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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管理规范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加强本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基础管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主要包括原始凭证管理、记账凭证管理、会计凭证的填制、记账凭证的复核以及会计账簿的管理等。

第三条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应执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二)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8.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记账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部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复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5.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条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

1.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4.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5.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六条记账凭证的复核

(一)为了保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每一张记账凭证除了编制人员要认真负责,加强自审外,必须有其他会计人员的复核。

(二)记账凭证复核要点:

1.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记载是否完整;

2.原始凭证是否齐全,金额是否相等,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具备;

3.所用会计科目是否适当,摘要是否确切;

4.收付款凭证是否由出纳盖有"收讫"、"付讫"章;

5.文字、数字如有更改,编制人是否于更改处签章。

(三)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记账凭证:

1.依不法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

4.有关签章不全或使用别名或别号;

5.记载或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

6.其他不符事项。

(四)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记录有错误,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编制人员修改更正,复核人员不得自行更正。

(五)复核人员应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六)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生成的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印章或者签字。

第七条会计凭证的管理

(一)会计凭证及时按业务流程规定的传递程序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

(四)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五)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六)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七)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八)重要原始凭证(如重要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涉外文件等)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九)会计凭证应指定专人保管,非保管人员不应擅自接触已经归档的凭证。

(十)会计凭证至少保存15年以上,其中涉及外事等方面的重要凭证需永久保存。

(十一)会计凭证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必须并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会计账簿的分类和使用

(一)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三)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启用会计账簿时,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启用订本式账簿,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九条会计账簿的登记

(一)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账簿的基本要求是: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表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9)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二)总账和明细账应当每月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三)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1)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2)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第十条账实核对

本公司每月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

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十一条结账

每月31日为本公司结账日期,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十二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3: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规定

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会票据审计工作,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遏制涉票违法违规事项的发生,维护工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票据包括发票和财政票据。发票按照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为国税、地税发票。财政票据分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机构在依法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各级工会和工会企事业单位在采购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应索取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在接受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餐饮娱乐等服务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应索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支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时,应取得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第四条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关于清理整合中央财政票据的通知》等法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的票据。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非正式票据;

(二)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过期作废的票据;

(三)内容不真实,虚构经济业务;

(四)以其他凭证代替;

(五)扩大使用范围;

(六)未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七)项目填写不全,字迹不清楚,自行涂改;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票据。

第五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经审会应将工会机关及工会企事业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费用、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的票据作为票据审计的重点范围。

第六条在票据审计工作中,一方面要发现和查处票据违法违规问题,另一方面要对是否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予以关注。对于没有建立票据审核、报销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或者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未落实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并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在票据审计工作中应当并督促财务人员充分利用下列手段鉴别票据的真伪:

(一)税务机关提供的票据网络查询、电话查询;

(二)票面防伪信息;

(三)工商管理机关提供的出票企业基本信息网络查询;(四)提请税务机关鉴定。

第八条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的数量和审计资源合理确定抽查票据的比例和金额起点,提高审计效率。

第九条进行票据审计时,应当适当抽取部分发票,检查该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于发现的假票据,应当对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十条应当根据《中国工会审计条例》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违法违规票据的金额和性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审计意见。

(一)对使用不合规票据和假票据(未虚构经济业务的)报销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改正错误做法。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责成财务部门有关业务人员严格票据管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出现。对经教育、培训仍不能严格执行国家票据管理规定的,被审计单位应选派具有职业能力的人员从业。

(二)对使用假票据并虚构经济业务,情节较轻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批评教育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被审计单位对当事人应进行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会计账簿用途分类

账簿用途的分类

账簿按其用途的分类

账簿按其用途的分类,日记账也称序时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日记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全部经济业务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在账簿中,称为普通日记账。一种是把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分别登记下来,称为特种日记账。

步骤/方法

日记账

日记账也称序时账,是按照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的账簿。日记账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把全部经济业务按照时间顺序记录在账簿中,称为普通日记账。一种是把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分别登记下来,称为特种日记账。例如,为了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各单位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都必须专门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就是特种日记账。

分类账

分类账是对全部经济业务按照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进行分类核算和登记的账簿,分类账又分为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总分类账简称总账,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开设的账户,用以全面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全部经济业务的账簿。总分类账可以提供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面情况,统驭明细分类账,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主要依据,所有单位都必须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简称明细账,是根据总分类科目设置,按所属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开设账户,用以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提供比较详细的核算资料的账簿。明细分类账,可以提供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详细情况,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监督往来款项的结算,也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必要的资料。因此,各单位在设置总分类账的基础上,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一级科目设置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备查簿

备查簿是对某些在日记账和分类账等主要账簿中未能记录或记载不全的经济业务进行补充登记的账簿,是一种辅助性的账簿,它可以为经营管理者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例如,应收票据备查簿、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等。没有固定格式,它与其他账簿之间不存在依存和勾稽关系。理的实际需要,按照一级科目设置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篇5:后勤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工作内容工作规范

后勤集团财务结算中心工作内容及工作规范

一、工作内容

1、全面负责总公司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及财务等分析工作;

2、负责编制总公司各项资金的收支运行计划,人员分配计划,资金筹集计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计划的执行情况;

3、负责总公司所有现金结报、管理工作及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执行资金的收支管理制度;

4、负责总公司各项资金使用的结算及审核工作,规范审批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奖金收支状况的财务与检查工作;

5、负责审核各部门各项业务协议、合同的执行情况,按时办理各公司有关各类票据结算及经营收入的纳税申报工作;

6、进行效益、成本、费用的分析核算工作;协助各部门搞好成本核算工作;

7、负责制定总公司有关财务核算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工作程序

1、办理各项现金的报销和领用手续,请持有效凭证到财务结算中心前台办理;

2、办理各项银行支票结算业务,请到财务结算中心前台办;

3、各部门的各类收入交款,请到财务结算中心前台办理;

4、各部门各项人员经费发放表(包括工资、岗位津贴、效益工资)等,最迟请在发放前一日的上午12时前交财务结算中心,过期则需顺延发放(顺延期不得超过两天);

5、每月10日发放各部门上月岗位津贴及非校编人员工资,每月20日发放各部门上月的效益工资,每月28日发放总公司直属机构岗位津贴;

6、每月27日--―29日为各类外单位及各部门当月各类收支费用(含配送物品)的结算日期(节假日顺延),请各单位持有效凭证按时结算,超期尚未结帐,需待下月10日以后再办理结算工作

7、月未各部门的各类摊销、盘存、应收及应付款项清单,请于月未结算日后的二天内报结算中心,以便于财务及时核算结帐;

8、各部门的各类收支报销凭证,请注明事由及部门的开支渠道,以便于结算中心对各部门的成本核算更加准确、清楚。

9、各类结帐报销、交款的时间,每天上午8时――12时,下午2时――4时45分。

三、财务结算中心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努力学习。热爱本职工作,努力专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2、熟悉法规,依法办事。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按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搞好服务,提高效益。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服务。

4、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财务会计信息。

四、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

2、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统一挂牌上岗;

3、树立服务意识,热情接待,耐心解答,文明用语;

4、实行首问负责制,不推诿,不刁难,不训斥;

5、发生误解或纠纷时,态度冷静,顾全大局;

6、严格执行各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上班期间不聊天、串岗、嬉戏,不带无关人员随便进出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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