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4

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一)

第一条基本要求:

1、装有软驱的微机一律不得人网;

2、对于联网的计算机,任何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从网络复制软件或文档;

3、对于尚未联网的计算机,其软件的安装由电脑室负责;

4、任何微机需安装软件时,须由相关专业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经经理同意后,由电脑室负责安装;

5、所有微机不得安装游戏软件;

6、数据的备份由相关专业负责人管理,备用的软盘由专业负责人提供;

7、软件在使用前,必须确保无病毒;

8、使用人在离开前应先退出系统再关机;

9、任何人未经过他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电脑。

第二条监管措施:

1、由电脑室指定专人负责电脑部管辖范围内所有微机的病毒检测和清理工作;

2、由电脑室起草防病毒工作计划(含检测周期、时间、方式、工具及责任人),报电脑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3、由各专业负责人和电脑室的专门人员,根据上述作业计划按时(每周最少一次)进行检测工作,并填写检查记录;

4、由电脑部经理负责对防病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硬件保护及保养

第三条基本要求:

1、除电脑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微机或相关的电脑设备;

2、硬件维护人员在拆卸微机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静电措施;

3、硬件维护人员在作业完成后或准备离去时,必须将所拆卸的设备复原;

4、各专业负责人必须认真落实所辖微机及配套设备的使用和保养责任;

5、各专业负责人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用的微机及外设始终处于整洁和良好的状态;

6、所有带锁的微机,在使用完毕或离去前必须上锁;

7、对于关键的电脑设备应配备必要的断电继电设施以保护电源。

第四条监管措施:

1、各部门所辖微机的使用、清洗和保养工作,由相应专业负责人负责;

2、各专业负责人必须经常检查所辖微机及外设的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奖惩措施

电脑部决定将电脑的管理纳人对各专业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凡是发现以下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追究责任:

1、电脑感染病毒;

2、私自安装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3、微机具有密码功能却未使用;

4、离开微机却未退出系统并关机;

5、擅自使用他人微机或外设并造成不良影响;

6、没有及时检查或清洁电脑及相关外设。

第六条凡发现由于以下情况造成硬件的损坏或丢失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如数赔偿:违章作业;保管不当;擅自安装、使用硬件和电气装置。

第七条电脑部将根据检查的结果,按季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的专业负责人和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附则

第八条本制度中所涉及的电脑设备,包括电脑室电脑设备及由电脑室负责安装的在其他部门的电脑设备。

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二)

1、计算机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爱护机器,了解并熟悉机器性能,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及相关外设。

2、掌握工作软件、办公软件和网络使用的一般知识。

3、无特殊工作要求,各项工作须在内网进行。存储在存储介质(优盘、光盘、硬盘、移动硬盘)上的工作内容管理、销毁要符合保密要求,严防外泄。

4、不得在外网或互联网、内网上处理涉密信息,涉密信息只能在单独的计算机上操作。

5、涉及到计算机用户名、口令密码、硬件加密的要注意保密,严禁外泄,密码设置要合理。

6、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不得接入内网,不得操作、存储机密文件、工作秘密文件。

7、非本局计算机不得接入内网。

8、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互联网使用的管理规定,严禁登陆非法网站;严禁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炒股等,违者按违纪处理。

9、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计算机安全教育,增强全局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觉性。计算机进行经常性的病毒检查,计算机操作人员发现本科室的计算机感染病毒,应立即中断运行,并及时消除。确保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工作。

10、每日上班准时开机,登陆本局内部办公窗口,查看通知、任务、公文等信息,下班后准时切断电源。

篇2:市发改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市发改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确保信息网络安全、高效、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柳保(2010)9号《关于在全市开展保密计算机违规联接互联网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委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法规及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非法活动,不得利用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研制、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包括便携式计算机)上互联网。

第五条装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原则上只能在委机关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必须将涉密信息全部转出便携式存储设备存放在机关。

第六条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七条计算机网络插头和接口,必须标明字样,严格区分,按规范安装,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删除或更改与网络系统有关的设置,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

第八条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使用计算机起草、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文件、材料,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

第九条建立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十条各科室,应当造册登记,切实加强软盘、磁带、光盘、移动硬盘等信息媒体管理。存储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媒体,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文件的保密规定进行管理,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信息媒体应及时销毁。

第十一条报废、维修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和信息媒体,须交委办公室按保密规定统一处理,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十二条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备份。根据需要与存贮环境,重要信息要定期(半年至二年)进行循环复制三份分处存放,并注意防止因静电、电磁干扰等原因导致信息丢失。

第十三条做好计算机日常维护工作,严格查毒杀毒,发现病毒及时清除,确保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妥善保管和使用计算机CA认证系统密钥,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口令秘密。密钥被盗或遗失,应及时作废,重新分配。

第十五条文印室计算机管理。文印室的计算机由打字员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文印室的计算机,如需用扫描仪应自带U盘在外网计算机上操作直接将文件存入自带盘中,严禁扫描、传输有密级的文件。严禁外单位人员进入文印室。

第十六条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由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委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规和政策,审定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和检查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

(三)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系统安全保密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保密培训,严格审查和考核。

(四)研究、解决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委办公室和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本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信息安全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各科室切实加强对本科室的保密知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委信息安全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泄密的,将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制度措施,强化技术防范,不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有效监督。

第四条?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

(二)研究解决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三)对发生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泄密事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保密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的编制及实施工作;

(二)监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

(三)组织开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项检查和技术培训;

(四)参与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风险评估、分析及安全保密策略的制定工作。

第六条?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建设规划、方案、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二)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措施的落实及运行维护管理;

(三)负责建立、管理信息设备台帐;

(四)负责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策略的制定、调整、更新和实施;

(五)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分析,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建议,并编制安全保密评估报告;

(六)开展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技术检查工作;

(七)涉及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批;

(八)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应结合工作实际设定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安全保密管理员、安全审计员,分别负责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工作。“三员”的权限设置应当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安全保密管理员与安全审计员不得由一人兼任。

没有涉密信息系统,只使用单台涉密计算机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保密管理员。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对涉密人员的要求;

(二)熟悉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各项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熟练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四)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上岗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

第三章?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

第九条?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进行,安全保密设施必须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十条?建设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在方案设计前,由保密委员会根据所建系统拟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确定保护等级。

第十一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设计应当选择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方案按照建设系统的对应密级进行定密和管理。建设方案完成后,由保密办报请上级保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并备案。

第十二条?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措施。系统集成、综合布线、系统服务、系统咨询、软件开发、工程监理等,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资料应当根据需要控制发放,并做出登记。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登记如数收回。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所采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必须选用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检测报告中所描述的适用范围及其有效期。

第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的测评工作统一由集团公司保密办委托国家涉密信息系统测评中心兵器分中心实施。

第十五条?涉密信息系统经测评完成,取得涉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报告后,由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保密办正式提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书》,并经集团公司保密办审核批准后,报相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领取《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新建涉密信息系统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经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在未取得《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前,不得投入使用。在正式运行之前,不得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系统在设计、评审、施工及验收过程中发生失泄密事件或因有关工程信息资料泄露导致涉密信息系统防护措施失效、削弱的,属于建设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其他环节责任的,由相关环节负责人负责。

第四章?信息设备台帐与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建立信息设备总台帐,内设机构或部门应当相应建立二级台帐。信息设备台帐可按以下类别分类:

(一)计算机,包括服务器、用户终端;

(二)网络设备和外部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网关、网闸、VPN设备、打印机、制图(绘图)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外接式)等;

(三)安全保密产品,包括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密码产品及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检测、边界防护和电磁泄漏发射防护等产品;

(四)移动存储介质。

第十九条?各类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机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型号、密级或用途、操作系统安装日期、硬盘序列号、IP地址、MAC地址、使用情况等;

(二)网络设备和外部设备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型号、使用情况等;

(三)安全保密产品管理台帐:责任人、名称、型号、检测证书名称和编号、购置时间、使用情况等;

(四)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台帐:部门、责任人、名称、编号、序列号、密级或用途、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信息设备台帐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并建立、健全信息设备从配置到销毁全过程的报告、审批和定期核验机制,确保信息设备台帐能够适时、准确的反映信息设备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对信息设备进行标识管理。设备标识由公司统一制作。

标识内容应与台帐信息的主要内容相符,并保持完好。不得故意损毁、涂改、撕揭或擦除。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服务器、用户终端、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安全保密产品等,应当根据其处理和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或主要用途进行标识。标识应当粘贴在明显位置,并与涉密信息的存储部件相关联。

移动存储介质如无法粘贴标识的,可以采取不可擦除的方式标注。

第五章?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

(二)严禁使用连接国际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及其它非涉密计算机存储、处理涉密信息;

(三)严禁将涉密计算机接入内部非涉密网络。

第二十三条?涉密信息系统经安全保密技术测评,并正式投入运行后,如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和负责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一)涉密等级;

(二)连接范围;

(三)环境设施;

(四)主要应用;

(五)安全保密责任管理单位。

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测评和审批。

第二十四条?外部信息导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应当通过中间转换机或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安全可靠的信息交换措施进行。使用中间转换机转换信息的,中间转换机应当按涉密和非涉密分别设立,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第二十五条?涉及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设备,应当由单位统一选配,统一安装,严格控制,规范使用。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无线键盘、无线鼠标、无线网卡、无线路由器等具有无线功能的设备或产品。

第二十七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其相应密级采取对应的身份鉴别、数字签名、访问控制、安全审计、信息加密、数据保护、介质管理、防违规外联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服务器、用户终端应当设置相关安全策略,设置原则是:关闭全部共享、与应用无关的所有端口、服务、链接和系统授权。

第二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定期对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措施进行查验,并及时更新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样本库。更新周期为:涉密信息系统不超过3天,单台涉密计算机不超过15天。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建立统一的补丁程序分发安装机制,在补丁程序发布后3个月内及时安装,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对不能安装系统补丁程序的非正版操作系统,应当更换操作系统。

第三十一条?下列事项必须报经信息化管理部门批准后由相关管理人员实施:

(一)因系统崩溃、操作系统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的;

(二)更改或清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移动存储介质及外部设备安装、使用等日志记录的;

(三)因工作需要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安装、扩展、缩减、拆卸软硬件的;

(四)因工作需要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第三十二条需经常安装的应用软件和软件工具,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后,由系统管理员上传到指定的服务器或存储在一次性刻录光盘中,供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用户终端下载、安装使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要加强对连接国际互联网计算机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连接国际互联网;

(二)公司集中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分散使用的国际互联网计算机应当明确责任人,做好上网记录;

(三)应制定国际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明确需要通过保密审查的信息范围和审查程序。审查一般应由拟发布信息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主管部门把握不准的,由保密管理部门审查,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

(四)公司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对通过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系统发送电子邮件等信息进行监控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密码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便携式计算机和存储介质保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根据工作实际,采取集中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应当拆除具有无线联网功能(如无线网卡、蓝牙、红外等)的硬件模块,如无法进行拆除的,不得作为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三十七条?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和领用前状态检查;返还时,应当对外出使用情况进行技术检查。

第三十八条?外出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要确保安全,全程有效控制。同时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时,二者应分开保管。

第三十九条?不得使用低密级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高密级信息;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上使用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十条?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内使用的存储介质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确保未经授权的移动存储介质不能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在使用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非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涉密信息的;

(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非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使用的;

(三)将非涉密和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设备接入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

(四)私自携带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外出的;

(五)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交叉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

第七章?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中的涉密信息应当标明密级,密级标识不得与正文分离。标注方式应当遵行以下原则:

(一)处于起草、设计、编辑、修改过程中和已完成的电子文档、图表、图形、图像、数据等,只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在首页应当标明密级;

(二)电子数据文件、图表、图形、图像等涉密信息在首页无法直接标注密级标识的,可将密级标识作为文件名称的一部分进行标注;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序、数据库文件、数据文件、视频文件等,在软件运行首页、数据视图首页和影像播映首页应当标注密级。

第四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禁止涉密信息非授权输出。涉密信息系统中涉密信息输出点要按照最小化原则设置。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十五条?涉密信息远程传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密码保护措施,存储与传输、使用的加密措施应当与涉密信息的密级相适应,并得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密钥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涉密信息备份制度,并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灾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配置情况及本身有涉密内容的各种应用软件等信息,不得进行公开学术交流,不得公开发表。

第八章?维修、报废与销毁

第四十九条?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服务器、用户终端、外部设备、存储介质发生故障时,使用部门应当向信息管理部门提出维修申请,经批准后维修。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存储介质维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现场维修时,一般应当由公司内部维修人员实施;需外部人员到现场维修时,维修过程中应当由有关人员旁站陪同;禁止维修人员恢复、读取和复制被维修设备中的涉密信息;禁止通过远程连接,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进行维修和维护工作;

(二)需要带离现场进行维修的,应当拆除所有可能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维修地点在公司内部的,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维修场所进行;维修地点在外部的,应与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三)设备中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硬件和固件不能拆除或发生故障时,如不能保证安全的,应当按照涉密载体销毁要求予以销毁;确需维修时,送至具有涉密信息系统数据恢复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由专人负责取送;

(四)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维修日志和档案,并将所有涉密设备维修情况记录在案,记录内容应包括维修单位、维修人、故障现象、保密措施、维修内容、维修结果、监督检查等。

第五十条?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改作其他用途时,应当经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批,拆除涉密存储部件和固件上交保密办进行销毁处理。

第五十一条?保密管理部门应建立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台帐。报废、销毁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将涉密设备和存储介质的密级、型号规格、经办人、采取的方法措施以及最终去向等情况记录在案并归档。

第九章?场所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二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与境外机构驻地和人员住所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并根据所处理信息的涉密程度设立必要的控制区域,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十三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场所应当每半年或根据需要,由公司保密管理部门组织安全保密技术检查。

第五十四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的场所采取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措施应当满足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有关设备或技术措施应得到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安全部门的认可。

第五十五条?安装、使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的其它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管理要求,保密级别按系统中的最高密级设定。

第五十六条?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中心机房和密码机房应列为保密要害部位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应安全保密制度和采取有效的出入控制措施。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涉密信息系统的部门和个人,保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停止使用,由单位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保密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经常对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及时做出处理。造成失泄密的,要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现涉密信息设备、移动存储介质遗失、被盗,在全力查找、追缴的同时,报告上级保密管理部门和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失泄密隐患。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保密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篇4: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条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应以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

第二条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条信息技术中心应设系统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病毒防范的管理工作,并要求其掌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了解、跟踪当前计算机病毒的流行趋势和有效对策。

第四条监控系统使用的防病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的病毒码必须及时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五条各矿新增的监控服务器,必须经信息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随机带来的病毒

第六条定期查杀毒,定期查杀毒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对易受病毒感染的机器,必须启用实时杀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监控服务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服务器一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不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

第八条监控服务器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行比较测试和分析;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硬盘,对外来光盘、U盘、硬盘,使用前必须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如果发现监控服务器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机器与计算机网络隔离,防止病毒扩散,同时迅速对网络和所有工作站进行查杀毒。

第十一条经常对硬盘上的重要数据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复数据。

第十二条各矿监控负责人每月月初搜集整理在内部网上发布当月的病毒动态,内容包括当月可能发作的病毒名称、发作日期、可能造成的危害、推荐使用的杀毒软件。

第十三条未经专门管理人员许可,擅自安装新软件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而导致服务器及其相关辅件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篇5:计算机操作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使用范围

1、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使用计算机进行日常办公操作作业。

二、上岗条件

1、计算机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2、计算机操作员必须了解计算机的原理,了解各外设的功能,并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和计算机的辅助外设。

三、安全规定

1、上班前严禁喝酒,上班时不得睡觉,不得使用计算机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对外来存储设备必须进行认真检查,严禁将带有病毒的存储设备在计算机上使用。

3、未经允许,严禁他人使用计算机。

四、操作准备

1、在使用计算机前,应确认计算机的供电电源是否正常,电压是否稳定,UPS电源是否在断电之后正常供电。

2、启动计算机后检查操作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五、操作顺序

1、开启电源——启动计算机——检查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使用各应用软件进行日常事务办公——关闭各应用软件——关闭计算机——切断电源。

六、正常操作

1、确认供电正常后,先打开计算机的辅助外设设备的电源,待各设备正常后,再接通计算机主机的电源,启动计算机。

2、启动计算机后,观察操作系统是否正常,计算机运行速度是否正常。

3、确认主机运行正常后,打开需要的应用软件进行正常操作。

4、使用应用软件完毕后,正常退出关闭。

5、使用完毕计算机后,正常关闭计算机。

6、切断计算机及其外设的供电。

七、特殊操作

1、发现计算机死机后,按复位键或切断计算机的供电电源,1分钟后重新启动。

2、如果操作系统进行自检,等待计算机进行自检,待启动正常后检查各应用软件是否运行正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八、收尾工作

1、做好当班工作日志和设备运行记录。

2、将存在的问题向交接班人员认真交代清楚。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