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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23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一)

1、车间安全技术员在生产主管的领导下,负责车间的安全技术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指导,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有权直接向安全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工作。

2、负责或参与制定、修订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

4、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新入厂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指导并督促检查班组(岗位)的安全教育。

5、负责安排并检查班组安全活动,经常组织防反事故演习。

6、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三同时”审查,落实设备装置检修、停开工的安全措施。

7、负责车间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车间尘毒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请领导处理。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9、参加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10、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做到齐全、实用、规范化。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二)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车间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直接领导责任。

2、车间在安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到每个生产环节中去,使安全生产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标准化。认真组织好安全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针对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

3、会同安技部门组织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岗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新工人、新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领取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4、组织制定本车间负责的检修和临时任务的安全措施,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并有专人现场指挥。

5、负责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和实施方案,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6、对企业发生的因公伤亡事故负责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安技部门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负责彻底整改和措施的具体实施。

7、教育监督职工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工厂安全管理制度(三)

危险化学品仓库设专人管理,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厂所需物资的供应工作。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熟悉储存物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28日前办理完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存报表。

三、负责按消防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四、负责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五、负责库存物品按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六、负责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产品流失。

七、负责及时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八、负责劳保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

九、负责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定期进行清扫。

十、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2: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SBJ04-91

主编单位:商业部办工业管理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实施日期: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防止和减少浸出制油工厂(车间)(以下简称浸出油厂)火灾和爆炸的危害,保障浸出油厂职工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技术法规,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积极采用先进的防火技术,做到安全生产,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范围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浸出车间及其禁区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备和电气设施;

二、溶剂贮罐与装卸区;

三、浸出车间物料输入和输出的设备;

四、浸出油厂生产安全管理和安操作。

第1.0.4条现有浸出油厂的厂房、生产装备、电气大修理、努力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第1.0.5条浸出油厂的防火安全,除执行本规范的现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厂房

第2.0.1条浸出油厂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生产建筑火灾危险性的类别和耐火等级表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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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条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浸出车间与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表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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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部分名的燃烧构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的外缘算起。

第2.0.3条浸出车间应独立设置,并应在距离车间外墙壁12m以外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并应列为防火禁区。

两个以上浸出车间,可以设置在同一个防火禁区内。但浸出车间的厂房总占地面积不应超高过1500m2。

浸出车间与相邻车间(一、二级耐火等级)之一的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但不应小于6m。其相邻一面禁区围墙(只限一个方位)距离可相应减少,但不应小于6m。

第2.0.4条浸出车间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重要的公共建筑与文物保护区50m

民用建筑25m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铁路(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中心线)20m

厂内公路(路边)15m

变配电站(室)25m

注:1本厂内的铁路如有机车进入区关闭灰箱或设隔离车等安全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可以不限。2采用高架变配电站(室)(离地高1.25m),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2.0.5条禁区内附属于浸出车间的溶剂罐及其罐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间外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外墙不应小于6m,半地下溶剂罐房距离浸出车间不应小于8m;

二、地下溶剂罐房应采取防水和通风排气措施;

三、溶剂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60m3,直埋式地下溶剂罐的总容量可以放宽到80m3。

第2.0.6条溶剂装卸场地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至明火点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至浸出车间30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12m;

溶剂罐15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至邻近厂内生产建筑物12m,如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可减少到5m。

第2.0.7条设在禁区外的溶剂,应有独立的高度不低于1.5m的非燃烧实体墙,围墙与贮罐的间距不宜小于1.5m,围墙至邻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第2.0.8条浸出车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如采用钢柱承重的框架结构时,钢柱应涂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第2.0.9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以作泄压面积。

作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2.0.10条泄压面积与车间体积比值(m2/m3)宜采用0.10~0.22。

当体积超过1000m时,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5。

第2.0.11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2.0.12条浸出车间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但不得设地沟、地坑,放工时开设的地沟、地坑应在放工完成后用细砂填实,并以薄层水泥敷面。

第2.0.13条浸出车间内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零部件贮藏室。

第2.0.14条浸出车间配电室若毗邻车间外墙设置,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体隔开,其地面应高于地面1.25m。

第2.0.15条浸出车间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设有疏散指示标志。

车间内最远工作的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30m。出口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m。

第2.0.16条大型操作平台的长度超过25m时,楼梯设置不应少于两座,且其中一个楼梯的倾斜度不应大于45°。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m。

浸出车间二楼及楼以上平台宜设一个疏散门和一个室外疏散梯。

第2.0.17条浸出车间应设置水封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靠近浸出车间;

二、应为三室及以上水泥结构,其保护高度不应0.4m,封闭水柱高度应大于保护高度过2.4倍。容量不应车间分水箱容积的1.5倍。

三、水流的入口和出口的管道均应是水封闭式。

第2.0.18条浸出车间和独立溶剂库周围应设的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应小于4m。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2.0.19条浸出厂房建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所有的门、窗等应向外域启。

第2.0.20条浸出车间的其他建筑防火设计应按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篇3:化工工厂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对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技术。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XXXXXXXXX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

本标准委托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工企业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工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电厂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HG23012、HG23014的规定。

5.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J16-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A。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7.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7.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篇4: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营和公私合营的大型工厂。

第二章厂院

第三条人行道和车行道应该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显明的警告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第四条为生产需要所设的坑、壕和池,应该有围栏或者盖板。

第五条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应该不妨碍通行和装卸时候的便利和安全。

第六条厂院应该保持清洁。沟渠和排水道要定期疏浚。垃圾应该收集于有盖的垃圾箱内,并且定期清除。

第七条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如果有损坏或者危险的象征,应该立即修理。

第八条电网内外都应该有护网和显明的警告标志(离地二点五公尺以上的电网可不装护网)。

第三章工作场所

第九条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

第十条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一公尺。

第十一条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一公尺。

第十二条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第十三条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第十四条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第十五条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第十六条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第十七条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第十八条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第十九条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条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五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五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注解:一九五七年十月十四日国务院发出总念字第79号通知,将第二十一条原文作了修改,修改前原条文为:“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暧设备。)

第二十二条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气管或者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第二十四条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经常在寒冷气候中进行露天操作的工人,工厂应该设有取暖设备的休息处所。

第二十六条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水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水用具应该每日清洗消毒。

第二十七条在高温条件下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盐汽水等清凉饮料。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第二十九条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

第三十条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

第三十一条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第四章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三十三条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部分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三十四条机器的转动摩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者蓄油器;如果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注油器,难于加油的,应该停车注油。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第三十六条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四十条机器设备和工具要定期检修,如果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第五章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第四十二条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第四十三条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三十六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十二伏特。

第四十五条电钻、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定期检修。

第四十八条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第六章锅炉和气瓶

第四十九条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第五十条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第五十一条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第五十二条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第五十三条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五十四条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十公尺以上。

第七章气体、粉尘和危险物品

第五十五条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

第五十六条发生强烈噪音的生产,应该尽可能在设有消音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七条发生大量蒸汽的生产,要在设有排气设备的单独工作房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气体和粉尘的设备要严加密闭,必要的时候应该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装置。

第五十九条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第六十一条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第六十二条对于有传染疾病危险的原料进行加工的时候,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对于有毒或者有传染性危险的废料,应该在当地卫生机关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废料和废水应该妥善处理,不要使它危害工人和附近居民。

第八章供水

第六十五条工厂应该保证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充分供给。饮水非经当地卫生部门的检验许可,不许使用。

第六十六条水源、水泵、贮水池和水管等都应该妥善管理,保证饮水不受污染。

第九章生产辅助设施

第六十七条工厂应该为自带饭食的工人,设置饭食的加热设备。

第六十八条工厂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浴室、厕所、更衣室、休息室、妇女卫生室等生产辅助设施。上列用室须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洁。

第六十九条浴室内应该设置淋浴。浴池要每班换水,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性病的人入浴。

第七十条厕所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男女厕所应该分开。

第七十一条厕所要有防蝇设备。没有下水道的厕所、便坑必须加盖。

第七十二条妇女卫生室应该设在工作场所附近,室内要备有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污物桶等。

第七十三条更衣室、休息室内要设置衣箱或者衣挂。沾有毒物或者特别肮脏的工作服必须和便服隔开存放。

第十章个人防护用品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一)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二)在强烈幅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三)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四)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第七十五条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第七十六条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第七十七条在有噪音、强光、幅射热和飞溅火花、碎片、刨屑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分别供给护耳器、防护眼镜、面具和帽盔等。

第七十八条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第七十九条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第八十条电气操作工人,应该由工厂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第八十一条经常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防晒、防雨的用具。

第八十二条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第八十三条在有传染疾病危险的生产部门中,应该由工厂供给工人洗手用的消毒剂,所有工具、工作服和防护用品,必须由工厂负责定期消毒。

第八十四条产生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的工厂,应该备有防毒救护用具,必要的时候应该设立防毒救护站。

第八十五条工厂应该经常检查防毒面具、绝缘用具等特制防护用品,并且保证它良好有效。

第八十六条工厂对于工作服和其他防护用品,应该负责清洗和修补,并且规定保管和发放制度。

第八十七条工厂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各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各该产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单行的细则,并且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务院发布施行。

篇5: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技术规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玻璃工厂工业卫生与安全的有关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以玻璃窑炉为熔化设备的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含医药、电子玻璃等)工厂的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工厂的生产、维护和管理。

本规程适用范围不包括玻璃深加工部分。

2引用标准

2.1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2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3JCJ04―90《平板玻璃工厂工艺设计规范》。

2.4GB6528―86《玻璃生产配料车间防尘技术规程》。

2.5GBJ211―8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基本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玻璃生产企业应达到该产品相应的经济规模,为采用先进的配料、熔化、成形、检验包装及贮运技术装备创造条件,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素质。

3.1.2玻璃生产应采用切合实际、经济合理、职业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在新建、扩建和改造的工程项目中必须执行主体工程与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3.1.3玻璃生产过程应尽量提高生产的综合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不安全因素,应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告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实行文明生产。

3.1.4玻璃熔化宜采用重油、天然气等高热值燃料;凡使用煤为热源熔化玻璃的企业,宜将煤转化为气体燃料(煤气)使用有条件的企业,宜结合工艺要求的采用电加热。

3.1.5玻璃生产设备的设计应符合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有关规定。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电梯的制造、安装、检验、操作与维修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GB7588-87《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程》的规定。

3.1.6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场所及工艺设备,应按GB2894-88《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或信号报警装置。

3.1.7生产车间或工作场所的采光和照明应符合GB50033-91《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及TJ34-97《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规定。

3.1.8玻璃工厂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TJ36-79和GBJ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3.1.9玻璃工厂主要燃料动力设施的设计和各项安全措施,必须严格遵守GBJ16-87和相关的专业性规范、规程要求。

3.1.10.1油站应遵守GBJ74-84《石油库设计规范》。

3.1.10.2发生炉煤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和JBJ11-8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

3.1.10.3液化石油气站应遵守TJ28-78《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4天燃气配气站应遵守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10.5氢氧站、氨分解制氢站应遵守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3.1.10.6氮气站应遵守GB50030-91《氮气站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1.10.7压缩空气站应遵守TJ29-90《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3.1.10.8锅炉房应遵守GBJ41-79《工业锅炉房设计规范》及现行的《锅炉房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1.10.9供电和用电应遵守现行的各项有关规范及规定。

3.1.11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a.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b.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c.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d.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e.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检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f.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地面的油、水、碎玻璃等废弃物。

g.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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