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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6

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以热情及时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经营与管理的总体目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研究制定强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针对生产经营与各项业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反党风廉政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四、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纪检组、纪委

一、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干部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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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九条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gg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

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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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XX农林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办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为保证农林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落实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和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主要责任单位和协办责任单位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主要责任单位班子成员职责

1、根据区委、区政府每年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明确目标要求,确定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积极主动地向局分管领导汇报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根据分管领导意见抓好落实工作。

3、与协办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协办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及时通报情况,督促协办现任单位按时完成任务。

4、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违规等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5、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制度,并认真督促落实。

6、每年年中对各协办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每年年底对协办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8、每年年底就所承担工作的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农林局分管领导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协办责任单位(二级机构)职责

1、主动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开展工作,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2、根据农林局每年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艰巨分工,加强与分管领导联系,明确自身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确定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抓好落实工作。

3、按主要责任单位要求,积极提供有关工作情况,认真完成主办单位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主动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5、按照参加主要责任单位召开的协调会议和联席会议,及时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向主要责任单位汇报。

6、每年年底就落实单位任务的完成情况向局分管领导写出书面报告,同时报农林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二级机构党风廉政责任内容

局属二级机构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围绕第一要务,坚持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1、贯彻落实中纪委五次全会,省纪委五次全会、市纪委六次全会和区纪委五次全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其他工作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年终就执行《规定》的情况形成专题文字报局党组和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3、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自身素质、工作水平和遵守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形成专门文字记录,以备检查。

4、带头遵守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廉政准则》,并教育和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5、积极支持执纪、执法人员履行职责。

6、若不认真履行职责,愿按《规定》接受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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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为保证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在我局的全面落实,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局党组廉政建设责任

局党组对本机关的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

(1)领导和组织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负责签定县委、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具体实施。

(3)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年底向上级组织写出专题报告。

(4)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5)针对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情况,制定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抓好督促落实。

(6)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履行监督职责,深入落实各项公开制度,对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

(7)全面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班子研究决定)和“三项制度”(申报个人收入、礼品登记、向职工报告招待费使用情况),增强工作透明度。

(8)坚持反腐败“三项工作”(指干部廉洁自律、案件查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局党组书记廉政建设责任

局党组书记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每半年召开一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重要事项要及时组织进行研究。

(2)组织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种工作事项。

(4)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搞好对照检查,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民主生活质量;及时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5)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3、主管局长廉政建设责任

主管局长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并在局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协助局长和书记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分工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强化公仆意识,树立良好形象,按县委统一部属,进行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

(3)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狠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规范管理。准确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动态,抓苗头,抓隐患。

(4)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科室存在的不正之风,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并及时向局长报告。

(5)积极参加主管科室工作会议,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6)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4、科室领导廉政建设责任

根据分工对分管的廉政建设工作及本科室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主管局长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制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并指导部属认真学习廉政法规,增强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保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真正得到落实。

(3)

及时解决本科室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纠正“吃、卡、拿、要”现象,坚决做到“请吃不到、送礼不要”,带头遵守廉政规定。

(4)每月召开一次科(室)务会,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并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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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XXX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XXX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5分)

(一)领导班子职责:(10分)

1、加强领导,及时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年初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责任落实到人;

2、落实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年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三次以上,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3、能将反腐倡廉工作与经济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并取得实际成效;

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5、抓好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执政能力建设,起到抓班子、带队伍的作用。

(二)主要领导职责:(9分)

1、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支持两手抓,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带头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2、认真督促和指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及抓班子成员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开好民主生活会,带头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支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制度,无重大决策失误和干部任用失察。

(三)领导班子成员职责:(6分)

1、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措施得力,取得成效;

2、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加强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抓好分管的经济工作和业务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落实反腐败三项工作情况(25分)

(一)廉洁自律工作:(10分)

1、领导干部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面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执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乘车、住房、使用移动电话和电脑;执行礼品登记、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配偶和子女做从业规定;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兼职企业领导职务、拖欠公款或利用职权将公款借给亲友,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积极推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建立干部廉政档案;

2、定期召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座谈会,班子成员能主动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年度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二)查办案件工作:(8分)

l、领导班子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

2、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对案件的查处,对违纪人员的处分符合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有关规定;

3、及时办理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

(三)纠正不正之风工作:(7分)

1、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开展作风评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行风有明显改进;

3、部门不存在利用管理权或行政审批权而发生“吃、拿、卡、要”等行为,不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三、源头治腐和党风廉政教育(25分)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15分)

1、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源头治腐的具体措施,实施有效果;

2、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领导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并抓出成效;

3、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二)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10分)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做到经

常化、制度化,营造党风廉政教育的浓厚氛围;

2、党员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列入到党校(或本单位)的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干部学习廉政规定二次以上;

3、加大党员廉政教育投入,有必要的廉政教育资料,形成廉政教育大格局;

四、加强勤政建设和创新发展环(15分)

l、加强领导,及时调整创新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加强勤政建设创新发展环境的工作计划;

2、贯彻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优质规范服务的实施方案》,取得明显成效;

3、向社会实行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评议,认真开展监督评议工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4、认真及时办理有关创新发展环境的投诉举报,依法行政、转变作风、办事效率等方面措施得力,并取得成效。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10分)

1、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考核、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干部廉政谈话和廉政培训,并体现在日常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2、制定和落实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严格执行。

篇5:《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贯彻执法以上规定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我局党组及其党组成员对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体原则

第一条:实行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局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局纪检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局党组成员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本局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务求实效。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谁主管谁负责,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局党组书记对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党组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局纪检组在上级纪委和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在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招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科、室(队)对本科、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全局党员干部认真遵守《党员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各项相关规定,搞好廉洁自律。

第八条:党组成员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九条:本局党组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党委政府指示,决议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段布置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围绕局中心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门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一个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点,制订党风廉政建设计划,每年至少听取两次工作汇报。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廉政条规,经常开展党风性党纪和廉政教育,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及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局党员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及目标管理办法。

(四)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对所属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廉洁从政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和执行党内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先拨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定期召开(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和本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政勤政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七)抓好本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认真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纠正本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依法领导组织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八)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上级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及时组织力量查结并回复。

(九)严格按照《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办事,管好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禁止以权谋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向上一级党委、政府、纪委报送专题报告。报告要经局党组会研究,书记审阅签字上报。领导干部个人廉洁从政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以及墙报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认真落实选拨任用干

部征求纪检组意见制度,任何时候提拨任用干部都应征求纪检组的意见,征求意见的程度要求及内容按有关规定办理。局纪检监察应结合和自身特点,及时掌握本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向局党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局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全局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必要时也可进行专门考核。局党组成员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的考核。考核优秀的应给予表扬奖励,对存在的问题和执行不力的应督促整改。问题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以及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十四条:考核结束时,应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的分管领导反馈,必要时可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责任范围,分清各责任人应负责任。

第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4条办理。

第十七条:党员干部违反中央、省市及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由主管机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适应于本局全体同干部。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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