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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文工作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5

1、起草文稿前,必须掌握有关的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足够材料,使草拟的文书符合党的政策,符合政府的法规,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文稿引用的材料(包括数字),必须是新的和真实可靠的。

2、起草的公文,要结构严谨,文理通顺,重点突出文字精炼,篇幅简短,格式规范。文稿中数字的用法,要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物数字的用法的试行规定》要求。

3、起草公文,统一用局印制的公文稿纸。稿面要整洁,字迹要清楚,开头地尾要留足。修改和批示文字应写在文稿右边的空白处,不要写在左边。不要用铅笔、圆珠笔批阅和撰写公文。

4、外单位送来的文件,办公室要抓紧提出拟办意见,并迅速送局领导阅批。急件随到随送。“紧急件”“急件”在收到文件的当天送给领导审阅,其它文件在三天内送给领导审阅,并及时转送有关科室办理,承办科室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结。

5、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收发登记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草拟本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日常各种文字材料的综合上报工作。

6、本局工作人员参加上级及本区召开的各种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及时送交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

7、本局日常工作中上传下达的文件资料,要经办公室统一编号,并留底存档。

篇2: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则

企业劳动人事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规范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和劳动人事管理行为,建立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维系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确保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制订依据

本管理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法》及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除依法遵守政府相关法令外,本公司员工的聘用、培训、工资、合同、考勤、奖惩、福利、离职等行政和劳动人事管理事项,悉依本规则。

第四条适用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用工

第一条、入职手续

员工应聘时应向集团人事部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复印件、个人简历、及体检报告;

2.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应届毕业生则应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如与原雇主签定有保密协议或竟业禁止协议的,还应包括此类协议的解除证明;

3.社会保险转移结算清单(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劳动手册);

4.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在员工正式录用前,集团人事部将通知应聘者到市、区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经公司审核合格者方能录用。

第二条、员工信息

员工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人事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电话;

2.婚姻状况;

3.生育状况;

4.新获得的学历、技能证明;

5.紧急情况下联系人的姓名、住址、电话;

6.其他个人信息。

员工信息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很重要,公司对此实施保密。

第三条、限制性规定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聘用或辞退:

1.有犯罪前科或在案者;

2.有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恶习者;

3.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的;

4.与原单位未办妥离职手续或被开除的;

5.未满16周岁者。

6.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不真实的。

第四条、员工离职

1.公司与员工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互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员工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司行政人事部,由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和医疗关系的转移手续;

2.员工须将本职岗位工作以书面或口头交接清楚方可离职;

3.员工离职时应归还公司发放的办公物品,未能归还或损坏的,按公司规定折价偿还。

第三章劳动合同

1.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员工与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系劳动关系的契约,双方当事人均需认真对待,不得单方改变或涂改合同内容。

3.员工应聘公司工作岗位,须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公司劳动合同、员工守则、驾驶员安全驾驶保证书及公司其它有关规定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5.公司和员工均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别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员工守则承诺书”、“驾驶员安全驾驶保证书”等相关合约文件,自觉履行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6.员工入职试用期的长短视公司与员工商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而定,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试用期,经公司考核通过后即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四章行为纪律

第一条、工作纪律

1.上班时间内按常规着装,不穿奇装异服。

2.不在共用办公室区域内吸烟。

3.不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卡(公司拖车驾驶员、外勤人员及经公司领导批准的除外)。

4.不擅离职守。

5.不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6.严格保守公司及客户的商业机密。

7.不以公司名义或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本公司无关的工作。

8.员工每天必须准时到其工作区报道。

第二条、行为规范

1.维护公司利益,树立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

2.爱岗敬业,尽心尽责,工作优质高效,勇于开拓创新。

3.遵守公司各项规定,弘扬正气,对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违纪行为敢于制止和纠正。

4.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公司未来发展。

5.员工之间真诚友善,互相尊重、精诚协作。

6.节约办公用品,爱惜公物。

7.离开办公室时要锁好有关文件。

8.打电话时要注意时间,接电话时指名通话者不在时,能妥善处理并留言告知。

9.节约水电,注意办公室安全,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注意关灯/窗、锁门。

10.信守承诺,应允之事一定完成。

11.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

第三条、对外沟通:

1.如任何媒体、政府或相关机构采访公司员工,员工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其主管报告。未经公司明确授权,员工不得回应此类媒体、政府或相关机构或发表任何有关公司情况的言论。

2.员工有义务向公司相关部门或其经理报告其获知的对公司不利的消息。

第四条、保密制度

员工不得泄露在职期间所获知的有关本公司或客户业务的口头或书面的非公开信息(即“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涵盖公司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公司及其客户的运营、财务、人力资源、管理和员工个人信息。

第五章考勤

第一条、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下属单位可根据业务特点进行调整。周一至周五的上班时间为上午08:30,中午11:50―13:30时为午餐休息,下午17:30时下班。

第二条、出勤:

准时出勤是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员工不得任意迟到或无故缺勤。员工若因意外事情不能上班,应及时向上级主管说明原因并办理报备及审批手续,特殊情况未能在外出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于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条、子公司考勤由集团人事行政部归口管理;各子公司总经理严格执行集团考勤制度,除董事长特别批准外。

第六章员工工资

第一条、工资情况

1.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均为月薪制,以人民币结算。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即为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工资数额,是员工的全部税前现金收入,包括基本工资。

3.公司将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福利和保险费用,并在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后,将工资发给员工或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至员工提供的银行卡。

4.员工根据国家和公司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及休假,公司支付员工100%的岗位工资。

5.女员工在国家和公司规定的产假期间,按规定领取相应工资。

6.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以岗位工资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按国家劳保条例规定比例支付。

7.员工的事假工资按其日平均工资扣减。

8.员工对工资有任何疑问,可向部门经理或主管会计询问。

9..员工工作如不满一个月(通常在入职第一个月或离开公司时的最后一个月),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10.工资发放日:每月10日发放(车队驾驶员每月25日),如逢节假日顺延。

第二条、工资组成

1.工资标准:根据员工的职位和工作能力由公司领导确定工资待遇。工资部分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组成。

2.福利补贴:补贴项目:满勤奖、餐贴、过节费、防暑降温等。

3.年终奖金: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的达成及经营效益状况,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对公司员工发放年终奖金。发放时间:每年除夕日前15天由公司财务部门完成财务审核后确定,除夕日前10日发放。

4.年员工奖励:每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奖励公司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员工。

5.加薪:每年一月将根据员工工作能力予以加薪。

第三条、薪酬保密

薪酬保密是公司的政策,所有涉及员工薪酬的事项仅仅是每个员工个人和公司之间的双方协议,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传播有关自己或他人的薪酬情况。

第七章福利

第一条、五险一金

公司按国家规定并结合行业惯例为员工提供各项社医保及住房公积金待遇并办理相应手续。

1.养老保险:员工养老保险根据社会统筹原则,建立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管理,缴费比例按社保规定执行。

2.医疗保险:员工医疗保险基金由单位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员工医疗费超过个人医疗保险账户金额时,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负担。员工因病治疗,应到社保机构规定的医院就医。

3.待业保险:员工待业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并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比例按月扣缴个人缴纳部分。

4.工伤保险员工每年享受企业为其缴纳的工伤保险基金,其金额占工资总额的1%。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依照医务鉴定确定为因工负伤者,可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可领取工伤津贴。员工因工死亡,可按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5.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由公司补助及个人缴纳两部分组成,补助标准由公司根据需要调整。

6.生育保险

符合生育规定的女员工生育后持准生证、婴儿出生证,填写申请表到劳动保险统筹机构办理手续,按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第二条、员工假期:

员工请休假(急病除外),须事先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休假者,按无故缺勤处理。

1.法定假期:

根据国家规定及公布的日期享受假期。

2.年度休假

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有权享受带薪年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度带薪休假需在次年休完,不能累积至下一年享用。员工如欲请带薪休假,必须提前2周向部门经理申请;经理如欲请带薪休假,必须提前2周向总经理申请。经理或总经理有权根据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批准或不批准其要求的休假时间。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安排年度休假的,不补偿,不隔年累积,但允许抵用病假。

3.事假

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除日薪金。事假申请在2天以内者(含2天)可由部门主管批准,2天以上者需向总经理报批,总经理的请假手续需向董事长报批。

4.病假

病假申请在2天以内者(含2天)可由部门主管批准,2天以上者需向总经理报批。病假请求必须提供医院开出的医疗证明,医疗证明须在开出后第2天提交给公司人事部门。

员工患严重疾病或传染病,须向总经理报告。

员工休病假超过医疗期,且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婚假

对第一次合法结婚并在本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公司给予3天的带薪婚假。

6.产假

女性员工可享受一次158天的产假,男方员工可享受7天照顾假。产假申请必须在分娩日10周之前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同时应附有医院所开具的确认怀孕的证明。员工产假的工资、福利等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照顾假只能在其配偶实际分娩之前或之后的1周内使用。

7.哺乳假:

女员工在其婴儿12个月内可向公司申请每工作日享受某1小时的哺乳假,此假不补偿,不累积。公司部门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其哺乳时间。

8.丧假:

员工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死亡时,可享受3天带薪丧假;员工的祖父母、兄弟或姐妹死亡时,可享受1天带薪丧假,特殊情况可经总经理核准。

第六篇奖惩规定

第一条、奖励

公司对工作表现优异的员工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A、奖励条件:

⊥65⊥.应付事变处置得当,表现出色,为公司减少损失的;

⊥65⊥.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成绩优异,为公司增加收益的;

⊥6

⊥6();?>5⊥.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改进管理、增收节支发挥作用的;

⊥65⊥.其他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经公司领导准予奖励的。

B、奖励办法:

⊥65⊥.根据贡献大小给予数额不等的奖金;

⊥65⊥.给予额外的带薪休假时间;

⊥6

⊥6();?>5⊥.加薪;

⊥65⊥.升职。

第二条、处罚

A、迟到、缺勤、旷工处理规定

员工未按时出勤,给予扣款处罚:

迟到5-10分钟内,扣工资10元;10-20分钟内,扣20元;20-30分钟内,扣50元;30分钟以上,以旷工计。无故旷工1天,予以口头警告;无故旷工2天,予以通报批评;无故连续旷工3天,做解雇或开除处理。

任何缺勤必须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因天气或不可抗力原因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因公外出未打卡者,需填写未打卡说明,并由部门主管签字,交给人事部。

员工缺勤所扣款项统一纳入公司的公共基金,作为公司文化活动经费统一公布使用。

B、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处罚规定

员工违章违纪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按损害责任予以赔偿外,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关系三种形式: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

1.上班玩扑克、象棋、上网游戏、看电影电视、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

2.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串岗聊天、嬉戏打闹、化妆、瞌睡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上班时间吃东西、看小说、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影响公司形象及他人工作;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与同事或客户之间发生争吵、骂人等不文明行为;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

1.半年以内受警告达两次;

2.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完成任务、管理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影响;

3.遗失经管的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

4.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与同事或客户争吵,挑拨是非,影响公司形象及他人工作;

5.经公司决定给予记过的其他行为。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合同期内或一年内累计受记过两次;

2.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而擅自离岗;

3.员工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打架斗殴,殴打或谩骂管理人员情节严重;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5.蓄意损坏公司财物;

6.组织、煽动怠工或威胁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7.泄漏公司机密,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8.利用公司名誉在外行骗;

9.应聘时提供虚假资料;

10.一年内(按自然年度计)连续旷工三天;

11.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员工奖惩办理程序:

1.员工违章违纪触犯公司相关规定须予以处罚的,由其部门主管、人事部及公司主管合议后做出签字记录,交人事部留存。

2.员工在工作中为公司作出贡献,应该给以奖励的,其主管部门应及时在公司办公例会时提出奖励建议的报告。奖励报告得到公司领导批准后,应及时在公司内通报。

第七篇附则

1.本守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的合资公司。

2.本守则中的内容如有变动,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布。

3.驾驶员严格遵守驾驶员手册。

4.本制度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5.本守则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

篇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

1.1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

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

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

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

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5.3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5.4特种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

5.4.1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厂矿企业内的机动车辆驾驶等作业人员,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考核发证。

5.4.2爆破作业人员,由县以上公安部门考核发证。

5.4.3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由煤炭部门考核发证。

5.4.4铁路机车驾驶人员,由铁路部门考核发证。

5.4.5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公安、交通和农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发证。

5.4.6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轮船船员考试发证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驾驶员考试规则》考核发证。

5.4.7电业系统的电工作业人员,由电业部门考核发证。

5.4.8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各主管部或省、市企事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5.5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由发证部门的最高主管机关规定统一式样。

6复审

6.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2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和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两年进行一次。

6.3复审内容:

6.3.1复试本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6.3.2进行体格检查;

6.3.3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4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进行。

6.5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6.6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部门批准后,可以免试,但不得连续免试。

6.7每次复审情况,负责复审的部门(单位)要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

7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8奖惩

依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给予奖励和处罚。

8.1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2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企业安全机构和有关安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也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篇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1996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标准号】GB10055-1996

【发布日期】1996-01-01

【实施日期】1996-01-01

【标题】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设计、制造与安装的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10052所包括的各种型式和规格的升降机。

2.引用标准

GB1102圆股钢丝绳

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

GB8918优质钢丝绳

GB/T10052施工升降机分类

GB10053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GB/T10054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T1005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3.金属结构的设计安全要求

3.1金属结构的设计计算应符合GB3811中对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规定。

3.2整机稳定性

对于无固定基础的升降机,在无附着、最大独立高度时的稳定力矩不应小于最大倾覆力矩的1.5倍。

4.基础

4.1基础的处理

4.1.1升降机基础应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条件下的全部载荷。

4.1.2基础周围应有排水设施。

4.2防护围栏

4.2.1在基础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围应设置防护围栏。轻便型可移式升降机可采用其他措施进行围护。

4.2.2防护围栏可采用实体钢板、冲孔钢板、焊接或编织网等制作。

4.2.3防护围栏应能承受水平方向垂直围栏施加的350N作用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该物体为扁平等边正方体,边长50mm,边缘倒圆半径为3mm。

4.2.4地面防护围栏的高度不应低于1.5m。

4.2.5围栏门应装有机电联锁装置,使吊笼只有位于底部规定位置时围栏门才能开启,且在门开启后吊笼不能启动。

4.2.6当附件或操作箱位于升降机防护围栏内部时,应另设置专用区域与其隔离,并安装锁紧门。

5.停层

各停层应设置层门或停层栏杆。

层门或停层栏杆不应突出到吊笼的升降通道上。

5.1层门

5.1.1层门应保证在关闭时人员不能进出。

5.1.2层门应符合4.2.2和4.2.3条的规定。封闭层门上应在视线位置设一观察窗,窗的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装玻璃。

5.1.3层门净高度不应低于1.80m,层门的净宽度与吊笼进出口宽度之差不得大于120mm。

5.1.4水平滑动层门和垂直滑动层门应在相应的上下边或两侧设置导向装置。

5.1.5垂直滑动层门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悬挂支承系统。

5.1.6机械传动层门的开、关过程应由司机操作,不得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1.7层门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5.1.8对于机械传动的垂直滑动层门,采用手动开门,其所需力大于500N时,可不加机械锁紧装置。

5.1.9层门锁紧装置及其附件的安装位置应设在人员不易碰触之处。

5.1.10层门锁紧装置应牢固可靠。

5.1.11层门锁紧装置应加防护罩,且维修方便。

5.2停层栏杆

5.2.1不设通道层门处应设停层栏杆,并应符合4.2.2和4.2.3的规定。

5.2.2停层栏杆的开、关可采用手动,但不能受吊笼运动的直接控制。

5.2.3停层栏杆应与吊笼电气或机械联锁。

6.吊笼

6.1吊笼内空净高度不得小于2m;人货两用升降机的吊笼顶部及除门之外的侧面应有围护。

6.2需在吊笼顶上进行安装与维修作业的,吊笼顶部的周围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05m的护身栏杆。

6.3封闭式吊笼顶部应有紧急出口,并配有专用扶梯。出口面积不应小于0.4m×0.6m,口上应装有向外开启的活板门,门上应设有安全开关,当门打开时,吊笼不能启动。

6.4货用升降机的吊笼可不设置顶棚,但侧面围护高度不得小于1.1m。

6.5吊笼不允许当作对重使用。

6.6封闭式吊笼内应有足够的照明,门上应设供采光和观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积不应小于250cm2且不安装玻璃。

6.7吊笼内乘员体重应按80kg/人计,占据底面积不小于0.2m2;吊笼底平面承载能力不应低于2.5kN/m2。

6.8人货两用升降机吊笼的顶面,应能承受0.5kN的点载荷及任一0.4m2面积上1.5kN的均布载荷。

6.9吊笼结构应能承受GB/T10056中规定的全部载荷试验。

6.10吊笼门的开启高度不得小于1.8m。

6.11当吊笼翻板门兼作跳板用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6.12吊笼门需设置联锁装置,只有当门完全关闭后,吊笼才能开启。

篇5: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1996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标准号】GB10053-1996

【发布日期】1996-01-01

【实施日期】1996-01-01

【标题】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

【正文】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的出厂和型式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GB/T10052中规定的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用提升机和调度绞车。

2引用标准

GB/T10052施工升降机分类

GB/T10054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

GB10055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GB/T10056施工升降机试验方法

3出厂检验

3.1标志与成套性

升降机的标志齐全,其附属设备、备件及专用工具、技术文件均应与制造厂的装箱单相符,并应分别符合GB/T10054中第7章的有关规定。

3.2外观质量检查

3.2.1目测检查,焊缝应平整、饱满,氧化皮应除尽,不应有漏焊、裂纹、夹渣、咬边、弧坑、烧穿及未焊透等缺陷。

3.2.2标准节、传动系统、吊笼立柱和上下承载梁等重要焊缝,除按3.2.1条检验外,焊缝的几何形状与尺寸应符合制造本标准的规定。

3.2.3紧固件应充分坚固并应牢固锁定。

3.2.4升降机的涂漆应均匀、无漏涂、流淌。漆层无皱皮、脱皮、气泡等缺陷。

3.2.5铸件表面光洁平整,不得有砂眼、包砂、气孔、冒口。

3.2.6传动齿轮箱、液压装置等充油部件均不允许出现滴油现象,并应符合GB/T10054中4.2.1.6条的规定。

3.3传动系统

3.3.1对SC型升降机,应在额定载荷的情况下检验其传动齿轮、防坠安全器的齿轮与齿条的装配精度,用压铅法检查其齿面侧隙应为0.2~0.5mm,用着色法检查其接触长度,沿齿高不得小于40%;沿齿长不得小于50%。

3.3.2对SS型升降机,传动系统各个零部件应装配良好,导向滑轮应转动灵活并能保证钢丝绳不脱槽,钢丝绳绳端在卷筒上的固定应牢固可靠并符合GB10055中9.2.7条的规定,钢丝绳卷入卷筒时应排绳整齐。

3.3.3对SH型升降机的传动系统,应分别按3.3.1和3.3.2条检验。

3.3.4在安装工况进行静态超载试验时,吊笼位于导轨架底部且笼底不接触缓冲器,均匀平稳加125%的安装额定载荷,吊笼在10min内,不应有任何下滑现象。

3.3.5升降机的钢丝绳应符合GB10055中8.1条的规定。

3.4导轨架标准节

以一台升降机的额定最大提升高度所需导轨架标准节数量为受检总数,抽检其中10%,但不少于5节,检验项目如下:

a.每节均应能不用锤击等强制方法顺利装配。

b.各导轨架标准节组合时,每根立管接缝处的错位阶差,用直尺及塞尺检查,不应大于0.8mm。

c.对SC型升降机的导轨架标准节组合,在各标准节齿条的联接处,检测相邻两齿条的齿周节误差不得大于0.6mm,齿高方向的阶差不得大于0.3mm。

3.5电气

3.5.1升降机主电路和控制电路的接线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标准的规定,所有电气元件的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5.2测量电动机及电气元件(电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0.5MΩ,电气线路的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MΩ。

3.6运行

3.6.1升降机处于工作工况,吊笼空载,按GB/T10056中3.1条规定的试验高度(以下简称“规定试验高度”),全程升降运行,吊笼应起、制动正常,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

3.6.2升降机处于工作工况,传动机构的初始温度与环境温度相等,吊笼按GB/T10056中3.10.1条规定的重心位置装载额定载荷,在规定试验高度内,按规定的接电持续率全程升降运行1h,吊笼应运行平稳,起、制动正常,无异常响声,噪声应符合GB/T10054中4.2.1.24条的要求。驱动电动机的温升应符合电动机标牌的规定,蜗轮蜗杆减速器油液温升不得超过60K,其他减速器和液压系统的油温升不得超过45K。升降机的提升速度误差不得大于8%。

3.6.3升降机处于工作工况,吊笼装载125%额定载荷并在笼内均匀布置,在规定试验高度内上下运行各三次,吊笼应运行平稳,起、制动正常,无异常响声。

3.7安全装置

3.7.1升降机吊笼门联锁装置、围栏门机电联锁装置、松(断)绳保护、上下限位和极限、急停等电气安全开关,均应动作正常。

3.7.2SS型升降机手动或自动安全装置应动作灵活,安全可靠。

3.7.3各缓冲器应配备齐全,安装位置正确,功能正常。

3.7.4吊笼作坠落试验时,按下列两种条件,选择一种较严酷的作为试验条件:

a.升降机处于工作工况,吊笼加额定载荷,按GB/T10056中3.10.1条规定的重心外偏位置布置。

b.升降机处于安装或工作工况,吊笼内加载额定安装载荷或额定工作载荷,且均匀布置。

c.按GB/T10056中3.15.3和3.15.4条的规定进行一次吊笼坠落试验,测量吊笼制动距离。SC型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坠落试验的制动距离应为0.25~1.20m。SS型防坠安全器坠落试验应安全可靠。

3.7.5在3.7.4条坠落试验中,当防坠安全器动作时,其电气联锁安全开关也应动作,使驱动电动机主电路及制动器电路切断。

3.7.6在3.7.4条坠落试验中,当防坠安全器动作使吊笼停止后,升降机的结构应无任何损坏。采用测量吊笼的底板四角与外笼底座间的距离来检查吊笼底板在各方向的水平度偏差的改变值,均不应大于31mm/m。

3.8交接检查

根据用户要求,可对安装完的升降机按本章3.1~3.3、3.5~3.7条的规定进行交接检验。

3.8.1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逐节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作业,应能顺利安装。

3.8.2交接检验时,应对安装完的导轨架轴心线全高用经纬仪检查,导轨架轴心线对底座水平基准面的垂直度公差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安装垂直度公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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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制造厂与用户的交接检验可在制造厂或施工现场进行。

3.9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3.9.1出厂检验或交接检验的主要条款为:3.2.2;3.3.1;3.3.2;3.3.4;3.5.2;3.6.2;3.6.3;3.7.1;3.7.2;3.7.4;3.7.5条,如受检升降机达不到不上述任何一条的规定,则判定为不合格品。

3.9.2受检升降机虽达到3.9.1条所列重要条款的规定,但在出厂检验的其他一般条款中,同时有3条或3条以上达不到要求,则亦判为不合格品。

3.9.3在进行3.4条检验时,受检标准节组合不应少于4次,并检查所有联接处,按下列方法判定:

a.两标准节立管接缝处错位阶差检验点有10%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b.两标准节相邻两齿的齿距偏差和齿高方向的阶差检验点有8%以上点不合格时,则判为不合格。

4型式检验

4.1型式检验规则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技术鉴定时;

b.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经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型式试验包括性能试验、可靠性试验。试验条件、内容和方法应符合GB/T10056的规定。

4.2抽样规则

检验时,被抽检的升降机总台数不得少于二台,随机抽检其中一台。

4.3判定规则

4.3.1在进行性能试验中的重要项目:稳定性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吊笼坠落试验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有两项达不到要求,亦判为不合格。

4.3.2可靠性试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性能试验一般项目达不到要求时,允许加倍抽样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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