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制度大全 导航

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2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与维护,防止和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电梯、起重机械的管理。

2定义与术语

2.1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平行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3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不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2.4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3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颁布的3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质检锅[2004]31号《特种设备目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Q/DSHG14.8《专业基础管理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

2006-11-21发布2006-11-21实施

4职责

4.1资产管理部职责

资产管理部是电梯、起重机械的归口管理部门。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电梯、起重机械管理标准。

4.1.2负责电梯、起重机械的维修、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的审定、技术审查和组织验收工作。

4.1.3参与新购电梯、起重机械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安装单位资质的审查。

4.1.4负责电梯、起重机械台帐的建立、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取证等工作。

4.1.5负责组织或参与电梯、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1.6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4.1.7负责对电梯、起重机械维修单位资质和维修人员上岗资格的监督检查。

4.2电梯、起重机械所在单位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档案。

4.2.2对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

4.2.3负责收集本单位电梯、起重机械使用、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等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并及时归档。

4.3使用单位职责

焦化装置电梯、防爆抓斗起重机的使用单位是恒润公司;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所属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别归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安装公司厂房内的行吊由安装公司负责使用管理;各装置用于装卸催化剂等物料的起重机械由所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厂区内其他装置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是维修公司和能源公司电修。维修公司和能源公司电修的管理职责以机械和电器(含电控)划分。

4.3.1负责所使用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4.3.2负责所用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更新、改造、检验、报废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

4.3.3负责所用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4.3.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3.5负责对操作所用电梯、起重机械的外单位人员上岗资格的审查和使用监督。

4.3.6参与电梯、起重机械事故的调查。

4.4维修单位职责

热电公司和中转公司分别负责本单位所属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安装公司厂房内的行吊由安装公司负责维护保养与维修管理;焦化装置的电梯和防爆抓斗起重机机械部分由恒润公司负责维护保养与维修;能源公司电修负责其余电梯、起重机械电器及控制部分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维修公司负责其余电梯、起重机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

4.4.1负责职责范围内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与维修工作,执行国家、集团公司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电梯、起重机械管理制度。

4.4.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维修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

4.4.3按规定进行维修作业并整理相关的维修验收记录及时归档。

4.4.4合理申报维修费用,并对维修费用按计划有效控制。

5使用与管理

5.1电梯、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与检验

5.1.1新增电梯、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1.2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2年。使用单位按时申报检验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编制检验计划,邀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经检验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5.2电梯、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维修

5.2.1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必须在明显部位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禁止使用。

5.2.2在防爆区域使用的电梯、起重机械,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2.3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方可从事相应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2.4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5.2.5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的资质(单位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从业许可证),从事其认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5.2.6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大修和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告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

5.2.7电梯、起重机械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产权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产权单位。

5.2.8安装、大修、改造的电梯、起重机械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天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产权单位。

5.2.9电梯、起重机械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

5.2.10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不合格的设备,在没有彻底消除设备缺陷前,禁止使用。

5.3电梯、起重机械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5.4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验的电梯、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以书面报告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5电梯、起重机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应及时申请予以报废,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并到原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6电梯、起重机械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5.6.1电梯、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6.2电梯、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记录。

5.6.3电梯、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记录。

5.6.4电梯、起重机械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控制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6.5电梯、起重机械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6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由资产管理部按《专业基础管理基本要求与考核标准》检查与考核。

篇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大纲。

第二条本大纲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第四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岁以上,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四)具有三个月以上的申请项目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考试,考试内容见附件1。各部分知识所占比例为:

(一)基本知识,占总分的10%

(二)专业与安全知识,占总分的70%

(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知识,占总分的20%

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在操作现场进行,考试内容见附件2。

第七条本大纲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大纲自2006年月日起实施。《广东省特种机电设备作业人

员培训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粤质技监[2000]177号)有关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大纲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1-1

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理论知识考试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二)安全生产法

(三)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

(四)电梯、起重机械技术标准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2.电梯、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二、安全生产技术

(一)机械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1.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3.机械电气防火防爆基础知识

(二)电梯、起重机械安全技术

1.电梯、起重机械安全基础知识

2.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技术

三、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管理概述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四)电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四、事故管理

(一)事故预防

(二)事故报告

(三)事故调查

(四)事故分析

(五)事故处理与整改措施

(六)典型案例分析

篇3:起重机械电梯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措施

一、锅炉

1、锅炉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炉管爆炸:

炉管爆炸时,有显著的爆破声、喷汽声,同时,水位和汽压明显下降。发现这种情况时,必须采取紧急停炉处理措施。发生这种情况的一般原因是:水质不良引起炉管结垢或腐蚀;缺水和爆管也可能互为因果。此外,由于设计缺陷、材料强度不足和焊接质量不好,均可能引起爆管事故。

2)、锅炉缺水:

?锅炉严重缺水,会造成受压元件变形和损坏,甚至发生炉管爆炸,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发生锅炉爆炸事故。发现锅炉缺水时,应严禁进水,并采取紧急停炉措施。造成锅炉缺水事故的原因大多与运行人员松懈麻痹和误操作有关,或是与水位表因无冲洗措施而发生堵塞故障有关。在锅炉重大事故中,缺水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种。我国多年的锅炉事故统计数据显示,缺水事故约占锅炉重大事故的50%左右。缺水事故常造成严重后果。对锅炉缺水事故必须给予足够的关注。

3)、锅炉超压:

锅炉超压运行,轻则引起元件变形,连接处损坏:严重时会引起爆炸事故。发生锅炉超压的主要原因是:司炉人员盲目提高工作压力或擅离工作岗位造成的。有时,由于压力表和安全阀同时失灵也会引起锅炉超压。因此,必须加强对司炉工履行岗位职责的教育,定期对安全附件进行检验和日常检查。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使用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

国家对锅炉的设计制造有严格的要求,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锅炉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水平。购置、选用的锅炉应是定点厂家的合格产品,并有齐全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竣工图。

2)、登记档案

锅炉在正式使用前,必须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登记,经审查批准入户建档、取得使用证书可使用。使用单位也应建立锅炉的设备档案,保存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和检验等过程的技术资料。

3)、专责管理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对设备进行专责管理,并设置专门机构,责成专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负责管理设备。

4)、持证上岗

锅炉司炉、水质化验人员及操作人员,应分别接受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照章运行

锅炉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及法规操作进行,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章操作。

6)、定期检查

定期检验是指在设备的设计使用期限内,每隔一定时间对其承压部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或作必要的试验。实行定期检验是及早发现缺陷,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锅炉定期检验分为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实施特种设备法定检验的单位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核准资格。

7)、监控水质

水中的杂杂质使锅炉结垢、腐蚀及产生汽水共沸,降低锅炉效率、寿命、供气质量。必须严格监督、控制锅炉给水及锅炉水质,使之符合锅炉水质标准的规定。

8)、报告事故

锅炉在运行中发生事故,除紧急妥善处理外,应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主管部门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锅炉与压力容器的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有:锅炉压力容器内具有一定温度的带压工作介质、承压元件的失效、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三类(种)。由于安全防护装置失效或(和)承压元件的失效,使锅炉压力容器内的工作介质失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常见的锅炉压力容器失效有泄漏和破裂爆炸。所谓泄漏是指工作介质从承压元件内向外漏出或其他物质由外部进入承压元件内部的现象。如果漏出的物质是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不仅可以造成热(冷)伤害,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中毒、腐蚀或环境污染。所谓破裂爆炸是承压元件出现裂缝、开裂或破碎现象。承压元件最常见的破裂形式有韧性破裂、脆性破裂、疲劳破裂、腐蚀破裂和蠕变破裂等。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压力容器危险的防护措施

1)、压力容器设计及其制造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的符合等级类别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其受压元件焊接工作,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焊工担任。焊缝的表面质量必须符合规定质量标准,并作表面探伤,不允许有裂纹、气孔、凹坑和肉眼可见的夹渣等缺陷。

2)、压力容器制成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必要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3)、压力容器应按规定装设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及切断阀等安全附件。在容器运行期间,应对安全附件加强维护与定期校验,保持齐全、灵敏、可靠。

4)、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使用单位应根据设备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设专门机构或专职技术人员,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20年,每年至少进行内外部检验,并根据检验情况,确定全面检验时间和作出能否使用的结论。

7)、压力容器的壳体及受压元件不得有裂纹存在,经内外部检验发现有严重裂纹的容器,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消除、修理、更换或报废。

(2)对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要求如下:

1)、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是受过培训,经过考核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了解压力容器基本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熟悉操作工艺条件;

3)、应做到平稳操作,缓慢加压和卸压,缓慢地升温和降温,运行期间,保持压力和温度的相对稳定;

4)、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5)、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后的检查工作,及时发现设备的不正常状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7)、掌握紧急情况的处理方法,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停止容器运行,并报告有关部门。

三、压力管道

1、压力管道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1)、设计问题:设计无资质,特别是中小厂的技术改造项目设计往往自行设计,设计方案未经有关部门备案。

2)、焊缝缺陷:无证焊工施焊;焊接不开坡口,焊缝未焊透,焊缝严重错边或其它超标缺陷造成焊缝强度低下;焊后未进行检验和无损检测查出超标焊接缺陷。?

3)、材料缺陷:材料选择或改代错误;材料质量差,有重皮等缺陷。

4)、阀体和法兰缺陷:阀门失效、磨损,阀体、法兰材质不合要求,阀门公称压力、适用范围选择不对。?

?5)、安全距离不足:压力管道与其它设施距离不合规范,压力管道与生活设施安全距离不足。?

6)、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缺乏:思想上对压力管道安全意识淡薄,对压力管道有关介质(如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贫乏。?

7)、违章操作:无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严格执行。

8)、腐蚀:压力管道超期服股造成腐蚀,未进行在用检验评定安全状况。

2、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方面应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1)、工厂压力管道所辖生产区域是指全厂管路、1#、2#纵向船台、南北船台、内船台、轮机分厂车间、制氧厂、预制数控及生产车间和露天平台、80T、100t、150t、200t龙门吊、机械分厂等管网区域及西华基地生产区域。?

2)、资产处负责厂区管道安装、使用前的检漏、标色和管网图的制定;负责使用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制作压力管道布置图;压力管道预防事故方案(包括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由资产处负责安环处、人保处、使用单位参与制定和演练。?

3)、安全标识分类要求?管道内的物质如(氧气、乙炔、丙烷、天然气、二氧化碳等),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4)、操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法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压力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5)、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操作要求?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压力管道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使用安装未经检漏、试压的管道。、对所使用的管道区域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制定巡查、检漏防缺损检查制度,做好检查记录。?A.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接头松动。?B.阀门的操作机构要经常除锈上油,保证其操纵灵活。C.安全阀和压力表要经常擦试,确保其灵敏准确,并按时进行校验。?D.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E.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磨擦应及时采取措施。?F.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良好完整,发现损坏及时修复。G.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H.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6)、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7)、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8)、压力管道设计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9)、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10)、检验实行工艺流程卡传递制度,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要得到工厂确认,检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通知工厂组织修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两周之内提交检验报告或检验通知卡,保证按时开车。?

11)、压力表要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工厂要对压力管道安全阀建立台账和定压记录。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需经设计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对压力管道做定期检验时,要对管道附件抽检。

篇4:行车含电梯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行车作业人员,需经国家特种作业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后,准予独立操作。

2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行车(电梯等起重机械),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作业时,在接近地面人员时,也应给予断续铃声或报警。

4对于要求紧急停车的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行车司机都应立即执行。在查明情况、确认安全无误以后,才能重新进行正常作业。

5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重量;如不明确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6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

7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

8起吊细长杆件的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应经计算确定。

9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

10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

11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

12两人以上协同进行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发送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统一、准确、清楚。

13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地面(挂钩)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

14起吊物件时,起重涉及区域内和重物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

15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

16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

17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时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18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

19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

20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对无反制制动性能的行车(起重设备),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21行车作业共守要诀。

21.1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不吊。

21.2超负荷不吊。

21.3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21.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21.5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21.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21.7光线隐暗看不清不吊。

21.8斜拉工件不吊。

21.9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21.10装有液体容器没有安全措施不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