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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机床安全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9

一、木工机床除应符合GBl2557-90《木工机床结构安全通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机床上液压传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3766《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ZBJ50016《金属切削机床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安全规定,气动系统的安全应符合GB7932《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三、机床电气设备应符合GB5226《机床电气设备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四、机床上的刀具应符合有关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机床上有可能造成伤害的危险部分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六、机床的动力或控制信号中断时,制动和夹紧动作不应中断。

七、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必须保证安全距离,以防夹伤,否则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八、有可能造成危险的传动装置应尽量设置于箱体内,否则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对其危险部位进行防护。

九、外露旋转零、部件的外表面不应有尖棱、夹角、毛刺等,推荐表面粗糙度Ra值为1.6μm。

十、管路和电缆的设置应防止损坏,并不能妨碍机床的操纵和部件的运行。

十一、机床上采用气压传动的装置应避免废气将切屑、灰尘吹向操作者。

十二、运动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起动、制动、冲击等产生松动。

十三、高速旋转的零、部件应按规定进行动平?或静平?。

十四、机床上必须清晰地标明主轴或刀具的旋转方向。

十五、人员进入工作区若有较大危险,则应对工作区进行防护。工作区的防护装置的设置应保证安全距离。

十六、当安全防护装置将机床整个工作区罩起来或隔离时,则加工区内的危险运动部件可不另设安全防护装置。

十七、无法全防护的刀具除切削需要的外露部分外,其余部分应加以防护。

十八、在工作位置上不能全部观察到工作区的机床(或生产线),而偶然的开动有可能伤害处于工作区的人员时,必须设有警告信号装置。揿压启动按钮应自动发出不少于15s的警告声响,推荐其声压级为90~100dB(A),频带为125~500Hz,当信号发出完毕后,机床才能开始工作。

十九、需要指示主电机工作载荷、夹紧装置内的气体或液压的压力等机床,必须配备适当的指示仪表(如电流表、压力表)。

二十、机床上必须装有限制超载的保险装置。如果因结构上的原因不能防止超载,则必须在机床上装有写明代表最大极限的标牌(如最高转速、最大锯片直径等)。

篇2:木工机床操作机构标准

一、操纵机构的数量、结构与设置应能方便、快速、准确、安全地操纵机床,不得妨碍对机床信号装置的观察。

二、手动操纵机构应使用方便,不应夹手,操作时不应使手与其他零、部件相碰。

三、操纵变位机构应设有可靠的定位器,以防止其自行移动。

四、除台式机床或站在专用踏板上操作的机床外,操纵手柄离地面的高度(按手柄、手轮中间位置计算)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木工机床操纵器离地高度

使用情况操纵手柄、手轮离地高度(m)>25次/班0.5~1.6>5~25次/班0.3~1.8≤5次/班≤2

五、操纵手柄位置高于2m的机床,应设置操作盒、脚踏板等。

六、操纵手轮、手柄操纵力不得超过表的规定,液压系统的操纵力应符合GB3766的规定。

七、操纵用脚踏板表面应带网纹或是粗糙的,其宽度不应小于80mm,移动行程为45~70mm。启动机床的脚踏板的操纵力不得超过40N,并应采取防止偶然踏着产生动作的防护措施。

木工机床操纵器的操纵力

使用情况操纵力(N)>25次/班40>5~25次/班60≤5次/班120

八、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5~1.7m;不经常观察的读数机构,安装高度为0.3~2.5m(台式机床除外)。

九、电气控制板的按钮距地面或操作台的高度推荐为:下排按钮不低于0.6m;上排接钮不高于1.6m。下排按钮低于0.9m的控制板,应相对于水平面大于120°倾斜安置,按钮数不超过7个的控制板允许垂直安置,安置高度不限。

十、操纵机构应按GBl0961的规定装上表示功能、用途的标牌,并应保证标牌上的符号在距离500mm的范围内能读出。

十一、手动操纵件的运动方向应与受其操纵的运动件的方向一致。木工机床运动的操作方向有如下规定:

1.手柄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手柄两极限位置的连接线应大致平行于运动件的移动轨迹,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方向一致。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手柄的回转平面应与运动件的回转平面相平行,手柄的操作方向应与运动件的回转方向一致。

2.手轮操作

(1)运动件作直线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端)时,运动件的运动方向应为向右、离开(离开操作者)和向上。

(2)运动件作回转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轴)时,运动件应作顺时针方向回转。

(3)运动件作径向运动

顺时针转动手轮(操作者面对手轮或扳手)时,运动件应向中心方向运动。

十二、圆周速度超过50m/min或转速超过20m/min的旋转轴上的手柄或手轮,必须通过离合器与旋转轴脱开。

十三、不允许同时动作的运动部件,其操纵机构应联锁。在特殊情况下不能联锁时,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说明牌,并在机床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十四、对低速或移动部件停止时才允许转换的操纵机构,应有联锁装置。如不能安装联锁装置则应在靠近操纵机构的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

十五、机床必须设有急停操纵机构,在多个操作站的机床,各操作站上均必须有急停操纵机构,该机构应超控于任何操纵机构。急停操纵机构不得在完成急停动作之后自动恢复功能,其复位不得使机床的任何部分重新开动。

十六、在操纵机构重复设置的多操作站的机床上,应设置联锁装置或转换装置等,以确保不能同时在各操作站上操作机床(急停操纵机构除外)。

十七、自动化机床和程序控制机床,必须装有辅助的手动操纵件。

篇3:木工机床进给机构标准要求

一、机动进给

1.机动的刀具进给装置和机动的装载工件进给装置,必须设置限位开关、固定撞块、离合器等限位装置,必要时还应设有缓冲装置。

2.进给辊、进给链等进给装置上有可能被人体触及的危险点(或危险区)必须进行防护,当采用挡板或有开口的防护罩防护时,其开口量与危险点的关系应符合表的规定。

3.主运动与进给运动分离的机动进给机床,除调整必要外,均应确保主运动的接通不迟于进给运动;进给运动的停止不迟于主运动的停止。

二、手动进给

1.用手推动的移动工作台,其空载操纵力不得超过25N,且必须采用防止脱落的措施。

2.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设有可靠紧固的导向板,导向板的长度和宽度必须能保证工件的安全进给。

3.手推工件进给的机床应酌情配有安全进给附件,例如进给推棒、推块、联合夹具等,以保护操作者的安全。

4.进给推棒和推块应用硬杂木制造,沿其纵向的木纹应是直纹,必须能承受工件进给所需的压力,推棒的柄部不得做成弯形,应便于手持。

5.进给夹具应能可靠地夹紧工件,并能使操作者的手与刀具保持有安全距离。夹具上应设有固定牢靠、强度足够的手握操作件。

6.安全进给附件结构安全的其他要求还应符合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

篇4:木工机床安全防护装置标准要求

一、安全防护装置的功能应可靠,在操作者遵守操作规程的条件下,应确保操作安全。

二、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容易控制,不妨碍机床的调整和维修,不限制机床的使用性能,不影响工件的加工质量。

三、安全防护装置不应有造成夹伤、剪切等伤害的危险部位,不得给碎屑的排除造成困难。

四、安全防护装置可安装在单独的支承上,也可直接安装在机床上,但均应固定可靠,不会自行打开;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疲劳强度,必要时应装上手柄,以便于启闭、拆下或移动。

五、防护罩最好用连续材料制造,若采用网格状材料或孔板制造,则罩的外表面至危险点的距离(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开口量以孔的最大内接圆直径计算。

木工机床防护罩开口量与安全距离

防护装置开口量A开口至危险点的最小距离B

六、防护罩若会妨碍机床加工中需要监视的区域的可见度,则应采用钢化玻璃或硬塑料板等透明材料制造。塑料防护罩的缺点是高速旋转的锯片使不导电的塑料带静电而吸着锯末,使防护罩失去透明性,而且塑料的强度差,易被刮伤。

七、当机床工作时,有可能产生爆炸危险(例如磨削、抛光等),其防护装置的结构和材料应能防止火花引起燃烧。

八、提升或移动加工区防护罩的活动部分,所用的操纵力不得超过650N。

九、固定式防护装置在结构上应能防止人体接触机床的危险零、部件,不借助于工具均不能被移动和打开。

十、可调式防护装置的开口位置和开口量应能根据需要调节,开口部位有危险的部分应保持充分的安全距离。装置上的可调零件定位应可靠,不易松脱和误置,调整和紧固时,不需用扳手或螺丝刀等工具。

十一、自调式防护装置必须保证工件加工前和加工后均能自动地封闭危险区,在工件加工过程中,危险区可由防护装置和工件或单纯由工件来封闭。

十二、隔离防护装置应能保证安全距离。

十三、打开防护装置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时,该装置应与机床工作循环联锁。

十四、经常开启的遮盖运动部件的门,打开时若有一定的危险,应将门内涂成黄色,门外按GB2894-88《安全标志》作一个警告标志。标志中的图形符号应符合GBl0961-90《木工机床操作指示形象化符号》的规定。

十五、遮盖加工区的防护装置,必须保护操作者和靠近机床的人不受伤害。

篇5:木工机床装夹和制动装置标准要求

一、具有机动夹紧装置的机床,当不夹紧时,加工会造成危险,工作过程的接通必须与工件夹紧过程联锁,确保工件未夹紧前机床不能启动;机床工作时,夹紧装置不能松开。

二、紧固工件和刀具用的机动装置,在加工过程中突然停止供电以及气压和液压传动装置的压力下降时,应能可靠地夹持工件和刀具。否则应设置自动退刀、断开进给和主传动的各种联锁装置。

三、刀具的夹持装置必须能可靠的夹持刀具,确保在工作时刀具不会松动和飞出。可换的刀体应作出许用最大速度的标记,旋转刀头和刀轴应进行动平衡,刀体及刀具紧固等安全还应符合木工机用刀具安全标准和各类木工机床结构安全标准的规定。

四、磁力夹紧装置必须可靠地吸住磁性材料的工件。

五、切断动力后主轴惯性运动会造成危险的机床应设有可靠、有效的制动装置,其制动持续时间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六、安装、调整刀具时,可能引起转动而造成伤害的机床主轴,必须装有止动装置,该装置应与机床控制系统联锁。若难以实现联锁,则应在靠近操纵面板部位固定有警告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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