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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5

职业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纪校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xx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形成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奋勇争先的时代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

件,按期到招生工作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院请假,并附请假事由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

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

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内无法达到健康标准的,取消入学资格。但短期治疗可达到的,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是否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及时缴费并持本人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在学院规定日期内到教务处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第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凡修完一门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的成绩后,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的评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并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成绩的优劣依据学院《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有关条款,通过计算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学期、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来确定,由教学管理部门载入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管部门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必修课、核心课的学分不得以其他课程的学分来替代,但限选课和任选课,在符合学年学分制试行办法规定的学分结构内,可以互相替代,学生毕业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社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作业(设计、论文等)的学分不得以

其他课程学分代替,如上述课类考核后不及格,由考核教师提出补考办法和意见,由学院教务处统一组织补充实习或重新撰写,直至取得相应学分为止。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按规定程序选修课程。一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中途退选或改选其他课。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旷课和无故缺席。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以考试不及格论处。

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的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分院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许参加正常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分院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编级

第二十条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当学年必修课与限选课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每学期少于规定学

分选课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学院决定将其编入适宜的年级。

第二十二条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根据其学习情况编入本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发生留级现象时,学生已学过的课程并已取得该课学分的,不再重修。

第四节重修与补考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不含50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重修可以跟低年级该课程学习,也可参加学院组织的重修班学习或在教师辅导下自学。跟班重修、自学重修和组班重修均由教务处单独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五月份和十二月份。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成绩以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同一门课程重修的次数不超过2次,最迟重修取得的学分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学制毕业时间后的三年。

第二十九条若学生考核成绩在50―59分之间,必须补考该门课程以取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条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于下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内补考一次,学籍档案注明"补考"字样。

第三十一条申请缓考课程必须参加补考以取得学分。

第三十二条毕业前举行一次总补考,即凡学习期间经补考仍未及格的全部课程将进行总补考。凡已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的学生,如之前相应课程有补考的,可免予毕业前总补考,该门成绩按及格记入成绩册。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评定。补考通过则计算学分,否则按重修处理。

第五节转专业、转分院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院尊重学生在招生报名时所选择的专业。一般而言,新生必须在第一学期军训结束前,根据学院的专业设置情况,分别选定一个专业方向。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后,经过学习实践和本人深思熟虑的思考,部分学生一定要改变原来的专业,应经分院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在公共课兼容的情况下,最迟不超过第一学期,可以转相关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因转专业需要转分院,应经转入、转出分院的院长审核,院领导批准,招生处、教务处、学工处备案,方可办理。

第三十六条经我院注册的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二次转学的;

(四)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六节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参加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计。

第四十条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按照《xx旅游商贸学院学生违纪处罚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四十二条学生经批准,可以在本校层次以上(含同层次)的高校修读课程,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分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五条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学生,当年所缴应缴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和助学贷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七条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需要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分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并附带相关证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三)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八节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学期不及格课程学分超过标准计划学分的50%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三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五)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符合退学条件1-6项的学生,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家长签署意见后,由班主任、分院院长提出书面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批准。所有退学的学生名单均将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应在处理文件颁发之后一周内

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并通知该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第九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四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制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

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并通过学院依相关工种实际要求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且至少取得一种相关专业的技能证书,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标准学制年限之后三年内),修完教

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一学期内经补考、重修、毕业作业重做、补实习合格的学生,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中职和技校学生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积极响应国家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我校将长期开展创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青年”及“五心”教育活动,培养学生尊纪守法的观念、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审美情趣。根据当前社会形势和学生现状,为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特将学院的有关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您:

一、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周六中午放学后学生可以请假回家,但须经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持请假卡方可离开学校。学生到家后,请家长在请假卡上签字,确认学生真正回到家中,周日学生返校后请假卡由辅导员收回并进行检查。请家长配合学校工作,以确保学生的安全。

二、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两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沉溺网吧

2、不准跳学校围墙外出

3、不准喝酒、赌博

4、不准偷窃、诈骗或损坏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5、不准带头起哄或打架斗殴

6、不准私藏、携带管制刀具

三、学生在校期间,凡违反以下纪律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校并与学生及其家长签订协议;累计三次者,责令退学。

1、不准穿奇装异服(如男生不准穿文化彬、红色衣服、印花衣服、大喇叭裤,女生不准穿超短裙、不准穿鞋跟过高或鞋底过厚的鞋)

2、男生不准留长发(只准留学生头)

3、不准染彩色头发(染黑发除外)

4、不准谈恋爱

5、不准吸烟

6、不准佩戴首饰

四、凡毕业时处分未撤消者,不准毕业,同时,学校不安排就业。

五、新学期开学时,学校将对学生的服装、发型等进行全面检查,凡着奇装异服、留长发、染彩发、佩戴首饰的学生不准进入校门。

家长同志,为确保您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把您对孩子成人、成才的期望化为现实,希望您密切配合学校的工作,充分利用假期时间,结合学生的表现,针对孩子的实际,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让我们共同把孩子培养成为有道德、懂礼仪、守纪律、爱学习、爱劳动,既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壮的体魄,又能熟练掌握技术技能的合格人才。

篇3: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考勤

第十一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四

)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免修、自修、重修与辅修

第十九条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手续并参加免修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可根据修业情况并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辅修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其他专业。具体见《延安大学学分制辅修制管理规定》。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

(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

(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拟毕业时间的学期初提出毕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同意后,按当年预计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

(三)毕业生须参加新华社、省教育厅组织的电子图像信息采集。

第五十二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类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就业与离校

第五十九条毕业生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就业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信守承诺。具体见《延安大学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十条毕业生在办理完学费、图书、财产、设备等毕业离校手续,并将离校清单送交学生处后,方可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就业报到证及档案等相关手续。

离校清单以相关部门加盖公章为准。在规定的相关部门中,有任何一个部门手续未清理,将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已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学生,原则上三天内离校。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一周离校,超过一周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图书借阅等相关生活、学习条件。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延安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教务处、校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条例(暂行)》。

第六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制止。

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第六十九条学生出入校门须自觉佩戴校徽或出示证件,遵守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七十条爱护公共财物。图书馆、阅览室、教室、实验室、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设施是国家财产,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凡损坏者,须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延安大学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及《延安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十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管理制度,服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为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学生宿舍不得随便留宿外人。确需留宿者,必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报保卫处备案。有关规定详见《延安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三条学校根据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鼓励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身体锻炼、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每年十月份评选一次“三好学生”进行表彰奖励。

对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对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可分别授予单项荣誉称号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每年与“三好学生”同时评比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见义勇为、舍已为公、勇于救人、拾金不昧等其它高尚行为或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可由有关部门报学校审核批准后,予以通报表彰或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均填写登记表,装入本人的档案。

第七十五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十六条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七十七条凡违犯延安大学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九条犯有第七十七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十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成绩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八十一条学生犯有第七十七条第1-7款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十二条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

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三条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八十六条教务处、学生处是我校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它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八十七条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由校务会审定。

第八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八十九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十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十一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十二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十四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六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七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4:S小区内小学外来人员和学生管理规定

小区内小学外来人员和学生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有效控制外来人员和对学生的管理,保证校正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城实验小学安全员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找学校领导(校监、校长)的来访人员,问其来访人姓名、到访事由后打电话联系。

3.2市区级单位和其它学校领导到校,在出示有效证明并与校办公室联系后,方可进入校内。

3.3学生家长来访,需联络该生的班主任,经班主任同意后,并告知方位。如教师和学生在上课时,劝其在接待室等候,学生家长进入学校无须登记,但须核实。

3.4到校办理转学或插班的人员,需与学生处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3.5到校参加培训的人员需出示学员证方可进入,到校咨询培训内容需与培训中心联系,同意后方可进入。

3.6对学校施工单位、招投标的人员来访,与校行政后勤责任人联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3.7来学校应聘、联系业务的人员经校办公室相关人员确认后,获得同意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3.8到校装修人员,,由校方出据装修通知书。三日内完成的,装修人员凭有效证件领取出入证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离校时出入证交回,超过三日装修需到管理处申请办理装修手续,交装修押金,办装修证进入学校。装修完工后,交回出入证退回押金。

3.9在校教师亲属来访时,需进行详细登记,并在当晚21:30前劝其离校。不听劝告进行登记并上报校领导。

4.0学生的管理:

4.0.1学生出入要严格按教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确定的可直接与教务处联系。

4.0.2学生在上课期间离校,必须要有班主任和教务处同时签名的请假条。

4.0.3中午学生离校必须凭离校证或经班主任和教务处同时批准的请假条。

4.0.4星期一上午7:30分和星期二至星期六上午7:50分及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14:00分以后到校学生必须进行登记。

4.0.5学生生病请假要有班主任及校医出据请假条方可放出。

4.0.6学生家长带学生外出,需出示请假条或打电话与班主任核实后方可放出。

4.0.7在深圳气象台悬挂三号风球或红色暴雨信号时,学生离校需经教务处或校长同意后方可放行。

4.0.8学生整个班级或年级离校需与年级组长和校领导核实后方可执行。

篇5: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系部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因病或者有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10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处理。

  各系部在开学后第2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二节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 本科生基本学制4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专科生基本学制3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

  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学籍注册。

  第十二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各类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

  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

  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

  公共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

  选修课不及格不安排补考,不记成绩,无学分。公共选修课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选修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选修课学分要求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照专业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除必修课外,1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2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予以停开,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的方式进行。

  每学期考试课程门数按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时,应当报请教务处批准。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分为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90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分),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即60分以下)记分。

  第十七条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上某些项目者,由本人申请,院卫生所出具证明,经体育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记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二十条 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学完的1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1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重修规定:

  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1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学籍表均按60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具体收费标准依照《XX省教育厅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件执行。

  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原考核成绩不再记载。

  第二十二条 缓考、旷考规定:

  学生在考试或者补考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持院卫生所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应当申请重修。

  学生旷考,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同一学期旷考或者在院学习期间累计旷考达3门次(含)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免修规定:

  鼓励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免修,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审查、所在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以不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申请在课程开设前提出。但实习、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选修高年级的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备案,在教师指导下进行。考试合格即取得学分并记载成绩,考试不合格不记载成绩,以后再修。

  第四节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六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节课为1学时,每16学时为1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1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外,如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专利,可奖励两门相关的选修课学分;如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取得专利或在全国性期刊上发表论文,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在学院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由本人申请并经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可酌情奖励一定的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的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90~100 5 4
85~89 4.5 3
80~84 4
75~79 3.5 2
70~74 3
65~69 2.5 及格 1
60~64 2
0~59 0 不及格 0

  第三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审查合格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的具体规定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6周的;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限(因病休学未治愈者,经院卫生所证明,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由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一经批准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在1周内办理完休学手续离校,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发生任何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二)休学前取得的学分,复学后仍然有效;

  (三)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回校上课,擅自回校上课所取得的学分无效,不予记载。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复学前1周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批准后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治疗痊愈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期中间不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果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学籍1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七节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考核不合格学分达到或超过16学分的;

  (二)自入学起课程补考、重修后不合格学分累计本科生达到或超过25学分的,专科生达到或者超过22学分的;

  (三)凡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旷考累计达3门次及以上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两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XX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手续办理由学生所在系部填写《退学处理表》,连同有关证明文件,由所在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学生处备案,学生持批准表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院。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 凡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学生可申请试读。试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可申请办理试读手续;

  (二)试读原则上只有1次,试读期最长为1年,试读期间无学籍;

  (三)试读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不合格课程,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全部合格,方可恢复学籍,所试读的课程经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10学分者,停止试读;

  (四)试读期间有违纪现象者,即终止试读;

  (五)试读期间,若学生随原年级修读一些课程,应当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按旁听处理;

  (六)试读期间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达到退学规定时不予学籍处理,可参加正常的补考和重修。经补考和重修后仍不合格的课程连同第二学期不合格的课程累计达到退学规定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经批准选读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学生,在学习期限内修完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相应证书。

  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培养方案为依据。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未取得注册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在校学习满1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XX理工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查后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学位等具体要求和相应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分别见《XX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XX理工学院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同学交往应当做到文明礼貌、举止得体。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XX理工学院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禁止学生在校内打麻将。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体育团体来校演出、比赛,应当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在校内不得擅自从事经商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生对国家政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有关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和当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注意安全,不得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或者从事其他无安全保证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招招生考试。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结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所在系部和学生工作处;结婚的学生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院不给结婚的学生提供条件。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依据《XX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

  第七十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XX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学生申诉按照《XX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行为管理执行本规定。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的行为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XX理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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