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发文号: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

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

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设计制造

第五条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安装维修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

篇2:企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属权范围内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1]8号)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劳动部1962年4月26日颁布)

电力工业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1994版

3术语和定义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4职责

4.1安监部是公司起重机械安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与考核,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检验。

4.2特种设备专责工程师参与起重机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购置、大修、改造、检验、停用、起用、报废的调研论证、资质审查、项目制订、协调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4.3设备管理部负责起重机械的维护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5.1总则:

5.1.1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5.1.2本标准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

5.1.3本标准由安监部和设备管理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5.2购置

5.2.1购置起重机械必须在安全监察机构鉴定认可的专业制造厂家中选购。

5.2.2进口的起重机械必须持商检合格证。

5.3安装、检修

5.3.1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检修的单位,必须经安监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与其签订、安装检修合同。

5.3.2安装、检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5.3.2.1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的资历。

5.3.2.2有熟悉各类起重机械结构、安装工艺及验收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

5.3.2.3有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安装、大修、改造起重机械的质保体系、通用施工工艺、安装质量的评定标准,并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5.3.2.4起重工、行车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5.3.3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5.3.4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械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安装、检修单位自检合格后,由安监部向有资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使用。

5.3.5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负责该项目的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一式两份移交给鹤壁丰鹤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由公司资料室和设备管理部存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5.4安全检验

5.4.1起重机械每年由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检验。

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安全检验:

5.4.2.1新安装、大修及改造过的起重机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闲置时间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机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经过暴风、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损坏的起重机械;

5.4.2.4安全检验前,安监部向市技术监督局报送下列技术文件:

a)起重机械质量合格证书(应有详细的性能资料);

b)起重机械、电气部分及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c)安装记录、调试记录报告;

d)安装单位的检验报告。

5.4.3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由市技术监督局发给《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验,使用部门必须提前半个月向安监部提出书面申请。

5.5使用与管理

5.5.1起重机械必须检验合格。

5.5.2起重机械的司机、起重工、指挥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5.5.3使用起重机械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内容:

5.5.3.1司机守则;

5.5.3.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5.5.3.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5.5.3.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5.3.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5.4设备管理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5.5.4.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5.5.4.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5.5.4.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5.5.4.4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5.5.4.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5.5.4.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5.5.5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由维护单位经常检查起重机械,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日检查:

5.5.5.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5.5.5.2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b)吊钩、吊具有无损伤;

c)钢丝绳、轨道、滑轮、吊链等有无损伤;

d)配电线路、集成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是否正常。

5.5.5.3每日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a)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止断绳装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轨道的安全状况;

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5.5.6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5.5.7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构件发生严重腐蚀、裂纹、塑性变形超过极限,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及时申请报废;设备的主体构件丧失整体稳定性时,也应申请报废。起重机械的报废按《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办理审批及注销手续,报相关部门备案。

5.5.8安监部在设备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设备档案等必要的规章制度。

5.5.9设备管理部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建立设备档案,日常使用、保养、检修和试验记录等。

5.5.10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

6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100―500元。

篇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篇4: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篇5: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措施

起重吊运方面的法规是进行起重吊运管理和保证安全作业的依据。现行的国家标准,主要有《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8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等。

(一)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管理,减少与防止起重伤害事故,原劳动人事部于1985年6月组织制定了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这个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和安全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做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规定,起重机械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包括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下降极限位置限制、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幅度指示器、联锁保护装置、水平仪、防止臂后倾装置、极限力矩限制装置、缓冲器、夹轨钳或锚定装置、风速风级报警器、支腿回缩定位装置、回转定位装置、登机信号按钮、防倾翻安全钩、检修用吊笼、扫轨板和支承架、轨道端部止挡、导电滑线防护板、倒退报警装置、暴露的活动零部件防护罩、电气设备防雨罩等25种。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起重机械上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切断电源安全停车;电气设备上应设置主隔离开关、紧急断电开关、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失磁保护、过电流保护、超速保护和接地保护等9种保护装置。

起重机械的管理,主要指制造和使用两个方面。起重机制造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保证产品技不低于行业通用的技术条件水平;自制和改造起重机,或非定点生产厂生产起重机,必须具有相当于起重机定点生产厂的技术水平,而且要有设计文件或改造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产。对产品质量不稳定、出厂的产品经常造成事故的制造厂,有关部门应要求整顿,问题严重的应责令停产。

在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应由企业总工程师或厂矿长(经理)组织制定使用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在用起重机械应由劳动行政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配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使用的标准,主要有《起重机设计规范》(GB3811—83)、《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JB1036-82)、《汽车起重机与轮胎起重机试验规范》(GB6068-85)、《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85)、《建筑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及验收规范》(GB5031—85)和《电梯技术条件》(JB816-74)等。

(二)起重机械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管理,《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中对起重机司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了规定。培训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也可以由专业学校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月。培训期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指定单位进行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合格后,再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须在实际操作的起重机上实习1~3个月,确认操作熟练者,由省、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本机工种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取得操作证的司机,由考核发证部门或其指定单位每两年复审一次。

(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起重机司机与其他作业人员的联系作了规定,统一了各地区、各行业的指挥信号。该标准还明确规定了起重吊运指挥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进行指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