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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辞退的区别步骤条件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1

解除与辞退的区别步骤条件

解聘和辞退的区别

  1、处理方式不一样。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辞退的程序相比较而言就要简单。

  2、结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为员工不思进取等,而辞退更多的是因为员工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出现。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协商解决,单方解除。辞退属于企业单方解除的情况!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不符合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继续做下去的,可以主张双倍补偿金;如果是临时通知解雇的还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解聘的步骤

  1、调查工作业绩。首先要查出来的是员工有什么样的失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失误,看能否在企业内部调动,让员工更好地发挥技能。如果无法进行内部调动,只好终结雇佣关系。

  2、用书面材料说明解雇员工的原因。保留书面警告的副本和记录该员工业绩不良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事件日期和详情。

  3、制定终止雇佣关系的条件。按照规定可以给予补偿。

  4、最好让对方在合同终止那天离开办公室。这可以减少蓄意破坏的可能性,降低对其他员工的负面影响。

  5、准备好进行解雇会谈。整理好需要的文件。准备一下应如何进行会谈。会谈持续的时间不要超过15分钟。

  6、在独立的会议室中进行会谈。最好找个同事作为见证人,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将会有所帮助。

  7、尊重对方。简要解释解雇的原因,说明这是一个无可挽回的决定。

  8、解释有关解雇的财务安排。将最后的薪金准备好,交给员工。可能的话,为员工准备一封介绍信。

  9、收回该员工使用的企业的财物。将员工的私人东西物归原主。

辞退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条需注意两点:

  a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医疗期期限要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来确定。

  b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⑴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⑵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⑴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

  ⑵发生重大变化有两个前提:不可抗力和未为当事人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预料:比如:地震、水灾、战争或国家经济调整、企业兼并、迁移,资产转移等。如果这些重大变化足以使原劳动合同发生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

篇2: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公司的人事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职”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或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由员工主动提出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辞退”是指劳动合同未到期由公司主动提出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开除”是指因员工触犯国家刑律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而由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其中包含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条款。

第二章 辞职

  第五条 辞职程序:

  (一) 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行政部索要《辞职申请书》,写明真实辞职原因,填好后交主管部门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部;

  (二) 行政部呈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根据总经理的批准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 申请人向行政部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凭《手续办理清单》、《工作交接清单》和考勤记录予辞职者计算工资呈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辞职者结算工资;

  第六条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一) 试用期人员提前五日告之公司;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公司。

  第七条 辞职者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公司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

  第八条 各部门对辞职人员的工作移交要指定交接人,并规定交接时间,原则上要求十个工作日内(试用期人员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辞职者自申请递交之日起到工作移交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须恪尽职守,遵守规定,正常工作,辞职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 公司招收录用、培训其所支付的费用:试用期内满一个月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必须向公司偿付七个工作日工资的培训费用。试用期内人员辞职,如工作未满一个月,其工资用于支付公司的培训费用。

  (二)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 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条 对无视公司规定, 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违反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公司扣发一个月工资,同时必须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各种损失。公司可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保护公司的利益,包括向社会公布其行为。对情节特别恶劣者,公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一条 辞职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章 辞退(开除)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一) 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

  (二) 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三) 年终考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四)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录用条件者;

  (五) 工作能力及效率无明显提高者;

  (六) 不接受培训、培训成绩不及格者;

  (七) 工作责任心不强者;

  (八) 在公司以外从事兼职者;

  (九) 因公司业务紧缩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十) 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一) 违抗命令,不服从领导或擅离职守,情节严重者;

  (十二)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三)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五天者;

  (四) 工作疏忽,贻误时机,致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五)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六) 泄露公司机密者;

  (七) 偷盗同事和公司财物者;

  (八)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者;

  (九) 以暴-力手段威胁同事者;

  (十) 涂改文件,伪造票证者;

  (十一)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二) 其它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当辞退(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司按第十三条之规定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预告期依以下规定:

  (一)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五日告之;

  (二)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第十六条 辞退程序:

  (一) 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向行政部索要《辞退申请表》,填妥后交行政部审核;

  (二) 行政部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三) 行政部依总经理批准意见签发《员工辞退通知书》;

  (四) 员工持《员工辞退通知书》索要《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五) 行政部依《手续办理清单》和《工作交接清单》及考勤记录计算工资呈交总经理审批;

  (六) 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在发薪日予以结算工资;

  第十七条 系下列原因由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办理了正常工作交接手续后,公司给予一定一次性经济补偿:

  (一)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五) 一次性补偿金标准为员工每满一年本公司工龄200元。

  第十八条 被辞退者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公司有权扣发一个月工资并不再计发“补偿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十九条 本公司依第十四条之规定开除员工时可以不提前告之被开除者,开除决定发布之日立即生效。

  第二十条 开除决定由行政部作出,总经理批准,并报政府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被公司开除的员工仍须按公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但工作移交期间,不计算工资。

  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公司将扣发一个月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加倍索赔。

  第二十二条 被公司开除者不得享受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辞退(开除)员工无理取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公司将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其他规定处理):

  (一) 患本公司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以上时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总经理批准于2013年05月01日施行。原2013年元月发布的《员工辞职、辞退(开除)规定》同时作废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劳动法对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辞退补偿

劳动法对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辞退补偿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3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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