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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组织系统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干部培训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6

4月2日晚,县委组织部在县委五楼会议室召开培训会,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干部培训工作条例精神。全县乡镇党务副书记、组织委员、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组织部股室负责人共80余人参加培训。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组织部及省、地、县组织部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通知。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孙逊参加会议并对我县组织系统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地精神提出要求。

关于荣辱观教育,孙逊指出: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具体化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以及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全县组工干部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主题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与践行组织工作职业道德规范紧密结合,增强教育效果,使“八荣八耻”成为广大组工干部的基本行为准则。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孙逊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学习贯彻中做到与实施干部教育培训申报审批制度有机结合、与落实培训登记制度有机结合、与推行考试认证制度有机结合、与学历提升工作有机结合。坚持把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贯穿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全过程,以求实创新的精神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孙逊强调:全县各级党组织要以学习干部培训条例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契机,全面抓好组织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篇2:市场部日常管理暂行条例

为了进一步开拓市场,加强市场部的管理,严肃纪律,并充分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挖掘其潜力,保证其利益,特制定本条例:

1.市场部人员牢固树立公司、部门与个人之间利益相一致的观念。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作保证,向市场要效益,充分挖掘,发挥个人能力,群策群力,薄利多销,在公司领导下开展工作。

2.市场部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严守公司机密,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3.施行合同领用登记手续,采用合同编号,市场部人员应严格遵守合同法,严肃公司的合同使用。未经公司许可,市场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合同或公司名誉开展与公司无关的业务,否则将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4.市场部人员每月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将该月业务进展情况及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每月8日之前交市场部主管人员存档。

5.业务人员出差应每日应1-2次与公司保持联系,汇报业务进程。

6.每次业务签订之前必须先向公司汇报业务进程及具体情况,以便保

证产品工期、技术及安装条件的可行性。合同签订后将原件交公司

存档,并及时将现场情况及屏幕要求等反馈给公司及有关施工人员。

7.打电话时要使用普通话,用语礼貌、得体。不得因私事拨打长途,不得拨打信息台等无聊电话。

8.业务人员如要调走,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写辞职报告,将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帐务清算并将本人业务工作进行整理、交接后由市场部主管人员签字方可离开公司。否则作为离职处理,公司将保留追究其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9.业务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进行现场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

10.完成公司或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3: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条例

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条例

为完善学院制度,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公寓秩序,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根据《吉林工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吉林工商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结合工学院学生特点现制定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工学院于每日进行早检、晚检,每周进行大检

不定时抽查

一、作息时间

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开寝:5:40,关寝:22:30。

学生应在学生公寓管理科调配的房间,床铺住宿,不得私自调换。

严禁晚归、夜不归寝。若私自离校发生意外后果自负。特殊原因需出示辅导员假条或相关证明,并在查寝人员处做登记。晚归按时向舍务部销假,不销假者视情况按旷寝处理。

二、管理方面

学生自觉养成清洁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内务,做到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格调健康高雅。学生公寓卫生检查按统一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每个寝室选举一个寝室长,寝室长负责管理督促寝室人员打扫卫生。由寝室长制定值日表,并贴于门后。

每天早上8:00前必须将寝室打扫干净,地上不能有杂物。晚上9:30之前打扫寝室卫生,每天8:00-16:00公寓管理员随机检查寝室,9:30-10:00舍务部进行查寝。

三、物品摆放

床上:床桌上只能摆放少量的书本,不能放置其他物品;每天起床后必须叠好被子,要求被子放在书桌下面,枕头放在被子里侧;军训、大检期间使用学校统一床单被罩;寝室人员未归寝时床上不能放置除被褥枕头等床上用品外的其他物品。

阳台:行李箱放置于阳台架子上面两层,每层放置两个;脸盆、脚盆放置在下两层。室内不得乱拉绳晾挂衣服、毛巾等,生活物品要统一摆放。

窗台:窗台上不能摆放物品。

空床:空床上允许摆放少量物品但必须整齐有序。

鞋:鞋需整齐合拢放置左右床边。

清扫工具:垃圾桶,寝室打扫工具统一摆放门后,垃圾桶不准过多存放垃圾。

门口:门口的空地放置暖壶,分为两排。门口其余空地可放置收纳箱或鞋架;门上的玻璃不能贴纸。

其他方面:离寝期间,寝室墙上,床头不能挂衣服、包等其他物品,寝室不能贴墙纸。床上只允许挂蚊帐。

四、扣分明细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归及时销假,最晚归寝时间为10:30,不准夜不归宿。(违者个人扣3分)

床上被子叠放整齐,床单保持平整,床铺上除了被子和枕头外无其他杂物,栏杆上禁止挂物。(不合格者个人扣1分)

脸盆、拖鞋、暖壶按工学院公寓管理规定条例统一位置统一摆放。(不合格寝室每人扣1分)

地面保持整洁,走廊及室内地面无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合格寝室每人扣2分)

垃圾桶及时清理,垃圾不能超过桶内的三分之二。(不合格寝室每人扣1分)

暖气上面禁止放置物品,墙壁上禁止粘贴广告、海报、粘钩等。(不合格者个人扣1分)

不得私自更换寝室、床位,且寝室门锁不能随意更换。(违者个人扣2分)

寝室内不许吸烟、喝酒、禁止进行点蜡等有关火的活动,且一经发现烟、酒、蜡烛等没收处理。(违者个人扣3分)

寝室内不允许经商、养宠物、打麻将及其他带有赌博性质的活动。(违者个人扣2分)

寝室内禁止使用吹风机、电压板、热的快、电热锅等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没收并严肃处理。(违者个人扣3分)

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查寝人员的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查寝人员。(违者个人扣3分)

注:以上违规物品一经发现,及时没收,且统一放置在学生会办公室。

附则

德育分加减情况详情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手册

违规处罚情况详情请见吉林工商学院学生手册

注:此文件需粘贴至寝室门后与值日表对齐。

工学院

2018年9月14日

篇4: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以国发[1987]68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第二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第九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

(二)负责设备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等综合工作;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制定本行业设备的规划和规章;

(二)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三)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本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四)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检修新技术;

(五)组织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地区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地区性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推动检修社会化和通用配件商品化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设备管理的经验交流,职工的业务培训,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三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工作。企业购置重要生产设备,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企业购置设备,应当由企业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提出有关设备的可靠性和有利于设备维修等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维修、使用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设备制造部门应当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提供设备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选购的进口设备应当备有设备维修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进口的设备到达后,企业应当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和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当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四章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程。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性试验。

第五章设备的检修

第十八条企业的设备检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检修规程,执行检修技术标准,以保证检修质量,缩短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生产安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计划。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接受审计监督。企业提取和使用设备的大修理基金,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不足时,可以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合理储备备品配件,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保证设备检修质量的前提下,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节约检修资金。

第六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编制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五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当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七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八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七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档案、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工时、资金、消耗及储备定额。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设备管理的统计指标,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发生设备事故必须如实上报。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设备事故的分类标准由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确定。

企业对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查清原因,并按照事故性质严肃处理。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专业人员。地方各级工业交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和多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第三十四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当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六条企业根据设备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定期开展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当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原则上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备管理活动,提高设备管理现代化水平,保证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所从事的设备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项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设备是指在生产、运营、试验、办公与生活等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的机器、设施、仪器和机具等社会物质资源。

第四条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与办法,对本系统的设备管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地方、本部门的设备管理工作实行指导和管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性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负责相关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管理应当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保障生产经营与服务活动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从事设备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对设备实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应用节约能源与各种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技术成果,不断提高设备性能和利用程度,使设备所有者和使用者获得良好的投资效益或使用效果。

第七条国家支持设备管理与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设备管理与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现场管理,做好清洁、润滑、保养、检查和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设备经济管理,加强设备资产投资规划与分析和核算工作,合理制定维修费用指标,保证设备资产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单位应重视各级设备管理与技术人员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业务素质,使其达到岗位要求。

第四章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设备制造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生产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设备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和选用的配件均应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并提供使用、维护、检修所需的技术资料,保证用户安全使用。

设备使用单位购置设备时,应掌握制造、销售单位的资质状况和检验设备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保障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保障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单位必须对安全保障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其正常运转。维护、保养和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设备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运行特征,制定和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养规程和检修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设备超负荷运行。

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必须由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并经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后方可使用。使用特种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修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使用的设备,必须具备防爆性能。

第二十八条对特殊设备产生的电磁波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应有防护措施,使人体所受的辐射、放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易受强风和雷击损坏的室外作业设备,应有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设备操作者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特种设备的操作者和检修工的岗位培训,应由国家规定的专业部门负责或委托相关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复核。

第三十条发生设备事故,应当认真分析原因,确定事故性质与类别,确定责任者,并做出妥善处理和完善防范措施。

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设备事故分类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设备管理社会团体制定。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淘汰设备国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

单位不得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国家明令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

第五章设备节约能源

第三十二条设计、制造耗能的设备,应符合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的原则,达到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节能标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资源配置状况,定期发布淘汰耗能设备目录。

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设备,其生产、销售单位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

第三十四条设备使用单位对耗能过高的在用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进行节能改造。国家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现各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进口境外先进的节能设备,禁止进口境外落后的耗能设备。

第三十六条设备使用单位对无法改造或无改造价值的耗能过高设备,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淘汰目录与淘汰期,实行资产报废。

列入淘汰范围的耗能过高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六章设备环境保护

第三十七条设计、制造单位生产的设备,应达到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并配有废弃物综合利用或污染物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向自然水域排放污染物的有害物质含量,均应低于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凡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停止使用,及时治理或改造。治理、改造无效的设备应报废。

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准擅自拆除或闲置。

第三十九条设备产生的噪声,在单位界域边缘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设备应及时治理或改造。

在城市建筑施工过程中,设备产生的噪声应低于国家有关标准,并应在规定时段作业。

第四十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单位必须在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厂和使用淘汰目录中规定的设备。

列入淘汰范围的严重污染环境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七章设备资源市场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培育与规范设备维修市场、设备备品配件市场。设备租赁市场、设备调剂市场、设备技术信息市场及其它中介服务市场等设备资源市场,促进设备资源合理流动。

设备资源市场的交易与服务买行合同制度。

第四十二条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并委托设备管理社会团体制定各类设备修理技术标准和检修定额,以保证设备维修质量和公平交易。在国家、行业和地区修理技术标准不齐全的情况下,设备修理企业应自订标准,并根据相关标准制定设备修理规程。

第四十三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的企业,须经国家指定的专业部门进行资格认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四十四条生产和销售设备配件必须保证质量,并附合格证。严禁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第四十五条从事经营性出租设备的单位,应保证设备性能良好、运行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检测与维修。承租设备的单位应合理使用并及时维护。

第四十六条国家倡导大型、成套设备的转让实行拍卖。拍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单位组织。

第四十七条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和耗能过高、污染严重的设备,应交售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单位进行解体销毁。

第四十八条从事设备招标、设备监理、设备资产保险、设备技术鉴定和价值评估、设备抵押、拍卖等项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应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或者委托全国性和行业、地方设备管理社会团体进行资质审核,合格者由国家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章注册设备工程师

第四十九条国家对社会中介组织的设备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十条注册设备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忡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设备管理业务的工程师。

第五十一条注册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有关教材、考试大纲和试题由国家教育部门负责并委托全国性设备管理社会团体编写,由人事部门审定。

第五十二条设备工程师经设备管理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后,方可在社会中介组织履行设备工程师的职务。

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提交述职报告,并由供职单位审定、盖章。凡有违纪行为的不予继续注册。

第五十三条从事设备管理的工程师,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具备进入社会中介组织的条件。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追究行业、地区主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

(二)制造、销售、使用、出租、转让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未经资质认证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检测、修理和改造,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责令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设备配件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给使用单位及有关方面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买施。

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起草《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年3月21日和20**年5月20日原国家计委分别以计政策[20**]379号《关于印发国家计委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和计办政策[20**]608号《关于印发国家计委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的形式,委托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起草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专门成立了《设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修改小组。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将原《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10章42条,修改为《设备管理条例》的10章59条。

现将修改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国务院于1987年7月28日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15年来,对建立企业设备管理秩序,规范企业设备管理行为,推广先进的管理理论与方法,起到了明显的指导作用。但是,由于《条例》产生于gg开放初期,其内容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其中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企业设备管理秩序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主要表现为:

1.《条例》中有关政府对企业设备实行直接管理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思想和基本框架,其中包括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宏观调控体系的内容,而《条例》的42条内容中,有28条规定政府具体管理企业工作的内容,占全部内容的67%,与上述要求不相适应,应当予以修改。

2.《条例》已不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世纪行动议程》明确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人类发展的方向,1995年10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方针。近年来,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规范环境与发展关系问题的法律,如"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以及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其中许多内容与设备管理密切相关。而《条例》缺少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应当予以补充、完善。

3.《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已不能适应设备管理工作日益发展的广泛社会性的需要。《条例肿仅限于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规范,而就目前情况看,设备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的各个领域,应当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出新的规定。

4.《条例》在一些方面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设备管理与维修领域的市场交易和服务活动逐步增多,而《条例》缺乏对上述活动的规范,或规范得不够明确,亟待做出相应的补充、完善。

5.作为行政法规,《条例》缺乏强制性条款和有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可操作性较差,其中规定的大多数内容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应当补充《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以保证其得以贯彻实施。

综合以上情况,有必要对《条例》做较大改动,调整和补充相关内容,以适应设备管理工作目前和今后发展的需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的修改。考虑到《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的生产设备管理,已不适应设备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条例》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各项设备管理活动,包括对设备的"规划、设计、制造、销售、购置、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处置等各项活动",并突破了行业、产业和所有制的界限,体现全社会的性质。为此,也将《条例》名称修改为《设备管理条例》。

2.关于《条例》行政主管部门的修改。《条例》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或计划经济委员会);随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设备管理职能的撤销,《条例》的行政主管部门已不完善和不明确;同时,这种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为国家某一具体机构的做法,也不适应政府机构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为此,《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的内容作出了相应的修改,明确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备管理职责划分为四个层次,分别为:第一,国务院设备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第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第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第四,鉴于政府转变职能后,一些管理职能可委托设备管理的社会团体行使,因此对其行沟通。

3.关于第二章设备使用管理。这一章的八条内容,是在总结《条例》实施15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设定的,是对设备使用单位进行设备管理活动的原则性、指导性规范,其目的在于促进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设备管理水平。

4.关于第三章设备资产管理。设备资产管理多数是企业行为,但考虑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既要建立竞争机制,又要规范各种经营行为,以保证使用设备的质量。所以,在第三章中有7条内容对设备使用和管理的招投标工作和监理工作等作出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的规范。此外,还对资产保险、评估与抵押等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关于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关规定。为执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根据《安全生产法》、《节约能源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消防法》,对设备安全运行、设备节约能源和设备环境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

6.关于第七章设备资源市场。鉴于企业经营机制转变后,企业中"大而全"、"小而全"的配置将被专业化、社会化的市场服务所替代,设备管理中的许多环节也将逐步为设备资源市场运行机制所替代。为了培育和规范设备资源市场,依据1996年2月13日国家经贸委印发的《"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以及1995年至1997年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试点设备维修市场的有关文件规定,对设备资源市场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7.关于第八章注册设备工程师。近年来,我国设备管理活动和行为不断增多,范围越来越广泛,保证设备工程专业单位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培养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并提高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已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需加强对有关单位设备工程师的考核与管理。为此,对实行设备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做出了必要的规定。

8.关于第九章法律责任。为保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范性、权威性、约束性得以实现,针对《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违反者作出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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