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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和强化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在全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监管责任制度,对事故隐患实行分部门管理和分级负责制。

一、事故隐患的分类

1、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的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能够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2、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一是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是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三是受理社会举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企业限期排除。

2、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3、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性措施决定,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依法强制监督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三、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按照局工作分工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各科室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实行排查整改和上报责任制。

1、对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彻底整改。

2、科室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尤其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监管。

3、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乡镇政府,交通、商业、教育、卫生、旅游、文化、建设、城市管理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各科室要按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或部门限期消除。

4、各科室对重大隐患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隐患,要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主管局长,由主管局长负责协调解决;主管局长不能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随时上报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解决措施;本局无法协调解决的,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5、各科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将群众举报、检查发现、上报等各类事故隐患的发现、隐患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监管责任人、整改结果、复查时间等一一进行详细记录;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将分管领域危险源数量、类型、所在单位、具体位置和部位、危险程度、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监控措施、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人、检查时间、检查情况等详细登记造册。

6、办公室对事故隐患进行定期汇总向局领导汇报,并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对事故隐患未按照职责进行认真监管或未按规定上报的各类隐患,发生问题,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工作职责》及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篇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

篇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篇4: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评估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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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或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督办: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按属地管理责任、综合监管责任、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等责任体系落实。?

对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发现工作。通过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要害部位检查、日常检查、跟踪检查,开辟隐患投诉举报渠道等活动,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

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登记建档、及时实施监控治理,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的内容包括: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下达整改指令书,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并按分级挂牌督办规定落实挂牌督办。

第八条?负责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项内容,明确整改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期限,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九条?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负责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整改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报告,申请验收,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完成;对整改过程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或隐患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一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跟踪检查月报表制度。各级重大事故隐患统计数填写到《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上报同级安委办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工作绩效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和核销,按时上报《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确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纳入安全生产考核评先活动中给予表彰。对漏查、漏报重大事故隐患或挂牌督办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力等失责行为,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公司主要采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LEC法即:D=LEC

式中:?D?—?风险值;

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发生危险情况的可能性(L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

发生危险的可能性

分数值

频繁程度

分数值

完全预料到

10

连续暴露危险环境中

10

相当可能

6

每天工作时间在暴露危险环境中

6

不经常但可能

3

每周一次出现于危险的环境中

3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1

每月一次

2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0.5

每年一次

1

极不可能

0.2

几年一次出现在危险环境中

0.5

实际上不可能

0.1

公司于危险情况的时间

分数值

事故发生后的危害程度(C值)风险值D(L×E×C)

可能结果

分数值

危险性程度

分数值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100

极其危险停产整改

>320

灾难数人死亡

40

高度危险立即整改

320-160

非常严重1人死亡

15

很危险及时整改

159-70

严重伤害

7

可能危险需要注意

69-20

重大手足致残

5

稍有危险

<20

较大受伤较重

3

引人注目轻伤

1

D值

风险程度

D值

风险程度

>3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A级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D级

160~320

高度危险,需立即整改?B级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E级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C级

篇5:TBH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和切实贯彻《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安全隐患(检)排查、整改治理、建档监控及公示挂牌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的批准。

3.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每月的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

3.3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安全隐患通知书的下达及隐患整改报告的收集、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

3.4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报告的填写、整改措施的落实。

4、程序:

4.1检查方式及要求

4.1.1安全检查实行公司级、车间(班组)相结合的二级安全检查方式。

4.1.2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普遍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案。

4.1.3要加强领导,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与安全检查,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认真落实整改,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

4.1.4安全检查纪录应建档控制,对查出的问题、原因和整改措施及落实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对过程和整改效果进行建档,由工会并对全过程进行监控。

4.2检查内容

4.2.1查软件系统:查思想、查管理

A、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程执行情况,有无违章作业现象;

B、查有职工是否未经教育培训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有否无证上岗作业;

C、查职工是否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2.2查硬件系统: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A、查设备、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健全;

B、查电器设施是否符合定,电线有否乱拉乱接;

C、查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健全有效;

D、查作业场所通道是不畅通无阻;

E、查“三违”作业,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查处整改.

4.3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4.3.1公司级安全检查

具体由安全领导小组和有关业务部门实施。

4.3.1.1每年至少安排三次全公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查隐患查制度、查措施、查事故处理情况。

4.3.1.2每年安排一次专业性的安全检查。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电气、起重设备及吊具等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4.3.1.3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除车间组织自查外,安全领导小组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车间的重点危险部位和设备进行检查,并现场落实解决有关问题,否则不能投产。

4.3.1.4在“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组织节前安全检查。在各部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行政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易燃易爆、重点危险部位进行检查。

4.3.1.5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到各车间生产现场监督检查。

4.3.2、部门/车间(班组)检查

4.3.2.1各车间(班组)除配合公司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外,各车间(班组)领导每月要安排一次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本车间的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并作好检查记录。

4.3.2.2新产品、新项目投产前车间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生产用的吊具、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及环境的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反馈到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由其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解决,否则不能投产。

4.3.2.4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到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有无违章操作,防护用品穿戴是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安全通道是否畅通,使用的工具、吊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装、搬运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

4.4隐患治理

4.4.1安全检查必须按规定填写《安全检查表》,并对违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处罚。对当场能整改的隐患必须责令立即整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4.2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员,隐患未排除,严禁进行生产。

4.4.3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要按“三定三不推”的原则处理。

“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

“三不推”是: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4.4.4车间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车间领导要及时安排人员解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根据有关规定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落实解决。在期限内仍未解决,由此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发现安全隐患无故拖延不解决的部门,公司将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4.5安全检查奖惩

4.5.1安全检查情况和表彰、奖惩结果分别用“通报"、“简报”方式定期公布。

4.5.2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情况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5.相关记录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

《安全隐患整改反馈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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