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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20-02-02

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为规范集团公司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快构建整合矿井集团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晋煤集办字[2010]648号)的要求,结合业务管理特点,特制定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1、集团公司通风处对整合主体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整合主体是所辖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主体,按规定成立通风部门,负责整合矿井“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对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行使管理、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业务管理职责。

3、整合矿井是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在集团公司通风处及整合主体的领导下对本矿井的“一通三防”具体工作负责。

二、管理要求

(一)集团公司通风处

4、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一通三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等。

5、负责制定“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及其他文件,督促检查整合主体贯彻落实。

6、负责按照《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审批权限对整合主体有关“一通三防”事项进行上报、审查、批复、备案。

7、负责对整合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对整合主体、整合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

(二)整合主体

8、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严格遵守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时向集团公司备案。

9、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各整合主体的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全力抓好“一通三防”管理工作;各整合主体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一通三防”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其它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10、设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履行整合主体“一通三防”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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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设立专门的通风调度,负责所辖整合矿井日常通风调度工作,接受集团公司通风调度指令,按集团公司通风调度管理制度汇报“一通三防”工作情况。

11、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按照《集团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通风、瓦斯、监控、防尘、防灭火、爆破等各项制度。

12、建立“一通三防”例会制度和瓦斯地质预测预报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所辖整合矿井“一通三防”存在问题。整合主体要参加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并向所辖矿井及时传达、贯彻有关精神。

13、建立“一通三防”工作考核体系,对瓦斯超限、矿井抽采率、瓦斯抽采进尺、瓦斯抽采量、粉尘浓度、质量标准化等工作或指标进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14、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专控产品管理规定》(晋煤集通字[2009]35号文)要求,对“一通三防”大型设备、检测仪器仪表、防灭火及自救产品等涉及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的特殊产品进行专门控制,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瓦斯检测仪器仪表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另文下发)。

15、按照《晋城煤业集团矿井“一通三防”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办法》(晋煤集通字[2009]880号,整合主体对应文中的“子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上报、审查与备案。

16、汇集所辖整合矿井的“一通三防”监控数据,并上传到集团公司。

17、按照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晋煤集通字[2010]636号文)要求,建立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追查、问责体系,对所辖整合矿井发生的瓦斯超限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并将追查分析结果及时报集团公司。

18、每半年收集各矿井最新通风系统图,审核后上报通风处综合科备案。矿井通风系统图按标准绘制,并清楚绘制标注旧巷、采空区等。

19、每半年搜集并整理资源整合主体及矿井基本情况,上报通风处综合科。

(三)整合矿井

20、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遵守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各项管理规定。

21、在整合主体的领导下,建立“一通三防”责任制。矿井行政正职是本矿井“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一通三防”工作人、财、物的投入;各矿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一通三防”技术负责人;通风副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负责人;其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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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煤业集团整合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办法[2011]975

22、按照要求设立“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业务人员,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开展“一通三防”知识培训,全面履行“一通三防”管理职责。

三、检查考核

23、集团公司通风处将整合主体“一通三防”工作情况纳入考核范畴。制定对整合主体“一通三防”工作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对整合主体的业绩考核体系。

24、集团公司通风处每季度对整合主体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指导,根据“一通三防”工作重点,对整合矿井实行不定期抽查。

25、整合主体制定“一通三防”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日常检查、考核工作,考核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26、集团公司通风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一通三防”督查办法》(晋煤集通字[2009]34号文)对整合主体及其整合矿井进行督查,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处罚,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处理决定。

四、其他

27、本办法中的整合主体指:沁秀公司、天安公司、晋圣公司、金鼎公司、金明公司、晟泰公司、晋牛公司等。

28、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通风处。

晋城煤业集团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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