请单(临时、紧急情况除外),经部门经理核准后,交市场部批准方有效。

  4.2 市场部派车原则以派车单送达先后顺序及办理事务的轻得缓急程度安排车辆。

  4.3 车辆返回后或出车前半小时,司机人员需认真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油、水、电),以确保车辆正常运行。随车人员不得随意支配司机变更路线,延长工作时间,增加运营成本。司机对超出派车单范围内用车有权提出自己的建议。

  4.4 司机对自己所驾驶车辆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

  4.5 司机行车外出,凭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的车辆放行单交厂区保安确认登记后放行,未经核准,不得私自开车外出,否则按有关规定罚款。

  4.6 车辆钥匙及各种行车证件由行政部保安组统一管制,派车时应分发到人。

  4.7 外出行车时,车辆如在核签的时间内不能及时返回,行车司机需及时通知科室文员,以于文员安排次日的工作。

  4.8 为确保夜间车辆安全,车辆返回后应停在厂区指定位置并在保安室登记。

  4.9 司机人员每日行车须认真填写派车单回馈情况栏,于次日9:00前交各科科长审核作为油费、路桥费报销的依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4.10 夜间厂区或宿舍出现工伤或紧急病人或其他突发事件需用车时,值班保安报告市场部负责人,登记后可调度车辆,行车司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车或故意延误用车时间,并且需在第二天补签车辆放行单。

  4.11 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门禁有关规定车辆进出管理规定验单放行。

5.车辆保养规定

  5.1 本公司所有司机应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范,维护车辆最佳状况。

  5.2 司机全面监督车辆维修、保养、季审、年审工作。

  5.3 对于车辆操控若发觉异常应立即检查,并以书面形式知会车辆负责人进行处理。

  5.4 随时防范车辆配件失窃或损坏。

  5.5 车辆每周至少洗车二次,并随时确保车身外观清洁干净。

  5.6 车辆每月按实际需求保养一次,司机需将车开至公司指定的维修点维护保养,若需更换汽车配件,需经车辆技术人员现场确认OK后方可更换,并将更换的旧零件带回公司。

  5.7 车内应保持整洁,不得零乱堆置杂物。

  5.8 所有维修记录应详尽填写,积累经验,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

篇3:农业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农业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㈠、车辆管理

  1.办内所有车辆均由综合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2.保障主任定车定司机。副主任保障工作用车,特殊情况由综合处调度。

  3.使用车辆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接待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用车;其二保障、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用车;其三保障办重大活动公务用车,保障日常机关财务和取送机要文件用车。

  4.处室工作用车实行登记制度。市区内经综合处长批准,市区外经主管主任批准后,车管人员统一安排。

  5.严禁为办婚事动用车辆。

  6.遇五一、十一、春节无值班任务和工作安排以及司机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车辆一律在机关停放。

  7.原则上不出私车。特殊情况,本人填写用车单,市区内经主管主任批准,由车管人员安排。

  8.为便于车辆维修保养、出车补贴、路桥费的发放和报销,增加车管的透明度,建立行车档案。内容包括:行车路线、公里数、油耗、维修保养等情况。

  ㈡、司机管理

  1.驾驶人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酗酒和酒后开车,要爱护车辆,搞好保养维护,做到定期检车、安全、正点、优质服务。

  2.服从领导,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间一般在司机班等候,不准在车上滞留,收到传呼立即回话。

  3.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要立即实事求是将情况上报综合处,并由综合处根据交管部门意见及保险公司理赔协议做出处理。如发现私了、隐瞒情况、不据实上报者,后果自负。

  4.司机有事请假,要提前向综合处报告,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安排。但如工作需要,个人必须服从工作。

  5.车辆必须做到专车专人驾驶,不经批准不得随意换车,更不得借与他人。

  6.不得自行决定私自出车。有事(含节假日)用车,必须按个人用车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发现未经批准出私车者按每公里2元扣发出车补。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本人自负.

  7.加强自身修养,维护团结,遵守纪律,无论在机关还是下乡外出,都要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做的不做,维护开发办的形象。

  ㈢、燃油与维修

  1.燃油。车辆实行内部油票,定点加油,每次加油司机要上报行车里程,综合处依据行车里程供油;在本市所辖县(市)范围内行车不允许在外擅自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2.车辆修理。车辆修理要厉行节约,由本车司机提出申请,并严格按修车审批卡批准的项目在指定地点修车,司机无权变更审批项目,否则不予结算。更不得随意送修。特殊情况经综合处请示有关领导批准;司机不得擅自增加车辆附属设备(如:座套、脚垫、香水、麂皮、墩布、工具等);做到小修小换不进厂,能自己动手修的一律不准进厂维修;车辆行驶7000公里方可更换三滤一次。

  ㈣、奖惩补贴

  1.为体现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对车辆实行指标控制,单车核算。出车补贴按公里发放,每月基本下乡费80元,出车费每公里7分。

  2.驾驶员出车发生事故,属于本身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部分由驾驶员个人承付20%,个人承付最多不超过3000元。

  3.随车维修工具、安全保卫器械及水电暖维修工具等,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除个人写检查外,所丢工具、物品自行补齐。

  4.私自在外过夜车辆,如发生丢失附件(配件)及公用物品,其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全部个人承担,损失超过1000元另加损失的50%。但最多不超过1500元。丢失车辆(不能找回)凡是个人负全部责任的罚款2000元,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岗位。

  5.落实单车核算制度。单车核算包括:燃油费、修车费、公里补贴、司机加班补贴等内容。

篇4: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一)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号令,以下简称2号部令)已发布,并将于**年4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做好2号部令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纳人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从组织上保证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争取政府的最大支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2号部令实施前开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宣传月活动,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通过多种渠道,面向全社会广泛深人开展宣传工作,让广大群众特别是车主和司机充分认识超限运输的危害性,了解超限运输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公路路政、运政管理人员学习2号部令,掌握超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以超载车辆为重点,加大治理力度,务必使当前车辆超载普遍及严重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对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车辆,情节轻微的,要及时进行现场纠正,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及时采取责令停驶、卸载等强制性措施,()阻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辖区内超限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配备必要的流动性超限检测设备,也可在主要的干线公路上设置固定的超限自动检测装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断强化管理手段。同时,还可根据需要,在超限运输检测站附近设立必要的卸货场。

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重点抓好形象教育、素质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先培训发证后上岗执法,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确保超限运输管理做到行政执法规范、标准,服务语言文明、礼貌,案件处理妥善、及时。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断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出现公路“三乱”。同时,还应及时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九、各级运输管理部门在抓好运输市场管理的同时,应积极配合做好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加强源头管理,制止车辆违章超载。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2号部令规定,对经国家批准生产并投入市场的奔驰、斯泰尔、红岩、黄河等单轴轴载大于10吨、少于13吨的车辆,只要车货总重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不按超限处理,允许其上路行驶。

十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调合作,争取他们的支持与帮助,将超限运输管理工作由部门行为逐步转变成社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三)

1、运输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厢式货车,必须要安装通风装置和固定装置;

2、运输易燃易爆的专用车,一律配装符合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

3、运输水平放置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专用车,其车厢宽度内部尺寸达不到钢瓶长度尺寸的,要更换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

4、运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必须用厢式控温专用车;

5、对运输危险货物罐式专用车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危险货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满七年(以行驶证登记日期为准)的罐式专用车,其罐体容积、充装介质与核定载质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险货运行列。

篇5:执法车辆管理制度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一)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二)

大队各科室、中队:

为进一步完善大队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行政执法工作服务,按照落实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结合大队目前管理现状,经大队长办公会议决定,现对大队汽车和电瓶车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与保管

(一)汽车

⒈大队现有汽车7辆,根据安排,车牌号应详细。浙HC1985、浙HC3203、浙HV6026、浙HC0008由大队部、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浙HC3177由规划中队作规划巡查使用、浙H5167S由一中队使用,浙HC1013由二中队使用。

⒉每辆车应固定汽车驾驶员1名(驾驶证复印件报办公室及车队长备案)。车队长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车辆里程、保养、维修和油耗情况。

⒊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用车。本单位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得外借,涉及到上级部门调用单位车辆时,需向大队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安排。

⒋车辆必须定点停放。用车前,应当先检查车况,核对登记簿记载的公里数,如发现不符及损坏等情形,应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车辆台账上注明。

⒌大队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大队的统一调度。如遇特殊情况需交换用车的,应严格做好车辆车况的交接手续,如出现责任不清,交接双方各负50%责任。

(二)执法电瓶车

1.各中队执法电瓶车应固定专人负责保养维护(专人必须上报大队办公室),对因驾驶或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由车辆责任人负责。

2.无特殊情况,执法电瓶车均应正常使用,并保持车容整洁,原则上一周清洗一次。

3.所有车辆在下班后必须全部进库,不得将执法电瓶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

4.驾车时,必须着制服、带帽,保持城管队员的形象。

二、车辆保养与维修

⒈出车前应认真检查车辆车况,消除事故隐患,不得带故障出车。

⒉所有车辆必须随时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汽车每天进库前,必须整理车辆,搞好卫生。

⒊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因缺水缺油等人为原因造成机件损坏的,车辆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⒋车辆有故障需维修的,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5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维修时,车队长到现场监督,如车队长无时间,可派专人到现场监督;修理结束后监督人应认真核对修理工时、材料费用,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弄虚作假的,所需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需自购配件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说明,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否则所需费用不予报销。

5.电瓶车每半个月要去指定维修点维护加水等。并做好维护登记报车队长备案。

6.如电瓶车出现问题需维修,必须填报申报单报车队长审核(300元以上金额须经主要领导批准),经车队长审批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三、油耗管理

⒈汽车实行定点刷卡加油,大队部将根据车辆油耗限额范围内预冲一定卡值,再由车队长分配给其他车辆预充值。

⒉各中队应认真记载当月使用汽车基本情况,包括起始里程、油卡储值余额等数据,每月最后一天予以统计交大队办公室,大队办公室汇总后报主管领导审核。

⒊未经领导批准严禁用现金加油,否则费用自己承担。

四、安全责任

⒈汽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杜绝闯红灯、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规行为,如有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责任自负。

⒉执行公务时,要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乱停乱放。

⒊不得将执法车辆交给非核定(指派)驾驶员驾驶,严禁在出车途中,绕道办私事。

⒋无特殊情况,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及其他娱乐场所,不得擅自开车回家。凡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将从严处理,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⒌驾驶员每年都要与大队签订车辆安全责任书。

大队将对执法车辆的使用情况列入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执法车辆管理制度(三)

为加强对我局执法车辆(编内车辆、摩托车,租用车辆,下同)的使用管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现执法车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行车安全,节约费用支出,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加强公务公车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现对我局2010年制定《车辆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具体规定如下: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局综合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的登记、保险、调度、维修、车辆年审、油料补给,及技术档案资料(包括维修资料)等进行管理。

2.局督查科负责对全局执法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通报。

3.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实行定车定人制。各执法中队的执法车辆由中队长统一管理,分组长负责监督各分组车辆使用情况,每台车辆指定固定驾驶员驾驶和具体管理,并接受局综合科调度、派遣;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统一管理,驾驶员相对固定车辆,并具体管理车辆。

4.落实执法用车审批制度。所有执法用车一律先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使用。本集美区辖区内,各执法中队用车由中队长(或主持中队工作负责人)审批,应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局机关车辆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值班备勤期间(包括夜间110值班),由带班组长审批,并填写派车单后出车。离开集美区辖区,使用执法车辆需报中队局分管领导审批,填写派车单,并报综合科备案后出车。

5.禁止私驾执法车辆。正常执法及其它公务活动外,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务用车,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车辆一律不准外借及变相外借。

6.禁止私用执法车辆。严禁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参与公务以外的结婚庆典、外出旅游、钓鱼休闲、接送子女上学、非公务接送等活动。

7.落实执法车辆停放制度。所有执法车辆根据执法工作用途明确停放地点,在非执法活动期间一律定点停放,不准随意停放。在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封存期间驾驶员须将执法车辆停放在指定存放地点,车辆行驶证及钥匙交本单位专人集中管理(执法中队指定专人管理,局机关由综合科车辆负责人管理)(停放地点具体见附件),并建立登记簿以备查验。车辆封存期间,除担负正常值班值勤外,需要在节假日期间动用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动用。除正常执法活动外,禁止执法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饭店、银行、医院、车站、机场等敏感地段。

8.执法车辆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交警现场处理后方可离开,并第一时间向车辆管理人、审批人汇报和局综合科报备。

二、驾驶员管理

1.编内车辆、租用车辆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定和车辆的有关管理制度,遵章守纪、文明礼让,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日常工作、执勤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紧急事务,要做到随叫随到。

2.严格执行车辆派遣及驾驶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酒后开车,不开快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

3.驾驶员应当爱护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对所驾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有故障及时报告,按要求及时修理。每日上班后出车前应当例行对车辆的油料、机械、卫生检查并做好相应处理,确保车辆能随时出动。

4.服务热情周到、出车安全准点、言行文明礼貌,工作认真、谨言慎言、作风正派,自觉维护执法形象。

三、车辆维修及保养

1.车辆使用过程中,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丢失、损坏,或因技术事故(如失水、失油)和操作不当而引起车辆故障、事故的,当事人均按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和行政责任。在经济赔偿上,一般掌握在损失金额扣除保险公司理赔后的10%以内,根据事故责任轻重、损失大小,在该幅度内处理。

2.执法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需在区统一招投标并由局确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车辆保养、维修前,必须向局综合科报保养维修项目,待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各中队及局机关送修人维修及更换零部件时,需认真检查维修项目,并签字负责。

3.执法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坚持节约用油原则,车辆加油统一由该车指定驾驶员或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不得随意由他人前往加油,严禁弄虚作假、谋私利。

4.执法过程或其它公务活动中发生故障或换零部件,需经用车人员签字证实,返回后报综合科备案,方能报销。

四、处罚规定

1.因违反本规定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被局督查发现或上级纪检等部门通报,驾驶员负全责,管理车辆的干部或单位领导负领导负责。

2.违反本规定未按程序报批维修车辆的,不予报销,所造成维修费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3.违反本规定未合理用油,车辆所在中队应作出解释;经查实属不符合规定用油的,应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4.车辆发生事故后,未按本规定及时汇报并报警处理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本车辆管理规定由局综合科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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