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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4

临时工管理制度(一)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内容

2.1因生产需要使用临时工时,用人单位应提前申请报公司综合部,经批准后方可雇用。

2.2雇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及本地临时居住证。

2.3临时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劳动纪律、保密及安全生产知识教育。

2.4必须与雇用的临时工签定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注明安全责任。

2.5临时工必须遵守公司内各项管理规定,不得随意串岗。

2.6临时用人单位负责临时工的日常管理,其它有关管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工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结果通知公司综合部及有关部门,罚款可直接从雇用临时工单位扣除。

2.7临时工不得进入公司安全重点部位、要害部门,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审查批准,并按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2.8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的临时工,经教育不改者应解除雇佣关系。

临时工管理制度(二)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临时工管理制度(三)

一、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时,除按时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保卫处审查备案。

二、审查同意后,须填写外来人口登记表及花名册一式两份,并交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三张,身份证复印件,凭花名册发放临时出入证。

三、凡来校施工的包工队必须把所有的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具造册报保卫处备案,完工离校时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觉接受保卫处检查。

四、包工队要确定一名治保员,负责本队的治保工作。

五、临时工、民工、包工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除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六、凡包工队不按安全规程操作,使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无法保障及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保卫处有权通知立即停工。

七、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器取暖、做饭,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并没收违规使用的电器,造成事故的,按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八、未经许可,严禁在校内随处堆放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严禁在校内焚烧垃圾及其它杂物,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经发现,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严禁在教学、办公、休息区域嬉耍、打闹及其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违者处以50---100元罚款。

十、建筑施工及车辆噪音应尽量避开学生上课及师生休息时间,确因工作需要的须呈请院领导批准。

十一、施工车辆必须凭保卫处核发的通行证入校,不得随意乱停,严禁在校园内鸣喇叭;严禁在校内练车及其他违反学校交通管理秩序的行为,违者处罚50――100元。

十二、使用单位和分包工程负责人,要积极主动地配合保卫处搞好治安。对于积极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包庇、容留违法犯罪分子的人员,依据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十三、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所用各类人员的遵纪守法及安全教育,对违反校纪校规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篇2:指挥部聘用临时工勤人员管理办法

1、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工勤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及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聘用。

2、对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根据岗位和职责要求,按月考核,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解聘。

3、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临时工勤人员,指挥部与其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应涵盖聘用双方的责权利,聘用期内无正当理由双方不得随便更改合同。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办理续聘手续。

5、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在聘用期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指挥部的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的,指挥部有权及时解聘。

6、聘用的临时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维护学院利益。

7、其他方面按聘用合同管理。

8、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办公室临时工管理办法

为加强临时工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奖优罚差,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办公室工作健康、高效、规范开展,根据《**检察分院机关办公室工作制度》及分院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工指办公室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包括打字员、保洁员。临时工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二、遵从办公室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准时完成,不得拖延、积压。对交办的临时工作能够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三、听从安排,服从指挥,服从管理。遵守分院和办公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流程,按照办事、办文规则执行。

五、爱护公共财产,不浪费,不化公为私。因过失或故意使单位遭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六、注意品德修养,戒除不良嗜好。举止文明礼貌,待人接物态度谦和,热情大方,不做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行,维护单位良好形象。

七、尽忠职守,保守工作秘密。

八、薪酬:实行月薪制。按照分院财务规定每月定期发放工资。

实行绩效工资。每月进行考核打分,按照办公室临时工考核办法执行,95分为合格,得分在95分发放全额工资;低于95分,每低1分扣发10元;高于95分,每高1分奖发10元工资。

九、未尽事项按照分院相关制度执行。本规定从2006年1月执行。

篇4:民工临时工安全管理标准

1、本厂因工作需要,雇佣民工、临时工从事生产和非生产劳动,其工作活动范围在生产现场的应对这些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使用零散民工、临时工应由用工部门填写使用申请登记表,将用工任务、范围、人数、期限及带领人等填写清楚报劳资部门审批,严禁私雇劳务。

3、对于进入生产场所工作的民工、临时工必须由安监部门和用工部门进行三级安全知识教育才准予进入现场劳动。在工作开始前,负责人必须对民工、临时工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在交代任务的同时,应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及可能出现的危害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及紧急处理措施,在工作中要对民工、临时工的行为经常检查,纠正其不安全行为,必要时停止其工作,负责人因故暂时离开,应交代工作注意事项,并指定临时负责人。

4、在生产现场的民工、临时工,应遵守厂规、厂纪,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操作和乱动设备,严禁流动吸烟、动火。本厂各级领导、工作人员、运行值班员,有责任制止民工、临时工的不安全行为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

5、对在生产现场的零散民工、临时工,使用部门或承包单位应按需要发放必要的劳保用品。

6、对从事非生产劳动的民工、临时工的工伤事故统计,按劳动部的规定办理,不统计为生产事故,但安监部门有责任参加事故调查。

7、在生产岗位使用民工、临时工,其工作范围仅限于技术性不高的辅助岗位。

8、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集控、输煤、除灰主控等重要设备运行岗位上独立操作和顶岗工作。

9、禁止安排民工、临时工在主要的堆取料机、堆煤机、扒煤机等大型机械上操作和顶岗。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工作者,须符合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10、对分散到部门班组等从事检修工作的民工、临时工应按厂规定进行三级教育,不允许担任检修项目的负责人。

11、对安排在生产岗位及分散到班组从事检修工作的临时工,在工作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做为本厂电业生产事故统计上报。

篇5:企业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规范外用工管理的程序,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和杜绝或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招收外用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雇用,谁管理”,“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承担起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保护企业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协调方式和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企业雇用外用工(队)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经济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审查外用工(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经营范围;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安装企业资质等级证明书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该队伍的合同签订人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该队伍特殊工种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该队伍外来劳动力持有外来人员就业证卡,手续完备方可签订合同。

2.双方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作为主体合同的首要附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四、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严格履行如下手续:

1.企业招用外来劳动力为临时工,必须领取外来人员就业证、卡。

2.上岗前必须由企业按岗位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安技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并发放“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

3.凡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电工、电气焊工、司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劳动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厂安技部门发放的“厂内临时工安全操作证”方可作业。

4.凡长期使用的临时工(指3个月以上)必须到区劳动局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领取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分别保存。

企业持《临时工劳动合同书》和“临时工签证表”到区劳动局办理《临时工安全操作证》的发放手续。

五、企业中各用工部门对经审查批准使用的各类外用工(队)及临时工,必须及时向厂安技部门备案并报送手续复印件,企业安技部门必须随时掌握本单位外用工(队)和临时工的来源、人数、用工项目、用工期限和安全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建立外用工、临时工安全管理档案。

六、企业安技部门及用工部门要加强外用工(队)临时工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甚至处罚。要加强外用工、临时工的住宿管理,制止违章取暖和用电,防止一氧化碳中毒和触电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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