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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差补助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10

  公司出差补助制度

  为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出差人员。

  一、售后服务人员出差管理

  第一条 适用于所有因售后服务出差的所有人员。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差旅杂费根据出差人员类别的不同执行不同的报销标准;在等候乘机、乘车时的茶座费及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自理,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必须在《出差申请单》上填写注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所需资金等必填项目,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未经过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出差申请单由财务部留存,并作为部门费用考核依据。

  第五条 员工可从公司预借差旅款项,预借款应合理计算,基层人员最高限为每日不超过人民币300元,并应在《出差申请单》上“暂支数额”栏内注明,如有特殊出差任务,增加的借款另行提出申请;

  第六条 出差人员借款需持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填写“借款申请单”,列明用款计划,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借款。 审批流程: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预算》《借款单》→部门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部审核办理借支(经办人持出差预算单申请单和借款单)→行政部备案

  第七条 差旅费标准:伙食50元,交通加通讯30元,住宿40元,误餐费15元。超支不补,结余归己。

  第四章 交通费规定

  第八条 出差时,应根据出差地的远近及业务的紧急程度选择安全、省时、舒适、经济的交通工具(凭车票报销)。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业务员应首选火车硬座;但乘车时间超过6小时,可乘火车硬卧,超过六小时坐慢车硬座或快车硬座者,按其硬座票面价的50%奖励给个人。

  第十条 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需乘火车软卧、火车D字头车次或飞机时,须与部门领导请示,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未经批准按同程火车硬卧报销。

  第十一条 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第七章 差旅费填写规定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报销单上必须完整地填写姓名、部门及职务;“报销时间”为填写报销单的时间;“附件张数”为所附原始发票及有关说明的张数。附件应按类别分类,并按时间顺序粘贴。 “出差事由”应简明、扼要,必须填写;出发、到达的“时间”、“地点”,基本以票面为准;时间填写到X月X日即可;“交通工具”,填写城际间交通工具。“交通费”填写城际间交通费的金额;“住宿费”,填写根据规定可报销的住宿费;“其他”,填写订票费、机场建设费、人身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预借现金”指报销人从公司预借的差旅用现金; 第十三条 执行据实报销的人员,依据相关发票等凭据报销,包干人员在出差期间联系业务时,应索取相应的各项支出发票(索取发票票额不低于总包干金额的80%,不得用餐费及非出差期间发生的票据冲抵,手机费除外),以此作为出差的证明单据,并据此报销。如果不能提供总包干金额的80%发票,按实际取得的发票金额进行等比例报销。对于丢失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如若必须,可由第三者写证明,并交予高层批准且用其他发票补充。

  第十四条 报销时间应为员工出差返回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并应于报销时退回预借的多余的款项;未按规定结清差旅费用的,不得借领新的差旅预支款项;如有特殊情况中途去往他处的,当款项不足时,请示部门领导协助办理款项事宜。

  第十五条 超过3个工作日报销差费,每一天按2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出差时借款,本着“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延误工作责任自负;借款超过2000元,需提前2天报请财务备款;因其他原因借款2日未出差,需将借款交付财务部,待定好出差时间后,重新办理出差借款手续,不能上缴者视为占用公款处理。 第十七条 采取差旅费金额固定的管理方式,超支部分自负。

  第十八条 在出差和返程途中乘坐卧铺,未产生住宿费用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扣除住宿补助。

  第十九条 参加各种图书订货会,各种费用统一管理统一实报实销。 第二十条 参加经销商组织的会议,经销商提供住宿的,只补助餐费和手机费。

  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经理审批→财务审核→主管副总审批→财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 凡与原出差申请单规定的地点、天数、人数、交通工具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天数、人数、交通工具的,需经上级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回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对各部门违反规定给予借款而造成账务混乱的,追究经办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差的行程路线须与出差申请单上标明路线相符。不得乘坐旅游轮船和旅游专线的汽车,不得绕行。违反规定的,其超出标准的金额,自行承担,并扣减多行走天数已计列的伙食补助和发生的其它费用,且多行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维护公司形象,做有修养的职业化营销人。

  第二十六条 举止文明,礼貌谦让,做公司文化与营销理念的传播者。 第二十七条 做好客情关系,不提倡与代理商相互吃请,严禁酗酒赌博。

  第二十八条 立场坚定,讲信誉,严禁欺蒙等短期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不接受代理商任何礼物,如无法拒绝应如数上交。 第三十条 严禁泄露公司有关营销政策、销售数据及其他属保密范围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出差25天以上回公司后,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可调休一到两天,

  第三十二条 出差回公司当天车票时间为9点(含9点)前需到公司上班, 11点后当天可直接回家休息。

  第三十三条 当天出差当天到达目的地的,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 到达目的地第二天后,补助标准为岗位计时工资的1.5倍计算; 返回时,按岗位计时工资计算。超过12点后到家的补误餐费。

  二、其他因公出差管理

  第一条 特殊情况和董事长随行的人员,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二条 极特殊情况,董事长允许的实报实销,无任何补助。

  第三条 外出参加会议,会议费用中包括食宿时不再享受食住费用,持会议或培训通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另行单报住宿和伙食补贴费。会议费用中不含食宿时,按前述标准予以补助。

  第四条 连续公出超过一天的,公司负责每天吃饭、住宿补助100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以上公出包括样机实验、临时出差。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返回的补助误餐费。

  第六条 差旅费填写方式和报销审批流程按上述规定执行。

篇2:公司出差补助方案

  公司出差补助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差费用的管理,严格控制费用支出,达到节约高效的目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销原则

  1、公私分明原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因私发生的费用严禁报销。

  2、高效间从原则:原则上要一人多差,减少随从。

  第三条: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参照执行。

  二、出差实施细则

  第四条: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3日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审核。

  2、出差人依实际情况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门暂借一定数额的备用金,返回后7日内填具“费用报销单”,并结清备用金。未于7日内报销者,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五条:出差期间,因工作及其他原因需要延时的应及时请示,不得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延时期间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出差返回后,3日内向派遣负责人汇报情况,以书面形式做出出差报告。

  第七条:出差费用分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补助费。

  三、出差人员费用报销标准

  第八条:差旅费标准

  补充说明:

  8.1住宿费报销时必须提供住宿发票,实际发生额未达到住宿标准金额,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超出住宿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8.2报销天数按照交通工具出发时间到返回时间计算,12点之前返回按半天计算,12点之后返回按一天计算。

  8.3伙食和交通补助依据实际出差天数凭相应发票结算,原则上采用额度内实销形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上报公司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

  8.4 出差期间招待客户,需要事先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招待费,回来后补办招待费报销申请手续。

  8.5 出差时由对方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8.6 出差时由公司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8.7不同级别人员一同出差所乘交通工具可享受最高级别所使用的工具。

  8.8 到达目的地后,除公司负责人外,其他员工原则上(市内)不得乘坐出租车,应乘坐公交汽车。因特殊原因等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出租车票背面详细注明时间、起止地点及事由。

  8.9上述住宿标准为一个标准间标准。同性两人一道出差可一同住宿的仅享受一个标准间住宿标准。

  8.10 出差期间因公招待客人、其招待费已报销的,应扣除招待当天的伙食补贴。

  8.11 出差时间不足一天,视实际误餐数执行。出差在20公里以内(含市内),不享受伙食补助。

  8.12 任何人出差应优先选择出差地子公司宿舍住宿,当不能解决时凭有效票据在规定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超过部分自负。

  第九条:出国人员费用标准和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需提出书面申请,做出出差预算,经董事长批示后实施。出国人员在规定住宿标准之内,凭有效票据列支费用报销。其它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在预算范围内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费用超出预算的,超出部分需写明事由,由董事长批示后方可报销。

  四、其他

  第十条:出差人员返回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门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6月2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篇3:机关出差补助及报销制度

机关出差补助及报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对出差、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中央国家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出差、会议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由财政部负责,部分工作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省、地(市、州,下同)级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定点饭店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地级市确定。县级是否确定定点饭店,由各地自行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指导、协调全国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下发定点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2.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定点饭店;

  3.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等予以审核确认;

  4.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与确认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委托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变动、调整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的意见予以审定;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国管局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北京地区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北京地区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省、地级财政部门受财政部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二)将确定的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上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负责与财政部确认的当地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四)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当地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提出意见;

  (六)财政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地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九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省、地两级的具体分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自行决定。

  第十一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住宿费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十二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中央、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当地已经通过招标确定的会议、接待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可以适当增加;正在准备通过招标确定会议、接待定点饭店的,要与中央确定定点饭店工作一并进行。在收费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地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国家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当地的会议费标准或会议费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十四条 各地确定定点饭店以后,由国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将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格式附后)汇总报送财政部审核确认。

  经财政部确认后,由财政部委托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财政部、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定点饭店各一份。

第四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财政部委托省、地级财政部门负责,北京地区委托国管局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国管局和省、地级财政部门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九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二十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管局和各地财政部门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二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国管局或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审定。

  第二十四条 对定点饭店提出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的住宿费上限,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经财政部审定后,委托国管局或各地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重新签订协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每两年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会议也可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举办,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1.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主要条款)(略)

  2.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报送格式(略)

  3.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变动调整情况报送格式(略)

篇4:出差补助规定

出差补助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总额包干办法适用于司(局)长及其以下人员,副部长以上干部及随行一人在各自的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

  实行总额包干办法后,各单位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定人数,定地点,定时间,定包干费用控制数。如因特殊情况,实际出差天数超过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对其超过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住宿费,按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三)工资制度改革前原行政十四级,高教、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四〉之一至五)六级,文艺、卫生七级以上人员;按照国务院国发〔2013〕82号文件规定调整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前,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160元(六类工资区,下同),现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包干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包干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低于规定的包干标准的部分,按50%发给个人。

  住宿费实行包干办法后,住宿费收据作为原始凭证交单位财务部门备查。对接待单位有意少收宿费而留有节余的,不发给个人。

  (二)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省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可凭车船票据按规定的一般地区住宿费包干标准的50%计发。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分职务(不含副部长级干部及随行一人),一般每人每天可发市内交通费2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

篇5:出差补助标准办法

出差补助标准办法

一、出差补助及话费报销标准

  A.公司副总出差、驻外补贴标准

  岗位差旅补助话费标准省内区域(除青烟威)青烟威地区外阜济南副总150元/天200元/天200元/月150元/月

  B.公司总监出差、驻外补贴标准

  岗位差旅补助话费标准省内区域(除青烟威)青烟威地区外阜济南总监120元/天150元/天180元/月120元/月

  C.公司经理出差、驻外补贴标准

  岗位差旅补助话费标准省内区域(除青烟威)青烟威地区外阜济南经理80元/天100元/天150元/月80元/月

  D.公司员工出差、驻外补贴标准

  岗位差旅补助话费标准省内区域(除青烟威)青烟威地区外阜济南员工50元/天60元/天120元/月50元/月(业务类)

  注:*驻外是指:驻地分公司外派人员,驻外补贴与差旅费不能同时享受。*差旅费即出差当天不能赶回需住宿的方可享受。*特殊市内交通费需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外省市出差标准适用青烟威的标准*公司所有人员招待费单笔超过(含)500元以上,需报总经理批准,无经批准的一律不给予报销,所花销费用由个人承担。*公司所有人员报销费用需经财务审核,核实。*公司外派销售类人员,根据实际驻外天数,每天有20元的驻外补贴,经理30元/天驻外补贴。

二、其他规定:

  1、员工试用期内,按试用期工资执行,免予指标考核,不计算提成。确因工作需要,可酌情考虑出差等相关费用的补助,如在试用期内通过自主开发签定定单,予以提前转正,并享受正式员工待遇。试用期转正由综合管理部协同分管副总根据员工业绩和日常表现定夺。

  2、各部门每月30日主动提供赠品及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费用以便财务进行核算,漏报、瞒报按其价值的5到10倍扣除。

  3、随同公司领导出差,食宿由领导统一安排的,不再另行报销。

  4、用公司车出差的部门,车辆外出的燃油及偶发性维修费用由相关部门承担。

  5、利用出差之便,回家探亲办事的,须经上级领导同意方可回家探亲,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其绕道和在家期间一律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交通费;如未加请示,私自利用出差之便回家探亲者,取消当月报销的所有差旅费。

  6、对于客户的让利及促销的政策需上报公司,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严禁私对客户承诺一切事项;如不经许可对客户承诺的损失由相关个人承担。

  三、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签署后执行,预计20xx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终止,届时将根据市场状况和销售达标情况进行修正,同时此规定中如遇有与公司制度冲突部分,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进行修正,届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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