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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8

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人员交接手续规范

第一条根据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为了明确责任,公司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二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三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主管人员以上(含)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总监监交。

第五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六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九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财务总监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会计部经理或者公司总经理批准,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是公司《会计制度》的重要部分,由公司财务总监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财务总监。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篇2:第2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第二人民医院会计人员离任交接制度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发生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填写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印章。

(3)整理应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资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内容,如会计凭证,帐表、印章、现金、支票、文件、资料,有关会计方面的制度、计划、预算等。

2.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行政领导监交。

3.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对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簿金额进行点交。

4.移交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自己经办的主要工作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漏问题,应学出书面材料。

篇3: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会计人员岗位交接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确保公司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会计人员交接事宜。

第三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四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具有监交权限的人员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对所移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因管理需要而实行机构调整,公司或部门撤消、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上一级财务部或指派单位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

第二章会计工作的交接

第六条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必须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书面介绍清楚。

第七条交接的基本程序

(一)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占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二)专人监督

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企业领导人负责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1)因企业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原因,使所属企业领导人不能监交;

(2)所属企业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

(3)因所属企业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款及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不宜有所属企业领导人单独监交;

(4)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进行移交时,应按第七条相关条款进行移交,还应移交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期间财务管理情况的书面总结;

(二)介绍本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包括人员、岗位以及工作流程等大概情况;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保管存放情况说明;

(四)财务专用章、行政公章、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部门,应将本部门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电子数据、使用软件等情况详细写明;

(六)本公司重大财务收支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合同执行情况及工作未完事项;

(七)其他应移交工作事项。

第九条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并在该问题没有解决落实之前,有负责清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接受保险柜(箱)、会计核算软件的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十一条移交后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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