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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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90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4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安全管理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桥式重机、门式(半门式)超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半门座)超重机、铁路起重机、电动葫芦、固定式起重机所使用的超载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2引用标准

GB998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4942.2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3术语

3.1超载保护装置safetydevicesagainstoverloading

起重机工作时,对于超载作业有防护作用的安全装置,包括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

3.2动作点actionpoint

装机条件下,是指由于装置的超载防护作用,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起重机的实际起重量。

试验室条件下,是指判定到装置可以使起重机停止向不安全方向动作时,装置承受的实际载荷值。

3.3设定点setpoint

装置标定时的动作点。

3.4综合误差combinederror

装置安装在起重机上,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5动作误差actionerror

在试验室条件下,装置动作点偏离设定点的相对误差。

3.6起重机状态craneconfiguration

起重机在某一工况条件下的外部形状。

3.7电气型装置electricdevices

通过机械量与电量之间的转换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8机械型装置mechanicaldevices

通过机械量之间的转换与开关(控制阀)配合达到规定功能的装置。

3.9故障failure

装置丧失执行4.1条相应功能的能力或者综合误差超过规定值。

3.10不安全方向dangerousdirections

起重机超载时,吊物继续起升,臂架伸长,幅度增大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3.11安全方向safetydirections

吊物下降,臂架缩短、幅度减小及这些动作的组合。

4功能要求

4.1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型式之一:

a.自动停止型。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向安全方向动作;

b.综合型。当起升质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左右时,应发出音响或灯光预警信号。当起升质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应能停止起重机向不安全方向继续动作,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同时应能允许起重机安全方向动作。

4.2装置应能区别起重机实际超载与正常作业时吊物起升、制动、运行等产生的。

4.3装置正常工作时,应能自动地执行规定的功能,不得增加司机的额外操作。

4.4装置宜设有自动保险功能。当装置内部发生故障时,能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5技术要求

5.1电源开关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装置上不得装设可切断电源的开关。

5.2解除开关

装置设置可以解除4.1条规定功能的开关时,必须同时安装开关锁定机构。解除开关必须经主管人员同意方可开启使用。

5.3抗干扰性

电气型装置应具有抗干扰措施。

5.4强度裕量

装置的任何部件安装于起重机承载系统中时,其强度裕量不得小于该系统中承载零部件的强度裕量。

5.5材料和构造

装置所用的电子元器件应严格筛选。材料应选用具有足够强度和耐久性的材料,各安装件、联接件应有防松动措施,金属件应作防腐处理。

装置的构造应便于安装、调整、润滑和检修。

5.6综合误差

5.6.1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5%,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8%。

综合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误差=(动作点-设定点)/设定点×100%(1)

5.6.2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的有效范围应在使用说明书和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原则上应能满足配用起重机的全部使用工况。

5.7设定点

5.7.1设定点的调整应使起重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吊运额定起重量。

5.7.2设定点的调整要考虑装置的综合误差。在任何情况下,装置的动作点不得大于110%额定起重量。

5.7.3设定点宜调整在100%--105%额定起重量之间。

5.8信号

5.8.1预警信号

音响预警信号持续时间应大于等于5s,并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灯光预警信5.8.2报警信号

音响报警信号应与起重机环境噪音有明显区别。距发音部位1m及在司机位置测量均不应低于75dB(A)。灯光报警信号应使用红色,必须在司机视野范围内清晰可见。

5.9显示误差

5.9.1具有起重量或起重力矩显示功能的装置,相对于动作点的显示误差在试验室条件下不应超过±3%,装机条件下不应超过±5%。

显示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显示误差=(显示值-实测值)/实测值×100%(2)

5.9.2装机试验确认后的显示误差及其对起重机的有效适用范围应在产品铭牌上明确说明。

5.10动作误差

电气型装置不应超过±3%;机械型装置不应超过±5%。

动作误差与综合误差的计算方法相同。

5.11耐振动冲击性

装置应能承受起重机工作所引起的振动和冲击,不得因振动和冲击试验影响其安全性能。

5.12温度适应性

装置-20--+60℃的环境温度条件下应正常工作。

5.13耐电压波动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在以下电压范围内应正常工作。

a.外接电网供电:-15%--+10%额定电压;

b.蓄电池供电:-15%--+35%额定电压。

5.14绝缘能力

使用电源的装置,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Ω,并应能通过规定的耐压试验。

5.15过载能力

取力传感器应能承受配用起重机规定的最大载荷试验。

5.16防护等级

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a.装置室内部分:IP42;

b.装置室外部分:IP44,传感器IP65。

5.17可靠性

装置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累积工作3000h,不得出现故障。

注:规定的使用条件是指起重机按正常条件工作,用户按制造厂规定的维护调整方法和周期对装置进行维护和调整。

5.18疲劳强度

取力传感器在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寿命不得低于5×10^3次应力循环。

6试验方法

6.1试验室试验

6.1.1一般规定

6.1.1.1除6.1.6、6.1.7、6.1.8、6.1.9和6.1.13条试验外,每项试验后,均按6.1.2条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同时检测显示误差,应符合5.9条规定。具有预警信号的装置,同时检测预警信号,应符合5.8.1条规定。

对每个测试点均应反复试验三次。

6.1.1.2开始试验直至6.1.13条试验结束,不得调整装置设定点。

6.1.1.3如果没有特殊说明,试验顺序从6.1.2条至6.1.3条依次进行。蓄电池供电的装置,可不做6.1.7、6.1.8和6.1.9条试验。

6.1.2动作误差试验

6.1.2.1试验方法

将装置组成一个完整系统,模拟起重机工况进行试验,对应每个测试点,加载使装置动作。

6.1.2.2测试点的选择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测试点为装置设定点。

对额定起重量不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为最大工作幅度点。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起重机特性表(曲线)范围内所对应的五个点,并应尽可能包括最大、中间和最小三个点。

6.1.3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3.1按表1规定条件进行试验。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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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频率│Hz加速度│振时间h

Hz│g├──────┬────┬────

││上下│左右│前后

────┼──────┼──────┼────┼────

30│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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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振动试验后,零部件不得松动、脱落、破损、导线不得断开。

6.1.4冲击试验

冲击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4.1按表2规定条件进行试验。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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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加速度│冲击时间│冲击次数

│├────┬────┬────

g│ms│上下│左右│前后

──────┼─────┼────┼────┼────

30│<18│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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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2合格评定同6.1.3.2条。

6.1.5温度试验

温度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6.1.5.1将装置放入高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6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30min内完成测试。

6.1.5.2将装置放入低温试验箱,待箱内温度达到-20℃后,历时16h,取出后在30min内完成测试。

6.1.6电压波动试验

交流供电时,分别施加110%及85%额定电压60min及10min;蓄电池供电时,分别施加135%及85%的额定电压60min及10min。在试验过程中期和后期按6.1.2条检测动作误差。

6.1.7抗干扰试验

在装置的供电电源上迭加一个具有下述参数的尖脉冲电压:

脉冲幅值:1000V;

脉冲宽度:0.1--2μs;

脉冲频率:5--10Hz。

施加的时间不少于30min,在此期间装置应工作正常,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

6.1.8绝缘电阻试验

按GB998第6.2.2条选择试验用兆欧表,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进行试验,绝缘电阻值应符合5.14条相应的规定。

6.1.9耐压试验

按GB998第6.3条进行试验,在装置的电源进线端与外壳金属部分之间施加试验电压。电压等级按表3选择。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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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部分额定电压Ue(V)│试验电压(V)

───────────────┼───────────

Ue≤60│500

───────────────┼───────────

60<Ue≤125│1000

───────────────┼───────────

125<Ue≤250│1500

───────────────┼───────────

250<Ue≤500│2000

───────────────┼───────────

500<Ue≤75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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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过程中,装置为非通电状态。

试验前,装置应先通过6.1.8和6.1.9条试验。

试验方法按GB2423.3规定进行。试验时间48h,试品取出恢复2h后,进行6.1.8和6.1.9条规定的试验。

6.1.11防护等级试验

防护等级按5.16条规定。

试验方法和合格评定按GB4942.2第6章和第7章相应规定进行。

6.1.12过载能力试验

对取力传感器施加相当于配用起重机规定的最大载荷试验值,加载三次。

6.1.13报警音响试验

使装置发出报警音响,用声级计测量,音响强度应符合5.8.2条规定。

6.2装机试验

6.2.1试验前的准备

试验用起重机应按规定进行调整检查和试运行。试验场地、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试验用重物精度不低于1%,并应满足试验范围需要,装置应预先标定。

6.2.2额定起重能力试验

按配用起重机有关标准中额定载荷试验方法和程序,吊运相应的额定载荷进行试验,起重机应能正常工作。

6.2.3综合误差试验

6.2.3.1试验方法

对额定起重量不变的起重机,按本条a进行。

对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允许带载变幅的按本条b进行;不允许带载变幅的按本条c进行。

对应每个测试点应反复试验三次,综合误差应符合5.6条规定。

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同时检测显示误差,应符合5.9条相应规定。具有预警信号的装置,同时检测预警信号。

a.吊起重物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至装置动作,实测起重量。

b.对应每个测试点准备试验重物,以小于测试点的工作幅度起吊,逐渐增加工作幅度使装置动作。实测工作幅度后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

如果实测工作幅度在起重特性表上不能直接查到相应额定起重量,应按起重机制造厂提供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规定的方法计算出额定起重量(以下同)。

c.对应每个测试点的工作幅度,吊起重物后停止起升,逐渐加载使装置动作,实测起重量。实测工作幅度后,在起重特性表上查出对应的额定起重量。

6.2.3.2注意事项

每次测试中,应监视所加试验重物的总重量,如果超过了起重机当时状态所对应额定起重量的110%时,无论装置动作与否,必须立即停止该次试验。

6.2.4最大起载防护能力

任选起重机一种状态,缓慢起吊110%额定起重量,装置应能执行4.1条规定功能。

6.3疲劳强度试验

试验在疲劳机上进行,试验次数按5.18条规定。试验载荷取起重机中级载荷状态下的载荷谱,加载频率为10--30Hz。试验后装置不得损坏并可调整,检测动作误差应符合5.10条规定。

6.4工业性运行试验

试验条件应符合配用起重机的正常使用条件,装置连续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得少于500h。在试验中期和后期按6.2.3条检测综合误差,测试点按6.1.2.2条规定选择。

工业性运行试验应有试验报告,并应包括装置累积工作时间、起重机典型工况条件、环境参数、综合误差、故障、维修及设计、工艺、制造、安装等各方面改进措施。

7检验规则

7.1例行检验

7.1.1以下情况应做例行检验:

a.产品定型;

b.对产品性能有异议;

c.定型产品每二年一次。

7.1.2例行检验内容规定如下:

a.电气型装置应包括6.1和6.2条全部内容;

b.机械型装置按具体结构确定并应包括6.2条全部内容。

7.1.3试验样机从出厂试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三台。

7.1.4试验室每项试验不应少于二台样机。对不合格项目允许改进,改进后全部样机均应通过该项试验。

7.1.5装机试验至少取一台样机,试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在进行综合误差试验时,测试点按6.1.2.2条选择。

7.2定型检验

定型检验包括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工业性运行试验和企业考核。

7.2.1以下情况应做定型检验:

a.产品定型生产前;

b.产品型式、结构、材料、功能等有较大变动。

7.2.2安全技术性能检验

7.2.2.1资料审查

制造厂应提供必要的资料(产品标准、设计计算书、图纸、使用说明书等)送审。

7.2.2.2例行检验

按7.1.2条规定进行。

7.2.2.3疲劳强度试验

按6.3条规定进行。

7.2.3工业性运行试验

按6.4条规定进行。

7.2.4企业考核

考核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7.3安装调试检验

7.3.1以下情况应做安装调试检验:

a.装置初次安装于起重机上时;

b.起重机经过拆装或转移工作场地后重新安装使用时;

c.装置经过拆装、重新使用时;

d.对装置工作性能有怀疑时。

7.3.2调试方法和程度按制造厂规定,调试内容应包括设定点的标定。设定点标定后,按6.2.3条检验装置综合误差,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按6.2.4条检验装置最大超载防护能力。

安装调试过程中,用户主管安全和设备的负责人员应在场。检测数据必须经现场二人以上核对无误,并记入安装调试报告,装入起重机档案。

安装调试后,对装置设定点调节部分应加封记,严禁非主管人员调动。

7.4定期安全性能检验

按起重机安全检验周期进行。

检验项目应包括6.2.2、6.2.3及6.2.4条内容。

对于额定起重量随工作幅度变化的起重机,综合误差测试点应不少于二点。

7.5出厂检验

每台装置出厂前必须通过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6.1.2、6.1.8、6.1.9及6.1.12条内容。

8安全管理办法

装置安全检验、监察、管理由劳动部及其指定单位负责进行。

8.1对制造单位、自制装置的要求

8.1.1制造单位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执行国家及劳动部有关安全检验、监察、管理规定,保证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达到本标准各项规定。

8.1.2制造单位应建立售后服务制度,产品调整期不得低于3个月,保修期从发货日计算不得低于18个月。

8.1.3制造厂应向用户提供下列随机文件:

a.产品合格证;

b.使用说明书;

c.出厂检验报告;

d.定型检验合格证明。

8.1.4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性能参数;

b.工作原理框图;

c.安装调整方法和程序;

d.使用维修说明、检查方法、调整周期;

e.常见故障检修、保修及其售后服务措施。

8.1.5每台装置出厂必须附有不易污损脱落的铭牌,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a.装置名称型号;

b.功能型式(如自动、综合);

c.配用起重机类型;

d.综合误差及有效范围;

e.定型检验合格标记;

f.制造厂名称、出厂日期、出厂编号;

g.具有显示功能的装置其显示误差及有效范围。

8.1.6自制装置的单位,应向其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并通过资料审查和安装调试检验。

8.2对用户的要求

8.2.1起重机作业必须制订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其中应包括防止斜吊、风载荷等危险因素的规定。

8.2.2用户必须选购定型检验合格的产品。

8.2.3使用外接电源的装置,电源线应单独接至起重机主电源,保证装置供电与起重机供电的同步性,装置各条导电线不得接入其他电气设备。

8.2.4用户应按7.3条规定对装置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按制造单位规定的检查调整周期和维护保养方法对装置进行检查调整及维护保养。

篇2: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的基础管理

⒈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⒉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⒊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二、起重设备的采购管理

起重设备采购必须坚持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购买经省登记备案的产品,做到三证(登记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许可证)齐全。

三、起重设备的租凭管理

⒈起重机械设备由公司供应,项目部都要关心爱护正确使用,及时维修、保养,不违章作业,不超荷使用,不带病操作,发现故障及时由专业人员到施工现场按照修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修理,确保各项设备完好率达到,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⒉由公司提供的起重等机械设备有偿使用,机械费公司收取总价的,架杆,架板按低于当地市场价租凭收取。钢模板采用合同租赁的形式,每平方米每天租金元,工地用完码垛整齐,报公司设备科验收后停收租金。机械费返还给项目部的,按设备使用维护的情况而定,维护保养差的按返还。项目部丢失的设备原价赔偿,不允许自己购买次品补充,一经查出,予以没收,并仍按原价赔偿。

⒊公司设备科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工地检查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带病作业的起重机械,口头或书面通知项目部限期整改,并由当事人认可签定,起重机械化设备属正常磨损,公司负担维修费用,使用不当、损坏,由项目部负担。工程附属工程建成完工后,五日内机械设备交回公司,如不交者按租赁收费,项目部承担的零星工程所用公司设备直接和项目部结算。

⒋未经公司负责人同意,项目部私自购置的起重设备及零星工具,其价款由项目部全部负担,设备归公司所有。

⒌停工后,对所有机械设备都要除垢、除污,刷新上油,能送公司设备科的全部送还,不能送公司的由项目部自己办理,由设备科派人验收。

为了使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经常保持良好状态,特制定以下规定:

四、起重设备的安装管理

物料提升机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组织设计,安装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建筑施工安装检查标准》规定。

五、起重设备的使用管理

⒈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

⒉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

⒊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

⒋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

⒌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

⒍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年以上的必须报废。

六、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

(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

⒈日常保养:

①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

②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

③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

④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

⑤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

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

⑦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

⑧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

⒉小修(塔机工作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

②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

③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

④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

⑤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

⑥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

⒊中修(塔机工作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

③修复或更改制动瓦;

④更换钢丝绳,滑轮等;

⑤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

⑥除锈、油漆。

⒋大修(塔机工作小时以后进行)

①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

②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

③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

④修复或更换回转支承总成。

七、塔机的检测管理

塔机安装完毕后,公司设备部门及时组织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测验收和试转试验,达到标准要求的方可使用。其检测标准应按《塔机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

篇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包括,司机守则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的管理等。

(2)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的问题分析及评价记录。

(3)定期检验制度。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2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此外,使用单位还应进行起重机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

①年度检查。每年对所有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停用1年以上、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的起重机,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操作,检查起重机正常工作机构的安全和技术性能、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等。

②每月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钢丝绳滑轮组、制动器、吊索及辅具等)的状态,有无损伤,是否应报废等;电气、液压系统及其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构,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③每日检查。在每天作业前进行,应检查各类安全装置、制动器、操纵控制装置、紧急报警装置;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的安全状况。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起重作业是由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群体配合的集体作业,要求起重作业人员不仅应具备基本文化和身体条件,还必须了解有关法规和标准,学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知识,掌握实际操作和安全救护的技能.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指挥人员与司索工也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能训练,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和风险,并有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2)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障(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

(2)起重机失稳倾翻。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齐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力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或操作等作业时,从高处跌落造成的伤害。

(5)触电。起重机在输电线附近作业时,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吊物与高压带电体距离过近,感应带电或触碰带电物体,都可以引发触电伤害。

(6)其他伤害。其他伤害是指人体与运动零部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戮等伤害;液压起重机的液压元件破坏造成高压液体的喷射伤害;飞出物件的打击伤害;装卸高温液体金属、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品,由于坠落或包装捆绑不牢破损引起的伤害等。

3)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起重机金属结构高大,司机室往往设在高处,很多设备也安装在高处结构上,因此,起重司机正常操作、高处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以及安全检查,都需要登高作业。为防止人员从高处坠落,防止高处坠落的物体对下面人员造成打击伤害,在起重机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业点,包括进人作业点的配套设施,如高处的通行走台、休息平台、转向用的中间平台,以及高处作业平台等,都应予以防护。安全防护的结构和尺寸应根据人体参数确定。其强度、刚度要求应根据走道、平台、楼梯和栏杆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载荷考虑。

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技术

(1)吊运前的准备。吊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处作业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工具包;检查清理作业场地,确定搬运路线,清除障碍物;室外作业要了解当天的天气预报;流动式起重机要将支撑地面垫实垫平,防止作业中地基沉陷;对使用的起重机和吊装工具、辅件进行安全检查;不使用报废元件,不留安全隐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种类、数量、包装状况以及周围联系;根据有关技术数据(如重量、几何尺寸、精密程度、变形要求),进行最大受力计算,确定吊点位置和捆绑方式;编制作业方案(对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运或多台起重机共同作业的吊装,事先要在有关人员参与下,由指挥、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共同讨论,编制作业方案,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预测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选择安全通道,制定应急对策。

(2)起重机司机通用操作要求。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对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开机作业前,应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机: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碍物;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5m以上;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场地,支脚是否牢固可靠。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不得在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器(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

起重机各部位、吊载及辅助用具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况时,司机不应操作: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损伤;吊物超载或有超载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冻结在地下、被其他物体挤压;吊物捆绑不牢,或吊挂不稳,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业场地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信号;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吊运时,有关负责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

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作业;当工作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从事地面工作,例如准备吊具、捆绑挂钩、摘钩卸载等,多数情况还担任指挥任务。司索工的工作质量与整个搬运作业安全关系极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准备吊具。对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计要准确,如果是目测估算,应增大20%来选择吊具;每次吊装都要对吊具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是旧吊索应根据情况降级使用,绝不可侥幸超载或使用已报废的吊具。

②捆绑吊物。对吊物进行必要的归类、清理和检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体挤压,被埋或被冻的物体要完全挖出。切断与周围管、线的一切联系,防止造成超载;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内的杂物,将可移动的零件锁紧或捆牢,形状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经特殊捆绑不得混吊,防止坠落伤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应加垫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损坏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应采取措施来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动或吊物滑脱;吊运大而重的物体应加诱导绳,诱导绳长应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绳头,同时又能避开吊物正下方,以便发生意外时司索工可利用该绳控制吊物。

③挂钩起钩。吊钩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准斜拉吊钩硬挂,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吊物高大需要垫物攀高挂钩、摘钩时,脚踏物一定要稳固垫实,禁止使用易滚动物体(如圆木、管子、滚筒等)做脚踏物。攀高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止人员坠落跌伤;挂钩要坚持“五不挂”: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挂,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物不挂,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包装松散捆绑不良不挂等,将不安全隐患消除在挂钩前;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发现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倾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业场地为斜面,则应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坠落后继续沿斜面滚移伤人。

④摘钩卸载。吊物运输到位前,应选择好安置位置,卸载不要挤压电气线路和其他管线,不要阻塞通道;针对不同吊物种类应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撑、垫稳、归类摆放,不得混码、互相挤压、悬空摆放,防止吊物滚落、侧倒、塌垛;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允许抖绳摘索,更不许利用起重机抽索。

篇4:特种设备(含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岗位职责:

(一)、车间设备主任及设备管理人员职责。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2、全面负责车间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工作。3、建立车间特种设备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4、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和修理改造方案,并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5、经常深入现场,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状况。6、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范措施。7、组织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8、抓好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操作人员、检修人员的技术素质。

(二)、车间操作人员职责。1、认真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2、精心操作,防止超温、超压、超载运行,如实填写运行记录。3、健全安全生产,经常检查安全附件的灵活性和可靠性。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5、认真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6、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情。7、努力学习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水平。8、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才能上岗。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设备主管。4、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5、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6、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一)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特种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部门上报,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2、事故发生地点。3、事故发生时间。4、事故设备名称。5、事故类别。6、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一)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在下列情况下,操作人员应发生警告信号。(1)起重机启动后即将开动前。(2)在起吊、下降吊物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3)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4)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汽机房桥式起重机)。(5)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2、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3、严禁吊运的货物从人头上方通过或停留,应使吊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2)超载不吊。(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失效不吊。(6)工具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7)光线阴暗视线不佳不吊。(8)菱角物件无防切割措施不吊。(9)斜拉歪线工件不吊。(10)危险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不吊。7、起重机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汽机房起重机)。(2)应将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渣池起重机)(3)将起重机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沿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停放位置。(4)所有控制品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断开,拉下保护柜刀闸。关闭操作室门后下车。(5)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大、小车,特别是大车,应采取措施固定牢靠,以防被大风吹跑。(6)操作工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操作本上。

(二)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1)认真执行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3)加强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检查和效验,做好记录。(4)定期安排每年一次的压力容器检验工作。(5)不准带压对承压部件进行焊接,捻缝、紧螺丝等工作。(6)压力容器检修时,应按要求做好压力容器的泄压、与系统隔绝工作。

篇5: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管理员职责标准

签发人:_________责任人: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执行阶段:_________.编制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计划。.监督、检查并参与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起重机械的检验。.监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并检查其运行情况和技术状态。.参加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安装、检修、验收及试车工作。.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构登记及档案资料的整理、填写与保管。.参加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事故调查,对预防事故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或参与对锅炉、压力容器和起重机械的检验、操作、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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