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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校学生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八条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8

关于全校学生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八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进一步深化当前在全校学生干部队伍中开展“三风”建设活动的成效,坚持张扬与朴实的结合,激情与理性的结合,自信与谦虚的结合,不断完善学生干部知识体系、能力体系、人格体系,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强,理论水平高,工作作风实,品学兼优,德才兼备的学生干部队伍,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则

正人先正己。学生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定,严格遵守规定,自觉维护规定。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学生干部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影响和带动广大同学,真正赢得同学们的信任和拥护。

二、细则

第一条不准搞形式主义,切忌走过场,要做求真务实的表率。要切实改进学生干部作风建设,着力解决广大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善于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广大学生群体中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制定活动方案,要从学生需求出发,多征求普通同学意见和建议,满足学生合理诉求,使活动更贴近学生实际。可办可不办的活动尽量不办,多发挥基层学院开展活动的主动性,形成校院两级联动的校园文化活动良性机制。

第二条不准徇私舞弊,要做公平正义的表率。学生干部,特别是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组织中的学生干部(如学习部、安检部、体育部等)以及具有学生干部考评分核算、各学院分团委考核评比核算职能的各个学生组织,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一旦发现有此类现象,一律严肃处理。

第三条不准拉关系,请客吃饭,酗酒等,要做自清自律的表率。不准以各种名义接受或组织学生干部聚餐,特别是不准学生干部以组织名义集体拿钱聚餐,部长、干事间、校院学生干部间互请等不良风气的产生。如有特殊情况,务必征得团委主管学生组织老师同意。

第四条不准拉帮结派,做团结共事的表率。不准说不利于团结的话,更不准做不利于团结的事。对待工作,开展活动,各个组织、各个部门间要互帮互助,互相商量,相互扶持,不要单摆浮搁。对待下属要讲求工作方法,不能简单粗暴。要用感情凝聚人,用制度约束人,用高尚的道德品格、扎实的理论修养、务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人格魅力影响人。

第五条不准搞文山会海,要做高效勤政的表率。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开会前仔细研究思考工作会议的提纲要领,让会议更具有时效性和实效性,确保每次会议有收获,能解决问题。

第六条不准搞形式、排场,做简约亲和的表率。能不用礼仪和学生干部引领的尽量不用。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如遇特殊场合需要礼仪及学生干部引领的,不准超过两名。校学生干部参加学院活动时,如有教师出席,原则上学院不予介绍。

第七条不准消极懈怠,做勤奋敬业的表率。学生干部要经常向主要负责的老师汇报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主动想事、干事,破解难题,不能有畏难情绪。

第八条不准搞一言堂,要做民主集中的表率。主要学生干部要学会倾听、善于倾听下属及基层学院学生干部的意见和建议,有事情共同研究,民主决策。要经常召开部内民主生活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以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共同勉励,共同提高。

三、监督及处罚

1、定期实施学生干部民主测评制,将三风建设测评机制常态化,以广大学生干部群体满不满意、拥不拥护,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重要标准。

2、学生组织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活动,即校学生会负责全校学生干部,院学生会负责本院学生干部,校团委、学院团委部分老师、学生干部、普通同学负责对校学生会干部的检查与督促,形成层层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运行机制。

3、定期发放调查问卷,考核学生组织在广大学生中的满意度,以及具体开展工作及活动情况。

4、接受全校师生监督,设立监督邮箱校团委监督举报电话:84533470或84533292;监督举报邮箱:。各学院团委监督举报电话及邮箱,由院团委向各学院学生进行公布。

5、违反以上规定,被校团委、校学生会每学期通报累加三次以上者,开除学生干部群体;以上规定作为学生干部选拔任命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学院的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年度分团委考核评比,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体现。(各学院团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

共青团**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2年12月9日

篇2: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采取措施

加强干部作风建设采取措施

(1)强化纪律约束。严格请销假制度,对到岗情况实行签到和不定期查岗制度,督查出勤情况,促进干部作风转变。

(2)强化廉政建设和内部制约机制。对重点科室和岗位进行廉政风险评估,并与主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签署责任状,规范财政内部运行程序,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腐败行为,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认可度来评价作风建设的成效。

(3)强化工作落实。要围绕区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大对教育、社保和医疗救助等民生投入,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城乡医保、城乡低保、义务教育、困难救助五个全覆盖,实施“民生财政”政策。

(4)强化制度建设。从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文明服务水平等层面,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以服务能力的改进来?量作风建设的成效。

(5)强化学习教育。鼓励参加职称和学历教育考试,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财政干部的业务与理论素质,营造“学先进、赶先进、当标兵”的氛围,以财政工作质量的提高来检验作风建设的成效。

篇3:集团公司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整改措施

为切实搞好集团公司机关干部的工作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充分发挥机关的表率作用,推动机关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铁道部、路局和铁路分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搞好集团公司机关干部作风建设的整改措施。具体内容如下: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下列规定1、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不准在工作时间打扑克、打台球和用计算机打电子游戏等一切娱乐活动,禁止工作或业余时间在各种场合以打麻将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在工作岗位上不办与本职和本部门工作无关的事宜。2、对基层来办事或咨询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问题,做到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对外来办事人员和兄弟单位的来宾要做到主动热情,周到服务,积极解决问题;对待职工群众的上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听取和解决上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对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尽快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反映,做好解答和安抚工作;对基层单位请示提出的问题,能答复的要立即答复,如不能答复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对情况紧急的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同主管领导进行研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对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不了的,应提前向基层单位申明原因。超过时限未答复也未及时申明原因的,即视为同意,基层单位可按请示的意见直接办理,出现问题及不良后果,责任由被请示的集团公司机关主管部门承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基层单位提出的问题和要求扣压不办或不予理睬。3、严格控制各类非正式检查,对于按上级要求成立的各类检查组,尽可能的合并一道检查,切实减轻基层单位负担。4、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经主管领导同意,深入到生产一线施工项目经理部调查了解情况时,都要轻车简从,不准要求或暗示基层单位搞迎送或不必要的陪同;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一律安排在职工食堂或伙食点就餐。如单位没有食堂或伙食点的可在就近饭店用餐,但必须是工作餐,不准饮酒和参加社会娱乐活动。5、不准借出差、开会、学习或私自外出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6、除专职驾驶员以外,机关的各级干部无论有无驾驶证均不得开公车。7、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对于无法辞退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8、在为基层单位解决问题时,不准利用职权相互推诿扯皮。杜绝摆架子,耍态度等不良作风。9、在集团公司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中推广“您好、请进、请坐、谢谢、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对于上述规定,各部室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和监督,部门的负责人也要自觉地接受每个工作人员的考核监督,机关党委对各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的处罚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第一条的,扣发当事人三个月奖金,由本部门负责人进行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纠正;违反规定第二条的,对于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奖金,对于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机关党委和部门领导找其谈话,进行教育,个人写出书面检查,直至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离;违反规定第3―5条的,给予产生费用2倍的罚款,由机关党委通报批评,扣罚三个月奖金;违反6―8条的,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机关党委、部门领导找其谈话,个人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奖金。对严重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进行调整调离。

篇4:后勤党员干部作风建设规定

  后勤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党员干部行为,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有关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zz理工学院后勤管理处机关全体党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公司所属党员(干部除外),原则上可由各公司自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以服务群众为导向,严纪律守底线,强作风优服务,持之以恒正风除弊,为后勤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第四条 坚持作风培育、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与责任追究相统一的原则,切实推动党员干部作风实现根本好转。

  第二章 加强作风培育

  第五条 党员干部应当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做到理想坚定、对党忠诚,根植于民、服务群众,务实进取、担当作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第六条 后勤党总支各党支部应当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牢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夯实作风建设思想根基。

  第七条 后勤党总支应当大力弘扬为民奉献、拼搏赶超、改革创新、落地见效的精神,坚持培育和宣传作风建设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带动作用,引领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创优争先。

  第三章 严明工作纪律

  第八条 党员干部应当履职尽责、恪尽职守,按照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科级干部必须从事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事务,不得出现影响全局的工作纰漏,坚决杜绝重大工作失误。

  第九条 严格考勤制度,严禁随意迟到、早退或工间脱岗,严禁串岗、睡岗、聊岗。因病、因伤、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工间外出应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条 严明工作纪律,严禁在上班时间利用办公电脑、电话和手机等通讯设备进行与工作无关的聊天、游戏、购物、浏览网页及其他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办公室不得摆放床、健身器材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工作区域卫生干净整洁,不得在办公室过夜居住。

  第四章 严守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以师生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爱岗敬业,热情服务,创先争优,讲究文明礼貌,注重礼仪礼节,自觉维护工作秩序,保持工作环境肃静。

  第十三条 服从组织和领导安排,提高个人素养,注意工作态度,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十四条 保持通信畅通,不拒接工作电话。与人交谈时应文明用语,禁止爆粗口、说脏话。严禁对待师生态度生硬粗暴,任何情况下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互骂。

  第十五条 不得影响他人工作,严禁在工作区域大声喧哗或随意制造噪音。尊重他人,严禁随意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禁止在会议、网络等公开场合发表针对他人的攻击性言论。

  第十六条 参加会议要提前到会,自觉维护会场秩序,关闭通讯工具或调至静音状态。不得在会场随意走动、交头接耳、大声喧哗,不得随意接打电话或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发言,严禁无视纪律、任性鲁莽、扰乱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共同维护团结协作的同事关系,禁止搞团团伙伙、乱攀关系。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禁止在工作日午间饮酒。严禁对服务对象或服务商家“吃、拿、卡、要”,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后勤管理处的良好形象,严禁任何有损部门声誉和学校形象,以及有违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正确利用组织生活会、信访、举报等途径提出个人意见或反馈个人及部门存在问题,禁止随意公开发表不当言论、越级上访和缠访闹访。

  第五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学校及本规定的党员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形式的责任追究:

  (一)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书面检查;

  (三)扣发文明奖;

  (四)诫勉谈话;

  (五)停职反省;

  (六)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报请学校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处理权限,第二十条中第一、二款处理决定由后勤党总支实施,其他处罚由后勤党总支报请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处罚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党员干部,强化纪律观念,维护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单位凝聚力。

  第二十三条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惩教结合,严宽相济;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十四条 对党员干部的处罚,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科履行监管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主体职责,负责调查取证、提交报告、存档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科应当建立违纪党员干部管理档案,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档”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存档管理,并作为党员干部考核、晋级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处罚实施程序:

  (一)发现违纪行为或接到举报后,监督管理科应当进行客观公正调查,调取音视频证据,寻访知情人了解情况,形成调查记录。

  (二)必要时报请分管领导,告知违纪党员干部并现场询问,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三)情节较轻且服从管理、自愿改正的,由主管处领导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四)情节较重且不服从管理的,由监督管理科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提交党政联席会,经集体研究表决形成处罚决定或上报学校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采取对抗性行动,拒绝接受批评和处理的;

  (二)工作造成重大纰漏的;

  (三)多次(三次以上)批评教育仍然重复发生的;

  (四)故意违纪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二十九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罚,对其他成员,按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分别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他人制止、劝诫之后能及时正确认识错误的;

  (二)接受批评教育之后能主动剖析反思,承认错误、认清危害并改正的;

  (三)已经尽心尽力,未造成较大工作纰漏的;

  (四)能够主动改正,取得被服务对象谅解,及时挽回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zz理工学院后勤党总支。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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