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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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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范围及标准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范围包括: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线、钢质气瓶。

2.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标准执行引用标准中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管理分工

1.机动处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2.安全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槽车等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校验,并负责铅封。

3.车间设专人负责全车间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车间设备员负责具体工作。

※设计

1.开发部(已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负责设计批准范围内的一、二类压力容器。

2.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负责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设计。

3.凡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压力容器图纸在复用加工时,必须提前送机动处压力容器管理员签署意见,然后送开发部审查,修改或重新设计一、二类压力容器由设计处审查或提出图纸,三类压力容器由开发部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

4.容器结构需要改变,须经主管人员批准,压力容器图纸修改权只在开发部(三类压力容器除外)。

※制造

1.机修车间(取得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负责批准范围内的自用一、二类压力容器的加工制造(包括现场组装)。

2.三类压力容器的制造(组装)由机动处委托具有三类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承担。

3.各种气瓶,公司无权制造。属于定型产品的各类气瓶使用部门根据需要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核,总经理审定,供应处负责采购。

※启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启用,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启用前,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机动处审查,总经理同意后向劳动部门登记,取得使用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

2.锅炉、压力容器每台必须建立档案,在调出和迁移时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同时移交。

3.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或岗位操作法,不得擅自修改原设计工艺条件,若需变动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定期检验

1.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做好定期检验工作。(1)锅炉的定期检验,由省、地锅炉检验所承担,其合同由机动处直接签订。(2)压力容器、高压管道、钢制气瓶、铁路槽车和公路槽车的定期检验,必须按有关规定、规程执行。(3)无损检验由各地区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和检验人员承担。检验证明(单)必须有检验人员签章,技术负责人审核,加盖业务专用章方能生效。(4)三类容器的全面检查,由机动处负责报请省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2.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计划和完成情况,随同设备检修计划和机动月报由机动处上报公司计划部门。

3.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检验。(1)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验。(2)内外部检验:①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年至少一次。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3)耐压检验每10年至少一次。

※修理和改造

1.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和改造的施工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二类压力容器的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单位(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对于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和修理方案,由使用部门提出,机动处审查、设计处审定、总经理批准后报省地劳动部门同意后执行。修理施工方案由承修单位提出,机动处审查,设备副总批准。

3.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理或改造后,一、二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验收;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由机动处、省地劳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篇2:锅炉压力容器和工业管道事故及违章与处罚

一、事故

当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系统或附件由于破裂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业主或用户要立即向本省授权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并将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规定格式的事故报告表尽快传递给本省授权管理机构(安大略省要求48h内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本省授权管理机构负责事故现场检查检验与事故调查。一些涉及的政府部门和警察部门在伤亡事故发生时要介入调查。

对于锅炉压力容器发生导致修理的损坏事故,阿尔伯塔省规定,当锅炉协会行政官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用户向其提供损坏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报告。

安大略省在20**年、20**年、2003年分别发生锅炉压力容器事故9起、10起、10起,死亡或严重受伤人数分别为3人、13人、2人。

二、违章与处罚

(一)阿尔伯塔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干涉或阻挠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履行他们的职责与权力;

(2)在安全规范官进行检验、审查、评定、主持考试时,他人有意识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假证或误导;

(3)没有准备好、没有保留或没有上交阿尔伯塔省《安全规范法》要求的资料;

(4)违犯《安全规范法》,违犯有关许可、证书或变更通知规定的条件;

(5)违反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官或安全规范官命令;

(6)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命令要求采取的行动。

第一次违反《安全规范法》时,个人处罚不多于15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1000加元。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并处。

第二次或以后再违反时,处罚不超过30000加元,如果是在连续几天发生的,每天罚款不超过2000加元。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并处。

(二)安大略省

违章行为主要如下:

(1)制造安装单位、修理改造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或未能服从《技术标准与安全法》及有关规则和部长命令的任何条款;

(2)制造虚假陈述或提供假信息;

(3)违反或未能服从授权管理机构的条款和项目;

(4)违反或未能服从检验师的要求或命令,或妨碍检验师工作的行为都是违反行为。

对于违章行为,处以个人不多于5万加元罚款,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处以公司最高100万加币的罚款。

篇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

新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在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投入使用前至少30天,向监督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

(1)制造商质量证明书副本一份,以及由认可检验机构就该锅炉、压力容器发出的监检证书副本一份。

(2)令监督确信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以下各方面均符合认可的工程标准或守则的证据:

①在制造、安装、修理(如曾进行修理)该锅炉或压力容器中雇用的焊工和采用的焊接程序;

②焊接前后的热处理;

③对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做出的试验及检验;

④监督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提供任何其他的有关技术资料。

监督在接到交付的文件和登记申请后,将一个登记号码编配给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并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详情记人适当的登记册内。

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VI蒸汽罐的拥有人须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登记号码压印或刻印在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显眼位置,使该号码在任何时间均可清晰阅读。

篇4: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

关于颁布《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海军装备修理部:

一九八○年九月十三日原国家劳动总局发布试行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对提高焊工素质和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按质量,起了重要作用。根据试行的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予以公布,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原规则同时废止。焊工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已考试合格的项目在原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暂不更换新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向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反映。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提高焊工素质,加强对焊工的管理以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从事手工电弧焊、气焊、钨极氩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自动埋弧焊的焊工,必须按本规则经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才准许担任下列钢制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1.所有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受压元件。

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1kgf/cm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的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应在考试单位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合格之后进行。

考试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测量仪表应经检定合格。

第二章考试的组织和监督

第4条焊工考试由焊工考试委具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和事业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组织焊工考试委员会:

1.焊接工程师、有关技术人员及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

2.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射线探伤设备、试验设备、测量工具等;

3.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试题、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到有焊工考试委员会的单位进行考试,并报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5条考试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2.焊接工程师1~2名;

3.技术检查部门的代表或者Ⅰ级或Ⅱ级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射线检测人员1名;

4.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或焊工1名。

企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可增加劳资或教育部门的代表1名。

焊工考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中一般应有焊接工程师。

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可委托企业内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6条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焊工资格,制订考试计划,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发放焊工钢印审查持证焊工的免试资格等。

第7条企业或事业单位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同时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若地、省辖市没有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则须经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若企业所在地是直辖市、企业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直辖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单位,其焊工考试委员会须经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第8条凡锅炉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单位中,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以向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须经考试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9条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考试日期和地点通知焊工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第10条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是审查考试计划、内容和试题,检查有无焊接工艺评定,复核焊工资格,监督考试试件的焊接和评定,检查考场纪律等。

第三章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11条考试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参加操作技能的考试。

基本知识的考试内容、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考试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确定。

第12条基本知识考试的范围如下:

1.焊接安全技术;

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特殊性和分类;

3.钢材的钢号、分类、化学成份、机械性能和焊接特点;

4.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气体等)的牌号(名称)、类型、使用和保管;

5.焊接设备、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和维护;

6.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7.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预防方法、控制标准和检测方法、返修;

8.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9.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方法;

10.接头形式、焊缝代号、图样识别。

第13条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可由焊接方法、母材钢号类别、试件类别、焊接材料四部分组成,每个部分的分类如下:

1.焊接方法

焊接方法的分类见表1。各类之间不能互相代替。

对于组合焊接方法,一名焊工可以采取组合焊接方法焊一个试件进行考试。用后一种办法考单面焊试件合格后,打底焊道或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也可单独有效,但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其余焊道所用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用后一种办法考双面焊试件合格后,仅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可单独有效,而手工焊或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不单独有效。

组合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可用其每种焊接方法的分类号并列表示。例如,手工钨极氩弧焊打底,其余手工电弧焊的分类号为"Ws/D"。

2.母材钢号类别

母材钢号的分类见表2。

在表2的同一类中,一种钢号考试合格后,可免去该类其他钢号的考试。表2中的1~3类,类别较高的考试合格后,可免去类别较低的考试。第4类与其他类之间,考试不能互相代替。

当产品材料的钢号在表2之外时,焊工考试委员会可根据焊接性试验或焊接工艺评定的结果对钢号进行分类,但须将分类意见和依据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并报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若钢号确能列入表2的某类中,可与该类钢号同样对待。

对于异种钢焊接,若母材的两类钢均在表2的1~3类中,且焊工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钢已考试合格,则可免考;若母材的两类钢中有第4类钢,焊工对两类钢已分别考试合格,则可免考,但焊接材料彩镍基材料时,仍须考试。

异种钢的分类号可用"×/×"表示。

3.试件类别

根据试件形式、厚度、位置划分的试件类别见表3。

在相应的试件厚度范围内,加障碍物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不加障碍物的同样位置的管状试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水平转动的管状试件;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横焊的板状试件。但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加障碍物或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不加障碍物的水平固定和垂直固定的管状试件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不加障碍物的各种位置的管子对接接头。

骑座式管板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相同焊接位置的插入式管板试件。

在重新考试时,仰焊的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可免考平焊的板状试件。

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均考合格的焊工,在重新考试时,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考合格后,可免考相应厚度范围内的平焊、立焊和仰焊的板状试件。但是,板状试件考试合格后,不能免去管状试件的考试。

4.焊接材料

是焊条一般可分为酸性焊条和碱性焊条。酸性焊条不写分类号,碱性焊条的分类号为J。碱性焊条考试合格后,可免去酸性焊条的考试。

第14条参加板状试件或首次参加管板试件考试的气焊、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或半自动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的焊工(包括用上述焊接方法之一进行焊接、定位焊或返修焊的自动焊焊工),必须考相应焊接方法的平焊板状试件。但在重新考试时,按第13条规定可免考平焊板状试件者除外。承担图样要求的全焊透的T形接头或角接接头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考骑座式管板试件。

第15条考试试件的尺寸和数量见表4。

第16条试件的坡口形式见图2。坡口尺寸由焊工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17条焊接试件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供考试用的试件,其坡口必须光洁、平整。坡口表面上的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水污等必须清除干净。

2.焊条和焊剂必须按规定的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必须除去油、锈。

3.试件的数量不得减少,也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4.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应将焊接工艺指导书发给参加考试的焊工。焊工应在焊接工艺指导书的指导下焊接考试试件。

5.焊接试件前,考试委员会的成员或委托的监考人员会同焊工在试件上打上焊工考试代号和焊接方法代号的钢印。水平固定的管状试件和厚板试件应仿照时钟钟点位置打上焊接位置的钟点记号。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处。焊工应严格按照钟点记号固定试件位置。

6.手工焊的10~16mm厚板状试件不允许用焊接卡具或其他办法将板状试件刚性固定,但是允许试件在定位焊时预留反变形量。3~6mm厚的板瘃试件允许刚性固定。

7.手工焊的所有试件必须从单面焊接,背面不得加垫板或熔剂垫等,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接头。

8.自动焊或半自动焊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I形坡口试件允许采用熔剂垫,但埋弧焊时不允许清焊根。V形,U形与UV形坡口试件允许清焊根。

9.试件开始焊接后,其各部位的焊接位置不得改变。

10.表2第1类钢号试件除管状和管板试件的第一道焊缝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表2第2~4类钢号试件除第一层和中间层焊道在换焊条时允许修磨接头部位外,均不允许修磨和返修焊。

第四章考试成绩评定和发证

第18条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用百分制评分,不低于60分为及格。

焊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检验试件进行评定。各个考试项目的试件分别进行检验。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按本章规定的检验项目各项检验均合格时,该考试项目为合格。但是,对于必须要考平焊板状试件的,只有它合格后,其他项目的合格才有效。

第19条试件的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见表5。第个试件须先进行外观检查,合格后再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

第20条试件的外观检查是用眼睛或放大镜(不大于5倍)检查焊缝正面和背面的缺陷性质和数量,并用测量工具测定缺陷位置和尺寸。

手工焊的板状试件两端20mm内的缺陷不计。焊缝的余高和宽度可用焊口检测器测量最大值和最小值,但不取平均值。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宽度可不测定。

第21条试件的焊缝经外观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焊缝表面应是原始状态,焊缝表面没有加工或补焊、返修焊。

2.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表6的规定。

对于I形坡口试件,焊缝不直度(指焊缝中心线扭曲或偏斜)应不大于2mm,焊缝宽度差应不大于2mm,比坡口增宽值可不测量。

管板试件的焊缝凸度或凹度应不大于1.5mm。骑座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3~6)mm,(S为壁厚,mm,下同)插入式管板试件的焊脚为S+(2~4)mm。

单面焊的板状试件和外径大于或等于133mm的管状试件背面焊缝余高应不大于3mm。

外径小于或等于60mm的管状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进行通球检验。管外么小于或等于32mm时,通球直径为管内径的75%。

3.各种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气孔和焊瘤,自动悍的焊缝表面还不得有未焊透、咬边和凹坑。手工焊和半自动焊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不超过表7的规定。

4.板状试件焊后变形的角度θ≤3°见图3(a);试件的错边量不大于10%S,见图3(b)。

属于一个考试项目的所有试件外观检查的结果均符合上述各项要求,该项目试件的外观检查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2条试件的射线探伤应符合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射线照相的质量要求不应低于AB级。

第23条试件经射线探伤后,焊缝的质量不低于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Ⅱ级为合格。没有衬垫的单面焊试件的未焊透可不评定(在外观检查时评定)。

第24条试件的断口检验是用机械方法在其焊缝上加工出一条沟槽,沟槽断面的形状和尺寸见图4,然后将试件压断或折断,检查断口缺陷。

第25条试件的断口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断面上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未焊透深度不大于15%S,总长度不超过周长的10%(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

3.北面凹坑深度不大于25%S,且不大于1mm;

4.单个气孔沿径向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2mm;

5.单个夹渣沿径向不大于25%S,沿轴向或周向不大于30%;

6.在任何10mm焊缝长度内,气孔和夹渣不多于3个;

7.沿圆周方向10S范围内,气孔和夹渣的累计长度不大于S;

8.沿壁厚方向同一直线上各种缺陷总和不大于30%S,且不大于1.5mm。

每个试件位置的两个断口试样检验结果均符合上述要求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26条试件的冷弯试验是从试件上截取焊接接头横向弯曲试样按GB23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第27条弯曲试样的弯曲角度应符合表8的规定。

当试样弯曲到表8规定的角度后,其拉伸面上不得有任何一个横向(沿试样宽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1.5mm,或纵向(沿试样长度方向)裂纹或缺陷的长度大于3mm。试样的棱角开裂不计,但确因焊接缺陷引起试样棱角开裂的长度应进行评定。

试件的两个弯曲试样的试验结果各自评定,均合格时,为合格。两个试样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验,为不合格。若只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允许从原试件上另取一个试样复验,复验合格,才为合格。

第28条管板试件应按图8规定的位置截取金相试样,进行宏观检验。试样的检查面应用机械方法截取,磨光,再用金相砂纸按由粗到细的顺序磨制,然后用适当的浸蚀剂浸蚀,使焊缝金属和热影响区有一个清晰的界限,该面上的焊接缺陷用眼睛或5倍放大镜检查。

第29条管板试件的每个金相试样检查面经宏观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没有裂纹和未熔合;

2.骑座式管板试件未焊透的深度不大于15%S(氩弧焊打底的试件不允许未焊透);插入式管板试件在接头根部熔深不小于0.5mm;

3.气孔或夹潭的最大尺寸不超过1.5mm;当气孔或夹渣大于0.5mm,不大于1.5mm时,其数量不多于1个;当只有小于或等于0.5mm的气孔或夹渣时,其数量不多于3个。

第30条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考试结果应记入焊工考试记录表,推荐格式见附录一,经考试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第31条当基本知识考试及格,并且操作技能考试至少有一个考试项目的试件检验合格(若有平焊的板状试件,必须合格)时,焊工的考试才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合格的焊工,由考试委员会所在地的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焊工所在单位应将这些焊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考试单位、考试日期、考试合格项目、发证单位、合格证编号、焊工远见卓识印报当地的地、省辖市或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焊工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二。焊工合格证由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统一印制。

第32条焊工考试记录表和焊工合格证内都可用代号表示操作技能考试的项目。代号的组合方法为:焊接方法分类号、母材钢号分类号--试件类别分类号、焊接材料分类号。代号应用举例如下:

1.12mm厚16MnR钢板的对接试件,在平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2-5J。

2.壁厚3.5mm外径60mm的20锅炉钢管对接试件,在水平固定位置用手工钨级氩弧焊打底其余用结422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Ws/D1-12。

3.壁厚3.5mm外径57mm的20锅炉钢管与12mm厚16Mng钢板的插入式管板试件,在垂直俯焊位置用结507焊条的手工电弧焊,代号为D1/2-21J。

第33条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有某项或全部项目不合格者,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每个补考项目的试件数量按表4的规定,检验项目、检查数量和试样数量按表5的规定。弯曲试验时,无论一个或两个试样不合格,均不允许复验。

补考不合格或未补考的不合格者经一段时间培训可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间隔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考试内容包括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持证焊工的管理

第34条对于锅炉、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持证焊工只能担任考试合格范围内的焊接工作。考试合格项目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为期三年。焊工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对国内各单位同等有效,但持证焊工不得自行到外单位焊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否则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吊销该焊工的合格证。

第35条持证焊工因工作需要啬操作技能项目时,须考增加项目的操作技能,一般可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按方法时,应考基本知识。

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还需继续担任这荐焊接工作的持证焊工,在有效期满之前应进行重新考试。重新考试须考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焊板的焊工若平焊项目有效期满而重新考试又不合格时,其它板状试件项目尽管有效期未满,都随之失效,考试委员会或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这部分项目注销。

持证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的焊接工作在六个月以上,重新担任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试。

第36条企业如能指定职能部门对持证焊工平时的焊接质量进行检查、记录并定期统计(至少每季度一次),建立焊工绩档案,才可提出持证焊工的免去重新考试的申请。

持证焊工的免试按考试合格项目分别计算。有效期将满的考试合格项目中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项目,由本企业考试委员会或焊工所在单位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并办理签证后,可免去重新考试。

1.连续中断该项焊接工作的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2.该项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每年平均的焊缝射线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0%。射线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底片总张数-不合格底片总张数

射线探伤合格率=-----------------------------×100%

底片总张数

一张底片的长度按300mm计算。

对于管子对接焊接头,探伤合格率也可以按下式计算:

探伤环缝总条数-不合格环缝总条数

管环缝探合格率=---------------------------------×100%

探伤环缝总条数

当产品焊接工作中有超声波探伤时,每年平均的焊缝超声波探伤的一次合格率均大于或等于99%。超声波探伤合格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超标缺陷总长度

超声波探伤合格率=--------------------------------------×100%

超声波探伤的焊缝总长度

3.焊工在产品焊接工作中没有发生过同一部位返修超过两次或因操作不当而割掉焊缝重焊或导致焊件报废的焊接质量问题。

第37条持证焊工的实际操作技能不能满足产品焊接的要求或者违反工艺纪律以致经常地或连续地出现焊接质量问题时,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将该焊工的合格证暂时收回或吊销。被吊销焊工合格证者,一年内不准参加本规则的考试。

第六章附则

第38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则,结合本企业生产情况,制定持证焊工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39条按本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特殊焊接工作(如特殊材料的焊按、特殊厚度的焊接、有特殊材料性能要求的堆焊、特殊的焊接结构或特殊的焊接位置等),还应按特殊要求进行考试。考试的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由企业按照有关产品设计和制造技术的要求做出规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40条电渣焊、等离子焊、电阻焊、摩擦焊等焊工以及焊按有色金属的焊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担任本规则第2条第1、2款中规定的有关焊接工作,以及符合第2条第2款所列条件的有色金属容器的焊接工作。考试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签发。考试办法及结果应报地、省辖市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篇5: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0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

(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

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

(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理下列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一)、(二)项文件:

(一)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二)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四)机器设备附属的且与机器设备为一体的压力容器。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九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或者《压力容器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见附件2、附件3)一式2份,交予登记机关。

第十条登记机关接到使用单位提交的文件和填写的登记卡(以下统称登记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审核、办理使用登记:

(一)能够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审核。登记文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办理使用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

(二)当场不能审核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使用单位出具登记文件受理凭证。使用单位按照通知时间凭登记文件受理凭证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对于1次申请登记数量在10台以上50台以下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1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的,应当自受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或者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第十一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编制规定》(见附件5),编写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号码。

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同时核发记录出厂信息和使用登记信息的“移动式压力容器IC卡”。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应当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的登记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或者固定在压力容器本体上(无法悬挂或者固定的除外),并在锅炉压力容器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机关不得给予登记。

第三章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变化、长期停用、移装或者过户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发生下列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锅炉压力容器经过重大修理改造或者压力容器改变用途、介质的,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修理改造图纸和重大修理改造监督检验报告;

(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压力容器登记卡、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和定期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锅炉压力容器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锅炉压力容器,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第十八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卡上做注销标记并向使用单位签发《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见附件7)。

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压力容器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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