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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项目经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09-12

认证项目经理岗位职责

认证项目经理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1)负责客户案件的跟进,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流程优化完善;

2)跟进行业、运营商认证相关标准规范,并对测试工程师进行宣导培训;

3)协调内部资源,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客户方面的技术支持等;

4)上级安排的其它事宜。

任职要求:

1)理工科本科及以上学历,电子信息、无线电、通信工程、测控技术、计算机相关专业;

2)具有无线认证工程师、EMC和射频相关方面的测试经验者优先考虑

3)熟悉了解各国的认证测试标准了解,特别对运营商入库、FCC/CE/GCF/PTCRB认证方面熟悉和有实际操作经验;

4)良好的英语读说写能力,较强的沟通交流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有成功解决过客户方面问题的经验和技巧。

认证项目经理岗位

篇2:认证业务经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认证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测试认证业务经理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福州物联网开放实验室有限公司1)业务团队的日常管理,带领团队开拓无线通信产品的测试认证业务,推动公司的业务发展;

2)制定部门全年销售目标计划,达成既定季度、年度销售目标;

3)和客户服务部等其它部门良好合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积极支持公司市场活动,完成市场推广。

任职要求:

1)专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2)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经验,8年以上业务开拓经验,2年以上团队管理经验,在咨询管理、服务管理等相关行业优先考虑;

3)了解无线通信产品测试认证流程,有无线产品认证工作经验可优先考虑;

4)良好的英语听说写能力,较好的团队管理经验、合作意识、客户意识,良好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积极主动。

认证业务经理岗位

篇3:检测认证经理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检测认证经理岗位职责

工作内容:

a.寻找潜在客户;

b.拓展销售渠道和网络,达成销售业绩;

c.及时回复并跟进客户需求;

d.进行客户拜访,推介公司业务及服务;

e.根据公司内部价格体系完成报价并准备报价单;

f.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2.为团队销售计划贡献个人成果并完成指定销售业绩;

3.进行客户管理和客户关系维护,提高品牌和服务意识,提升客户满意度;

3.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分析,支持公司或部门的市场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

4.与内部工程师和客服同事保持良好沟通,追踪项目进程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5.完成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任职要求:

1.大专及以上学历,电子电气专业为佳;

2.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有灯具出口检测认证相关销售经验;

3.英文听说读写能力良好;

4.目标明确,积极主动,有良好的商业敏感度;

5.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和客户服务意识;

6.有较强的承压能力,可适应短期出差。

7.提成20%,年终奖金,带新人享有新人第一年度10%的业绩奖。

检测认证经理岗位

篇4: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

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

第二章认证条件

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

(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二)基本掌握安全分析、安全决策及事故预测和防护知识,具有审查生产建设规划、计划、大中修施工方案的安全决策知识;

(三)能够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在考核年度前一年内没有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

第五条厂长、经理要在自学的基础上参加培训。凡持有《安全工程》大专毕业证书或持有《安全工程》专业证书的厂长、经理,可免予培训。

第三章培训

第六条培训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可委托同级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或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七条培训内容,应按全国统一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培训教学大纲》进行(见附件一*)。

第八条培训教材,应采用由劳动部或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编教材。授课时间不少于四十二学时。

第九条各级劳动部门应组织师资培训。培训教学中的劳动保护概述,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及伤亡事故管理课程,应聘请经劳动部门培训考核具有授课资格的人员讲授。

第四章考核发证

第十条考核发证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负责;

行署、市属企业和市以下集体企业由行署、市劳动部门负责;

县(区)以下集体企业也可委托有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的县(区)劳动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现任厂长、经理应在考核发证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认证;新任厂长、经理应在接到任职通知十天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认证。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对考核成绩合格者应发给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厂长、经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干部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考核干部的依据之一(通知单式样见附件三*)。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如仍不合格,则应重新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部门在考核发证工作中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应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

第五章《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的管理

第十六条凡发生由本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或在组织管理生产、施工过程中有严重违章行为者,由当地考核发证部门记证,并限期重新培训考核。凡被记证两次者,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厂长、经理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后,每隔四年再进行一次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部门。

第十八条厂长、经理调动工作,到新单位仍任厂长、经理职务者,应在到任十天内(遇有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超过三十天),持发证部门的培训、考核认证登记表(见附件四*)到调入地区的考核发证部门验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劳动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至附件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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