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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请销假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2-27

学校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请销假制,教职工持请假条请假,假期到时必须销假。请假时先到部门领导处请假,待工作安排后持部门领导的审批假条到学校请假。严禁不假离校和请霸王假,严禁无病呻吟和小事长假。

  二、除婚丧嫁娶按规定请假外,教职工因其它原因请事假应严格控制,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请假在3天内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4--7天由教育办公室审批。

  三、病假,7天以内由学校审批,7天以上15天以内由教育办公室审批,15天以上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育办同意后报教育局审批。

  四、学校规定:

  1、事假期合计超过7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按日平均工资(含津贴74元)扣出勤款,全期无事假的给予奖励。

  2、病假连续超过14天的不发该月74津贴,连续超过两个月的`不发该期(半年)的74津贴。(文件规定的特殊病除外)

  3、对不假休假,越级批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假,超期休假等,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追究纪律责任。短期旷工处日均工资3--5倍的教育费,连续旷工15天以上的学校不安排工作岗位。

  4、凡期累计事假7天以上,病假14天以上,无故一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不能评模。

  五、学校开会、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的请假与此规定相同。

篇2:党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规定

党校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纪律性,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学习秩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党校实际,对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考勤和请销假

  (一)考勤

  1、全校教职工的总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对全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 进行督查、汇总,每月在岗位责任制考核统计表上公布。

  2、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天对本处室人员进行考勤。负责考勤的同志应每天查看本处室人员的出勤情况,严肃认真地填写考勤记录,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实勤天数、请假天数),迟到、早退次数以临时集合抽查为准。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个人的条件之一。

  3、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由分管领导对其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累计超过8次,不能参加年终各类先进的评比,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各处室必须于每月2号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及工作量统计情况送交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制表并下发各处室。。

  (二)请销假

  1、教职工凡不能到岗者,都必须请假。请假条一式两份,一份报办公室备案,一份留本处室存查。在按规定办完请假手续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在办公室抽查时凡没有请假条,本人又不在校内的,按旷工处理。

  2、教职工请事假由本人写请假条,经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未办理有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批事假,每人每年因事请假超过10天。超出部分,从补贴中每天扣除10元,一年中事假超过10天、病假超过15天者均不能参加年终各类先进的评比,在岗位责任制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3、教职工因急病、急事不能亲自到校请假者,应捎信或电话告知办公室和本处室领导,返校后须马上办理补假手续。

  4、教职工休病假、事假,假期已满尚不能上班者,必须提前续假,否则,逾期天数视为旷工。假期期满上班时,应及时销假。

  5、单职工每年农忙季节给7天时间处理农活。

  二、关于超勤和调休

  超勤和调休由处室主任、分管领导批准,超勤者带超勤单到办公室办调休手续。超勤原则上在一周之内补休,不准累积调休,周一、周五不得调休。

  三、关于婚假、产假

  1、上述休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教职工在休婚假、产假时,如遇法定节日、公休假日或寒暑假,均连续计算,不另外增加假期。

篇3:安监局考勤请销假制度

  安监局考勤请销假制度

  1、按时上下班。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手册,每季度集中查阅一次。党组成员的考核日志由局长审阅,其他干部职工由分管领导审阅。

  2、严格请销假。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请事假2天以上、病假3天以上,必须书面申请,并报局长批准;病假3天以上必须出示医院相关证明。

  3、坚持节假日轮流值班。双休日和节假日采取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或接报事故后,必须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经带班领导或局

  1、支队综合科负责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工作;

  2、支队全体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纪律,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3、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一是科室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科长批准,一天以内由分管支队长批准,一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

  二是科长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支队长批准,半天以上由支队长批准;

  三是副支队长请假由支队长批准,并由请假的副支队长告知科长;

  四是支队长请假由市局领导批准,并告知支队科长。

  4、病假应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按上述权限审批。

  5、干部的年休假和探亲假等,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因公外出学习,支队领导以下人员由支队长批准;副支队长由支队长批准报局长;支队长由局长批准。

  7、考勤情况列入考核工作的内容。

  长签字后,方可上报。

篇4:公司请销假制度

公司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席。

  第二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公司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九条 员工与公司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公司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员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公司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以上规定自20xx年6月13日起执行。

篇5:大学生请销假制度

大学生请销假制度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第七条本制度自2014年4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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