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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化学品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4-01

1、目的:建立一个监控化学品购买、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方法,确保监控化学品安全。

2、范围:适合公司监控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监控化学品使用单位、购买、运输单位

4、程序:

4.1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或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向主管部门审批,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开工建设手续。工程竣工后,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生产特别许可手续。

4.2监控化学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包装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材料的检查和定期测试。

4.3监控化学品的安全和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4.4储存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严格得出库和登记制度。第一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应采用双人双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得“五双”制度,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4.5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发现丢失、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4.6对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采取妥善的办法予以安全处理,处理方案征得当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后,据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4.7监控化学品的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应遵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发得关于危险品运输规则执行。

4.8生产的监控化学品不得出售给已出口为目的的非被指定单位。

4.9应填报由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的“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必须按填报说明和要求按时、据实填报,不得拒报、虚报、漏报和瞒报,也不得擅自变更统计范围和内容。

4.10制订氰化钠专项管理制度。

篇2: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

本标准是为规范化学品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的。安全标签是《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预防和控制化学危害基本措施之一,主要是对市场上流通的化学品通过加贴标签的形式进行危险性标识,提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以预防和减少化学危害,达到保障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化学品安全标签已在欧美等工业国实行多年,目前已国际化。我国1994年批准了170号公约,同时颁布了本标准的第一版。根据3年多实际应用情况,现对前版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原标准名称“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改为“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取消原标准有关标志的规定,将危险标志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所规定的标志相一致;取消防护措施图形符号、泄漏处置两大项;将储运和急救两项合并为安全措施一项,并在安全措施中增加安全处置信息;增加了提示“向生产销售企业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生产批号两项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15258-1994。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张海峰、彭湘潍、李雪华、李运才、张启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其它对人体和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编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剧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LD50≤5mg/kg;经皮接触24hLD50≤40mg/kg;吸入1hLC50≤0.5mg/L的化学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为:经口5mg/kg<LD50≤50mg/kg;经皮接触24h40mg/kg<LD50≤200mg/kg;吸入1h0.5mg/L<LC50≤2mg/L的化学品。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为:固体经口50mg/kg<LD50≤500mg/kg;液体经口50mg/kg<LD50≤2000mg/kg;经皮接触24h200mg/kg<LD50≤1000mg/kg;吸入1h2mg/L<LC50≤10mg/L的化学品。

4标签

4.1表示

安全标签用文字、图形符号和编码的组合形式表示化学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

4.2内容

4.2.1化学品和其主要有害组分标识

4.2.1.1名称

用中文和英文分别标明化学品的通用名称。名称要求醒目清晰,位于标签的正上方。

4.2.1.2分子式

用元素符号和数字表示分子中各原子数,居名称的下方。若是混合物此项可略。

4.2.1.3化学成分及组成

标出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组分、含量或浓度。

4.2.1.4编号

标明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和中国危险货物编号,分别用UNNo.和CNNo.表示。

4.2.1.5标志

标志采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和GB13690规定的符号。每种化学品最多可选用二个标志。标志符号居标签右边。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4.2.2警示词

根据化学品

篇3: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

前言

本标准是为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填写要求,确保化学品在生产、运输、贮存、使用和处理过程中的安全,保障职工健康而制定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劳工组织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规定的“化学品安全资料单”(Chemicalsafetydatasheet)和国际上工业国广泛采用的“物质安全资料单”(Materialsafetydatasheet)。编写要求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做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雪华、张海峰、张启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

本标准不适用于国家另有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T15098―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GG/T15258―94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

UN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六版(中文)

3内容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包括主要八大部分。

3.1第一部分标识

险化学品名称、结构及其编码方面的信息,包括:品名(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分子量、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危险性类别。

3.2第二部分成分及理化特性

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成分和物理化学方面的特性,包括:主要成分、外观与性状、主要用途、熔点、沸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溶解性。

3.3第三部分燃烧爆炸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燃烧爆炸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危害,包括:燃烧性、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危险特性、燃烧(分解)产物、稳定性、聚合危害、禁忌物、其他燃烧爆炸特性、灭火方法等。

3.4第四部分毒性及健康危害性

危险化学品作用于生物体引起生理功能或正常组织的病理改变方面的性能,包括:最同容许浓度、侵入途径、毒性(LD50,LC50)、监测方法、健康危害。

3.5第五部分急救

现场作业人员意外地受到危险化学品伤害时,所需采取的自数或互救的简要的处理方法,包括:皮肤接触、眼睛接触、吸入、食入。

3.6第六部分防护措施

预防和防护毒物对人体危害的措施,包括: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3.7第七部分包装与储运

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方法和要求,包括:包装方法、包装类别、包装标志、储运注意事项。

3.8第八部分泄漏处置及废弃

危险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和注意事项,及化学品最后废弃处置的方法,包括:泄漏处置方法、废弃方法。

篇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的内容和编写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化学品,包括化学单质、化合物和混合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民用受控消费品、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少量样品和国家另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6944-19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T15098-1994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UNRTDG)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道部颁布)1995年

注: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可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索取。

3内容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包括以下十六部分内容。

3.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主要标明化学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应急电话、传真等信息。

3.2成分/组成信息

标明该化学品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纯化学品,应给出其化学品名称或商品名和通用名。混合物,应给出危害性组分的浓度或浓度范围。?

无论是纯化学品还是混合物,如果其中包含有害性组分,则应给出化学文摘索引登记号(CAS号)。

3.3危险性概述

简要概述本化学品最重要的危害和效应,主要包括:危险类别、侵入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燃爆危险等信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1-01批准2000-07-1实施

3.4急救措施

指作业人员意外的受到伤害时,所需采取的现场自救或互救的简要的处理方法,包括:眼睛接触、皮肤接触、吸入、食入的急救措施。

3.5消防措施

主要表示化学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殊危险性,合适灭火介质,不合适的灭火介质以及消防人员个体防护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危险特性、灭火介质和方法,灭火注意事项等。

3.6泄漏应急处理

指化学品泄漏后现场可采用的简单有效的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和消除方法,包括:应急行动、应急人员防护、环保措施、消除方法等内容。

3.7操作处置与储存

主要是指化学品操作处置和安全储存方面的信息资料,包括:操作处置作业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储存条件和注意事项。

3.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在生产、操作处置、搬运和使用化学品的作业过程中,为保护作业人员免受化学品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方法和手段。包括:最高容许浓度、工程控制、呼吸系统防护、眼睛防护、身体防护、手防护、其他防护要求。

3.9理化特性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外观及理化性质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外观与性状、pH值、沸点、熔点、相对密度(水=1)、相对蒸气密度(空气=1)、饱和蒸气压、燃烧热、临界温度、临界压力、辛醇/水分配系数、闪点、引燃温度、爆炸极限、溶解性、主要用途和其他一些特殊理化性质。

3.10稳定性和反应性

主要叙述化学品的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方面的信息,包括:稳定性、禁配物、应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分解产物。

3.11毒理学资料

提供化学品的毒理学信息,包括:不同接触方式的急性毒性(LD50、LC50)、刺激性、致敏性、亚急性和慢性毒性,致突变性、致畸性、致癌性等。

3.12生态学资料

主要陈述化学品的环境生态效应、行为和转归,包括:生物效应(如LD50、LC50)、生物降解性、生物富集、环境迁移及其他有害的环境影响等。

3.13废弃处置

篇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则

(1)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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