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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3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篇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

1)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与要求

化学品在运输中发生事故比较常见,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2.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在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3.危险物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5.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11.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12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基本要求

根据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及储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3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标志。

6.危险化学品贮存方式分为3种: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

7.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技术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1999)等标准分别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要求、储量的限制以及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求。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安全要求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把危险货物包装分成3类:

1.I类包装:货物具有较大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高。

2.Ⅱ类包装:货物具有中等危险性,包装强度要求较高。

3.Ⅲ类包装:货物具有的危险性小,包装强度要求一般。

标准里还规定了这些包装的基本要求、性能试验和检验方法等,也规定了包装容器的类型和标记代号。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GBl5098--1994)规定了划分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类别的基本原则。

(五)接触和混合储运的危险性

某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时其危险性增加。有些化学品接触或混合易燃烧,还有些接触或混合易发生爆炸。还有些化学品在发生事故时,所使用的灭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等标准的附录中均附有危险化学品混存性能互抵表。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之间的抵触和不相容性,避免将禁忌物料混储混运。以便保证储运安全。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三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国家经贸委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经营许可证的种类、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等做了详细规定。目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相关职能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履行。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条件和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坐落在交通便利、便于疏散处。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GBJ16―2000的要求。

(3)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具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的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

(4)零售业务的店面应与繁华商业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保持500m以上距离。

(5)零售业务的店面经营面积(不含库房)应不少于60m2,其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

(6)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t。

(7)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8)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kg,总质量不能超过2t。

(9)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隔开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方式进行储存。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须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业务经营人员应通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剧毒物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环节交接责任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商品储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规定了零售业务的范围,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显著位置应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应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3)零售业务的店面备货库房应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按照《条例》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悬挂明显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二)剧毒品的经营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要申领经营许可证,经营剧毒品要设专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要求经营剧毒物品企业的人员,除要达到经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上岗的条件外,还应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部门的专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1)剧毒化学品的销售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2)购买剧毒化学品应遵守的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2)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3)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填写要求,确保化学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职工健康而制定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劳工组织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规定的“化学品安全资料单”(Chemicalsafetydatasheet)和国际上工业国广泛采用的“物质安全资料单”(Materialsafetydatasheet)。编写要求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做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雪华、张海峰、张启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T15098―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G/T15258―94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

UN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六版(中文)

3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主要八大部分。

3.1第一部分标识

险化学品名称、结构及其编码方面的信息,包括:品名(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性类别。

3.2第二部分成分及理化特性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物理化学方面的特性,包括:主要成分、外观与性状、主要用途、熔点、沸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溶解性。

3.3第三部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危害,包括:燃烧性、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危险特性、燃烧(分解)产物、稳定性、聚合危害、禁忌物、其他燃烧爆炸特性、灭火方法等。

3.4第四部分毒性及健康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作用于生物体引起生理功能或正常组织的病理改变方面的性能,包括:最同容许浓度、侵入途径、毒性(LD50,LC50)、监测方法、健康危害。

3.5第五部分急救

现场作业人员意外地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所需采取的自数或互救的简要的处理方法,包括: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食入。

3.6第六部分防护措施

预防和防护毒物对人体危害的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3.7第七部分包装与储运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包装方法、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储运注意事项。

3.8第八部分泄漏处置及废弃

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及化学品最后废弃处置的方法,包括:泄漏处置方法、废弃方法。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则

(1)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

篇5: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5.2.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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