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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着勤俭节约、强化管理的原则,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基本需求,规范差旅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经费保障水平对差旅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入住宾馆档次最高不得超过三星级。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的舱(席)位等级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乘坐符合规定交通工具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住宿费报销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伙食非自理的会议及培训班,不发放伙食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凭车票每隔8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

  第十三条 汽车驾驶员在长途(单程100公里以上)出差期间,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伙食补助。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公杂费按到达目的地后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自治区境外每人每天20元,自治区境内每人每天10元实行包干,不再报销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调动搬迁人员差旅费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调入单位负担,有关标准按本规定执行。发生的其他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与调动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调动工作人员的相关标准报销和发放补助。

  (二)调动工作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行李、家具托运,在每人500公斤内报销托运费、50公斤内报销快运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未与调动工作人员同行的家属,待其抵达调入地后,由调入单位按本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四)部队转业干部调入地方工作时,原所在部队发给差旅费的,在其到达后由调入单位进行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七章 异地挂职、培训期间的差旅费和农牧民误工补助

  第十七条 到基层单位工作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和培训班(不发学历)人员,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层锻炼、对口支援、异地挂职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公杂费。

  第十九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各类培训(不发学历)的人员,培训期间每人每天发放10元伙食补助,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条 参加自治区相关会议的农牧民代表,按每人每天15元发放误工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就近回家探亲或途中经停中,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在家或经停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赴北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新疆饭店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公赴京出差人员入住新疆办事处住宿标准的通知》(新政办函[2005]20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延误工作人员正常就餐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相关支出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同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制定的《关于自治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新财行[2002]79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篇2: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等项目开支若干规定

  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等项目开支若干规定

  (晋体经〔2014〕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体育局机关财务日常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审计就机关差旅费、移动通讯费、书报费、车辆费、接待费提出的意见,结合省体育局以上项目的实际开支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为了保证体育局机关公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开支范围为: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借调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临时出差的其他人员。除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均不得在机关报销差旅费。

  (三)公务出差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及规定

  1、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差住宿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宿费最高控制标准为:正、副厅级每人每天268元;正处级以下每人每天138元。

  2、住宿费标准为最高控制数,各出差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外出开会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公务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厅局级职务的人员出差、以及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

  2、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或出差路途较远(按火车行驶1000公里以上)事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以上否则只能按火车卧铺票价报销,差额自负。

  (五)公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及规定。

  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区20元(到特区出差其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发放伙食补助费)。

  2、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差的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费。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食宿时,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4、原则上外地餐费不予报销。确需在外地有接待任务的,需要事先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和财务分管局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六)公务差旅费审批程序和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预借差旅费(不预借差旅费的,在报销时),应提供经批准的出差报告或会议通知。正处级干部需要分管局领导签批,处级以下本处室负责人签批。

  2、住宿-费-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列单位、日期、住宿天数、住宿单价等内容。凡是只填列住宿费总额的财务不予报销。在发票上个人涂改的均为无效发票。

  3、工作人员预借、报销差旅费除局领导可由随行人员经办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谁出差、谁借款、谁报销”的规定办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借、代报。否则财务拒绝办理。

  (七)差旅费公示有关规定

  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定期要对各处室差旅费的执行情况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条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开支规定

  1、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委、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具体标准是:厅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2、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范围为机关公务员。凡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移动电话费用。

  3、机关公务员离退休后,离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

  第四条 机关订阅报刊杂志费用开支标准及规定

  1、各处室用公-款订阅报刊杂志范围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订阅的党报、党刊;与本处室、本岗位业务有关的业务书报。与业务及岗位无关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由公-款报销。

  2、年度订阅报刊杂志各处室按每人300元为最高控制标准,不得突破,超过部分各处室自行压缩,管理订阅报刊杂志的专管人员负责把关。

  第五条 各处室车辆费用开支规定

  1、机关车辆费用按照国家核定车辆编制及经费一律核定下达机关后勤(老干部用车下达老干部管理处),由机关后勤车队、老干部车队管理。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一律不得用公-款开支车辆日常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修理费等)。

  2、确因工作特殊或阶段性任务需要用挤占处室事业经费开支车辆费用的处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由处室根据特殊任务或需要以及使用期限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并附局长办公会议有关批准文件报财务备案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各处室接待费用开支规定

  1、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处室有接待任务时事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持报销接待费用,但处室全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处室日常公务的2%。

  2、由处室承办的临时性专门接待任务,接待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按照节俭的原则事先提出接待预算并经财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照批件办理报销。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篇3: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项目

等级

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

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

(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个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个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

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80号)。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第13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宁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宁大政〔199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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