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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8

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 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 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 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 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 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 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 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 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 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3、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篇2: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销售部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第2章销售格式合同编制与审批

第3条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共同拟定。

第4条销售格式合同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5条销售格式合同须经企业管理高层审核批准后统一印制。

第6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权限范围内的修改,但应报销售部经理审批。

第3章销售合同审批、变更与解除

第7条销售业务员应在权限范围内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超出权限范围的,应报销售经理、营销总监、总经理等具有审批权限的责任人签字后,方可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

第8条销售合同订立后,由销售部将合同正本交档案室存档,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第9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重大合同款项应经总裁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10条根据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产品销售的实际和客户的要求,销售部与客户协商解除合同。

第11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12条销售合同的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13条法律顾问负责指导销售部办理因合同变更和解除而涉及的违约赔偿事宜。

第4章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14条空白合同由档案管理人员保管,并设置合同文本签收记录。

第15条销售部业务员领用时需填写合同编码并签名确认,签订生效的合同原件必须齐备并存档。

第16条销售业务员因书写有误或其他原因造成合同作废的,必须保留原件交还合同管理档案人员。

第17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保管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第18条销售合同按年、按区域装订成册,保存××年以作备查。

第19条销售合同保存××年以上的,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将其中未收款或有欠款单位的合同清理另册保管,已收款合同报销售经理批准后作销毁处理。

第5章附则

第20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做到“重合同、守信用”,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凡属于不能即时结清的对外销售活动,都要依法签订销售合同。

三、签订销售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及政策。

2、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3、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耐火材料销售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评审、签订、履行

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实行委托代理制度,代理人必须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方可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销售合同,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合同。

二、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因公或其他原因调离本职岗位,必须将《法人授权委托书》交回单位,否则,一切责任均由部门领导和责任人负责。

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以本公司名义,部室不得独立对外签订销售合同。

四、对外签订销售合同,一律加盖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须有专人保管。

五、本公司对销售合同实行评审制度(一般常规性合同除外),由营销部组织,其他部门必须积极配合。

1、一般常规性合同: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及交货期在2个生产周期(粘土砖50天、硅砖90天)以上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常规性合同:

a.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有业务来往,且是相同或相类似品种;

2、合同金额在5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的,有营销部部长主持评审。

3、如需预砌组装、技术条件有变化但现有生产工艺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营经理主持评审。

4、如交货期过紧,技术条件过高现有生产工艺不能满足、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销售合同由经理主持评审。

5、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必须全面履行。

6、生产部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作好如下工作:

A、图纸的审核

B、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的制订和发放

C、生产计划的安排及组织

7、营销部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包装、交付及与顾客沟通。

8、财务部及时准确办理结算事宜。

9、各有关部室应加强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力求避免后期被动。

10、销售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对合同进行修订、解除,由营销部与顾客进行协商,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的修订、解除手续。并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

11、如合同发生纠纷,由营销部提出意见,经经理同意后,及时与顾客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将全面情况汇报经理。如需仲裁或诉讼,须经经理批准,由营销部清欠办统一对外办理。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

一、正常销售合同的签订由营销部全权负责,营销部部长为销售合同签订的负责人。

二、合同的传递

1、营销部订货室负责及时将合同发放给有关部门或班组。

2、合同传递的部门

1)生产部

2)技术部

3)财务部

3、销售部订货室应及时登记《订货台帐》,每月累计一次。

4、销售合同不得转借他人,有关部门需查阅合同时,须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

5、销售合同由营销部订货室每年装订一次,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一、本规定遇有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管理规定自行废止。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三)

为落实集团公司煤炭销售“六统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销售集中度,加强和规范煤炭买卖(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管理,不断优化用户结构,推进公路煤炭物流经销业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年度销售合同签订

年度销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据区域资源掌控和煤炭采购、上年度用户合同执行、承运配送情况,初步同用户衔接,提出需求意见,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年度煤炭产量衔接方案,确定大客户目录,制定煤炭销售谈判价格,通过年度煤炭产需衔接会,按照“统一订货、统一谈判、统一合同、统一计划、统一调运、统一结算”要求与用户签订销售合同。

二、新增销售合同签订

新开发用户和增量用户销售合同,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也可由集团授权市公司与用户进行谈判,通过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进行签订。

新增销售合同网上签订时间定为每月下旬集中办理。贸易类企业必须出具终端用户的委托书。

三、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签订

年度及新增销售合同执行中,合同有关条款、价格需要调整或增加补充协议的,原则上由集团公司与用户统一谈判,通过集团公司煤炭信息网进行网上签订。各市公司与用户基本形成统一意见的,也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实行网上签订后执行。各市、县公司不得私自签订任何形式的补充协议。

四、销售合同签订审批流程

1、合同签订原则。按照先省内、后省外,先终端用户、后贸易用户的要求,按照统一销售配送制合同、提货制合同文本和条款的要求,统一登陆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签订。

2、用户资质审核。合同签订前,直接用煤类的用户必须提供企业相关附件(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授权代表或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贸易公司类的煤炭经销企业,除出具上述“五证”外,还必须出具“煤炭经营资格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同时持终端用户委托书。

3、用户会员制管理。通过资质审核用户,均需填写《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路煤炭物流信息网会员申请表》,签订入会协议,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经集团公司确定用户编码后,方可进入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签订合同,获得相应业务服务。

4、合同录入。由市(县)公司进入网站合同报批系统,按照集团公司煤炭产需衔接方案,对照合同文本及条款录入销售合同。

5、客户确认。合同用户登录集团煤炭物流信息网站,进入客户管理系统,浏览合同内容并予确认。

6、交易费收取。合同报批前,市(县)公司负责按要求代收交易费,逐级汇总,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团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场支付。

7、销售合同审批。进入审批程序的销售合同将在集团公司煤炭物流信息网络系统自动流转,县公司、市公司、集团公司三级审核。集团公司终审后,市县公司根据实际,打印纸质合同、签章、备案留存。

五、销售合同签收、系统导入

出省站微管员是合同签收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的责任人。为了保证合同及时导入出省站系统,微管员收到纸质合同后,及时与网络审批信息对照,半小时内导入出省站计算机系统。凡经集团公司终审的合同,出省站不得借故拒绝签收,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

六、销售合同出省站变更

合同执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出省站时,由市、县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集团公司根据各出省站业务通行能力,综合平衡后,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终止该合同运行;集团公司对合同信息进行网上变更,并对合同变更后的出省站下达《煤炭销售合同变更通知书》。出省站微管员将变更合同输入本站计算机管理系统,启动执行。

篇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合同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1)“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2)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3)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4)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5)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6)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合同管理机构,由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二)

合同评审机构设在合同管理机构内部,组成人员包括主管副总、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合同管理员、合同承办人、供销、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一、合同评审程序

1、合同承办人将合同草本及相关资料交合同管理员初审;

2、合同管理员填写合同评审表中初审记录交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3、特殊/重大合同,由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合同管理员汇总各部门会审意见后交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副总批准实施。

4、合同管理员将合同评审表归入该合同档案。

二、评审内容

1、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1)对法人必须审查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2)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3)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公司或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公司或组织注册地。

2、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1)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2)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3)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3、签订合同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对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负有提供专业性较强的劳务、工程项目或限制经营项目等义务时,应当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由政府法定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资质等级证书等证明。

4、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5、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1)名片;

(2)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3)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3)各类电话、手机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4)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三、特殊/重大合同的适用范围

签订的下列合同,视为重大合同:

(1)订立价款在一百万元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款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合同;

(2)投资、联营的合同;

(3)涉外合同;

(4)合同承办人认为需可行性审查的其他合同。

四、特殊/重大合同评审的附加程序

1、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及时进行可行性审查。

合同的可行性审查由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以会签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的形式进行。

2、签订特殊/重大合同,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同的合法性审查,由合同承办人按其隶属关系,送交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三)

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公司副总为合同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任命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经理,有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工作人员。

一、合同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并进行动态化管理。

4、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5、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7、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畅

二、岗位责任制度:

1、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1)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合同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2、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2)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3)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4)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5)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6)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7)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8)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3、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1)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2)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3)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4)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5)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6)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7)定期向合同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8)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9)参与商账追收。

(10)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4、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合同管理机构合同管理员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参加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7)配合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5、财务、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3)解决合同履行中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

(4)依法签订、变更、解决技术合同。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和归档工作。

(6)配合企业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管理员考核与奖励

(一)考核范围:本公司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二)考评时间

公司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考核评审活动,在对各有关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基础上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掌握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知应会基础知识。

2、认真参加部门或公司举办的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

3、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4、检查所签订合同符合“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授权代理是否合法,资信是否保证,经营范围是否超出,合同结算方法和法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检查除即时清结外,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6、检查使用各类合同文本的正确性和合同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

7、检查签订合同人员的有效代理范围和权限。

8、检查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

9、检查有关合同审查表的办理和送审,内容齐全,手续完备。

10、定期或不定期与部门业务员对帐。

11、经常督促合同的履约行为。

12、全面了解本部门的合同履行情况。

13、检查本部门的合同变更、解除手续的及时办理和手续齐全。

14、协助做好信息反馈和信访工作。

15、建立合同台帐。

16、合同台帐的登记质量(台帐登记及时、正确、全面)。

17、检查合同章的使用和保管。

18、做好有关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

19、在合同管理上有创新的典型事例(包括运用计算机管理等事项)。

(四)考核部门:

合同管理机构为公司合同管理员的考核评审工作的管理机构。

获奖名单由考核部门根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后报法定代表人批准。取消资格的审批程序由考核部门将名单及考核依据报法定代表人批准。

(五)奖惩方法

1、合同管理员的奖励等级设三等:即先进、优胜和表扬;获奖者以精神鼓励为主,并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鼓励。

(1)获先进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者中产生;

(2)获优胜名单从考核总分在90~95分者中产生;

(3)获表扬名单从考核总分在80~90分者中产生;

2、合同管理员的惩处方法:

(1)凡考核总分首次达不到60分者,由部门分别给予教育、帮助和扣发奖金;

(2)凡考核总分两次达不到60分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

(3)凡利用合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取消合同管理员资格并按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篇4: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转变政府职能,改革企业合同信用评比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机制,促进上海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企业合同信用评价”是指,由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经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由企业合同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根据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合同信用等级的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促进会”是指,由企业自愿组成,以倡导诚信守约、提升企业合同信用水平为宗旨,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的社会团体。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并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软件,从事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的中介组织。

第三条(认定原则)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

本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由市工商局统一规制、指导和监督。市工商局负责制定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过程,指导评估机构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综合指数评估和指导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采用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结果。

市促进会负责年度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指导区、县促进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促进会负责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管理的培育、辅导,受理企业参加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认定企业合同信用等级。

评估机构应当采用市工商局指定的统一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可以应企业的要求,为该企业有偿提供咨询服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申报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条件)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申报认定的主体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具有本市促进会会员资格。

(四)具有本年度认定资格。

第六条(认定内容)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内容为:

(一)企业合同管理水平,包括: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合同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合同管理各级负责人职责落实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质情况;合同管理人员业务考核情况;合同条款的规范和格式合同的应用水平;合同签约率。

(二)企业合同履约能力,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企业现金流动负债比;企业总资产报酬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企业营业收入增长率。

(三)企业合同履行状况,包括:企业合同履约率;企业合同变更率;企业合同履约率变动指数;企业合同履约客户满意度;企业之间逾期账款比率;企业逾期贷款比率。

(四)企业社会信誉。

(五)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等级)

企业合同信用等级分为A、B、C三等和AAA、AA、A、BBB、BB、B、CCC、CC、C九级。等级含义为:AAA,很好;AA,优良;A,较好;BBB,尚可;BB,一般;B,欠佳;CCC,较差;CC,很差;C,极差。

第三章认定的程序

第八条(提交材料)

申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应向企业注册地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合同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拟定)

促进会依据本办法审核《企业合同信用评估报告》,拟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条(征询意见)

促进会将拟定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征询意见,在15日内了解企业在申报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促进会应对反馈的意见认真核查,作出是否调整拟定等级的决定。

第十一条(认定)

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认定申报企业的合同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等级认定期限)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在不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的年度内,如有企业需要对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可由促进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等级认定;如该企业继续参加下年度的企业合同信用评价工作,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合同信用评价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管理相结合。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为A级以上(含A级)的,如实行年检申报备案制,该类企业可予以当场备案通过。

第十四条(档案管理)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合同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开查阅、查询。

促进会应对参加合同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并归入该企业的合同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等级管理)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促进会应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已取得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其他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促进会应予以记录、存档,并在下一个认定年度内不受理该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的申报。

第十六条(再次认定)

企业自取得合同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促进会应及时对该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七条(公示)

促进会可向社会公布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的名单;经市工商局认可,促进会也可向社会公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名单。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管理中被认定为三、四类企业的,不得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也不得认定为合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

促进会可向社会披露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不予采用)

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评估的,市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授权促进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

促进会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合同信用等级认定的,市工商局不采用其认定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6月23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企业合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企业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购销网络的经营行为,有效地控制商品购销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减少购销网络的呆坏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风险是指××公司购销网络客户到期不付货款、不发货或者到期没有能力付款、无法发货的风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客户信用管理是指对××公司购销网络客户所实施的旨在防范其信用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客户是指所有与×××公司及相关部门发生商品购销业务往来的业务单位,包括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

第六条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对客户实施有效的信用管理,加大货款回收力度和督促上游厂商按时发货,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减少呆坏帐。

第二章客户资信调查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客户资信调查是指公司相关部门及机构对购销客户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调查。

第八条客户资信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1、客户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3、主要往来结算银行帐户

4、企业基本经营状况

5、企业财务状况

6、本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7、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8、其他需调查的事项

第九条客户资信资料可以从以下渠道取得:

1、向客户寻求配合,索取有关资料

2、对客户的接触和观察

3、向工商、税务、银行、中介机构等单位查询

4、公司所存客户档案和与客户往来交易的资料

5、委托中介机构调查

6、其他

第十条营销部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客户资信前期调查,保证所收集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认真填写《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上报部门经理审核,公司财务部门备案。填表人应对《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对报送来的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资信资料之间有无相互矛盾

2、我公司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

3、该客户的业务信用记录

4、其他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十二条客户资信资料和《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每季度要全面更新一次,期间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对相关资料进行补充修改。

第三章客户ABC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所有交易客户均需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级客户信用等级分A、B、C三级,相应代表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中、低三等。

第十五条评为信用A级的客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业务合作一年或以上。

(2)过去2年内与我方合作没有发生不良欠款、欠货和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守法经营、严格履约、信守承诺。

(4)最近连续2年经营状况良好。

(5)资金实力雄厚、偿债能力强

(6)年度回款、发货达到我公司制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出现以下任何情况的客户,应评为信用C级:

(1)过往2年内与我方合作曾发生过不良欠款、欠货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经常不兑现承诺;

(3)出现不良债务纠纷,或严重的转移资产行为;

(4)资金实力不足,偿债能力较差

(5)生产、经营状况不良,严重亏损,或营业额持续多月下滑;

(6)最近对方产品生产、销售出现连续严重下滑现象,或有不公正行为;

(7)发现有严重违法经营现象;

(8)出现国家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情况;

(9)有被查封、冻结银行账号危险的。

第十七条不符合A、C级评定条件的客户定为B级。

第十八条原则上新开发或关键资料不全的客户不应列入信用A级。

第十九条营销部经理以《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等客户资信资料为基础,会同经办业务员、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一起初步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并填写《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报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在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时,应重点审查以下项目:

1、客户资信资料的真实性;

2、客户最近的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

3、与我公司合作的往来交易及回款情况。

第四章客户授信原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授信是指公司对客户所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回款、到货期限。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信用额度是指对客户进行赊销、预付款的最高额度,即客户占用我公司资金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回款、到货期限是指给予客户的信用持续期间,即自发货至客户结算回款、自预付款至客户发货到我公司仓库并验收合格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授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销部应坚持现款现货的原则,原则上不进行赊销业务和预付货款。

2、在确实需要授信时,应实施以下控制措施:

①公司对实施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2007年1月1日应收帐款的余额数。

②公司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③在购售合同中注明客户的信用额度或客户占用我方资金的最高额度,但在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客户信用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信用额度。

第二十五条授信中有关预付、赊销概念的界定:

1、预付、赊销:指我方以支付货款,货物尚未到运到仓库验收、客户未支付货款,货物已经由我方向客户方发生转移的购销业务活动;

2、长期预付、赊销:指在签署的购销合同中,允许客户按照一定的信用额度和发货、回款期限进行预付、赊销的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对于A级客户,可以给予一定授信,但须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原来没有赊销行为的客户,不应授信;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在非常必要的特殊情况下,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给予临时预付、赊销,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回款额,预付、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2、对于原来已有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由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根据其销售能力和回款情况给予长期预付、赊销信用,原则上预付、赊销信用额度最高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和回款额。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发货、回款期限为1个月以内。

第二十七条对于B级客户,原则上不予授信;确有必要,必须严格办理完备的财产抵押等法律手续后,由营销部经理上报营销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才可执行长期赊销或临时赊销,其赊销信用额度必须不超过该客户的平均月发货量、回款额,同时不超过抵押资产额度。如果原有预付、赊销额低于本条款标准的,信用额度按从低标准执行,并应逐步减少。其长期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个月,临时预付、赊销回款期限为15天。

第二十八条对于评为C级的客户,公司不予授信,不给予任何预付款和赊销。

第二十九条依据《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及营销部目前交易客户的预付、赊销情况,营销部还应将预付、赊销客户(包括授信客户和虽不是授信客户但已发生预付、赊销行为的客户)进行汇总,并填写《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第三十条客户授信额度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客户信用调查评定表》、《客户信用等级分类汇总表》、《预付、赊销客户汇总表》和购售合同、相关资料原件交给财务部保管,作为日常发货收款的监控依据。

第五章客户授信执行、监督及往来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营销部应严格执行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授权批准的授信范围和额度区分ABC类客户进行预付和赊销,加大货物催收入库和货款清收的力度,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营销部经理和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具体承担对营销部授信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职责,应加强对业务单据的审核,对于超出信用额度的预付款和发货,必须在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书之后,方可办理。发生超越授权和重大风险情况,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三条对于原预付款、赊销欠款金额大于所给予信用额度的客户,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在较短的期间内压缩至信用额度之内。

第三十四条对于原来已有预付款、赊销欠款的不享有信用额度的客户,应加大货款清收力度,确保预付款、欠款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同时采取一定的资产保全措施,如担保、不动产抵押等。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付、赊销客户必须定期对帐、清帐,上次欠款未结清前,原则上不再进行新的预付款、赊销。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内预付款发货、客户的赊销欠款要回收清零一次。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营销部应与客户确定下一个年度的合作方式,并对客户欠货、欠款全部进行清收。

第三十六条营销部应建立欠货、欠款回收责任制,将货、款回收情况与责任人员的利益相挂钩,加大货、款清收的力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信用控制主管每月必须稽核营销部的授信及执行情况。

第六章客户授信检查与调整

第三十八条营销部必须建立授信客户的月度、季度检查审核制度,对客户授信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客户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时上报公司调整授信额度,确保授信安全,发现问题立即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九条业务主管每月度要对享有信用额度客户的经营状况做出书面汇报,并对汇报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部负责提供相应的财务数据及往来情况资料,每月填写《客户授信额度执行评价表》后交营销部经理核对,财务部门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营销部经理审核业务主管的书面汇报后,签署书面评价意见,上报营销主管副总,必要时可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作为营销部、财务部门下一步的监控依据。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应低于原信用额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三条公司和营销部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被授权人超越授信范围从事业务经营的行为,须令其限期纠正和补救,并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处分;

(四)经济处罚;

(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5: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适用范围)在本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无论公司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员工,所有员工必须熟悉了解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调整、稳定、和谐本公司的劳动关系。

第二条(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三条(知情权)在缔约过程中,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公司在招用时,可以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等与应聘工作有关的情况,双方应当如实说明。

第四条(合同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本公司劳动合同具备以下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款;(七)违约责任。

第五条(合同期限)本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试用期)本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

第七条(服务期)员工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服务期限。

第八条(保守秘密)公司对必须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约定保密责任。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生效履行)劳动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条(合同变更)公司和员工如认为有必要,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废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如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合同中止)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由于法定或者双方已有约定的,公司和员工可在一定时间内相互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和员工双方都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必要时,无论谁先提出解除,只要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可解除,但员工一方主动提出,则不予经济补偿。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员工的非过失原因(停工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工作)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因员工过失(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规违纪)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解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天;公司确有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十四条(合同顺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当对员工采取特殊保护期间(停工医疗期内、女工“三期”内),公司将不终止劳动合同,直至这些情形结束。

第四章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因主观上有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争议)公司与员工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引起争议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过协商解决、申请调解、仲裁直至提起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制度管理)在公司内部公开明示本管理制度,并进行宣传教育,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坚持以本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行为,保证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操作实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书面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

1、订立。公司自招用员工之日起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2、解除。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明确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并通知本人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3、续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届满前三十天内通知员工,经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4、顺延。劳动合同届满时,符合顺延合同期限条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长,公司可以延长劳动合同期。公司对顺延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5、终止。劳动合同届满,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通知本人,明确实施终止的时间。

第十九条(管理台帐)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帐,记录公司劳动用工状况及员工的基本情况,反映劳动关系变化,保证实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基本情况台帐(总帐);

2、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台帐(个人明细帐);

3、员工培训记录台帐(入职培训,转岗培训、出资培训);

4、员工出勤统计台帐(工时、休假、加班等情况);

5、员工医疗期管理台帐(医疗项目,停工医疗时间);

6、其他专项协议台帐(如约定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或培训协议)。

第二十条(其他)

1、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将及时予以修改。

2、所有员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确地实施本制度,以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提高劳动生产力。

3、本制度自公司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扬州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国家及扬州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均需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合同签署权限

一、董事会负责与其直接任命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总裁代表公司与除上条之外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统一由人力资源部组织签订及存档。

第四条、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第五条、签订时间

一、在新进员工办理完入职手续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与其签订《试用协议》(附件一)。试用期通常为3至6个月,根据试用期间工作表现,试用期可提前结束。

二、根据岗位性质差异,试用采用在岗试用和项目试用两种形式。其中,项目试用是指由拟被聘用人员直接参与到公司的项目中去,在项目中对其能力等进行直接的先期考察,尽量避免公司的雇佣风险。

三、在员工被批准转为正式员工后,双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书》(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员工必须在出具能证明其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若确实无法提供,至少应提交本人与其他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个人声明)后,公司方与之签订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六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对于一般员工,原则上签订1年期合同;对于教学、市场等高级管理岗位员工,可签订2-3年期合同期;对于董事会直接任命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由董事会确定。

二、续订劳动合同时,原则上与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约定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生效时间。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八条、公司每月15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上月工资。按岗取酬,岗变薪变。

第九条、公司按国家和扬州市有关规定协助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建立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招聘录用、试用考核及离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扬州市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三十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满十六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招用从事爆破性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教育与培训。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保护。

(七)劳动报酬。

(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参照统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区劳动合同文本。

企业自行拟定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

(一)有固定期限的(临时工合同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无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任务为期限的。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于常年性技术岗位和工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明确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内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与原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如工种、专业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种、专门对口的,可不实行试用期。

第十六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

(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的。

(三)企业合并、停产、转产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二)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歇业、停业依法宣告破产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五)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无法调剂安置的富余人员。

(七)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五)、(六)、(七)项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五)经用人单位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六)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转移工作单位的。

(七)劳动者出国自费留学,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医疗期虽满但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劳动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亲假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

(四)企业关闭或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终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后,如确需留用,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条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一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四章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劳动合同鉴证

第三十五条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

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第三十六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办理鉴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

(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鉴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四)合同形式是否规范。

(五)当事人违约应负的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第三十九条经审查鉴证的劳动合同,由鉴证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劳动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进行统一编号。

第四十条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应缴纳鉴证费,鉴证劳动合同每份收费五元。

第六章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下列条件下,当事人可免除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约定不需负责,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劳动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期间的全部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劳动者必须返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不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之正当理由,自行离职连续十五日以上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后,用人单位不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机关

第四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管理机关,其劳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规范化的劳动合同文本。

(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进行指导。

(三)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四)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服务。

(五)检查、监督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

(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并具体管理中央、部队、省属驻穗单位使用外来员工的劳动合同。

各市、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分工和管辖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乡镇劳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所属用人单位及村办企业、联户办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队,省属和外省驻粤单位劳动合同(省另有规定除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罚金,在税后留利中开支。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市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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