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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5

  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勤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般具有“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岗”管理机制,构建“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管理体系,合理确定岗位开发规模。 第二章岗位类别和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 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补齐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 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合理确定工作量,确保薪岗相适,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支持用人单位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7.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三条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各地要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四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和省级匹配资金保障能力,统筹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指导市(州)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和规模,强化对市(州)、县(市、区)岗位的监测、调度,加强对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五条市(州)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各县(市、区)相关岗位指标,在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报送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开展岗位调查摸底,掌握用人单位需求,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的原则,统筹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资金和指标,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和资金承受能力等,明确设置因素,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 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七条针对自行开发的岗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 级财政部门,开展需求论证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

  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第十九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已录入专项信息管理系统的,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后可不再重复录入。

  第二十一条岗位补贴使用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匹配资金的岗位标注为省级主管部门保障岗位,全部使用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的岗位标注为市(州)、县(市、区)保障岗位。对市(州)、县(市、区)全额保障的岗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代在岗人员定期申请岗位补贴,按要求如实提供申领补贴所需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材料,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所需资料和具体流程由各地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

  第二十三条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相关资金拨付本级行政主管部门,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岗位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等方式发放到人或委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到人。

第六章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建立省级抓总、市州协调、县区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实名制系统建设,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做好实名制系统的统筹管理工作,定期调度数据录入情况。

  第二十五条市(州)、县(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保持基本统一。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尤其是技术技能岗位人员开展技能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七条与安置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制定具体的管理考核考评细则,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必要劳动工具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类别建立本辖区在岗人员基础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各地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州)级可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未到期的,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篇2:店铺员工考勤休假制度

店铺员工考勤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本店人员出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并共同遵守。

  一、 考勤是本店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计发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据。

  二、 本店作息时间具体由店长及员工共同协商制定。

  三、本店员工每周可休息一天,具体休息时间由店长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四、上班时间到了仍未到岗者计为迟到,迟到60分钟后列为旷工,旷工扣款50元。下班时间未到就提前离岗者计为早退。迟到及早退每分钟扣款1元,另加10元。

  五、凡无假条,又没签到(签退)的工作日,均计为旷工。

  六、 连续旷工三日或一月内累计旷工六日,均予开除。

员工休假制度

  1、 员工公休假实行轮休制,休假须向店长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遇事须工作时间亲自办理的,应提前两天向店长请假,遇特殊事件不能当面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经批准同意 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事假扣除当日工资。

  3、每次事假只批一天,超过一天,发型师每日扣款50元;助理每日扣款20元。

  4、在上班之后因事须外出办理的(请小假),须向店长请示;请小假不准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回店者大小班全下。超过一小时 仍未回店者,每分钟扣款1元。

  5、 未向店长请示,私自离开本店者,扣款50元。

  6、节假日及周六、周日不准请假,否则计为自动辞职。病假需有病例证明,否则无效。

  7、病假须向店长请假,不能当面请假的,可通过电话、口信等方式请假。病假超过一天者,须出据病例证明,否则计为事假。

  8、 店员工产假、婚假、长假由店长根据情况而定。

篇3:考勤规章制度

企业考勤规章制度

一、考勤打卡

  1、员工工作日必须打卡,打卡时间为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共四次。

  2、严禁代(托)人打卡。

  3、员工因公外出或安排其他临时性工作,而未能打卡的,应于次日填写《未打卡说明单》说明情况,经部门经理签批后送办公室办理。若部门经理因公外出而未能打卡的`,由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交办公室备案。

二、迟到和早退

  1、超过上班时间5分钟以上到岗者,即为迟到。

  2、未到下班时间下班者,即为早退。

三、旷工

  1、因公未能打卡,又未填写《未打卡说明单》予以说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即为旷工。

  3、未按正常程序请假而休假者,即为旷工。

  4、超过国家规定的有关假期或所请病、事假的期限,未能按时上班又未及时通知公司领导者,即为旷工。

四、病假

  1、员工请病假,除了填写《请假条》,由部门经理签批后送办公室备查外,还要持有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假条(含病历),没有病假条的一律按事假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2、每次请病假3天以内(不包括第3天)者,必须通过部门经理签批。3天以上(包括第3天)者,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3、如遇突发疾病或所请病假天数已到,不能按时达到公司者,必须在当日上班时间10分钟内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相关负责人。

五、事假

  1、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递交《请假条》,得到批准后方可休假。

  2、每次请假3天以内(不包括第3天),必须由部门经理批准,3天以上(包括第3天),必须由部门经理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送办公室备案。

  3、如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到达公司者,必须在当日上班10分钟内电话通知部门经理或相关负责人。

  4、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办私事,如情况紧急,必须向部门经理请假。

篇4:工厂车间考勤制度

工厂车间考勤制度

  目的

  为确保车间进行有秩序的生产管理而制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车间一般员工到车间负责人

  责任

  车间主管、经理

  程序内容

  一、出勤

  1、每天正常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30-6:00

  2、午休为12:00-1:30之间,需加班时另计加班费,但按正常上班时间记录考勤。晚上如需加班时另计加班费,时间为晚上7:00开始,需按正常上班时间记考勤。

  3、考勤记录:员工每天上班、下班,午休出入均需由车间主管做记录(共计每日4次)。上班员工应亲自到主管处签到,帮助他人和接受他人帮助签到者,无论是否迟到,均按迟到计算。

  4、公出:一个工作日内的`公出需车间主管同意后,方便可生效出行。出差、事假等需事提前一天得到车间主管批准。

  5、请假:任何类别的假期都需车间主管事前批准,如有紧急情况,不能事先请假,应在两小时以内电话通知车间主管否则以旷工计。

  二、迟到、早退和旷工的奖惩制度:

  1、全勤奖:每月¥ 元,以考勤为准.

  2、迟到、早退:

  上班1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提前下班离开,视为早退。

  《特别条款:在一个自然月份里,允许二次迟到,但累计不得超过30分钟,给员工应急时使用,累计超过30分钟的,扣除缺勤时间的工资。》

  3、迟到细则:在一个自然月份里,第三次或更多的迟到处理如下:

  1)上班后迟到或早退每次,扣款个人月工资 元

  2)上班后迟到或早退6次以上按旷工1天计。

  注:若上班后30分钟内致电直接车间主管请假者,可补假,否则按旷工计算。

  4、旷工:

  连续三个工作日无故缺勤,或未经批准休假者将被视为旷工。直接主管将亲自联络本人查明原因,并交出"辞退处分报告"。

  在30天内未经批准缺勤总计3天者被视为旷工,并予以辞退。

  当月因累计多次迟到计算旷工2天者,予以辞退。

  说明: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为试行制度,有需要时需根据情况作出调整。

篇5:幼儿入园考勤制度

幼儿入园考勤制度

  一、出勤和考勤

  (1)幼儿园实行全员坐班制,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

  (2)所有工作人员凡按时上下班,工作期间不擅离职守,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任务,均为出勤。

  (3)教职工请假一天扣带班费6元。

  (4)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由教研组长负责全体教职工考勤,月底统计后交园长审批。

  二、请假审批程序、权限及手续

  (1)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根据局有关规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离岗。

  (2)教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副园长审批,报值班领导处登记;半月以内由园长批准,报值班领导处登记;半月以上由园务会讨论同意,园长签字,报局分管领导审批,人事股备案;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病假、产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的诊断证明,手续完备后放可离岗。

  (3)如有突发性事情或急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先电话请假,但必须在上班前一小时内向园长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回园后应在当天按规定到值班领导处办理补假手续;如没有电话,应委托别人代替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方为有效。

  (4)园长请假无论时间长短,要直接向分管局领导请假。

  (5)教职工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工资照发。

  (6)教职工婚假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教师(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以适当延长至半月。教职工直系亲属丧事7天,其他按事假对待。

  (7)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者,女职工产假一般为90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已婚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产假为120天。产假期间采取了节育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休息期间,不扣发工资,不享受园内的物质待遇,超计划生育者,不享受产假。

  (8)教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正常产假除外),扣除代班费300元。

  (9)请假必须有请假手续,未手续造成考勤统计失误,有请假者本人负责。

  幼儿园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

  一、请假审批手续

  (一)请病假

  1、每月教师在无课的情况下允许有半天的机动,外出办事,但必须经主管园长批准,不扣出勤奖。

  2、请一天病假,必须写请假条,由主管园长审批。

  3、请二天假以上,30天以下病假的,必须有医院证明,由总园长审批。

  4、请病假超过30天的须提前报总园长审批。

  (二)请事假

  1、事假半天,由主管园长审批。

  2、请事假1天以上15天以下的须写假条由总园长审批,交分管园长存查。

  3、婚假、产假、丧假按园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月津贴制度

  1、工作量补助考勤制度:

  (1)后勤人员代班计算方法:用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再乘以实际代班天数。

  (2)教师代班计算方法:不当班期间代班: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

  2、出勤奖考勤制度:

  (1)以行政检查为准,教职工迟道一分钟扣1元,累计迟道三次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2)未经领导同意提前离校的,早退一分钟扣1元,累计迟道三次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3)请病假:计算方法: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80%,累计三天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计算方法:不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乘以50%,累计三天及以上取消出勤奖。

  (4)请事假:计算方法: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加上考核工资除以26天。累计二天以上取清出勤奖。

  不当班期间用基本工资除以26天。累计二天以上取清出勤奖。

  (5)旷工一天取消出勤奖。

  (四)值班考勤制度:

  (1)根据要求准时来园值班并打卡。考核方法和考勤制度相同。

  (2)教师正常值班给予补助午餐补助,计5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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