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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船舶HSE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5

一、水上作业HSE管理要求

1、水上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水上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包括救生衣在内的个人防护用品。

2、临水区域应有防护设施,设置安全警示牌,水上搭设的栈桥,操作平台应有防护栏杆和防滑措施。

3、在易落水区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器材,挂置点应醒目,摘取应方便。

4、夜间进行水上作业时,须有足够的照明。

5、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按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6、进行热工作业,必须按公司《热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7、禁止单人独自运行水上作业。

8、当风力超过6级时,或有影响安全施工的天气时停止水上作业。

9、所有水上作业人员不得向水中丢弃或倾倒任何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以及油类、污水等。

二、船舶HSE管理要求

1、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证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从事船舶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的营业执照

(2)、船舶运输许可证

(3)、船舶财产和人员保险合同

(4)、国籍证书和船舶所有权证书

(5)、船舶检验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其他证书

2、承包商所组织参与项目施工作业的船舶资料应满足一下要求:

(1)、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防火防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等)

(2)、作业期间的环保措施及人员责任

(3)、船舶及主要设备大修后的检验报告

(4)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5)安全会议、安全培训、安全检查记录;

(6)海事局安全检查记录;

(7)海事局批准的溢油应急计划;

(8)其他证书和资料。

3、船舶应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备以及救生设备,并确保这些设备及时得到船级社的法定检验,保证设备运转良好。

(1)在船上工作的人员不得超过船上救生设备的总数(或海事局核定的救生设备数量)。

(2)承包商应该为参与作业的船舶配备适量的吸油材料,以便

回收事故状态下溢到海面上的污油

(3)船舶上应设置垃圾箱,将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分别存放,定期送交具有资格单位处理,不得在港池、海上倾倒垃圾。

(4)不得在港池超标排放含油机舱污水,应该按海事局要求处理机舱含油污水

(5)船舶所属单位必须为在船上的作业人员配备足够的劳动用品;在甲板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手套,穿工作鞋和救生衣。

(6)承包商负责到当地海事局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申请作业安全区和申请航行通知。

(7)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防止碰撞。

(8)船舶施工作业时,应密切注视船舶上各种施工设备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

(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10)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乘艇人数不得超过该艇的定员标准。遇到大雾、大浪、雷雨雷暴、6级以上阵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乘船。

(11)负责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载荷装载,严禁超载运行。

(12)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运输、存储和使用危险品(包括炸药、雷管和放射性物质)必须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门的批复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应及时报公司环保处备案。

(13)承包商船舶不允许在公司接收站码头停靠。

(14)任何船舶不得在公司接收站码头100米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在公司工作船码头明火作业,必须按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

(15)运输船舶在其他港口进行明火作业时,应向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办理船舶明火作业申请,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公司安全环保处备案。

(16)船舶载运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交通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

(17)进入密闭罐或不通风的其他容器进行作业前,应该按规定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安全检查

1、船舶所属单位或雇佣方应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报告应通过周报和月报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安全部将不定时地对所有船舶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船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对检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篇2:舱底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关(包括机械下舱作业)应选择在适当的位置,不准在关下、关路、死角或危险的山头下做关,随时注意关的动向、主动让关。

2.票装卸货物,不准挖井留山,不准只做一边货物,造成船舶倾斜。

3.时,人不准站在关路方向,相互之间与指挥手之间均应加强联系,空钩头不准随手乱扔。

4.关要等货物降到人的胸部以下,方可上前稳关,并应站在关路的两侧。

5.应问明货物的重量、定量、定型、不超负荷。

6.船舱扶梯时,应手抓牢脚踏实、按档上下、不准披衣带物、不准与他人谈话。且需有专人监控。

7.光线不明,视线不清时,不准上下或在货物上行走。

8.舱口起落时,不准在舱口的明扶梯上下。

篇3: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1.概述

通过对船舶出海航行提出具体实施要求,旨在确保船舶出海航行安全和满足海洋环境保护的要求,使IMO所倡导的“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得以落实。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船舶出海(拖航/机动船单航)航行全过程。

3.职责权限

3.1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1000海里以上及出国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2子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签发300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3船舶管理部经理负责审批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调度计划并签发《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3.4工程部门是船舶生产调度的主管部门。

3.5船机部门、安全部门参与船舶航行调遣方案的审核/审查工作,参与船舶航行调遣过程的监督。

3.6项目部(组)负责施工船舶在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3.7船舶管理部负责组织船舶出海的备航工作和航行中的通讯联系工作,对在北纬25度以上的船舶长途航行(拖航、单航),船舶管理部必须安排24小时值班,以及时处理航行出现的情况。

3.8机动船和被拖船负责实施船舶的备航、航行任务。

3.9机动船的二副根据推荐航线,在海图上绘画计划航线交船长审核;拖船的船长负责编制航行计划,负责被拖船在拖航中的安全。

3.10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轮机长负责实施/监督舱底含油污水的正确排放。

3.11机动船及被拖船的船长/大副负责实施/监督船舶生活垃圾回收和处理。

4.实施步骤

4.1船舶开航前的准备工作

4.1.1调度部门在开航前五天向相关船舶做好进场施工或拖带航行的交底工作,安排船舶做好备航工作。

4.1.2船舶接到出海航行任务指令后,船长应组织全体船员做好各项开航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a)确定本航次所需的油、水、料及其它备品是否足够;

b)检查船舶是否处于适航/适拖状态;

c)检查航线上所用的海图是否最新修改和有效;

d)编制航行计划,组织落实相关要求。

4.1.3船员调配部门按要求配备足够、合适的船员。

4.1.4船舶和施工设备/装载构件的封舱加固要求,按中交股份和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4.1.5船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由船长填写《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报船舶管理部调度、船机、安全等部门提出检查意见。

4.2航行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4.2.1机动船出海航行,必须制订航行计划,拖带船舶出海的,必须编制拖航计划。

4.2.2航行计划由机动船船长负责编制,经与本船/被拖船主要船员讨论后交船舶?调度部门。

4.2.3船舶调度部门对航行/拖航计划提出初审意见后,由船舶管理部主管领导审阅。

4.3航前会组织

4.3.1船舶调遣出海航行在所有备航工作完成后,由船舶管理部的调度部门在船舶开航前三天内组织召开航前会/拖航会议。

4.3.2?300海里以内参加航前会的人员包括:

a)机动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4.3.3?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

a)拖船和被拖船的主要船员;

b)船舶管理部的经理/主管副经理,有关职能部门代表;

c)子公司工程、安全、船机部门代表,主管副经理;

4.3.4?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参加航行会议的人员包括:子公司、船舶管理部的船舶主管领导、有关部门、机动船和被拖船员的主要船员、公司安全、工程部门代表。

4.3.5航前会的内容:

a)明确航行任务和时间要求;

b)通报航行气象预报情况;

c)船舶汇报备航工作和遗留问题;

d)讨论航行/拖航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

e)各部门对封舱加固、航行计划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f)子公司主管经理总结各项工作和安全检查情况。

4.3.6船长在参加公司或子公司、船舶管理部航前会/拖航会后,组织本船船员召开航前会议,布置航次计划和安全措施。

4.3.7拖航船舶执行拖航作业前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适拖证书》。

?4.4航前检查及签署拖航令

?4.4.1航前检查内容

?4.4.1.1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拖缆、拖缆机是否适拖,备用拖缆与被拖物是否相匹配;

c)罗经误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如有气泡,应给予消除;

d)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e)包括雷达、GPS等助航仪器和无线电通信设备是否完好;

f)新上任的驾驶员对船上各种设备的配置、性能、使用方法是否熟悉;

g)拖航号型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4.1.2非机动船检查内容包括下列但不限于:

?a)海事部门对船舶安全检查应在有效期内,并对开航前整改的遗留项目整改完毕;

b)检查八字缆(链)、三角板、卡环是否适拖;

c)消防、救生、堵漏、防油污器材是否齐全有效;

d)桩架、扒杆的角度是否在出海拖航规定的角度;

e)抓斗是否按出海要求进行封固;

f)船舶的前后吃水差是否按出海或拖轮船长要求进行了调整;

?g)对构件的封固,是否按船机技术部门制订的方案执行;

h)备用锚是否处于应急抛锚状态;

i)甲板水密门、窗、舱口盖和通风口是否密闭;

j)无人值守的非机动船航行灯是否满足拖航全过程要求。

?4.4.2船舶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落实航前会议上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4.4.3船舶经过备航和安全检查后,达到适航/适拖要求,由相关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4.4.4船舶在办妥一切离港手续,封舱、加固等各项工作经过检查符合要求,天气符合航行要求方可启航。

4.5航行

4.5.1船舶启航后,船舶每天两次向船舶管理部报告船位和航行/拖航情况。如遇特殊情况时,船舶须立即报告。船舶管理部接到船舶报告后,船舶管理部应立即向公司和子公司工程/安全部门报告。

4.5.2船舶启航后,机动船船长对船舶的航行有绝对指挥权,拖轮船长对船组拖航安全负全责,即使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仍不能免除船长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职责。

4.5.3大副/轮机长应按规定做好甲板部和轮机部的值班安排工作,并督促执行,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

4.5.4航行中,船舶应利用一切有效助航仪器,正确测定船位,保证船舶航行在计划航线上。

4.5.5船舶应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并作好记录。

4.5.6船舶航经渔场、船舶密集区、进出港等危险航段,船长应在驾驶台亲自指挥操纵船舶。

4.5.7被拖船有人值守时,拖船与被拖船每2小时通高频电话一次,通报航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4.5.8航行中,机动船高频电话应在16频道或当地海事部门VTS规定的频道进行守听,以便与航经附近的船舶或VTS联系。

4.5.9航行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作好记录。

4.5.10航行中,值班水手须每日两次检查拖缆、八字缆是否受到磨损,如有磨损应及时将情况报船长,船长应作处理或调整。

4.5.11船舶在港内或在内河航行,不得向舷外排放生活垃圾及含油污水(即使是通过油水分离器的排放)。

4.5.12船舶在海上航行,距最近陆地12nmile以外时,向舷外排放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大于15PPM,并在《船舶油类记录簿》上按规定进行记载。

4.5.13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25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投弃。且不得将塑料制品投弃入海,并在《船舶垃圾簿》上作好记录。

4.5.14船舶抵达目的地后,应向调度部门报告拖航情况,并向项目部(组)报告,船舶返回基地,向调度部门递交《船舶返航报告书》。

4.6工地船舶的调遣

4.6.1工地施工范围内的船舶调遣,由项目部(组)组织船舶备航和安全检查工作。项目部有权根据情况要求船舶管理部派员到现场协助船舶的调遣。

4.6.2船舶调离项目部或特殊调遣,属进场时同一拖轮与被拖船舶,且船组的技术状态没有改变,又在基地航前会议上已作出明确安排的,按原规定执行。项目部将调遣船舶填写好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航行/拖航计划传真回子公司/船舶管理部审批,并根据主管副经理签署的《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执行,否则应由工程、安全、船机等部门到现场组织调遣工作,并由相应主管领导签署《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小于300海里的航行计划,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5.2?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航行/拖航计划,由船舶管理部在航行会议前审阅,后送子公司工程、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审批。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除完成上述程序外,还须报公司,由公司工程部门、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5.3?3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船舶管理部的船舶调度主管领导主持;300(含)海里以上、1000海里以下的船舶航前会,由子公司工程部门主持。1000海里以上或出国航行的航前会由子公司主管副经理主持。

5.4?按规定申请CCS拖航检验,船舶管理部船机部门持子公司申请表,准备齐拖船和被拖船的船舶证书、拖航计划、拖航调试令、船舶稳性计算书、阻力计算书、拖曳设备证书等,向CCS进行申请。

6.支持性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6.2《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有关修订本

6.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29日起施行)

6.5《工程船舶调遣拖航安全管理规定》(中交安监字[2006]978号)

6.6《工程船舶出海拖航及封舱加固安全规定》。(交四航施生字(1986)第637号)

6.7公司《管理手册》第7章。

6.8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控制程序》QI9-3。

6.9公司《环保管理控制程序》QI9-4

7.成果和记录

调度部门应做好船舶调遣航行过程中的各种记录的收集、归档、保存。

7.1调度计划、备航通知单;

7.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7.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7.4航行计划、拖航计划及审批资料;

7.5航行会议记录;

7.6《船舶返航报告书》。

8.附录

8.1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调度令

8.2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任务书

8.3工程船舶调遣出海拖航安全检查登记表

篇4:厂内调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实施本规定,减少工厂铁路交通事故,杜绝事故隐患,以确保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生产。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有调车作业的单位。

3.职责

3.1安全处负责厂内调车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3.2设备处负责组织保养维护铁路线路,照明及信号设施。各调车作业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设备处予以整改,并报安全处备案。

3.3生产处负责调车作业计划安排,保证调车作业有序进行。

3.4调车车辆使用单位负责机车车辆调运前现场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负责货物装载安全措施。

4.程序

4.1调车车辆使用单位,在组织调车作业中必须做到作业计划清楚,保障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4.2调车车辆安全技术状态必须保持良好,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4.3调车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4安全处、设备处应认真组织铁路线路及调车作业安全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涉及相关方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方解决,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5调车作业各相关单位必须对调车作业所行驶的铁路两边现场环境进行经常检查,保证铁路两边距离1.5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4.6调车作业人员在连挂车辆前,必须认真检查被连接的车辆前后,上下有无行人或乘凉的人员和正在作业的人员及障碍物等,未清理妨碍调车作业安全前和遇有警示标示,严禁动车。

4.7调车作业人员在牵引车辆经过无人道口时,必须减速、嗚笛、慢行、且有一名调车员指挥车辆通行;出入车间大门时,调车员应站在大门口与调车作业方向相垂直0.5米以外处指挥;在车间厂房外进行调车作业时,调车员应检查周围作业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准指挥动车,调车机必须鸣笛、慢行。

4.8调车作业必须贯彻“单一指挥”的原则,每台机车只准由一个调车指挥人指挥,禁止溜放作业。牵引重车或3辆以上空车时,必须连接风管,并进行试风后,方可推送。牵引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公铁两用车为5公里/小时。

4.9在随时被移动的车辆上进行检查、检修、交验、回修、拆车等作业的人员作业前,必须在显著的位置悬挂“有人作业,请勿动车”的警示牌,如遇调车机车、公铁两用车嗚笛或调车员、连接员吹哨时,必须立即下车或确保处于安全状态;作业后,要摘掉警示牌,确认安全后方准离去。

4.10调车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没有信号不能动车,计划不明不动车、信号不清立即停车的原则,要做好车辆防溜措施,确保调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4.11公铁两用车、迁车台在进行调车作业时必须鸣笛,且服从调车员指挥。公铁两用车在厂区内行使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工厂的有关规定。

5.相关文件

5.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5.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5.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篇5:机车车辆防溜防火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榆北折返段机车、车辆防溜、防火规定。

1.2本标准适用于外勤司机和专职以及义务消防工作的有关人员。

2.防溜的规定

2.1段内调车作业严禁溜放和手推调车。

2.2段内停放的机车车辆必须实施防溜措施,外勤司机负责监督检查。

2.3运用机车的防溜工作由乘务员负责,外勤司机监督检查。

2.4库内车辆防溜工作具体由外勤司机监督检查。

2.5停放的内燃机车,必须拧紧手制动机,铁鞋防溜,小闸制动。

2.6电力机车的防溜工作,由北机地勤人员负责。

2.7对折返段内停留车辆施行两头防溜,防溜铁鞋放置在防溜方向车辆轮下。

2.8段备内燃机车的防溜工作由外勤司机负责。

2.9铁鞋编号为南1-1,南1-2,南2-1,南2-2,,南3-1南3-2,北1-1,北1-2,北2-1,北2-2,北3-1,北3-2,分别用于1道、2道、3道南北两端防溜。

2.10铁鞋保管按段细规定办,由外勤调度员负责。交接必须交清铁鞋放置股道位置,并标明在线路占用板上。

2.111、2、3、4号扳道房各配备铁鞋2支,编号为扳1—1号、扳1—2号、扳2—1号、扳2—2号、扳3—1号、扳3—2号、扳4—1号、扳4—2号,由扳道房扳道员负责保管。

2.12铁鞋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丢失,扣责任者当月生产奖金。

3.防火规定及性质机构

3.1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计划,做到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2车间相应的成立义务防火工作领导小组。

3.3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由车间主任、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工班长组成。

4.工作职责范围

4.1车间义务消防员要负责段内所有初起火灾地补救工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4.2要坚持巡回检查制度,执行“抓小放大”“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做好消防器材的检查、及时更换不良器材。并搞好车间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员防火意识,做到重点岗位人员熟练灭火器的使用。

4.3坚持每月要召开一次防火工作会议,对于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要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汇报并积极处理。

4.4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增强消防意识,爱护消防设备和器材,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工作。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按第2、3、4章内容进行检查。

5.2本标准按折返段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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