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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5

机关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意见根据福利费使用问题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合理地解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的一些特殊生活困难,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誓利费使用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一)干部、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病故的困难补助。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特殊困难补助,即:遭受意外灾害的困难补助。

(三)用于干部、职工集体福利的开支。(四)干部、职工患病慰问品的开支。

二、补助原则

干部、职工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帮助解决干部、职工的特殊的生活困难,对于干部、职工的家庭确属生活特殊困难的,坚持"困难大的多辛卜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从严掌握。

三、补助数额

(一)干部、职工因公负伤、病重、手术住院,补助数额掌握在2O0元左右;慢性病患者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可适当增加补助数额。

(二)干部、职工的家庭遭受意外灾害,视情补助,补助数额另行研究。

(三)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重、负伤、视情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干部、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病故时补助200元;干部、职工的公婆、岳父母病故时补助100元;完全依靠干部、职工供养的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病故,补助100元。(五)慰问品数额掌握在100元左右。

四、补助手续对干部、职工生病住院,及其直系亲属去世、住院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人事处。

对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意见,凡符合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给予补助。凡属特殊情况,需补助的数额超过上述规定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分管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补助,并负责向局机关福利委员会报告。

篇2:整顿机关作风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开展整肃发展环境及整顿机关作风活动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切实转变机关和干部作风,切实提高房管部门的执法水平、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全市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从现在开始,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局范围内开展一次整肃发展环境暨整顿机关作风集中活动。一、指导思想整个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当前我市住宅与房地产的任务目标,抓住社会各界、民营业户、外来客商意见比较集中、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政策不优惠、服务不到位、政务不公开、执法不规范、承诺不兑现等突出问题,认真整顿机关和干部作风,集中整肃发展环境。在全局真正形成氛围浓厚的舆论环境、宽松优惠的政策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二、整肃重点这次集中活动,要联系实际、切中要害、抓住重点,增强整肃的针对性、实效性。(一)政策环境方面。重点解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外商外资进入门槛高,各种条条框框束缚限制多,没有真正形成“洼地”效应的问题,努力降低投资主体的进入成本。(二)服务环境方面。重点解决不履行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各种审批项目多、程序繁、周期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以及不依法行政,我行我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三)舆论环境方面。重点解决对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宣传力度不够等问题,努力营造“不抓经济环境治理就是失职”的舆论氛围。三、方法步骤这次活动分为宣传发动、对照检查、集中整改、检查验收四个阶段。(一)宣传发动阶段。时间3天,3月18日至3月20日。1、3月18日,继全市整肃发展环境暨整顿机关作风集中活动动员大会之后,迅速召开会议,就上述会议精神向全体职工做以传达,并搞好有效的组织发动。2、抓好深入学习,统一认识工作。学习内容:(1)党的十六大文件汇编;(2)张传林同志在市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上的讲话;(3)陈白峰同志在市党代会、招商引资工作会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4)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和发展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报告;(5)本单位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每周拿出一个半天(周六上午)和两个晚上(周二、周四)集中学习。(二)对照检查阶段。时间5天,3月21日至3月25日。主要是找准本部门、本单位在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信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力求把问题找得更全面、更准确。(三)集中整改阶段。时间14天,3月26日至4月8日。针对自查出的问题和征求到的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树立招商引资人人有责意识,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大力推行政务公开等。(四)检查验收阶段。时间8天,4月9日至4月16日。主要针对前段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情况;清理行政审批情况,政务公开、服务承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要对照要求,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汇报,上报有关部门。四、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局里成立专门的整肃发展环境暨整顿机关作风活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机关日常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任成员,具体负责集中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二)做好结合文章。要把开展集中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尤其是招商引资等工作结合起来。以整顿机关作风和整肃发展环境为契机和动力,切实推动我局各项工作的优质高效运转。

篇3:乡镇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纪委和财政部关于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监督规范会计工作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按照上级会计管理暨会计集中核算工作会议精神及有关要求,借鉴县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运作模式,吸取乡镇会计集中核算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我县乡镇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办法。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决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切实加强乡镇机关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乡镇机关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各类财政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建立精简、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府机构,将反腐纠风工作引向深入。(二)基本原则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3、精简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4、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原则;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范围(一)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县目前财政管理体制状况,本次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范围是财政全额供养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财政所、土管所、教育办公室、文化站、广播电视工作站、计生办、民政办、企业办、计生服务站、林业站、农技站、经管站、水管站、畜牧站、扶贫分社等单位。(二)纳入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有四部分:一是财政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二是专项拨款;三是预算外资金;四是其它收入等。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会计集中核算是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监督和管理各单位纳入财政预算范围的各类资金,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一)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办法会计核算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会计核算与单位分离,统一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原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账户,其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核算中心办理和承担,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报账人员具体办理报账结算业务。(二)乡镇会计集中核算设置1、会计核算中心采取向外敞开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财政所。中心设主任一名,主管会计、稽核会计和记账会计各一人。2、会计核算中心暂实行手工记账,条件许可的乡镇可进行计算机记账,逐步过渡到全面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3、现金、转账、汇兑业务统一由各乡(镇)信用合作社承担办理。(三)乡镇会计集中核算的业务流程1、资金流入:属于财政拨款,由财政所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提出的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代理金库,将款项直接划拨会计核算中心统一开户账内;属于专项拨款,由上级拨款单位将款项直接下拨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收入由执收单位直接缴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账户,再由会计核算中心上解乡镇财政专户或代理金库。2、资金使用: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其它费用等,按规定由单位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中心报账,托收无承付的水费、电费、邮电费等由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并征得单位同意后支付。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现行办法执行。3、固定资产及物资核算管理:单位原有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心按明细入账;单位购置的材料等各项财产物资,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账,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同时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及材料登记薄,并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四、单位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一)单位职责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规定审定、报送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原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承担后,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及固定资产管理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应维护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会计核算中心的职责1、会计核算中心要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2、会计核算中心每旬要为集中核算单位提供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表;每月终了3日内向单位提供月份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终了5日内向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核算单位管理需要,会计核算中心还应适时向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3、会计核算中心要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4、会计核算中心要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树立服务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处理好与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关系。五、会计人员的管理1、人员来源:乡镇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从财政系统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具体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2、人事管理: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选调的会计人员统归县财政局管理。会计核算中心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实行定期轮岗。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比照基层财政干部执行。4、纪律约束:会计核算中心要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严格纪律约束。制定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专职报账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要定期对会计核算中心会计执行财经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知识更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凡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会计执业资格。六、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实施步骤及组织领导(一)实施步骤1、选调会计人员按照乡镇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人员选调办法的要求,于12月20日前由乡镇财政所提出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编制人事部门备案,选调会计人员统一进行岗前业务培训。2、办理会计移交手续各单位要按照会计移交办法的要求在200*年12月31日统一轧账,注销原银行账户,统一于200*年元月5日前办理完移交手续。3、各核算单位确定报账人员乡镇各核算单位要在办理会计业务移交前,根据单位实际业务量大小,确定一名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工作认真负责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具体办理本单位的会计报账业务。4、正式运行200*年元月1日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工作正式运行。5、组织审计各核算单位进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后,其移交的会计账务由审计部门进行统一审计,并以审计结论作为会计移交的正式依据。(二)组织领导乡镇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涉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和会计人员利益的调整,政

策性强,影响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LN县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人劳局局长***、编办主任**、财政局副局长**、审计局局长***、会计管理局局长***、人行行长***、农行行长***、信用联社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会计局,****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长担任,纪检、财政、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织、协调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乡镇财政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负责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筹建的有关工作。县财政局、会计管理局要加强对乡镇会计集中核算工作的具体指导。县级各部门、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集中核算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全县乡镇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顺利进行。

篇4: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中国共产党xx市委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为建设发展型机关和业务精、作风硬、纪律明、形象清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行为的要求,制定本规范。一、政治坚定思想解放第一条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第二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指示、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上来,恪守组织原则,不得发表与中央和省、市委不一致的言论。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准搞无原则的纠纷,闹不团结。第四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积极研究探索组织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力戒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思进取。第五条政治敏锐,头脑清楚,不听信、不传播、不扩散政治性的小道消息和谣言,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领导权威。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第六条严格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办事,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不准任人唯亲,搞团团伙伙。第七条坚持干部标准,注重群众公论,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严禁以任何形式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第八条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敢讲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如实反映干部考察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弄虚作假。第九条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第十条严格执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干部管理职责,不准违规干预干部任免。三、严守纪律按章办事第十一条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干部工作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违反干部工作程序或超越权限擅做主张、随意表态。第十三条严格保守干部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干部保密工作规定,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第十五条不准在不适当的场合谈论与当事人有关的干部工作业务。四、求真务实作风优良第十六条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力戒作风漂浮,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第十七条密切联系群众,热忱为基层、为工作对象服务,力戒官僚主义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习气。第十八条工作细致、严谨、缜密,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第十九条实行工作首问责任制。对干部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要热情周到,文明用语,做好联系和衔接工作,尽心竭力帮助解决问题,不准推诿拖拉、态度生硬。第二十条对外交往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准口大气粗、盛气凌人,要自觉维护组织部门的形象。五、克己奉公清正廉洁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经得起名利、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不准有以下行为: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任何照顾;2、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打招呼联系工程和参与经商;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4、接受工作联系单位或工作对象的礼品和礼金;5、利用工作影响,长期无偿占用工作对象和单位车辆、设备;6、要求工作联系单位、工作对象提供超过政策规定的特殊照顾和服务;7、参与带有赌博和敛财性质的任何活动。六、淡泊名利品行端正第二十二条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坚持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埋头苦干,甘为人梯,不争名图利、患得患失。第二十三条坚持真理,有错必纠,知错必改,不文过饰非,争功诿过。第二十四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第二十五条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听信或者传播小道消息。第二十七条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第二十八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篇5: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中层干部是指乡镇和县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第十二条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第三章笔试与面试第十三条竞争上岗应当进行笔试、面试并量化计分。笔试、面试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结合单位实际和内设机构业务特点命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将成绩通知本人。第十四条笔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等能力。笔试一般由本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五条面试主要测试竞争者履行竞争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测评方法进行。第十六条面试由面试小组实施。面试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相关单位领导及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试小组成员应挑选公道正派、政策理论或者专业水平高、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面试应当允许本单位人员旁听。第四章民主测评与组织考察第十七条对竞争上岗人员应当进行民主测评并量化计分。民主测评结果应当通知本人。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主要对竞争者的德才表现及其对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评价,党政机关一般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中进行,单位规模较大、竞争者所在内设机构人员较多的,可在该内设机构中进行。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第十九条民主测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项,每项可细分为若干要素,每个要素划分为若干档次,每档确定相应的分值,由参加测评人员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汇总计算每位竞争者的平均分数。第二十条考察对象一般通过综合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即竞争者参加笔试、面试、民主测评各个环节的竞争,依据总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公布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笔试、面试成绩可按照70%计入总分,民主测评结果可按照30%计入总分。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计分办法。参加竞争的人数较多时,可通过逐轮遴选的方式择优确定考察对象。采用逐轮遴选方式,应当公布每轮遴选入围者的名单以及最低入围分数。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后的,可与组织考察结合进行。确定考察对象时,可适当考虑竞争者的资历、学历(学位)及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第二十一条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不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测评在笔试、面试之前的,对民主测评分数过低的人员,可取消其参加笔试、面试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第二十三条考察工作由本单位组织进行。考察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考察内容包括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第五章任职第二十四条&

nbsp;党委(党组)根据竞争者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的结果和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决定人选拟任职位,应当尊重本人所报志愿。必要时,在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由组织统一调剂。对没有合适人选的职位,党委(党组)可决定暂时空缺。第二十五条对拟任人选要按照任前公示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一)要确保竞争上岗的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要严格执行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五)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参加竞争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竞争上岗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必须接受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以及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本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党组织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施竞争上岗,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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