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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2

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厂特种设备管理,确保生产装置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炼化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暂行)》及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度的具体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四)《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

(五)《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

(六)《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1-2009);

(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八)《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G3001-2004);

(九)《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2006);

(十)《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

(十一)《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

(十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08);

(十三)《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

(十四)《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D5001-2009);

(十五)《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T7001-2009).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特种设备,具体目录如下:

(一)锅炉:承压(蒸汽、热水)锅炉。

(二)压力容器:指固定式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等,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

(三)起重机械:各类(固定、移动式)起重机械。

(四)电梯:各类客梯、货梯等。

(五)压力管道。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主管副厂长职责:

(一)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和炼化公司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到期需要延检的特种设备的手续。

(三)负责组织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动科职责:

(一)机动科是全厂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全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并检查落实。

(二)负责全厂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的审核、编制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登记注册及检验的对外协调等工作。

(四)负责审查、上报到期特种设备的延检工作。

(五)负责全厂锅炉、Ⅲ类压力容器、电梯台帐的建立。

(六)在厂主管领导的组织下,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调查,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原因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条安全环保监察科职责:

(一)负责监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二)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

(三)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使用单位(生产车间)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设备技术档案及安全附件台帐。

(四)负责向机动科上报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检验计划,协助、配合检验单位完成检验工作。

(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负责填写本单位到期需延检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审批单,上报特种设备延检期间的风险评价及风险消减措施。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采购特种设备时必须选择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资质的厂家。招标办在选定特种设备投标单位时,必须经机动科企管科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对于按照单一来源采购的特种设备,机动科在审批单一来源采购计划时应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厂家资质进行审核,在机动科、企管科备案。

第十条特种设备进厂时,供应科通知机动科、档案科、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制造单位(供应商)必须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书等文件。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时,必须确保该单位具有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资质,并且获得机动科、企管科等相关业务科室的审查确认。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在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安装、大修、改造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天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大修、改造过程,必须经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机动科应当向延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具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机动科应当建立全厂特种设备台帐。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四)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履历卡(即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月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

第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电梯的管理:

(一)电梯的使用管理与日常维护保养应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电梯的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二)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且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四)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第四章特种设备检验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提前向机动科提出定期检验请求,机动科负责统一申报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编制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并上报机动科。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延安市或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相关规定检验。特种设备的使用及检验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

(一)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6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其安全附件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

(二)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周期按其等级及《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压力管道的检验周期应符合《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

(五)起重机械的检验周期应符合《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在用电梯的检验周期为一年,应符合《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特种设备未检验、超过年检期限、或检验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检查及考核

第二十七条机动科对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档案管理、特种设备操作证的管理、大修及年检计划等内容作为检查内容,按照《延安炼油厂设备管理月度考核细则》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机动科负责解释与监督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延安炼油厂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延炼发〔2010〕6号)同时作废。

附表:1.特种设备台帐(厂内车辆)

2.特种设备台帐(吊车)

3.特种设备台帐(固定式起重设备)

4.特种设备台帐(电动葫芦)

5.特种设备台帐(电梯)

6.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7.压力容器(普查)注册登记表

8.压力管道(普查)注册登记表

9.压力管道台账

10.压力容器定期点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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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

2、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小组,要有负责人,有安全管理人员。

3、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相信群众,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5、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近代装置及有关附属食品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要制定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有上岗证,无证不得上岗。

9、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培训。

10、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堆积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

12、安全管理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或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3、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发生事故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必须要负有法律责任。

篇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根据国务院令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基本都发生在使用过程中,因此,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特种设备的管理重点。本书中所指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就是指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使用过程的管理工作。

1特种设备的选购

特种设备的选购,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有关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人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是否附有以下相关文件: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1)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

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如下项目的检查,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①安全附件;

②安全保护装置;

③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

(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1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篇4: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

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

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

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

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

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注重自身建设,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检验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或有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发证机构将酌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到期,应在一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经考核成绩合格即换发检验资格证件。

检验员证件每五年一换,每年年审一次。由所属检验机构出具年审申请并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第十三条检验员应注重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关文件、检验细则和检验工艺,努力提高检验质量和自身素质。

第十四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检验机构应接受同级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每年对各级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考核一次,考核内容包括:

㈠质保手册的执行情况;

㈡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现行法规、国家标准的执行情况;

㈣检验人员资格管理;

㈤检验质量(抽查检验报告);

㈥被检单位意见反馈;

㈦同级监察机构意见反馈。

第十七条对在监察过程中发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监察机构将对其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5: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2)超载不吊。(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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