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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加工设备危险有害因素分类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加工设备危险与有害因素的分类方法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焊接设备、起重设备。

2术语

2.1危险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出性损坏的因素。

2.2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中,能影响人的身心健康,导致疾病(含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2.3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机械加工设备直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灾害性因素。

2.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

在机械加工设备生产过程及作业环境中能导致伤亡(非机械性损伤)事故或诱发职业病的因素。

3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3.1静止的危险

3.1.1切削刀具的刀刃。

3.1.2机械加工设备突出较长的机械部分。

3.1.3毛坯、工具、设备边缘锋利飞边和粗糙表面。

3.1.4引起滑跌、坠落的工作平台。

3.2直线运动的危险

3.2.1接近式的危险

a.纵向运动的构件,如龙门刨床的工作台、牛头刨床的滑枕、外圆磨床的往复工作台;

b.横向运动的构件,如升降式铣床的工作台。

3.2.2经过式的危险

a.单纯作直线运动的部位,如运转中的带链;

b.作直线运动的凸起部分,如运动中的金属接头;

c.运动部位和静止部位的组合,如工作台与底座的组合;

d.作直线运动的刃物,如牛头刨的刨刀、带锯床的带锯。

3.3旋转运动的危险

3.3.1卷进单独旋转机械部件中的危险,如卡盘、迸给丝杆等单独旋转的机械部件以及磨削砂轮、铣刀等加工刃具。

3.3.2卷进旋转运动中两个机械部件间的危险,如朝相反方向旋转的两个轧辊之间,相互啮合的齿轮。

3.3.3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固定构件间的危险,如砂轮与砂轮支架之间,传输带与传输带架之间。

3.3.4卷进旋转机械部件与直线运动件间的危险,如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

3.3.5旋转运动加工件打击或绞轧的危险,如伸出机床的细长加工件。

3.4振动部件夹住的危险

机构部件的一些结构可以呈现如振动体一样的振动引起被振动体部件夹住的危险。

3.5飞出物击伤的危险

3.5.1飞出的刀具或机械部件,如未夹紧的刀片、紧固不牢的接头、破碎的砂轮片等。

3.5.2飞出的切屑或工件,如连续排出的或破碎而飞散的切屑,锻造加工中飞出的工件。

4非机械的危险与有害因素分类

4.1电击伤

4.1.1触电危险。如机械电气设备绝缘不良,错误地接线或误操作等原因造成触电伤害事故或其他危害。

4.1.2静电危险。如在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有害静电,将引起爆炸、电击伤害事故。

4.2灼烫和冷冻危害

如在热加工作业中,有被高温金属体和加工件灼烫的危险;又如在深冷处理时,有被灼伤的危险。

4.3振动危害

在机械加工过程中,按振动作用于人体的方式,可分为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

4.3.1局部振动。如在以手接触振动工具的方式进行机械加工时,振动通过振动工具、振动机械或振动工件传向操作者的手和臂,从而给操作者造成振动危害。

4.3.2全身振动。由振动源通过身体的支持部分将振动传布全身而引起的振动危害。

4.4噪声危害

4.4.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的撞击、摩擦、转动而产生的,如球磨机、电锯、切削机床在加工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2流体动力性噪声。由于气体压力突变或流体流动而产生的,如液压机械、气压机械设备等在运转过程中发出的噪声。

4.4.3电磁性噪声。由于电机中交变力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电动机、变压器等在运转过程中发生的嗡嗡声。

4.5电离辐射危害

放射性物质,x射线装置,r射线装置等的电离辐射危害。

4.6非电离辐射危害

非电离辐射系指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激光和射频辐射等。

如从高频加热装置中产生的高频电磁波或激光加工设备中产生的强激光等的非电离辐射危害。

4.7化学物危害

4.7.1工业毒物的危害

工业毒物指机械加工设备在加工过程中使用或生产的各种有毒物质。

工业毒物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是原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也可能是副产品、废弃物、夹杂物,或其中含有毒物成分的其它物质。

4.7.2酸、碱等化学物质的腐蚀性危害。如在金属的清洗和表面处理时产生的腐蚀性危害。

4.7.3易燃、易爆物质的灼伤、火灾和爆炸危险。

4.8粉尘危害

4.8.1固态物质的机械加工或粉碎,如金属的抛光、石墨电极的加工。

4.8.2某些物质加热时产生的蒸气在空气中凝结或被氧化所形成的粉尘,如熔炼黄铜时,锌蒸汽在空气中冷凝,氧化形成氧化锌烟尘。

4.8.3有机物质的不完全燃烧,如木材、焦油、煤炭等燃烧时所产生的烟。

4.8.4铸造加工中,清砂时或在生产中使用的粉末状物质在混合、过筛、包装、搬运等操作时以及沉积的粉尘,由于振动或气流的影响重又浮游于空气中的粉尘(二次扬尘)。

4.8.5焊接作业中,由于焊药分解,金属蒸发所形成的烟尘。

4.9生产环境

4.9.1气温

工作区温度过高、过低或急剧变化。

4.9.2湿度

工作区湿度过大或过小。

4.9.3气流

工作区气流速度过大过小或急剧变化。

4.9.4照明

工作区照度不足,照度均度不够,亮度分布不适当,光或色的对比度不当,以及频闪效应,眩光现象。

篇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篇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

1)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在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3.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5.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11.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1999)等标准分别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把危险货物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标准里还规定了这些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l5098--1994)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五)接触和混合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增加。有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易燃烧,还有些接触或混合易发生爆炸。还有些化学品在发生事故时,所使用的灭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等标准的附录中均附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避免将禁忌物料混储混运。以便保证储运安全。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照《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二)剧毒品的经营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篇4:轧钢厂危险场所及其管理规定

1.1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a.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b.根据GBJ58―83《爆炸的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确定为Q―1、Q―2级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G―1、G―2级粉尘或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c.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d.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声强度、志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会造成严惩代伤害的场所;

e.高速运动超过5m/s的轧件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和范围;

f.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g.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h.不毒物或易燃、均爆气体的设备和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或有窒息性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或下水道等场所。

1.2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危险场所设备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无工作牌者不准开动设备,不准进行检修工作;

b.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水电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实行工作票制;

c.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d.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Q―1、Q―2级,G―1、G―2级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包括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必须事先申报,经安全部门和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得进行。

1.3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未经安全部门同意和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不准擅自拆除。

1.4大、中型轧钢厂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紧急抢救体制,制定应急计划,训练人员和设置必要的器材和设施。

1.5轧钢厂应拟定车间(工段)危险场所,重大危险工艺设备和危险作业的项目清单,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

篇5: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有哪些规定?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少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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