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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岗位职责任职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20-03-02

城市公共岗位职责

城市公共建筑设计建筑师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任职要求:

1、建筑学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工作满2年以上。

2、熟练掌握PS,SU,ID,PPT,等建筑常用软件。

3、擅长与业主沟通及汇报,正确把握业主要求。

4、有前期方案或施工图经验。

5、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勇于接受挑战。具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及团队协作能力。

城市公共岗位

篇2: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

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

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8月6日起施行。

篇3: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及时保障、恢复城市公共汽电车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是指由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事故、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和严重社会危害的紧急事件。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3.1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运营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2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3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严重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3.4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安全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2)城市公交场站内或公共汽电车车辆上遭受恐怖袭击或极端暴力袭击,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的,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损失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协调的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共汽电车客运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预判为Ⅰ级突发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交通运输部报告有关信息并提出申请。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特点,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人民为中心,快速反应。

坚持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抢救,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

(2)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地开展抢救、突发事件处置和善后工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突发事件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预防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各项措施,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4)消除影响,防患于未然。

尽最大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社会危害,并建立完善长效防控机制。

1.6预案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应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交通运输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省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3)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省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城市人民政府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突发事件预案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根据国家及省级、市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所属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市和运营企业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指导、协调全国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应急领导小组

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或者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任组长,部总师及部运输服务司、办公厅、应急办、政策研究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部长担任组长时,分管部领导担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协调I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明确应急工作组的构成,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务院要求或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4)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5)决定应急响应终止。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并视情设立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并在终止I级应急响应时宣布取消。应急工作组组成人员,由各应急工作组组长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出,报领导小组批准。视情成立专家组和现场工作组,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2.1.2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部应急办或办公厅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纪要、明传电报、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和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协助领导小组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要求,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由部运输服务司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装备物资调配;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新闻宣传组。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组。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部机关服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任成员。负责应急响应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家组

专家组由领导小组在专家库中选择与事件处置有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4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由部运输服务司带队,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现场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在突发事件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必要时,现场工作组可由部领导带队。

2.1.5日常机构

部运输服务司作为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机构,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有关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日常状态时,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分析、处理工作,向部应急办报送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信息,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组织制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应急状态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I级应急响应的组织与协调有关日常工作,承担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联络和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内部报送等。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城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对跨城市运营的公共汽电车线路,报请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跨区域突发事件应急合作机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2.3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3.预防与预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完善预警预防联动机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预警信息的收集和处置工作,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体系,落实预防及监测机构、人员和职责,明确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完善信息来源分析、日常数据监测、常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分析与评估等制度,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及时监测和分析相关信息,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安全生产情况的日常监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部、省、市三级部门响应。交通运输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一般可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详见图1。

4.1.1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Ⅰ级应急响应,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交通运输部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1.2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相关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应急响应且相应级别不应低于省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4.1.3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Ⅲ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4.1.4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时,由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启动并实施市级部门应急响应。

图1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4.2响应启动程序

4.2.1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1)部运输服务司按照国务院部署,或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或相关单位通报、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分析研究,报部应急办。

(2)由部运输服务司商应急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

(3)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报请部长核准后启动,同步成立部领导小组,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并将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抄送应急协作部门,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详见图2。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图2城市公共汽电车Ⅰ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4.2.2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信息报告与处理

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告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乘客。

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信息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当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事发地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初判为重大及以上的突发事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立即向交通运输部报告。交通运输部按有关规定向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及时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接到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时,交通运输部要及时通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发生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部运输服务司,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定时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具体报送程序、报送方式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部运输服务司应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领导小组。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势态、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省、市级部门应急响应的信息报送与处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执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地信息报送内容要求与处理流程。

4.4响应措施

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指导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原因调查、运营恢复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具体措施如下:

(1)指导现场疏散工作

按照预先制定的紧急疏导疏散方案,指导相关部门有组织、有秩序地迅速引导现场人员撤离事发地点,疏散受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乘客;对有关线路实施分区封控、警戒,阻止乘客及无关人员进入。

(2)指导乘客转运工作

根据疏散乘客数量和发生突发事件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方向,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路网客运组织,积极调配其他车辆,做好乘客的转运工作。

(3)指导做好人员搜救工作

指导相关部门调派专业力量和装备,在突发事件现场开展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现场救援队伍加强衔接配合,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指导交通疏导、医学救援、抢修抢险、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对事发地点周边交通秩序维护疏导、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及转运、对设施设备开展工程抢险救援、对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保护和警戒,以及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5)指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指导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事件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借助多种途径,运用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

4.5响应终止

部运输服务司根据掌握的应急响应进展情况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商应急办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经副组长同意后,报请组长核准,由组长宣布终止Ⅰ级应急响应,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现场工作组相应撤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4.6后期处置

4.6.1善后处置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事发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4.6.2总结评估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开展事后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总结评估材料。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运输服务司及时组织参与单位开展总结评估工作,客观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成效,深入总结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并报部领导。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协调运转”的原则,通过平急转换机制,将城市公共汽电车日常生产经营与应急处置相结合。

5.2通信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5.3资金保障

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结合交通战备与应急保障,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4应急演练

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部省联合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开展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应急演练,地方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一次。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5.5应急培训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2年至少接受一次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后报国务院:

(1)预案依据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城市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

(3)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4)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

(5)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县级预案制定

开通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团场)参照本预案,制定其公共汽电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3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解释。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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