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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14

1.0目的为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司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司员工的结构状况及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3.0职责3.1综合事务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3.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3.3凡参加外训的,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4.0工作内容4.1培训目的、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4.1.1培训目的为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公司及员工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培训。4.1.2培训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新录用员工或在职员工均为受训对象。4.1.3培训种类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a、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b、在职培训:根据公司规模的扩大,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对各级在职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培训。c、专业培训:对公司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培训。4.1.4培训形式包括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业余培训。4.1.5培训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a、公司自身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或公司内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举办专题知识讲座;b、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称或学历教育;c、公司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班;d、通过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各类进修班或研究生班等;e、有计划地遴选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出国参观、学习、考察培训。4.2培训的组织与管理4.2.1培训的计划与落实a、年度培训计划一般由各部门于上一年度年终提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报公司经营班子审批。b、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的安排与要求,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落实。4.2.2新员工岗前培训新招聘生产岗位人员,一般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实行一次性淘汰,作辞退处理。培训期视工作需要,一般为56―240课时。4.2.3在职员工业余培训a、公司鼓励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与接受培训,但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报考条件,可以报考与本人工作岗位对口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c、凡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符合报考条件,可报考在职或脱产研究生。4.2.4统一培训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统一安排的培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时间及费用由公司安排和负担。4.2.5外出培训派往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和学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派往国外考察培训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a、公司的业务骨干,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b、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终考评为优秀;c、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有一定外语基础;d、身体健康,作风正派。4.2.6培训审批程序员工确需参加某种培训时,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循以下程序:a、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综合事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名手续。b、申请书应详细注明培训内容(或报考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费、脱产等情况,并将培训简章、申请书批件等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4.3培训期间待遇及培训假期、费用处理4.3.1培训期间待遇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办理。出国学习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4.3.2培训假期及费用处理培训假期及费用,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a、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前培训,应在业余时间学习,如占用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但考试时间除外。其培训、考试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b、员工接受学历教育,原则上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确实需要脱产学习(离岗6个月以上)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应与公司签订服务年限与补偿协议,否则,应办理辞职手续。c、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员工,其学习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报销。d、攻读研究生的员工,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公司给予报销50%的学费(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若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其所用学费由受训员工自理;e、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和由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公司负责。但受训员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课,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证,其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4.4培训结果的考核与反馈4.4.1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战略性与长远性投资,必须考虑培训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因此,员工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或提交个学习总结。4.4.2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或个人参加(一个星期以上的)学习期满,要有考核成绩或书面材料向综合事务部汇报。4.2.3员工培训后的定岗,由综合事务部和业务部门确定,报经营班子批准。4.5最低服务年限与赔偿费规定4.5.1凡由公司出资录用和培训的员工,都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标准参照下表或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培训类别最低服务年限出资录用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五年各类学历进修五年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者 

;三年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在1―3个月者一年4.5.2服务年限从培训结束后上班的时间算起,接受多种培训的应累计其服务年限。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训的员工,出境前需与公司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书。4.5.4员工在一个劳动合同周期内,参加培训的费用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服务年限按每超过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计。培训费指综合费用。4.5.5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限未满,双方协议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按服务年限协议书中规定,赔偿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开公司。如本人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必须按协议规定赔偿培训费。个人赔偿培训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赔偿额=公司实付培训费总额×(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5.0附则5.1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5.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规定为准;如有与公司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办法规定为准。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大学工学院技术技能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产学研结合,更好地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与技术进步服务,直接面向地方企业的需求培养各类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增强学院的活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学院的跨越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成立培训部。培训部在院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院专门负责对内、对外各种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服务的计划、组织安排、运行管理、收费办法制订等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二条培训部设主任1名,管理人员1~2名,主任及管理人员均为兼职,由学院院务会任命,不定行政级别。培训部主任负责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并向学院院务会负责。培训部管理人员在培训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日常辅助性工作。

第三条学院可根据培训部在培训工作方面的业绩在年终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奖励。此外,学院在申报科研项目、职称晋升、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等方面对培训部主任及管理人员予以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四条培训工作是学院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院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并在培训工作上服从学院及培训部的领导、工作安排与协调。

第五条理论课培训核算学院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相应理论课的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授课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课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理论课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六条实践环节培训核算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工学院教学实验室考核及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对初次参与实践环节培训指导的教师的工作量按开新实验计算,并在年度和聘期考核时与学校工作量同等对待。此外,学院对实践环节培训工作量暂按每当量学时10元给予现金补贴。

第七条培训收费标准与收费办法由培训部根据培训成本并参考社会培训收费标准制订,经院务会审核通过并在必要时报请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执行。对校内学生培训收费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数额视培训性质与培训内容酌定。

第八条培训部为更好地开展培训业务,可以将部分培训收入用于公关和广告宣传等,但公关和广告宣传的支出需控制在培训利润的20%以内,且需事先报院务会审批。

第九条为调动全院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对介绍社会人员接受培训的人员予以适当的介绍费作为奖励,介绍费暂定为每名培训学员培训费的10%。

第十条在培训收费总额中去掉培训工作量酬金和现金补贴、公关和广告宣传支出、介绍费支出、资料费支出、材料费支出、考证费支出等,余额即为培训收入。

第十一条培训收入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管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用于学院的发展基金、福利金、专项奖金和年终奖金。

本办法由工学院首届3次教代会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未尽事宜,由工学院院务会负责解释与补充。

篇3: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为了推动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发展,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提高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指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除技师,技工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和认证考试以外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认证考试(之下简称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和由自学考试行政部门管理的(除国家英语等级考试(CET)以外)面向社会进行的各种等级考试(包括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及考试的组织实施以及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教学单位,部门联系的其他各种培训,不占用学校招生计划的联办研究生班,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形式的培训.

2,学院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1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是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3,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

1,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及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的考前培训,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等级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继续教育学院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继续教育学院从非学历教育培训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2,各行业各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组织教学.所需教师和教学设备由培训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3,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各教学单位,部门均可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告继续教育学院.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培训.继续教育学院应负责对各院系组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进行管理,指导,促进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总体质量的提高,以维护学院对外培训的信誉和形象.

4,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定组织的培训视为违规办学行为,学校将停止其办学并扣除其年终学校成教目标奖,并根据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责任人予以处分,造成的1切损失自负.

4,非学历培训经费分配办法:

1,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所收培训费总额(不包括联办单位分成部分)的10%上缴学校;80%用于培训单位的培训成本,培训管理费和部门经费;10%划拨给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发展学校培训事业经费,用于学校培训工作的市场开拓发展费.

2,各种职业技能认证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所收费用,按"以考养考"原则,用于组织考试所需考务等费用,自负赢亏.

3,培训费由培训单位到计财处领取正式发票后统1收取,交学校财务,由学校计财处和继续教育学院核对后,按照确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划拨使用.

5,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6,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篇4:医院员工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管理办法

为加快我院人才队伍建设步伐,调动员工在职学习的专业进修的积极性,根据国家人事聘用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现对员工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管理规定如下办法:

一、管理范围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是申请参加受医院管理的各类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培训的医院员工。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国家统招统分学习的硕、博士研究生不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责任科室

员工学历学历培训的主责科室为人事处,专业进修学习的主责科室为医院科教处,从责科室为医务处、护理部和其它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的主要工作任务:受理和审核员工的学习或培训申请,汇总资料提交院领导讨论,拟定学习的培训协议书并由院长签署批准后执行,负责管理和考核学习培训期间员工以及员工学习和培训的争议处理。

二、员工参加学历培训和进修学习的基本条件

1.我院在职在编的员工,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可申请脱产参加硕士及以上学位研究生的学习;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可申请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2.非在编聘用制员工,在我院正式聘用连续工作满年的,可申请不脱产学习培训,不受工作时间限制参加专业进修学习。

3.申报医院计划内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必须采取统招定向或委培的形式。

三、审批办理程序

1.员工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发布

医院人事处根据医院人才实施规划及现有人才状况,结合医务处、护理部及科教处意见,制定医院的人才培养规划,每年底发布次年医院的员工培训计划。

2.提交申请

申请参加硕士以上研究生学位脱产学习的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以书面形式经科主任同意后报人事处受理。

申请专业进修人员应于每年月日前,员工以书面形式向科室年提出有具体方向的书面进修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科教处受理。

3.审批办理

责任科室受理、审核和汇总员工的学习申请后,报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长例会审批。

批准后的脱产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员工到人事处签署《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学历培训协议》由院长签署批准,《进修学习协议》由院长授权分管副院长签署,协议签署后由人事处将员工学习培训事项函告用人职能处室(医务处、护理部等)和工资福利管理处室。

4.学习管理

学历培训员工由人事处负责全程管理,专业进修员工由科教处负责全程管理。医务处、护理部负责学习培训人员离院后的原科室人员调配及进修人员返院后专业考评。

四、费用支付

1、经医院批准参加脱产统招定向或委托培训的硕、博士研究生和参加专业进修培训员工,按约定期限完成学习培训计划的,其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费用由医院全额支付。

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应专业学习,或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人员,其学习培训费用由医院及培训者各负担50%。

(费用支付程序:经批准个人在医院财务处借支─学习培训结束后在人事处验证登记─医院报销冲帐。)

2、在职不脱产参加医、护、技、管专业的研究生学习,学费由个人支付,毕业后医院根据学习的毕业情况(结业、毕业学位等)给予奖励。

3、经医院研究同意参加研修班学习的员工,学费由个人支付,结业后由医院按学费20%的比例给予奖励。

4、员工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含本科)不脱产自考、函授、电大、职大、夜大等学习,毕业后医院不给奖励,只给考试时间。职工要求参加本科及以下学习脱产培训的,医院不予允许。

五、学习期间待遇

1.工资福利待遇

参加脱产学历培训和专业进修的员工,国家现行规定的档案工资全额发放(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及护士10%工资、护龄津贴),同时享受医院及工会发放的各项单项奖及福利性补贴。

2.生活补贴

参加学历培训的员工按三医人发(2005)23号文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

参加专业进修的员工享受进修生活补贴。

3.休假及交通待遇

学习进修期间享受法定假日,学历培训员工另享受寒暑假,不再享受探亲假及工休假。学历培训员工每年由医院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专业进修员工共报销往返差旅费用各一次。

六、争议处理

由医院委托培养的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人员学习

结束后,应按照《学历培训协议》或《进修学习协议》返院工作,未满协议规定工作年限要求调离或辞职者,应在医院批准的前提下,付清学习期间医院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项补贴、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按协议付给医院相应的赔偿费用。

七、本办法从2006年7月1日止起执行,原有关学历培训及专业进修文件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人事处。

篇5: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所人民警察整体素质,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干部教育教训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我所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职业化建设,促进我所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所警察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禁、戒毒工作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积极推进全员教训,使全所民警政治、业务素质明显增强,执法水平明显提高,学历和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复合型的民警队伍。

二、培训内容

(一)共同科目:全体民警履行职责应具备的政治理论和有关知识

1、政治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风廉政建设;时事政治等有关内容。

2、业务知识:领导科学、管理学、心理学、教育矫治知识、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管理知识、公文写作与处理、警体技能训练等内容。

3、现代科技知识:高新技术知识、市场经济理论。

4、法律知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方面的决定、规定、试行办法。

(二)分类科目:不同职级的民警应侧重掌握的政治理论和相关知识

1、副处级警察:要以领导科学、行政管理、廉政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科学领导能力。

2、科级警察:要以岗位职责、执法管理有关规定等内容为主,培养责任意识、创新意识和务实工作作风,着力提高组织、执行能力。

3、科级以下警察:要以《干警行为准则》、《执法细则》、《若干制度》和本职岗位职责等内容为主,培养令行禁止的工作作风,着力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三、培训类别

(一)初任培训。是指对没有从事过戒毒工作警察或没有直接受过戒毒业务培训的人员进行的培训(包括:新录用、新调入人员和军转干部)。

(二)任职培训。是指对新任职的各级领导干部,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三)业务培训。是指对警察所任职位和从事的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四)继续教育培训。是指对警察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培训。

四、培训方式

(一)在职培训。警察教育培训主要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组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组织形式包括: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理论研讨、挂职锻炼、岗位练兵等多种方式。其中,各类参观考察、挂职锻炼要提前拟定考察课题,结束后要提交考察或总结报告。

(二)学历教育。男45岁以下,女40岁以下未取得大专学历的在职警察,要参加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段的学习;已经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但非法律专业的在职警察,可参加相关专业本科段的学习;其他在职警察,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或相关认证教育(如心理咨询师、国家司法考试等)。

五、组织领导

(一)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在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组织实施,所部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规划、督促、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二)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我所副处级(实职)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省局、省厅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以及有关专项业务培训;所部负责我所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科级及其以下警察的教育培训。

(二)每年初,政治处要根据省局的有关培训要求制定下发全所警察年度培训计划,对全所各类人员的培训做出统一部

署;各部门要以政治处的培训计划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培训计划,进一步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并组织实施。所部将适时对全所的培训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呈报审批

(一)每年11月15日前,由各部门向政治处提出下一年度的专项业务培训需求,待政治处汇总报所党委研究批准并列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后,由申请部门在政治处统一安排下负责具体实施,培训结果统一整理后报政治处存档。

(二)各部门培训计划要在政治处培训计划下发后15日内,将本部门培训计划上报政治处备案,不得无故拖延时间或拒不上报。

(三)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民警3人以上跨省外出参观考察,需提前15日向省局政治部报告,由局政治部统一协调,待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未经批准私自对外联系参观、考察、挂职等培训项目。

七、考核验收

(一)部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

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考核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进行。考核采取检查培训记录、抽查民警个人情况等形式;重点检查培训质量和培训任务完成情况。各部门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集体年终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二)民警个人参加教育培训的考核

1、在岗培训、岗位练兵。以民警到课率(占15%)、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5%)、考试情况(占4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2、脱产培训。以民警学习记录(占20%)、学习心得(占20%)、结业考试(占30%)、培训鉴定(占30%)为测评要素,对个人进行综合测评。

3、参观考察、理论研讨。以民警考察、总结报告或理论调研文章质量(参考标准:A、主题明确,逻辑清楚,语言流畅,卷面整洁,视情况评为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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