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
第九条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计划
第十二条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
篇2:大唐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发电企业运行管理,统一、规范运行管理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以下简称三制)的标准化工作必须做到定时间、定线路、定设备、定标准,做到表格化,使各项工作明确、具体、可操作、可检查、责任到人。
各发电企业要加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监督,持续改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提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管理办法,总结集团公司系统的先进经验,改进管理,全面提高系统的管理水平。
(二)对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直属单位“三制”标准化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集团公司的总体部署,认真抓好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落实;
(二)及时解决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奖惩;
(三)不断总结所属发电企业“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经验,向集团公司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厂长(总经理)作为本企业“三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企业“三制”的标准化作业工作;
(二)生产副职作为“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分管负责人,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组织管理和质量负责;
(三)总工程师作为“三制”的技术负责人,对“三制”制度、标准的起草、制定和完善等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四)发电部作为“三制”的组织、管理、实施部门,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制度、标准的起草牵头工作,负责“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质量负责;
(五)“三制”的标准化作业要实现计算机管理,并与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整合;
(六)安全监督部门对“三制”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设备技术管理部门对“三制”标准化作业的技术管理、对设备的检修维护质量和消缺及时性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交接班管理
第七条运行交接班是指运行各岗位人员工作的移交和接替。发电企业运行岗位的交接必须保证生产过程的连续性。
第八条运行岗位的交接班必须做到严谨、周密、严肃认真、上下衔接,交接时必须进行整队交接。交接形式以书面文字为准,必要的口头交代必须语言规范、清晰、明确。
第九条各发电企业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交接班标准及实施细则。
(一)交接班标准要明确交接班前各岗位人员的检查时间、线路、项目、标准。
(二)交接班过程要做到交接双方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三)交班前半小时、接班后15分钟内一般不进行重大操作和办理工作票,特殊情况除外。
(四)交接班的内容:
1.运行方式及方式变动情况。
2.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部署情况,重点核对接地装置。
3.设备、系统缺陷和消缺情况。
4.全厂带负荷情况、潮流分布、负荷预计。
5.所辖设备的运行状况。
6.异常、事故及处理情况。
7.定期工作开展情况。
8.现场安全措施、运行方式与值班记录、模拟图的对应情况。
9.公用设施、台帐、器具及文明卫生情况。
10.上级指示、命令、指导意见。
第十条交班应做到:
(一)交清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交清设备运行状况和设备缺陷情况;交清运行操作及检修情况。
(二)对发生的缺陷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进行处理。
(三)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情况进行准确、详实、全面的记录。
(四)对本班发生的异常情况按《运行分析管理标准》有关内容执行。
(五)做好管辖区域、CRT及表盘的卫生清洁工作。
(六)交清本班进行的定期工作,交清设备巡回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及处理情况。
(七)说明调度、上级的指示、命令及下发文件。
(八)对接班人员提出的疑问,交班人应做详实的解答。
第十一条接班应做到:
(一)接班前的检查:查报表、日志记录;查各表盘、CRT画面设备运行情况;接班时主要运行参数及现场实际设备运行情况。
(二)查管辖区域及表盘卫生应达到《文明生产管理标准》要求。
(三)接班后,做到“五清楚”,即:运行方式及注意事项清楚;设备缺陷及异常情况清楚;操作及检修情况清楚;安全情况及预防措施清楚;现场设备及清洁情况清楚。
(四)对新投入运行的设备必须由班长安排专人进行接班前检查。
第十二条遇有以下情况不能交接班:
(一)当班发生的异常处理不清及重大操作、事故处理未告一段落时不交接。
(二)岗位不对口、精神状态不好不交接。
(三)备用设备状态不清楚不交接。
(四)设备维护及定期试验未按规定执行不交接。
(五)调度及上级命令不明确不交接。
篇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
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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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
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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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
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
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
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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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
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
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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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
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
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
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安全生
产许可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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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
参照本办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三十四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整改后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
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
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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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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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标准化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特修订了此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标准化的工作内容、企业工作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及标准化的方针、目标、机构、人员和培训、职责、标准制修订、标准的实施、检查和考核办法,标准化工作的奖惩及采用国际标准。
3、?标准化工作的方针
3.1?创建一流的实施标准战略。
3.2?标准领先、全面规范、质量赶超。
3.3?标准化为生产服务、标准为产品服务。
3.4?按标准生产、依规矩办事。
4、标准化工作目标
4.1?建立标准化体系一年达2A、两年达3A、三年达4A。
4.2?三年内确保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
4.3?****年前工作标准复盖率达98%.
5、标准化的机构
5.1?成立由总经理为组长的标准化领导机构。成立公司标准化领导小组,并任命一名专职标准化员。
5.2?各职能科室、各车间设立兼职标准化员,参与标准的制订,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反馈标准的执行情况。
5.3?标准化员主管公司日常标准化工作,各职能科室、车间的兼职标准化员负责各部门标准化工作。
6、标准化人员
6.1?企业标准化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所从事标准化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标准化知识和工作技能,经过培训取得标准化管理的上岗资格。
6.2?熟悉并能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6.3?熟悉本企业生产、技术、经营及管理现状,具备了一定的企业管理知识;
6.4?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计算机应用及文字表达能力。
7、?标准化培训
7.1?各级管理者应熟悉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7.2了解标准化的基本知识,熟悉并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标准,能贯彻和运用;
7.3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应积极参与各级组织的各类有关标准化知识的培训。
7.4各类人员能熟练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标准。
7.5公司为提高管理人员,专职或兼职标准化人员以及全体员工的标准化意识和水平,应不定期开展标准化培训教育活动,并制订年度培训计划。
8、?职责
8.1?最高管理者的职责
1)?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2)?确定与本企业方针、目标相适应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
3)?确定企业标准化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4)?审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化活动经费;
5)?组织建立企业标准体系,审批企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
6)?鼓励、表彰为企业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标准造成损失的责任者进行惩罚。
8.2?标准化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1)?确定并落实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企业相关的要求;
2)?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编制企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3)?建立和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编制企业体系表;
4)?组织制定、修订企业标准,认真做好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5)?组织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6)?对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标准化审查;
7)?对本企业实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企业标准复审;
8)?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化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
9)?组织制订各类人员工的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
10)?组织标准化培训,制订并落实培训计划。
11)?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标准,建立标准档案,搜索国内外标准化信息,并及时提供给使用部门;
12)?承担或参加国家、行业和地方委托的有关标准的制定和审定工作,参加国内、国际各类标准化活动。
8.3?各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职责
1)?组织实施企业标准化机构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2)?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标准;
3)?按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
4)?积极参加标准化培训活动努力提高管水平
9、?企业标准制定、修订
9.1?企业标准的制订
1)没有上级有关产品标准的应制订本企业的产品标准,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生产、技术、经营和管理活动所需的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3)设计、采购、工艺、工装、半成品以及服务的技术标准;
4)上级已有的产品标准,本公司应制定严于上级标准的内控标准,作企业内部使用。
9.2?企业标准的修订
1)本公司制定的产品标准,应每三年审查修订一次,以利于技术更加先进,质量更加提高;
2)各类技术标准应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工艺不断更新,随时进行修订;
3)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结合考核实施结果情况,每年审查一次,需要时加以修订。
9.3?标准制度、修订原则
1)?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2)?应充分考虑顾客和市场需求,保证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
3)?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4)?应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
5)?应有利于新技术的发展和推广;
6)?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10、?标准的实施
10.1?实施计划的制订
应将实施标准的工作列入企业计划,规定有关部门应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时间。实施标准的计划包括:实施标准的方式、内容、步骤、负责人员、起止时间、应达到的要求。
10.2?实施标准的准备
1)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标准的组织协调;
2)向有关人员宣传、讲解标准;
3)进行技术准备,必要时进行技术攻关或技术改造;
4)进行物资准备,为实施标准提供必要的资源。
10.3?对实施标准的检查
10.3.1?检查内容?1)已实施标准的执行情况;
2)企业内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3)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10.3.2?检查方式
1)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的实施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其中产品标准的实施情况由质检部门按相关标准、试验方法和验收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2)管理部门工作标准实施情况,由企业管理者组织检查考核;
3)各类岗位人员工作标准由所属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4)企业在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时应对其符合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应在科研、设计、生产以及技术引进、设备引进的各个阶段由企业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对有关部门图样和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10.4?结果的处理
按第12条执行。
11、?标准的检查与考核
企业内标准实施监督可采用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即由企业标准化机构统一组织、协调、考核、各有关部门按专业分工对有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标准化工作的奖惩
1)?在标准化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标准,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2)?对违反标准规定,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13、?采用国际标准
1)?依据国内外市场需要,积极收集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情报和有关国际标准文本,采用国际标准(包括国外先进标准);
2)?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3)?遵循国际惯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4)?同企业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相结合;
5)将确定要采用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转化并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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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水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指导水泥制造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泥制造企业。
第三条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审,应当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单元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安全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的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
生产单元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拥有量(H)的比例抽查:
1、H≤5,全部抽查;
2、5 3、20 4、H>50,抽查不少于10台。 第四条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以100分为满分。 第五条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考评得分不少于90分; 二级:考评得分不少于80分; 三级:考评得分不少于70分。 考评得分少于70分的,为不达标。 第六条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分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两部分进行考评。 (一)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安全管理、二级安全管理、三级安全管理三个等级; (二)水泥制造企业生产单元标准化按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生产单元考评标准》考评,分为一级生产单元、二级生产单元、三级生产单元三个等级。 第七条根据水泥制造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评定的等级,评定其安全标准化等级。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分为三级。 (一)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被评为一级,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 (二)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评被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死亡两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 (三)安全管理和生产单元等级均被评为三级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或累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为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企业)。 第八条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程序: 申请二级企业的,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报市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向省建材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备案表》(附件3),由省建材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二级企业的,由省安监局进行公告。 申请三级企业的,由企业组织自评小组,按照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自评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报县安监局签署意见后,向市安监局或市安监局指定的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申请表》(附件2)和《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备案表》(附件3),由市安监局或市安监局指定的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达到三级企业的,由市安监局进行公告。 第九条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二级企业和三级企业分别发生一次死亡两人或累计两人以上,较大或累计三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证书和牌匾由颁发部门收回。 第十条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证书和匾牌的样式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负责水泥制造企业安全标准化等级公告的安监部门,视情况对所公告的企业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