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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产假陪产假新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6

天津市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一)

根据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天津市陪产假为:7天。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

广东产假陪产假国家规定(二)

产假:顺产98天难产128天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1、基本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

篇2:炼铁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炼铁厂职工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按照公司"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全员培训"、"着力打造以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的要求,不断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力度,完善职工培训机制,完善和规范各类培训的组织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分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分厂各级各类培训。

第二章部门与职责

三、分厂设立职工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分厂职工教育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为分厂职工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设兼职职教干事。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公司及分厂下达的各项培训任务,办公室必须在干部例会上汇报分厂上月的职教工作情况;

(二)按职工教育领导小组部署,编制全厂职工培训计划和审核各教研责任单位的培训计划;

(三)根据培训计划检查各单位的培训进度,根据实际调整培训计划;

(四)负责检查培训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提出意见;

(五)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和考核;

(六)负责教育基金的管理使用。

五、第一高炉车间、第二高炉车间、原料车间、维修车间、喷煤车间和生产科、设备科为分厂职工教育工作的教研责任单位,按月落实《炼铁厂年度职工教育工作计划》,并在次月1日前上报当月本单位培训台账(一式两份),培训台账包括学员考勤、教师讲义简案、试卷或心得体会(一至三份)、成绩登记表和培训评价表等。如遇QEOM体系等审核检查应按要求提前报送培训台账。

如需新增、变更或取消培训项目或自主开设的(计划外)培训,应于每月1日前上报综合办,由综合办按照审批流程办理手续,并经审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应根据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培训项目,并认真组织培训考勤、授课、评估、考试和计划外培训的现场拍照等。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

六、培训应讲求实效,要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授课,切忌应付。授课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制作电子课件或实物模型。无制作课件(实践环节培训除外)的,讲课津贴减半发放。原则上,高级技师、技师授课以实践为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授课以电化教学为主,理论授课要求制作PPT、PDF或WORD等格式的电子课件,授课结束后,课件统一存入分厂职教资料库。

七、综合办根据培训计划对各培训项目举办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和考核,各车间、科室未按申报要求完成计划培训项目及配套台账的,未按要求完成的,一项考核车间1000元、科室300元,考核主管、分管领导各50元,车间应在经济责任制中加强职工培训工作的考核。培训、评估有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次。

必须加大核心员工的培养力度,突出抓好新进厂人员和高炉工长等炼铁工序五大专业工种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的培训,鼓励一专多能,不断增加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形成一支忠诚度高、肯学习、能创新的核心员工队伍。

等级工程师、中级以上科技管理人员、技师以上技术能手、班组长以上骨干是一个企业的骨干、基石,应积极承担传授技艺的兼职教师培训授课任务。原则上,公司级专家、分厂级专家、聘任的高级职称人员(不含"只聘不增"人员)和高级技师每年授课课时不少于3个课时(已承担导师带徒任务的视同完成额定课时)。未完成额定课时任务的,扣减岗位工资100元/课时;连续两年未完成额定课时任务的,公司级专家、分厂级专家各加扣岗位工资1200元,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低聘中师或技师一年。

综合办公室建立上课台帐,作为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工程师、各级干部的年度绩效考评依据。

八、对违反学习培训规章制度,扰乱职工培训正常进行的以及破坏培训设施的职工视情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参加学习培训的学员必须签到,不得相互代签,如监督不力扣责任车间兼职职教干事30元/次。

(二)学员应准时参加培训,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培训的,应有书面请假条,且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上班时间培训,无故缺课、迟到和早退等违反培训纪律行为的,按照《三钢职工违规违纪处罚管理办法》规定处罚。业余时间参加培训的,无故缺课扣岗位工资100元/天,迟到或早退扣岗位工资50元/次。

(三)在培训过程中,职工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教师的要求,禁止从事上网、聊天、听音乐等和上课内容无关的各类活动;在没有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下,不能随意进出教室;手机应关机或静音,不能在课堂内接打电话。违反以上规定的,扣岗位工资50元/项?次;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的,按扰乱课堂秩序处理,扣岗位工资200元/次。

九、各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都必须组织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考场原则上安排在分厂,无故缺考的一人次扣奖150元。确因特殊原因(例如:职工因铅疗、探亲的)不能参加考试的应进行补考。分厂开展的重点工种、薄弱工种岗位培训、技术比武成绩与职工的奖金、岗位工资挂钩:成绩优秀的给予一定的奖励,不及格人员一人次扣奖50元(其中低于30分的人员一人次扣奖100元;故意交白卷者抵触考试者,一人次扣奖200元),并安排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分厂将对其采取转岗等处理。个别文盲职工可采取口试的方式进行。

十、车间以上单位组织考试,应提前通知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必须派人负责考场纪律的检查及考核,车间应保证有一位车间干部、一位所在岗位工段长参加监考,车间对考场纪律负责,发现违反规定及作弊情况,车间发现由车间自行处理,分厂发现扣责任车间100元/人?次。

十一、职工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一)参考职工进入考室,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稿纸,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胶擦、圆规、三角板(工长考试可带计算器)等。参考职工不准在允许带进考室的任何文具上及其它地方写有公式或文字,违反者按作弊处理。

(二)参考职工必须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字迹要求清楚、整齐。

(三)参考职工在考室内必须保持安静,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案。在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冒名顶替等,违反者按作弊处理。参考职工不得向监考员询问试题的任何内容,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员询问。

(四)迟到三十分钟,不准进入考室,考试三十分钟后,才准交卷退出考室。交卷后不得在考室附近逗留或谈论。考试时间一到,参考职工立即停止答卷并依次退出考室,任何人不准将试题、试卷和草稿纸带走。

十二、各级组织职工培训必须协调好工学矛盾,尽量不在培训中途安排参训职工工作。

第四章学历教育

十三、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一)凡报考人力资源部组织的需占用上班时间的学历教育,必须专业对口,经本人书面申请,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主管科室审查,厂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考;

(二)职工参加业余学历教育学习,提倡专业对口;

(三)职工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公司另行规定的学历教育除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四)经厂长批准,参加各类专业对口的学历教育,还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学历更改手续之后,方可毕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以职教奖励基金管理规定为准)。

第五章附则

十四、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交友、休闲的重要场所,是学院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为加强学生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教育、服务的育人工作,根据《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文明住宿。

1.学生住宿由宿管部门统一安排,按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占床一个月不住者取消住宿资格,其床位由宿管部门收回另行安排。学生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

2.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3.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管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4.学生不准进入异性宿舍。若确属工作需要进入异生宿舍者,须经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办完事后应自觉离开。

5.住宿学生在宿舍禁止留宿外人,严禁留宿异性,不准寄放亲朋贩卖的货物。如直系亲属来访确因夜深在外找不到住处,留宿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来访者的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手续后方可留宿一晚,违者予以适当处罚。违反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警告处分。

6.同学和亲属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履行来访登记手续,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7.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做到按时入舍,就寝、起床。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入舍。无正当理由月累计2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

8.寒暑假原则上不安排学生留校住宿。若确因教学实习或社会实践等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分院同意方可办理留校住宿。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交纳水电费和住宿管理费。

(二)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障学院和学生的财产和人身的安全。

1.未经宿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叫卖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外,并处以罚款。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禁止在宿舍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警告处分。如因违规保管或使用上述物品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者,将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住宿学生要注意保护宿舍安静。晚休、午休和自习时间不准在宿舍内喧哗、歌舞、大声播放音响或收录机、打扑克、打麻将、下棋、玩游戏机、看影碟或电视,不得进行妨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娱乐活动。对有以上违纪现象的学生,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文明住宿,礼貌待人。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5.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房锁匙,严禁将寝室锁匙借给室外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6.住宿学生上课时间,每栋宿舍不留或只留一道门进出,学生携物外出,须凭学生证登记后放行。

(三)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宿舍生活环境

1.寝室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做到一日两小扫,每周一大扫。上午、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2.住宿学生每天应主动整理自己的内务。起床后把床上用品和衣物叠放整齐,其它东西一般不宜放在床上;箱子一律放在箱架上,纸篓、簸箕、扫帚放在门后;自修桌上除摆放学习用品和花瓶、茶杯外,不堆其它物品。

3.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整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严禁从窗口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不准在宿舍内打球,往墙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剩余饭菜倒入卫生间潲水桶内;违者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住宿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衣被要经常洗涤,洗涤后拧干水晾晒在宿舍指定地点。寝室内挂蚊帐铁线不得悬挂衣物或其他物品。

5.自行车进出宿舍不得骑行。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宿舍区车棚或指定区域,走廊、寝室禁止停放自行车,违者将暂扣违章停放的自行车,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确保宿舍财物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使用。

1.各寝室家具等财物的配置标准是:每人配给方凳张、床铺、自习桌、脸盆架、箱架各1位,每室配给电风扇1台,电话1部,其它财物按宿舍条件和学院财务配给。

2.住宿学生要自觉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市场价予以双倍赔偿,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4.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篇4: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纪,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包括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三条学院严禁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严禁煽动、组织闹事,严禁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严禁张贴大、小字报。违者并造成影响的:

(一)为首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含判处缓期执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严重违反公民道德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看、传阅、传播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到校外营业性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容卖淫、嫖娼者,或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公共场所言行举止不当,如衣着不整、男女生搂搂抱抱,勾肩搭背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侮辱、调戏他人,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等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寝室同学留宿异性行为不抵制、不反对、不报告者,给予寝室长及其他寝室成员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内打麻将或参与赌赙者,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因赌赙形成债权、债务一律废除,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具、场所,但未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赌资在3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屡次参与打麻将或赌赙者,勾结校外人员打麻将或赌赙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犯有以上款项所未列举的道德败坏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窃取、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应退出赃款、赃物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200元以上,不足4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400-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作案三次(不论作案价值多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加入偷盗团伙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偷盗、诈骗受过处分,再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犯罪未遂,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进行包庇、窝赃、销赃或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考勤以及其它评选中,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困难补助、评优称号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骗取赞助、擅自举办募捐,骗取活动经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打架斗殴者,除按规定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辱骂,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争执、纠纷):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其中: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者: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后果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勾结、雇佣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参与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教唆者(包括各种有意或无意的挑拨、唆使):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打架双方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次挑起事端者,从重处分;

(八)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者,加重一级处罚。

第八条以暴力或暴力方法相威胁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为抢劫,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100元以上(连续三次以上,不论金额多少)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故意损坏学院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者,除进行相应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院建筑物(包括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或其它公共场所)的墙面上和在桌椅上踏脚印、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践踏草坪,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损坏校园内花木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损坏教室、寝室及其他建筑物门窗、桌椅、家具等设施,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损坏者,加重处罚;

(四)毕业(或结业)离校时,破坏公物或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并通知用人单位: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实验设备、劳动工具、广播通讯设备、图书资料、消防器材、军事设施等等,除按规定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学院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对违章用电和一切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禁止私自拆、接电源和拆修配电设施,违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章使用电器(包括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取暖器、电热毯等)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凡因违章用电引起供电设施严重损坏或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使用三炉一灶(煤油炉、酒精炉、煤球炉、液化气灶等)以及在寝室内点蜡烛者,除没收上述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或两次以上违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凡因使用明火或违章用电而引起的火警、火灾等灾害性事故的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以下数额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7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8-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或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一学期旷课时数达到所修课程时数三分之一者,除按以上规定给予处分外,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八)对无故不参加劳动、军训,按一天旷课6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按一次旷课2学时计算;

(九)擅自离校者,离校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早锻炼、晚自习缺勤一次按旷课两学时计算;

(十)旷课或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作弊者,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在当天全校通报;

(三)累计两次舞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不讲公德、公共意识淡薄的学生,学院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对下列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自习(学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和教室下棋、打扑克、吹拉弹唱以至影响他人学习与休息,经劝阻不改者,没收有关活动器具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对擅自在教室、实验室举办各种娱乐活动的组织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三)在教学楼、图书馆内、宿舍楼内、校园主干道上打球、踢球者,经劝阻不改者,除没收运动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随地乱倒水、乱扔垃圾(包括向宿舍过道、楼道口、窗外倒水、扔垃圾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加重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会场、影剧院、餐厅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自我约束能力差,缺乏自律观念和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以及其它违反校纪者,学院在加强教育与管理的同时,对以下不良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只穿内衣内裤或穿拖鞋进入教室、阅览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未经值班人员允许,男、女生不得互串宿舍,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从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或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酗酒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辱骂或恐吓他人,经制止、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转借学生证、校徽、身份证、火车票优待证等证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参与传销等非法经商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内饲养各类宠物,屡教不改者,没收其宠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就餐不守秩序、插队、捎带、拥挤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顶撞辱骂值周人员,不听劝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私拆、损坏、藏匿他人信件、邮件,破坏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五)违反学院消防、用水、用电管理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失火或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在教学实践、实习实训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通宵上网,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八)打骚扰电话等骚扰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九)违反校规校纪,尚不够处分的,给予通了批评,累计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威胁、恐吓、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除分;

(二)为了学业成绩、评奖、评优对教师、干部、工作人员行贿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三)袒护违纪人员,或为其作伪证,或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藉处分;

(五)阻碍甚至拒绝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六)在办理学生证、火车优待凭证等证件中弄虚作假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藉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一学期内受到两次校或分院通报批评,或在校期间受到三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事项:

(一)在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如确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同一违纪行为适应本条规定不同条款时,处分就重不就轻;

(三)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不交待错误者;

2.在校期间有二次以上违纪者;

3.受过纪律处分者;

4.原已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如再次违纪者。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能主动坦白认错且检讨深刻者;

2.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者;

3.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且又属初犯者;

(五)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悔改表现差或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七)本规定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以下"不包括本数(本级)。

第十八条处分的程序:

(一)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分院研究决定。公布前报院学生工作处统一备案,由学院发文;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本人签字后的调查结论材料报校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三)对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由分院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所有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其中涉及政治问题的,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四)其中涉及到本规定第三至第九条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关条款的,由保卫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在二、三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结案报告通知有关分院和学生工作处,然后按本条(一)、(二)、(三)程序处理;

(五)对学生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分院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进行调查,在查清事实基础上,相关分院应在三天之内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备案或审批。涉及到几个分院的学生违纪,各相关分院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做到实事求是,不偏袒,不护短,提出公正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学院主管职能部门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就学生处分事项提请学生所在分院进行研究或复议,意见不一致时,呈报分管院领导决定;

(七)处分决定均以学院行政名义发文,并归入档案馆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必要时由学院张榜公布。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分院负责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将处分情况通报学生家长。各分院应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及善后工作;

(八)学生违纪处理文件由学院统一印发。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教育的时效性,在学生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有权对记过以下处分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做好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公正、适当,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后,学院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复议。

第二十一条学生纪律处分不得撤消,确属错误处理的除外;如果经审核发现属处罚不当(过重)的,应当责令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变更处分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必须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保卫处协助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分院、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学生须认真学习本规定并积极参与监督,对违纪学生或不执行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可以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学院全体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共产党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篇5: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

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在学院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文等)的学分不得以

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编级

第二十条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

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院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条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凡已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之前相应课程有补考的,可免予毕业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补考通过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第五节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分院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在公共课兼容的情况下,最迟不超过第一学期,可以转相关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因转专业需要转分院,应经转入、转出分院的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我院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二次转学的;

(四)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节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四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xx旅游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二条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校层次以上(含同层次)的高校修读课程,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七条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50%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符合退学条件1-6项的学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之后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制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院依相关工种实际要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一种相关专业的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标准学制年限之后三年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一学期内经补考、重修、毕业作业重做、补实习合格的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中职和技校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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