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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场地安全作业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3

1、场地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确保自身安全。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按规定穿戴工作服、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禁止赤膊、赤足、穿高跟鞋等进入现场作业。

3、工作前保证充足睡眠,当班精神集中,工作时间不得饮酒,作业中禁止打闹,场地内禁止烟火。

4、场地行走时要与机械、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禁止在机械、车辆行走时上车、跳车、越车。少年儿童禁止进入场地。

5、进行高处作业(超过1.8米)时,按公司的登高管理规定执行,杜绝一切冒险行为。场地临时用电要按照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执行。

6、现场作业人员在与叉车、吊车配合作业时,应协助机械驾驶员瞭望,劝阻其他人员远离作业现场。必须与机械设备保持安全距离,作业时与小叉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米以上;其他人员应保持10米以上安全距离;当大型机械及吊车作业时,现场作业人员应以其保持安全距离;其他人员应保持20米以上安全距离。

7、严禁无证动用机动车辆及机械设备。

8、叉车机械驾驶员严禁在作业时听MP3、收音机等。小叉车严禁载人。当需接听电话时必须要将机械停稳后再接听电话。

9、作业人员在验箱和上车验货等作业时,需等车辆停稳,如集装箱内有货要谨慎开箱门,防止货倒伤人。检验集装箱顶部时要系安全带,并与上索道连联,确保人身安全。验箱完毕后关闭箱门,方可安排机械作业。

11、作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如发现作业中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增加改进措施,确认无安全隐患时方可作业。

12、凡进入场地作业的特种机械及外租机械设备,相关业务部门应与其签订安全协议,规避风险。

13、场地库外货物堆存区所堆存的易燃品货物(如石蜡、棕丝等)要与其它易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且周边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篇2:铁路集装箱基层站段安全责任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全面落实《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公司《中铁集装箱公司关于深化安全风险管理的实施办法》(集运安监〔2012〕145号)及有关规定、制度、办法,特制订邬娜乌阿站安全责任制。办理站党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办理站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职按照分工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切实抓好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负责。

1.在公司、分公司领导下,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组织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铁道部、地方人民政府和中铁集装箱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定和规程;确保办理站的安全生产有序可控。

2.根据公司、分公司的年度安全工作要点,组织制订办理站年度安全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措施,部署安全重点工作,抓好落实。

3.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安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关键问题,检查追踪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4.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逐级负责制、专业负责制、岗位负责制,按照权限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实现对安全生产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5.开展职工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并督促检查培训计划的落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素质。

6.组织制定办理站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消防器械的及时更新。

7.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铁道部职业健康、劳动保护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对职业健康、人身安全、劳动保护、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重点检查集装箱运输安全、装载加固安全、治安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和现场作业安全等;检查货装设备质量和箱、车、布用管修等运输安全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安全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选树安全生产典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9.组织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10.抓好装卸设备春检、秋检工作,全面掌握办理站设备状况,加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质量监控,组织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督促设备“管、用、养、修”制度的落实,确保设备大中修和维修费用使用到位,针对主要设备突出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强化设备整治。

11.组织制订办理站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使用办法;严格特种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操作人员上岗资格的复核,定期检查特种设备保养和维护情况,确保安全。

12.加强设施建设、改造中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的投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场站施工安全防护方案、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13.做好办理站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信息及网络安全。

14.及时完成分公司、公司交办的安全管理工作。

篇3:集装箱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为了确保集装箱装卸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集装箱吊装机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龙门架、滚轮、葫芦”等部件的技术状况无异常后,方可进行吊箱与卸箱作业。每次装卸作业完毕后,要将龙门架推移至不影响车辆行驶安全得的位置停放。

二.集装箱在吊装作业前,须认真检查箱体外部无破损,吊扣、锁孔无变形裂纹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在集装箱吊装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首先用三角木固定好每个滚轮,吊装架的位置应与吊装的集装箱保持适当的平行距离,拉动葫芦时作业人员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三.集装箱在吊装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充分配合装(卸)车驾驶员完成集装箱的装卸工作。集装箱吊装完毕后,作业人员要配合驾驶员确认集装箱拖板锁头定位符合运输要求后,方可解除吊装挂件。在车辆驶离装(卸)箱场地过程中,作业人员要协助驾驶员观察视线盲区,确保吊装作业全过程的生产安全。

四.集装箱在吊装过程中,必须及时装车或落地,因故不能完成上述操作(集装箱在悬空状态下),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现场监护,确保生产安全。如因故中断作业,作业人员必须将集装箱落地(或采取其它措施)方可离开现场。

五.集装箱吊装机具要坚持每天(使用前)例检,每半月定期保养润滑,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严禁机具带病或违规作业。

以上规定,请参与集装箱装卸工作的操作人员及驾驶员共同遵守。

民生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2006年5月15日

篇4:集装箱大件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30至50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

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2、索赔:险案结出后,必须将准确、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送保险公司索赔,材料如下:

(1)车辆险案索赔表(一式两份)。

(2)车辆出险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表。

(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调解书。

(6)车辆损失照片(较完整反映损失情况及车辆牌照号)。

(7)死亡通知书及验尸报告。

(8)伤残评定书。

(9)住院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10)医药发票及死伤者家属领条,死伤者被抚养人、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户籍证明。

(11)车辆维修工料单。

(12)车辆维修发票(修理厂)。

(13)青苗物品赔偿费用领条或收据(属单位者用收据)。

(14)车辆定损单及施救收据。

三、基础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基础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投保、退保、索赔、安全返还奖、未结案等台帐和报表,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必须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严禁脱保。

四、保险注意事项

1、车辆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未按书面约定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超过期限未参加年检审或是检验不合格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超过时间不报案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5、其它拒赔情况

1)、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所造成损失。

3)、没有驾驶证的人驾车造成的损失。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损失。

6)、持学习、实习驾驶证驾车,无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

或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的事故损失。

7)、发生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肇事逃避的。

6、违章违规处罚

①、因公司保险员工作粗心,未通知到位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每发生一车次,扣公司保险员工资50元,如因此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发生两次此类工作粗心情况的,将调离保险员工作岗位,公司安全部门对脱保的车辆必须实施扣车停运,完善保险责任后,视情节处罚放车,如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②、车辆经营者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到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的,公司采取扣车暂停运行,直至保险责任生效为止,并处罚50元至500元。

③、车辆经营者不按公司规定投保,私自保险的,公司将扣留车牌、营运证,责令补齐、补足保额保费,并处罚20元至200元。

④、车辆经营者不按时督促车辆,驾驶员参加年检审,致使行驶证、驾驶证失效的,处罚经营者200元,如因在失效期间内发生事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⑤、车辆经营者将车交给无证驾驶员或准驾不符的驾驶员驾驶,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7、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调度管理,使公司货运车辆肇事后伤员能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能得到妥善处理,特针对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①资金收取。凡在公司参营的客运车辆都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新增车入户时,须先缴纳后营运。

②资金保管。该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③资金使用。该款专用于公司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费垫付,不得挪作他用。若公司车辆发生重特事故后,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由车主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科借支。事故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偿后,须先将借支款金额扣回后,再将余款返还给车主,扣回的借支款必须立即存入专户。

④借支标准。根据事故责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方能借支该资金。借支金额以不超过所承担经济损失的70%为限。

⑤若车辆转让他人,金额返还原车主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新车主必须重新向公司缴纳。

①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车辆基础管理

1、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

引等临时性装备。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①、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管理,应统一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公司安全部门必须逐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②、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3、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4、车辆使用

①、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低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

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结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的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防止漏油、漏气、漏水、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车辆更新与报废

①、车辆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为原则,企业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更新下来的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车辆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高,经济效益不好,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修理。凡报废迁出的车辆,必须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台帐制度

第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有关领导,并按照事故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所负责任、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报表必须准确、真实,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五节车辆维护保养

第一条车辆维护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二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一、二级维护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三条公司车管人员负责提前通知车主并督促按期进厂维护车辆。

第六节货运车辆月(季)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严防机械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货物、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月(季)检测。

第二条车辆的月(季)检测,以交警、车管所专职检验为主,车主、驾驶员先对车辆维修后自检,再自行将车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检测,公司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车辆的检测时间为每一个月的1-30号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方能参加车辆货物运输。

第四条对未参加月(季)检测的集装箱、大件货运车辆或检测不合格的,逾期未参检的,公司安全部门按每漏检一次给予车主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止车辆货物运输,直至复检合格。

篇5: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制度

第一节安全管理程序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把安全管理工作做得更完善,真正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范围:本程序的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节车辆营运规定

第一条车辆管理

一、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二、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

三、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雨刮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齐全有效。

四、车辆未按规定期限接受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营运。

五、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尾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车辆驾驶室两边车门必须喷印公司统一的门徽。

七、从事普通的车辆应该是一级、二级车、超过三级的车辆不能营运。

八、公司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所有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由公司统一保险。

九、车辆经营者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加强和规范车辆保险管理工作,使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后造成的损失能得到合理的补偿,从而降低经营者风险,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投保和索赔工作准确及时的办理,现将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投(续)保车辆险种及范围。

1、公司所属的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强制保险,选择合法的保险公司,由公司统一办理投保。

2、投保险种:车辆必须办理车辆损失险、货物责任险、司机意外险、无过错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其余险种投保人可自愿选择),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不得低于30至50万,货物险的险额不得低于5万元。

3、新车入户的投保费必须一次性交清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入户。

二、险案处理程序

1、报案:险案发生后,车主必须及时向公司、交警、保险公司报案,报案做到迅速、准确地报告出险车辆牌照号、车型、驾驶员姓名、运行线路装载情况、出险地点、责任大小、损失情况等,安全部门接到报案后,作好登记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派员赶赴现场,勘察处理。

2、索赔:险案结出后,必须将准确、齐全、有效的证明材料送保险公司索赔,材料如下:

(1)车辆险案索赔表(一式两份)。

(2)车辆出险通知书。

(3)机动车辆保险单(复印件)附表。

(4)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5)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经济损失赔偿调解书。

(6)车辆损失照片(较完整反映损失情况及车辆牌照号)。

(7)死亡通知书及验尸报告。

(8)伤残评定书。

(9)住院证明及医疗诊断证明。

(10)医药发票及死伤者家属领条,死伤者被抚养人、护理人员的职业和户籍证明。

(11)车辆维修工料单。

(12)车辆维修发票(修理厂)。

(13)青苗物品赔偿费用领条或收据(属单位者用收据)。

(14)车辆定损单及施救收据。

三、基础管理

1、公司安全部门必须建立健全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基础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投保、退保、索赔、安全返还奖、未结案等台帐和报表,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

2、必须认真做好续保工作,在车辆保险到期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续保手续,严禁脱保。

四、保险注意事项

1、车辆经营者必须自觉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未按书面约定时间按时交纳保险费,致使保险责任终止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年检审,超过期限未参加年检审或是检验不合格者,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超过时间不报案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4、自然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事故,未投保自然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5、其它拒赔情况

1)、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所造成损失。

3)、没有驾驶证的人驾车造成的损失。

4)、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持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所造成的事故损失。

6)、持学习、实习驾驶证驾车,无正式驾驶员并座监督指导,或在高速公路上驾车造成的事故损失。

7)、发生事故后,不保护现场,肇事逃避的。

6、违章违规处罚

①、因公司保险员工作粗心,未通知到位造成车辆脱保、漏保的,每发生一车次,扣公司保险员工资50元,如因此失误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经济责任。发生两次此类工作粗心情况的,将调离保险员工作岗位,公司安全部门对脱保的车辆必须实施扣车停运,完善保险责任后,视情节处罚放车,如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追究经济责任。

②、车辆经营者拒不服从公司管理,不按时到公司办理车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的,公司采取扣车暂停运行,直至保险责任生效为止,并处罚50元至500元。

③、车辆经营者不按公司规定投保,私自保险的,公司将扣留车牌、营运证,责令补齐、补足保额保费,并处罚20元至200元。

④、车辆经营者不按时督促车辆,驾驶员参加年检审,致使行驶证、驾驶证失效的,处罚经营者200元,如因在失效期间内发生事故,所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⑤、车辆经营者将车交给无证驾驶员或准驾不符的驾驶员驾驶,罚款200元,如发生事故,由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的,由车辆经营者自行承担。

7、安全风险抵押金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公司营运车辆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调度管理,使公司货运车辆肇事后伤员能得到及时救治,事故能得到妥善处理,特针对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规定。

①资金收取。凡在公司参营的客运车辆都必须向公司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新增车入户时,须先缴纳后营运。

②资金保管。该安全风险抵押金由公司财务科统一收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③资金使用。该款专用于公司车辆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的费垫付,不得挪作他用。若公司车辆发生重特事故后,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由车主写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财务科借支。事故处理完毕,保险公司赔偿后,须先将借支款金额扣回后,再将余款返还给车主,扣回的借支款必须立即存入专户。

④借支标准。根据事故责任所承担的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方能借支该资金。借支金额以不超过所承担经济损失的70%为限。

⑤若车辆转让他人,金额返还原车主所缴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计息。新车主必须重新向公司缴纳。

①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车辆基础管理

1、车辆在特殊运行条件下使用时,应根据需要配备保温、预热、防滑、牵

引等临时性装备。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①、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技术管理,应统一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公司安全部门必须逐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认真填写、妥善保管、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②、车辆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

3、车辆技术状况等级的鉴定,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

4、车辆使用

①、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严格遵守驾驶操作规程,行车前做到预热起动,低速、低温、低档起步,行驶中注意保持温度及时换档,保有余力,行驶平稳,安全滑行,合理节油。

②、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是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检视车辆的安全结构及各部件连接紧固的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防止漏油、漏气、漏水、漏电,保持车容整洁。

5、车辆更新与报废

①、车辆应以提高运输经济效益为原则,企业应编制车辆更新计划,积极组织落实。更新下来的车辆,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②、车辆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物料超耗严重,维修费用高,经济效益不好,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车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修理。凡报废迁出的车辆,必须及时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节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台帐制度

第一条发生安全事故,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立即

报告有关领导,并按照事故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所负责任、处理结果等。

第三条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写成书面材料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表必须于次月五日前上报交委和运管部门。报表必须准确、真实,并经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第五节车辆维护保养

第一条车辆维护要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第二条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日常维护由驾驶员负责执行,一、二级维护作业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

第三条公司车管人员负责提前通知车主并督促按期进厂维护车辆。

第六节货运车辆月(季)检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证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严防机械事故的发生,确保车辆货物、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月(季)检测。

第二条车辆的月(季)检测,以交警、车管所专职检验为主,车主、驾驶员先对车辆维修后自检,再自行将车按时送到指定地点检测,公司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条车辆的检测时间为每一个月的1-30号进行检测,经检验合格的车辆方能参加车辆货物运输。

第四条对未参加月(季)检测的集装箱、大件货运车辆或检测不合格的,逾期未参检的,公司安全部门按每漏检一次给予车主200元的经济处罚,并停止车辆货物运输,直至复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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