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发布日期】01-12-20【实施日期】01-12-20
【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申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2术语和定义
2.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据或状态
2.5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2.10目标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健康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单位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风险评价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上海
2.22可承受的风险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应用标准
3.1ILO/OSH2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责,国际劳工组织
3.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OHSAS18001:1999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策划
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确定风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地方
4.3.3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3.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理论、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承诺。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应,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遵循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1)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所有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5)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
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4.4.7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及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相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他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纪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检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纪录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于已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纪录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按群健康纪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述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健康纪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案和程序,目的是:(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身和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词、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
篇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试行)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
培训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确定的收费项目与标准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内相关机构的管理规定制定。
1.3本规则适用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认可工作收费。
2收费原则与用途
2.1安注委本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向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收取费用。
2.2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与培训机构认可工作有关的委员会、评审组及其执行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宣传费、学术交流费及国际交流费用等。
3收费项目与标准
3.1培训机构认可收费项目为:申请费、评审费、注册费(包括审定费和证书费)、培训管理费用(包括注册标志使用费)和培训合格证书费。评审费中包括初评、监督与复评中所进行的文件评审、现场评审、授课见证费。(现场跟踪评审、授课见证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申请机构支付)。
3.2收费标准为:
3.3评审工作量(人日)按照国际惯例,根据申请认可的机构的规模和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以保证评审工作质量为原则确定。
3.4本规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本价格,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和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调整。
4收费方式
4.1申请费在申请人递交申请书时交付。
4.2评审费在该次评审结束后10日内交付。
4.3注册费在批准后10日内交付。
4.4获得认可的培训机构在每年的12月3l日前向安注委办公室交付本年度的培训管理费。
5附则
5.1本规则由安注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5.2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HACCP管理体系审核员时间表及多现场抽样标准汇编
HACCP管理体系审核员时间表及多现场抽样标准
注:1.HACCP首次认证审核分为二阶段,表中现场时间仅指第二阶段审核天数的平均值。第一阶段审核时间根据组织规模、产品种类、认证风险等因素确定,一般为1-2人天。对单一场所单一产品的认证在
确定审核人天时,现场审核时间、总时间应至少满足上表的要求。
2.审核总时间包括文件审核、审核准备、现场审核和撰写报告的时间。审核员时间应根据组织规模、产品种类、加工
工艺、认证风险、CCP分布情况、食品安全的特点等因素适当增加或减少审核时间。
3.WIT可根据申请组织的低风险产品、品种/过程、相对雇员数量,工作现场较小、食品加工/制造工艺或工序简单、
成熟的管理体系等因素适当减少审核时间,但审核员时间减少的总量不应超过表中所列时间的90%以下。
4.食品加工/制造工艺或工序复杂、多种食品规格或系列产品、雇员使用多种语言(需要翻译人员或妨碍
审核员个人独立工作)、相对雇员数量,食品加工/制造现场很大或分散、法规要求较严,食品安全性要
求高,认证风险较大;CCP关键控制点分布面广,操作限值不易控制,WIT将适当增加审核时间。
1、样本规模
1.1在每一场所不多于50名雇员,每次审核最少访问的场所数量为:
a)首次审核:样本规模应为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y=x),上入成整数。
b)监督访问:每年的样本规模应为分场所数量的平方根与相关系数0.6的乘积(y=0.6x),上入成整数。
c)复审:样本规模应与首次审核样本数量相同,然而当其质量体系在三年中被证明有效时,可按系数0.8减少抽样规模(y=0.8x),上入成整数。
d)另外,每次审核(首次/监督/复审)都必须对总部进行审核。
1.2当WIT对认证/注册的管理体系活动的风险分析显示出与下列因素有关的特别情况时,应增加样本规模:
a)场所规模与员工数量
b)活动和管理体系的复杂性
c)作业方法的变更
d)所从事活动的变更
e)投诉和纠正与预防措施相关方面的记录
f)任何跨国方面
g)内部审核结果
1.3当组织有多层次等级系统(如:总部/国家部门/地区性部门/地方分部)时,上述规定的首次审核抽样模式适用于每一层。例如:
1个总部:每次审核循环中巡察(首次/监督/复审)
4个国家部门:样本数=2个:最少随机抽取1个
27个地区部门:样本数=6个:最少随机抽取2个
1700个本地分部:样本数=42个:最少随机抽取11个。
2、审核人天
2.1正常情况下,每个场所的审核人?天数应与IAF关于ISO/IEC导则62-1996的应用指南的附录2中规定的“现场最低天数”栏一致。
2.2当考虑到那些与本地场所无关而只对总部进行审核的条款时,可减少审核时间。2.3活动的复杂性是另一个需考虑的因素。
2.4不允许减少对总部的审核时间。
2.5首次审核监督审核及复审换证的总时间(可理解为对每个场所的审核时间与对总部的审核时间的总和)不应少于在进行同样规模同样规模同样复杂程度活动的单一场所(即:公司的全部雇员在同一场所)所需的审核时间,在多数情况下,总时间应比单一场所所用时间多的多。
3、添加场所
在一组新场所申请加入已获证的多场所网络时,每一组新场所应被视为独立的一组以确定抽样规模。在将新场所组加入证书后,在以后的监督审核或复审时应当将新场所合计在以前的场所内,从而得出抽样数量。
篇4: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内容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审核的启动
(1)指定审核组长
(2)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审核准则用作确定符合性的依据,可以包括所适用的方针、程序、标准、法律法规、管理体系要求、合同要求或行业规范。
审核目的应由审核委托方确定,审核范围和准则应由审核委托方和审核组长确定。审核目的,范围和准则的任何变更都应征得原各方的同意。
(3)确定审核的可行性应确定审核的可行性。当审核不可行时,应在与受审核方协商后向审核委托方提出替代建
(4)选择审核组当已明确可行时,应选择审核组,在选择审核组时考虑实现审核目的所需的能力。选择审核组若审核组中的审核员没有完全具备审核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可通过技术专家予以满足。技术专家应在审核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审核组内的实习审核员不应在没有指导或帮助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5)与受审核方建立初步联系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二、文件评审的实施
?三、现场审核的准备
(1)编制审核计划审校组长应编制一份审核计划。
(2)审核组工作分配
(3)准备工作文件
?四、现场审核的实施
(1)举行首次会议首次会议应由审核组长主持,首次会议的目的是确认审核计划、简要介绍审核活动如何实施、确认沟通渠道、向受审方提供询问的机会。
(2)审核中的沟通
(3)信息的收集和证实只有可证实的信息方可作为审核证据。审核证据应予以记录。审核证据具有不确定性。收集信息的方法包括:面谈、对活动的观察、文件评审。
(4)形成审核发现审核组应对照审核准则评价审核证据以形成审核发现,并根据需要在审核的适当阶段与受审核方共同评审审核发现。
(5)准备审核结论审核组应针对审核目的,评审审核发现以及在审核过程中所收集的其他适当信息,对审核结论达成一致。
3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6)举行末次会议末次会议应由审核组长主持,并以受审核方能够理解和认同的方式提出审核发现和结论,未能解决,应记录所有的意见。
篇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1范围
为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鼓励用人单位采用合理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原则与方法,控制其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特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1)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地消除和尽可能降低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可能遭受的与用人单位活动有关的风险;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3)保证遵循其声明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5)谋求外部机构对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和注册;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规范中提出的所有要求,旨在帮助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适用的程度取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活动的特点及其风险的性质和运行的复杂性。
2术语和定义
2.1事故accident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2.2审核audit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2.3持续改进continualimprovement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
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2.4危害hazard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
状态。
2.5危害辨识hazardidentification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2.6事件incident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2.7相关方interestedparties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8承包方contractor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
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2.9不符合non—conformance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
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
或偏差。
2.10目标objectives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2.11职业安全健康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9NT)、外来人员和其
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occupationalhealthandsa{ety
managementsystern为建立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并实现这些目
标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或相互作用的要素。
2.13用人单位organization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
214员工代表workers’representative
员工代表是指工会代表,即由工会或其成员指定的或推选的代表;或选举代表,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集体决议,由员工自由选举出的代表。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workers’safetyandhealthrepre—sentative
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惯例选举或指定的在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问题上代表员工利益的人。
2.16绩效performance
用人单位根据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2.17主动测量activemonitoring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2.18被动测量reactivemonitoring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2.19风险risk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20风险评价riskassessment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2.21安全safety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2.22可承受的风险tolerablerisk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引用标准
3.1ILO/OSH2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2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3.4OHSASl8001:1999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4.1总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2职业安全健康方针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方针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1)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2)适合于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
(3)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4)确保与员工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有要素的活动;
(5)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6)传达到全体员工;
(7)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8)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
4.3策划
4.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所有作业场所内的设施。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依据用人单位的范围、性质和时限进行确定,以保证该方法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
——确定风险级别;
——与运行经验和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能力相适应;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对所需控制活动的监测提供信息,以保证实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
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4.3.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新这些信息,并应将有关信息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
4.3.3目标
用人单位应针对其内部相关职能和层次,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目标的重点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措施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
4.3.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用人单位应制定并保持旨在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的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1)为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目标而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和层次的职责和权限;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评审,针对用人单位的活动、产品、服务或运行条件的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4.4实施与运行
4.4.1机构和职责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对用人单位的活动、设施和过程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有一定影响的从事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确定其作用、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1)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本规范建立、实施与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管理层应为实施、控制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专项技能、技术和财力资源)。如果用人单位设有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则用人单位应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4.4.2培训、意识和能力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使相关职能和层次的员工具备如下意识:
——遵循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与程序,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重要性;
——作业活动中实际和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以及改进个人行为所带来的职业安全健康效益;
——在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和程序,实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包括应急准备与响应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
——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的潜在后果。
用人单位应确定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能力要求,制定并保持培训计划,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和全体员工能够完成其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并根据其教育水平、工作经验和接受过的培训对其能力进行鉴定。
用人单位应定期评审培训计划,必要时予以修订以保证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培训程序中应考虑不同层次员工的职责、能力和文化程度以及所承受的风险。
4.4.3协商与交流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以规范下列活动:
(1)接收、处理外部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2)交流各级职能部门间产生的职业安全健康信息;
(3)收集、处理和反馈员工及其代表所关心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
员工及其代表有权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并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方针和程序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参与影响作业场所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任何变化的讨论;
——参与职业安全健康事务;
——了解职业安全健康员工代表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者代表。
员工及其代表的参与和协商计划应形成文件,并通报相关方。
4.4.4文件化
用人单位应以适当的方式(如书面或电子形式)建立并保持下列信息:
(1)对管理体系核心要素及其相互作用的描述;
(2)提供查询相关文件的途径。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在满足充分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做到最小化。
4.4.5文件和资料控制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控制本规范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以满足下列要求:
(1)文件和资料易于查询;
(2)对它们进行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3)所有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具有重要作用的岗位,都能得到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现行版本;
(4)及时将失效文件和资料从所有发放和使用场所撤回,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误用;
(5)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或)保存信息的需要,留存的档案性文件和资料应予以适当标识。
4.4.6运行控制
用人单位应确定与所识别的风险有关的、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运行和活动,并应对这些活动包括维护工作加以规划,使之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于缺乏程序可能导致偏离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的运行情况,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
(2)在程序中规定运行标准;
(3)对于用人单位所购买和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标识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和承包方,确保他们遵守用人单位相关的职业安全健康要求;
(4)为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对于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它们对人的能力的适应,建立有效的管理程序。
4.4.7应急预案与响应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计划和程序,确定潜在的事件或紧急情况,并对其作出应急响应,以预防或减少与之有关的疾病和伤害。
应急预案与响应计划应该与用人单位的规模和活动的性质相适应,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保证在作业场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内部交流和协作以保护全体人员的安全健康;
(2)通知并与有关当局、近邻和应急响应部门建立联系;
(3)阐明急救和医疗救援、消防和作业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问题。
用人单位应制定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检验上述程序。
4.5检查与纠正措施
4.5.1绩效测量和监测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
(1)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
(3)主动测量,监测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4)被动测量,监测事故、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
(5)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
4.5.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规定有关的职责和权限,以满足下列需要:
(1)处理和调查事故、事件或不符合;
(2)采取措施减少由事故、事件或不符合产生的影响;
(3)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予以完成;
(4)确认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这些程序应要求,通过实施前的风险评价过程对所有拟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评审。
任何旨在消除实际和潜在不符合原因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针对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对于纠正和预防措施引起的对文件化程序的更改,用人单位应遵照实施并予以记录。
4.5.3记录和记录管理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用来标识、保存和处置职业安全健康记录以及审核和评审结果。
职业安全健康记录应字迹清楚、标识明确,并可追溯相关的活动。职业安全健康记录的保存和管理应便于查询,避免损坏、变质或遗失。应规定并记录其保存期限。
记录应以与体系和用人单位相适应的方式保存,用来证明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4.5.4审核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定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
方案和程序,目的是:
(1)判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是否:
①符合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计划的安排,包括本规范的要求;
②得到了正确的实施和保持;
③有效地满足用人单位的方针和目标。
(2)评审以前审核的结果;
(3)向管理者报送审核结果的信息。
用人单位的审核方案(包括时间表),应立足于用人单位活动的风险评价结果和以前审核的结果。审核程序中应包括审核的范围、频次、方法和审核人员的能力要求,以及实施审核和报告审核结果的职责和要求。
4.6管理评审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依据自己预定的时间间隔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管理评审过程应确保收集到必需的信息,供管理者进行评价。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其他要素可能需要进行的修改。
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并将有关结果向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相关要素的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员工及其代表通报,以便他们能采取适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