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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5

中国**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赶超意识,围绕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发挥党组织在公司建设与发展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推动公司效益领先,做大做强,创建国际一流的电信运营企业,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央组织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共产党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的要求,结合中国**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共同发展,切实加强wenmi.net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实现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是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矢志不渝的工作方针和奋斗目标。第三条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保证公司经营和管理的高效运转,服从并服务于业务发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第四条思想政治工作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司健康、快速、稳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强和改进企业管理,建设公司企业文化的迫切任务和必然趋势。第五条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情操塑造人,以榜样的力量鼓舞人,培养和造就素质优良、富有竞争活力的员工队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国际一流的电信运营企业”的宏伟目标提供强大的政治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第二章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和原则第六条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1、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员工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念。2、时事政策教育。坚持开展基本国情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和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员工正确认识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正确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提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3、党的思想作风教育。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凝聚力。4、思想道德教育。结合gg开放和市场经济新形势,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爱岗敬业的精神,培育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5、紧密结合业务发展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紧紧围绕公司中心业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为公司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服务。倡导各级领导干部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思想动态,针对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做好思想工作,保持队伍稳定。6、加强民主管理。积极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实行厂务公开,发动员工广泛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利益,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7、青年工作。积极发挥共青团组织在公司各项工作中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活动和主题活动,发挥好青年员工在业务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8、企业文化建设。弘扬公司“竞争、创新、激情、诚信”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形成指导企业发展、激励员工进取的经营理念,优化企业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9、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公司业务发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主题活动、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和服务社会的公益活动,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员工积极参与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育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和服务社会的意识。10、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导向作用。发现、培养和宣传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导向作用,用典型的先进事迹和高尚的精神影响激励员工,形成积极向上的良好风气。第七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原则。始终保持思想政治工作的正确方向,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研究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与时俱进,以改革的精神不断开拓创新。联系员工的思想实际和公司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说真话,讲真理,力戒空洞说

教,增强吸引力。3、坚持以业务发展为中心,为业务发展服务的原则。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公司的改革发展,贯穿业务发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4、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相信员工、依靠员工,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依靠员工办好企业。5、坚持思想教育与关心员工权益相结合的原则。把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正确处理改革中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为员工办实事,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6、坚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勤政,公道正派,严于律己,率先垂范。7、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平等待人,尊重员工的人格和权利;理解每个人的具体处境和个性,承认人们的不同性格、爱好和兴趣;对人满腔热情,诚恳宽厚。建立平等互助、团结友爱、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8、坚持继承、借鉴与创新的原则。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理论、新途径、新方法。第三章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第八条以培养和造就素质优良、富有竞争活力的员工队伍,推动公司“三个文明”建设为目标,逐步建立坚强有力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公司党组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以政工人员为骨干、广大员工全员wenmi.net参与的思想政治工作格局。公司行政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对思想政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做到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发展同决策、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第九条公司所属省级分公司和子公司及各基层单位都要设立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保证各级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并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原则上省级分公司和地市级分公司设立党委;县级分支机构设立党支部。第十条公司总部和省级分公司设立党群工作部。总部党群工作部为公司党组思想政治工作的办事机构;省级分公司党群工作部为所在单位党委的办事机构。地市级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党群工作部。第十一条中国**公司基层党组织接受上一级公司党组织和地方党组织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第十二条省级分公司党委书记与行政领导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书记同时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同时兼任党委副书记;地市级分公司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总经理兼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设专职党委书记;县级分支机构不设专职党支部书记。第十三条党委的职责(公司直属党委,省级分公司党委,地市级分公司党委)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2、负责《中国**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和检查考核。3、主持制定和实施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重要规章制度。4、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公司党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公司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公司重要人事安排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5、抓好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各级干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同各种腐败现象做斗争。6、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7、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动员员工完成改革、发展与稳定过程中的各项任务。8、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9、负责本单位争先创优工作,做好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10、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和领导工会、共青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11、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做好公司统战工作。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团结激发一切力量为公司发展努力奋斗。12、密切联系群众,掌握员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13、搞好政工队伍自身建设。第十四条纪委的职责(直属纪委,省级分公司纪委,地市级分公司纪委)1、检查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遵守党章和其它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党内监督,支持、保护和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健康顺利进行。2、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及廉洁勤政、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防腐拒变、抵御风险的能力。3、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措施的落实。4、认真受理党员、群众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保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第十五条党支部的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保证党委和行政各项决议、指令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2、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发动员工积极参与公司业务发展建设。3、对党员进行教育

、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4、组织、领导、协调工会、共青团按照各自的特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第十六条工会的职责(直属工会,省级分公司工会,地市级分公司工会)1、紧密围绕公司中心任务,开展群众性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员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勤奋工作。2、组织员工搞好公司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好职代会的作用,提高员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水平。3、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和上级工会的决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映员工意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工会工作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4、加强民主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督促有关提案的落实,适时组织召开职代会和各工作委员会会议。5、做好女工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6、在企业文化、家庭文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组织员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活动,管好用好员工文化娱乐场所。7、组织开展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十七条团委的职责(直属团委,省级分公司团委,地市级分公司团委)1、围绕公司业务发展中心工作,开展符合青年特点的思想教育活动,帮助青年树立起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2、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陶冶青年员工的品德和情操。3、关心青年、团结青年,及时了解青年思想动态,理顺情绪,为青年员工成长成才创造条件。4、加强共青团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团员和青年员工在公司业务发展各项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5、组织青年员工积极投身“青年文明号”、“青年岗位能手”及“五四红旗团委”等创建活动。6、做好本单位的“推优入党”工作。第十八条党群工作部的职责1、根据公司党组和本单位党委的要求和部署,研究制定公司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度总结。2、抓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3、做好党员、干部、员工的思想政治和法制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公司业务发展开展宣传教育,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日常工作。4、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制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争先创优工作,对基层单位此项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协调、检查、评比,负责向上级推荐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5、负责督促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6、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宣传活动。7、协助做好各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基层党支部领导班子建设。8、筹备本单位党组织各类会议,负责本单位党委印章管理,做好文件的管理工作。9、负责本单位党组织文件的起草,并对党委决议、决定或上级党组织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落实。10、进行员工思想动态分析,解决员工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保持队伍稳定。第十九条党委书记(省级分公司党委书记,地市级分公司党委书记)的职责1、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模范执行公司共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2、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总经理负责制。3、主持党委会,履行党委职责。4、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免和选拔使用。5、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6、主持制定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7、对党委的工作全面负责,对党委班子建设负责。第二十条纪委书记的职责(省级分公司纪委书记,地市级分公司纪委书记)1、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支持、保护和促进企业业务发展的健康顺利进行。2、主持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教育计划,搞好对党员干部的廉洁勤政、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勤政意识。3、了解、掌握党员干部的廉政建设、遵纪守法情况,预防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发生,组织查处违法、违纪案件。4、负责本单位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5、对违纪党员、干部进行回访、谈心,做好思想工作。第二十一条工会主席的职责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落实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决议及各项工作安排意见。2、主持制订和实施本单位工作规划、计划和制度。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开展群众性思想政治工作,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稳定职工队伍。3、依照《劳动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联系员工群众,关心员工生活,及时向同级党委和行政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为员工说实话办实事。4、抓好工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5、围绕本单位业务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6、代表员工方与企业行政签订集体劳动合同。7、对工会工作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二十二条团委书记职责1、主持团委日常工作;2、定期召开团委委员会议,研究本单位共青团工作;3、及时向本单位党委汇报工作;4、及时了解掌握青年员工思想动态,解决青年员工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5、团结和带领广大青年员工当好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企业的业务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的作用;第二十三条行政领导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职责(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地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1、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一岗双责,在抓好业务

发展的同时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2、大力支持政工干部的工作,积极参与各种思想政治教育以及党群工作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做到率先垂范、身体力行。3、在人、财、物等方面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支持和保证。第二十四条为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任务的落实,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企业的重大事项,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会议必须做好文字记录和归档工作,并注意保密。(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公司分、子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的通知》(中国**党组文[20**]7号)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三)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关于印发〈中国**公司党的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通知》(中国**党组文[20**]8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四)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五)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公司各级党委委员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以加强思想交流,密切干群关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六)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调研要有计划,有目的,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倡导领导干部亲自撰写思想政治方面的调研报告。(七)谈话制度党委委员按分工和分管基层单位,每年要与每个中层干部谈话一到两次。听取思想反映和对领导的意见建议;谈心交心,沟通思想;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八)总经理接待制度建立总经理接待制度。听取员工的情况反映,负责做好解答;不能立即做出答复的要做好记录,责成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并做好信息反馈。(九)培训制度对政工干部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通过办培训班、研讨班或组织外送培训、考察等形式,对政工干部进行培训。第四章企业文化第二十五条要坚持将企业文化建设纳入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善于把外部先进的企业文化建设理念与**的企业实际相融合,在总结**发展历史经验中总结文化,在推动企业发展中发展文化,在创新企业管理中革新文化。第二十六条要善于将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自觉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丰硕成果和时代新意融入企业文化建设的理念中,确保企业文化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第二十七条要坚持围绕业务发展中心主线开展企业文化建设,通过企业文化建设为业务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努力营造环境,凝聚力量,鼓励士气。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第二十八条加强和改进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党性强、业务精、有责任感和事业心强的政工干部队伍,设立能够担负起与形势和任务相适应、有效开展工作的政工机构。第二十九条政工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干、高效、协调”和有利于业务发展、有利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党委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实行内部分工,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第三十条政工人员在岗位级别、奖金等方面与经营管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第三十一条关心政工人员的成长进步,政工人员与经营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岗位交流。第三十二条重视政工后备干部的培养,有计划地充实政工队伍。第六章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和奖惩第三十三条逐步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并纳入企业管理人员责任考核体系,实施严格考核与管理,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思想政治工作奖励办法,对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五条思想政治工作的成效和实绩为考核、任免、奖惩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子公司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会馆质检处罚条例

为了加强会馆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会馆《员工手册》和其它规定,现制定出质检处罚条例,对违章者实行罚款的行政处理,望各级管理人员尽职尽责,切实执行,望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处罚分四种:1、警告(包括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解聘或辞退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及罚款10―20元。1、仪容仪表不整者。(1)男服务员:留长发、烫发、大鬓角、小胡须、戴戒指(婚戒除外)。(2)女服务员:留怪发,披肩发,戴耳环、项链、手链、脚链,染指甲,浓妆艳抹等。2、上班时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整洁。(1)不穿本岗位制服。(2)制服不整洁、不干净。(3)不戴领带、领花、工号牌。(4)不按规定穿衬衣。3、不走规定的行走路线,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1)使用电梯(客梯)(2)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4、使用会馆电话办理私人事务或聊天。(1)打外线办私事。(2)打内线聊天。5、上班期间窜岗、扎堆聊天。6、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听广播、录音、看电视。7、在行走和岗位上喝水、吸烟。8、在工作岗位用餐,浪费员工餐以及不在指定地点用餐。9、下班后无故在馆内逗留、闲聊。10、穿会馆工作服上街、回家或转借他人。11、高声喧哗、呼喊、吵闹,遭到客人投诉。12、在营业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和杂物。13、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14、怪声和客人讲话,指手划脚,不耐心听取客人的投诉。15、未佩戴名牌者。16、对领导、同事不礼貌。17、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托人、代他人打卡。18、工作时服务欠佳。19、工作时间打盹、吃零食。20、不在指定地点就餐者。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30―50元的处罚。1、重复违反第一规定者。2、不经领导批准停止工作或迟到、早退2次以上。3、由于工作疏忽损坏公物或客人的物品。4、领导不力,下属涣散,影响服务质量。5、对宾客、同事粗言秽语,不讲礼貌。6、私自动用馆内物品和资产。7、上班前喝酒。8、涂改、伪造字据、证明。9、在工作期间不守规矩,不听劝阻。10、在会馆内乱写、乱画、中伤他人。11、利用上班期间携带亲友在馆内逗留、用餐或住宿。12、无事生非,挑拨离间,影响同事间的团结。13、违反吸烟规定、携物出店,不服从警卫检查。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并处以50―200元不等的处罚,直到开除。1、重复违反第二款者。2、离岗、脱岗。3、旷工24小时以上,有意怠工。4、未经允许进入住客房间。5、工作时间喝酒。6、蓄意损坏会馆物品。7、私拿或偷食、偷用客人或会馆食物,自用或收藏客人遗留的物品。8、私配会馆房间钥匙。9、不服从领导安排的工作和指示,影响工作质量。10、发表虚假或诽谤的言论,影响会馆宾客和平共处同的声誉。11、经常完不成本职工作。12、隐瞒客人意见和反映。13、向客人索取物品和小费。14、提供假资料或报告。15、拒绝领导授权的有关人员的检查。16、工作期间干私活、赌博或变相赌博、围观。17、工作时间睡觉、聊天。18、挑拔、打架、互相斗殴,带头唆使帮派活动。19、凡有2次以上记过(含2次)者,给予留店察看。四、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解聘或辞退。1、凡重复违反第三款者。2、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受贿、行贿。3、服务态度恶劣,侮辱谩骂客人,与客人吵架。4、道德败坏耍流氓,调戏、欺辱、猥亵他人,乱搞男女关系,扩散黄色书刊或散布淫秽思想。4、顶撞、歧视、讽刺客人或向宾客提供违法服务。5、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假公济私。6、月累计旷工两天以上者(含两天在内)。7、有意制造事端,危害他人、会馆和同事的安全。8、因疏忽或失职使会馆财产受到严重损失。9、触犯国家任何法律。10、恶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及同事的财物。11、知情不报,隐瞒他人犯罪行为。

篇3: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标准

前言

本规定是根据XXX供电公司标准化工作的需要,为规范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制定。

本标准由建湖县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总经理工作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WWW

本标准审查人:QQQ

本标准批准人:TTT

本标准委托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XXX供电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要求和内容、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XXX供电公司所属各级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要求

GB/T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体系

GB/T13016-1991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13017-1995标准体系表编制指南

3管理职能

3.1XXX供电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负责。

3.2公司办公室是XXX供电公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牵头负责思想政治教育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基层单位教育情况、推广交流经验,并负责总结、评比、汇总上报、表彰先进等日常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指导思想

企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论述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密围绕企业不同阶段的中心工作,以职工为对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4.2基本原则

4.2.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原则。

4.2.2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相融合的原则。

4.2.3实事求是、疏通引导,以理服人的原则。

4.2.4身教与言教相结合,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则。

4.2.5解决思想问题同关心、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4.3目的

企业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提高职工的政治觉悟和思想道德水平,培养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为企业两文明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4.4基本任务

4.4.1基本理论教育

主要组织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4.2党员教育

主要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教育,尤其要突出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和教育。

4.4.3职工思想教育

以基本国情和基本路线为重点,坚持搞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围绕企业中心,形势政策教育、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和职业技能教育。

4.5基本方法

4.5.1全员参与,强化职工的自我教育。

4.5.2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制。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各基层单位按照公司统一要求,联系本单位实际,重点抓好党员和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

4.5.3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坚持说理灌输,树立榜样,培养典型。

4.5.4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拓宽信息渠道,运用网络技术,运用多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文。

4.5.5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探索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新的方法。

4.6制

度落实

4.6.1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4.6.1.1公司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公司党委学习中心组由党委委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每月集中学习讨论不少于两次。

4.6.1.2部室和班组政治学习每月安排四次,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两个小时。

4.6.1.3部室和班组学习情况由公司办公室定期检查考核。

4.6.2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

4.6.2.1党支部书记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当前工作,每月一次。

4.6.2.2每半年进行一次党员思想和党风状况分析。

4.6.2.3每半年进行一次职工思想分析。

5检查与考核

5.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公司党委分管领导进行检查指导和组织考核。

5.2同时按通用考核管理标准的规定检查考核。

篇4:共青团组织建设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共青团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团组织的先进性,提高团员素质,根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厂共青团员要自觉遵守本条例,不断增强团的组织观念,在学习、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团支部是团的最基层组织,要按照本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水平。

第一章组织关系和团费

第一节组织关系的转接

第四条团员进入XX单位工作时,须带团员证到XX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团员证在原单位或者所毕业院校没有办理转出手续的,则不予办理转入手续。来厂后5个月内尚未办理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则视为自动脱团。

第五条团员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XX单位,应持所在团支部证明和团员证到团委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条团员因工作需要在厂内部调整,团支部应及时出据证明到XX团委并及时办理厂内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团员因休学、外出学习半年以内等情况暂时离厂,可不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凭团员证证明团员身份。

第二节团费

第八条做好团费收缴工作,不仅可以给组织以经济上的帮助,更主要的是可以加强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要自觉交纳团费,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工资技能工资、工龄工资与岗位工资一半之和收入在400元以下者,交纳其月工资收入的0.5%,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对不按规定交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九条每年6月底、12月底各团支部分别要将团费交至XX团委,年终由XX团委向省公司团委上缴团费。个别支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纳团费的,经XX团委批准后,可以缓交。

第十条团员入党后,只交党费,不交团费。

第十一条受留团察看处分的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应按时交纳团费。

第十二条团费由XX团委统一管理。并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同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XX团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XX团委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省公司团委。

第三节团员证

第十三条团员证是团员团籍的证明,凡XX单位团员必须持有团员证。

团员证的颁发范围:

1、按团章规定的手续入团的团员。

2、担任团干部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十四条团员在参加需证明团员身份的团内或有关社会活动时,可用团员证证明其身份。

第十五条团员在参加基层团组织召开的团员大会选举和进行重大问题表决时,应持团员证确认团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团员要参加年度团籍注册,这是对团员团籍的连续认定,一般每年12月份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主要内容是:

1、以组织生活的形式,由团员汇报一年中参加团的活动情况和个人思想状况。

2、团支部验收团员本年度团费缴纳情况。

3、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团员,由XX团委在其团员证“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加盖注册专用章。

第十七条团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团籍注册,经教育在3个月内仍不参加注册者,按自动离团处理。

第十八条受团内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如能正常参加团的活动,按时交纳团费,应予注册。团员受留团察看处分,留团察看期间团员证应由组织收回,察看期满,恢复团员权利后,将团员证发还本人并及时注册。

第十九条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作抵押。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团支部统一报XX团委予以补发。

第二章团员的发展与离退团

第一节团员的发展

第二十条凡年龄在14岁以上至28岁以下的在厂职工,承认团的章程,愿意参加团的组织,执行团的决议的,可以申请加入共青团。

第二十一条凡申请入团的人,团组织必须对其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至少半年。主要内容有

1、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2、吸收他们参加团的会议和团的活动;

3、分配他们做一些适当的社会工作;

4、定期组织他们上团课、学团章。

第二十二条团支部在发展团员时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要求入团的青年向团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的内容包括:本人对团组织的认识、入团动机、本人愿望和努力方向。

2、申请人选择或由团支部指定本支部2人做入团介绍人。

1)支部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培养。

2)申请人如实填写入团志愿书。

3)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支部大会决议报XX团委批准,并做好记录。被批准入团的青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取得团籍。

6.新团员必须在团旗下进行入团宣誓。

第二节离团与退团

第二十三条团员加入共产党后仍保留团籍。团员年满28周岁,如不担任团内职务,应办理离团手续。

第二十四条因超龄符合离团条件的团员应向团支部递交离团申请,由团支部报XX团委审批,XX团委要在其入团志愿书上注明何时何地超龄离团,并随档案保存。

第二十五条团员离团,团支部应召开支部大会举行离团仪式。

第二十六条团员有退团的自由。团员要求退团应向团支部递交书面报告,由支部大会宣布除名(不需要表决通过),报上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团内奖励

第二十七条团内表彰荣誉称号主要有:1.优秀团员;2.优秀团干部;3、五四红旗团支部;4、优秀团小组;5、优秀团小组长。每年评定一次,一般每年10月底前结束。

第二十八条评选比例:先进团支部按全厂支部数的25%左右评选;优秀团员以支部为单位计算,一般掌握在10%,其中,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优秀团员可达到15%;评选优秀团干部一般掌握在团支部中团干部总数的20%,被评为五四红旗团支部的可按团干部总数的30%评选。

第二十九条对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获得者,予以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个人称号。

1、在表彰年度内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在团的各项活动中,无故不参加者;

3、无正当理由拒绝团支部书记、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4、团支部书记无故缺席支部书记会议三次及以上者;无故迟到三次及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团内各类先进集体称号。

1、支部有受厂纪、团纪处分的团员;

2、无故未完成XX团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达二次及以上者;无故未完成年初计划活动内容二项及以上者;

3、故拒绝XX团委、党支部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第四章团内处分

第三十二条为了加强团的纪律,维护团的先进性,对违犯团的纪律的团员本着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必要的团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团内处分分下列5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消团内职务;

4、留团察看;

5、开除团籍。

第三十四条留团察看的时间一般为6个月或1年。

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能做入团介绍人和团干部。在留团察看期间,确实改正了错误,应及时恢复其团员权利;对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察看处分;如坚持其错误不改,应开除团籍。

篇5:新信访条例实施后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市信访局)的工作职责,结合督查督办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确保国务院《信访条例》和《XX省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得到妥善处理。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的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市信访局对全市信访工作、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行使督查督办权。

第四条市信访局实行信访事项重点督查督办和一般督查督办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信访局督查处负责重点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就地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严格遵守各项制度。

第七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客观地督查信访事项。

第八条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九条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做到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第十条坚持依靠县、区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开展工作,又要尊重有权处理部门、单位的意见,确保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一)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抓好市委、市政府及国家和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各项决策和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抓好重大信访事项的督办,及时研究部署督查督办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处长(主任)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完成本处(室)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市信访局督查处的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二)督查督办市信访局领导交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查看更多文秘资源网资料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

(三)督查督办来市去省进京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工作。

(四)检查、协调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需查报结果的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五)督查督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指导全市信访工作机构的督查督办工作。

(七)督查督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本处(室)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每月将督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查处备案。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移交督查处办理的督办事项,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一)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相关处(室)进行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三)对立项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督查前相关处(室)要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批准后实施,督查工作结束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督查报告。

(四)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信访局领导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需查报结果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经市信访局领导批准的由市信访局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向督查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查处立项。

(五)督查处对立项的督查信访事项要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第十五条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对象、时限、要求,由督查处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后交办。

(二)交办事项原则上应送交有权处理的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机构;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相关县

、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三)承办单位应在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的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分别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办理、接待;属于督查处立项的,办信处、来访接待室可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3日内移交督查处。

第十六条督查督办的实施

(一)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踪督办,要求其说明理由,并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二)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文书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可采取听取汇报、调阅案卷、回访信访人、明察暗访等方法。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分管局长批准。

(三)督办信访事项,应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后,视情向有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反馈情况。

第十七条汇报材料的审核

(一)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以公文的形式报送有关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附电子介质),一式三份;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应由其领导审核签报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国家信访局和省信访局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应由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报意见;汇报材料应有督查审理表(参见附件1)、信访事项处理意见见面书(参见附件2)。

(二)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三)交办处(室)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应及时审理,提出审理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

(四)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和上级机关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后,应及时上报和存档。凡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限时补查补报或重查重报。

第十八条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一)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报告,由经办人起草,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后呈送。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情况,由督查处编写《信访督查专报》或《信访督查通报》,报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二)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移交的督查督办信访事项,督查处办结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来访接待室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市信访局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建议权的使用

第二十条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

收到改进建议的党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县、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完善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送请相关县、区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过程中,发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党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30日内汇报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必要时,报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及时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需要报告市委、市政府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六章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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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督查事项材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二)有关处(室)每季度对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督查处汇总后报局领导。

(三)将督查督办工作纳入全市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XX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和市信访局各项工作纪律,严格依法规、政策和程序办案,不得假公济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得接受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的馈赠和吃请,不得擅自向信访人和被督办责任单位透露不该透露的情况,不得积压和漏报有关督办材料。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督查督办工作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干预或擅自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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