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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等项目开支若干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山西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等项目开支若干规定

  (晋体经〔2014〕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体育局机关财务日常开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审计就机关差旅费、移动通讯费、书报费、车辆费、接待费提出的意见,结合省体育局以上项目的实际开支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差旅费开支规定

  (一)为了保证体育局机关公务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差旅费开支范围为:省体育局机关公务员、经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借调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临时出差的其他人员。除以上人员其他人员均不得在机关报销差旅费。

  (三)公务出差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及规定

  1、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人员因公出差住宿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住宿费最高控制标准为:正、副厅级每人每天268元;正处级以下每人每天138元。

  2、住宿费标准为最高控制数,各出差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3、出差人员外出开会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公务出差交通费开支标准及规定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厅局级职务的人员出差、以及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飞机。

  2、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出差任务紧急的或出差路途较远(按火车行驶1000公里以上)事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以上否则只能按火车卧铺票价报销,差额自负。

  (五)公务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及规定。

  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区20元(到特区出差其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发放伙食补助费)。

  2、凡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差的途中只发放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住宿费;凡乘坐飞机出差的人员不再发给任何途中补助费。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食宿时,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

  4、原则上外地餐费不予报销。确需在外地有接待任务的,需要事先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和财务分管局领导批准方可报销。

  (六)公务差旅费审批程序和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出差预借差旅费(不预借差旅费的,在报销时),应提供经批准的出差报告或会议通知。正处级干部需要分管局领导签批,处级以下本处室负责人签批。

  2、住宿-费-发-票必须按规定填列单位、日期、住宿天数、住宿单价等内容。凡是只填列住宿费总额的财务不予报销。在发票上个人涂改的均为无效发票。

  3、工作人员预借、报销差旅费除局领导可由随行人员经办外,其他人员一律按照“谁出差、谁借款、谁报销”的规定办理,不得由其他人员代借、代报。否则财务拒绝办理。

  (七)差旅费公示有关规定

  按照财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定期要对各处室差旅费的执行情况以公示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条工作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开支规定

  1、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监委、省人事厅联合印发的《山西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具体标准是:厅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2、按照国家规定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范围为机关公务员。凡享受通讯费用补贴的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配备移动电话,不得以任何理由用公-款报销移动电话费用。

  3、机关公务员离退休后,离退休的次月起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

  第四条 机关订阅报刊杂志费用开支标准及规定

  1、各处室用公-款订阅报刊杂志范围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订阅的党报、党刊;与本处室、本岗位业务有关的业务书报。与业务及岗位无关的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由公-款报销。

  2、年度订阅报刊杂志各处室按每人300元为最高控制标准,不得突破,超过部分各处室自行压缩,管理订阅报刊杂志的专管人员负责把关。

  第五条 各处室车辆费用开支规定

  1、机关车辆费用按照国家核定车辆编制及经费一律核定下达机关后勤(老干部用车下达老干部管理处),由机关后勤车队、老干部车队管理。机关各处室原则上一律不得用公-款开支车辆日常费用(包括燃油费、保险费、修理费等)。

  2、确因工作特殊或阶段性任务需要用挤占处室事业经费开支车辆费用的处室,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由处室根据特殊任务或需要以及使用期限提出申请,经局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并附局长办公会议有关批准文件报财务备案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各处室接待费用开支规定

  1、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处室有接待任务时事先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持报销接待费用,但处室全年接待费用不得超过本处室日常公务的2%。

  2、由处室承办的临时性专门接待任务,接待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按照节俭的原则事先提出接待预算并经财务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后按照批件办理报销。

  第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篇2: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通知》(赣市办发电[2009]18号)、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市行财字[2009]41号)精神,结合本办经费实际及以往相关规定,特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制定若干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本办公务接待项目主要指接待用餐(必要时含住宿、用车)。接待范围是:(1)上级机关领导及随员;(2)兄弟单位前来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3)县(市、区)系统内前来请示、汇报工作人员。

2、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餐厅,住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色菜,一律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烟;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6、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

7、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差旅费管理规定

1、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4、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办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⑴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卧);(2)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3)飞机:普通舱(经济舱);(4)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7、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8、出差人员住宿费,县处级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按市外每人每天150元以内、室内10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到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1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12、汽车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按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补助,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13、值夜班人员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至午夜12时以后)每人每晚报销6元伙食补助费;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9元伙食补助费。

14、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16、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17、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18、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1)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元;(2)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3)在市内县级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19、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0、外地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1)其本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2)其随同调动的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3)调入人员同住家属,经单位同意后,可暂时留在原地,其以后搬迁时得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配偶(非从业人员),经批准搬迁到调入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旅费,按调入人员标准报销。

21、部队转业到本办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22、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3、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4、本办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三、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3: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类别项目

等级

职务标准火车轮船飞机其它交通工具住宿费标准

一类校领导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按实报销

二类正高职称人员按实报销二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三类其余人员按实报销

(软席除外)三等经济按实报销省内120元

省外150元

注: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第三条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除校领导外,出差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收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条交通费开支办法

(一)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清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校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与校领导同种同等级交通工具。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填写《乘机审批单》,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乘机审批单》连同机票办理报销。

第五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交通费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可含出租车费,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四)确需乘坐出租车的,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可按实报销,但不再报销杂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5元。

(二)工作人员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及支援工作期间,伙食费每人每天8元,休息日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较高等原因,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个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个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班,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超过3个月的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五)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费。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出差人员如当天来回的,可凭交通费票据(如带自备车出差,确无票据可凭的,需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当天的伙食费与杂费。

第八条乘坐火车符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而不乘卧铺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50%计发给个人补助费;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补助费;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第九条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杂费。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其它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是,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六)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调入单位发给。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也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发给旅费。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旅游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科研出差仍执行《江宁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宁大政〔20**〕80号)。

第十五条本规定经第13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江宁大学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宁大政〔1997〕1号)同时废止。

篇4: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财政部(1996)2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1、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标准

(天/元)

下正、副局级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

按实报销

300

正、副处长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按实报销[z1]

200

其余人员

三等舱

按实报销

10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办法

篇5:差旅费及出差补贴规定

差旅费及出差补贴规定

  第一条、公司员工出差应勤俭办事,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应乘坐火车或汽车,确需乘飞机 的,应办理乘机审批手续。

  第二条、所有出差人员必须填写《差旅计划表》并请总经理审批,凡未经批准的,一律按私 自外出处理。

  第三条、出差人员返回后,填写《差旅总结表》《差旅费报销单》,经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 部门报销。报销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报销单→财务部会计审核→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出纳付款。

  第四条、公司股东出差,由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公司总部差旅费标准,见表: 类别 级别 火车 飞机 汽车 轮船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住宿 食宿 交通 住宿 食宿 交通 住宿 食宿 交通 股东总经理、副总 软卧 软座 经济舱 实报 二 等 舱 160 70 30 110 60 30 70 50 30 部门主管 硬卧 软座 实 报 二 等舱 130 50 20 80 40 20 60 30 20 一般员工 硬卧 硬座 实 报 二等舱 90 30 15 60 30 15 50 30 15 说明:

  (1)地州办事处跨区域暂按此标准执行,在本区域内出差另行规定。

  (2)股东、总经理、付总连续乘火车超过30小时以上路程,可不经董事长批准乘坐飞机。

  (3)超支部分自理,节余不补。

  (4)地区类别。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重庆、南京、沿海省会及副省级城市。 二类地区:除一类地区以外的省会城市及地级市、一类地区周边的县级市。 三类地区:所有县级城市及地区。

  第六第、因公赴外地培训学习以及派往国内各分支机构工作的员工,在该城市工作、学习、 培训期间不享受第五条“出差补贴”的待遇。 第七第、出差住宿规定

  1、两位以上同性员工前往同一地点出差,原则上须两人同住一间双人房,住宿标准 按高级别者为准,同住人员不报销住宿费。

  2、公司人员到公司有住处的城市出差,原则上住公司住处,不再报销住宿费。 第八条、探亲路费报销标准:符合探亲规定的员工,乘火车或汽车的,凭车票实报实销,但 总金额不得超过双程为车硬卧票票款;乘飞机的报销本人单程机票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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