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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2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发[201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并以国家主席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予以公布。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部署了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分类管理改革的有序推进,特研究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紧密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科学稳妥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明确任务,细化要求,落实责任,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切实落地和教育系统的和谐稳定。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30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

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第九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三)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申请筹设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申请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者姓名、住址及其资质,筹设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设立学校论证报告。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存款、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提交其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六)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第十二条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报告。

(二)筹设批准书。

(三)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

(四)学校章程。

(五)学校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

(七)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提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二条除第(二)项以外的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审批正式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营利性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董事会、行政机构、校长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设立和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主要履行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作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

第二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二十三条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财务资产

第二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学校应当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第二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

第二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

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学生资助、教职工待遇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十三条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内容应当执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由地方政府学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信用信息。

第三十五条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应当通过学校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和设施公开,并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阅览室、资料索取点方便调取和查阅。

除学校已经公开的信息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其他信息。

第七章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由教育部审批,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处理,切实保障学校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

第四十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四十三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地方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办学行为违背党的教育方针,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三)提供虚假资质或者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行为。

(四)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

(五)因学校责任造成教育教学及安全事故。

(六)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者不得再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一)法人财产权未完全落实。

(二)民办学校属营利性的,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办学条件不达标。

(四)近2年有年度检查不合格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篇2:加班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加班管理实施细则【1】

一、教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细则: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领导、院领导请假。

3、无故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的,以旷工论处。

4、机关行政人员实行上下班打卡细则。

二、请假流程

填写请假条→报系(部)、处室领导审批→主管院领导审批→学院审核

教职工因生病请病假在3天以上应在上班两天内将医院证明材料交人事处审核,如逾期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或发现存在欺瞒行为者,按旷工论处。因病请长假者必须提前将医院证明及请假条交人事处。

三、批假权限、请假条件及天数

1、批假权限

任何原因的请假,都要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天数(因病请假应按规定持有医疗部门证明),按批准权限报批。特殊情况下,应电话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主管院领导审批;7天以上,经部门领导、主管院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院级领导审批;3天以上,经主管院级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院长审批。副院级领导请假由董事长审批。

2、请假条件及天数按照《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7条执行。

3、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四、加班及补休的基本原则

1、加班的时间定义:定时制工作岗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因工作需要,利用休息日、寒暑假、国家规定节日完成突击性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计为加班。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日时间4小时以上计为半天加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保卫、图书、宿管、维修、绿化、保洁等):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按照其工作安排情况,实行轮休制。

2、加班的报批程序:因工作需要加班,首先由加班人员填写加班申请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院长批准,方可算作加班。加班申请表一般要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提交人事部门,如特殊情况无法履行上述手续时,必须在实际加班发生后的一天内及时补办全部手续。

3、要求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部门领导要对加班时间、加班效果进行监控,保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工作任务。因不勤勉或不努力,未能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分配的工作而需要加班的,视其为应尽的工作职责,不计为加班。

4、批准加班者,可由部门领导批准补休,但需填写补休申请条报人事处核对备查。因加班需要补休的,遵循加班一天补休一天的原则。

加班管理实施细则【2】

1.目的

1.1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2.职责

2.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及基层班组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按规定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报至人力资源部。

2.2各部门经理应承担控制本部门年度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加班时间原则上控制在批准的年度总加班小时以内(其内容详见《年度加班考核指标表》)。

2.3人力资源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加班管理制度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单》的加班结算方式及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和累积调休小时数;负责每季度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经理和分管副总。

3.适用范围

3.1本公司全体员工。

4.原则

4.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4.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4.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历史数据进行年度总额控制。

5.内容

5.1加班种类

5.1.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

5.1.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包括四班三运转员工的倒班周末。

5.1.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5.2加班认定

5.2.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5.2.1.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5.2.1.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5.2.1.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5.2.1.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5.3加班审批程序

5.3.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经理及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单交到人力资源部,收到加班申请单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5.3.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先实施加班,并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单》。

5.3.3任何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均不视为加班,不得计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5.4加班免除

5.4.1公司所有员工按公司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中秋、十一国庆节)继续工作均算加班,计算加班工资。

5.4.2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工资:

5.4.2.1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力资源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

5.4.2.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5.4.3下列人员(除文件内容中5.4.1款外)不享受加班工资:

5.4.3.1主管人员及中、高层管理人员(但可以调休)。

5.4.3.2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销售、售后类员工,和其他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

5.4.3.3实行业绩提成工资的业务销售人员。

5.5加班工资支付与加班调休

5.5.1加班工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式:

5.5.1.1约定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参照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5.1.2国家法定假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

5.5.1.3周末加班工资(日)=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

5.5.1.4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小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150%

5.5.1.5根据考勤表排班规律,倒班员工如遇倒班周末与法定假日重逢,按200%计发工资。

5.5.2加班调休

5.5.2.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

5.5.2.2员工可以要求将加班时间累积到一起调休,但每次调休时间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周。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车间)经理安排。

5.6罚则

5.6.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记警告一次处分,扣罚绩效工资100元。

5.6.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记大过处分一次,扣罚绩效工资500元。

5.6.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按照5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分。

5.6.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按照300%的加班工资扣罚,其中50%由部门经理承担,50%由申请加班的直接主管承担。

5.6.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公司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附则

6.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修订。

6.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同内容规定自行废止;如有与公司其它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修改亦同。

7.附件

7.1《加班审批单》见附件一。

注:1、加班时间、加班事由、结算方式均由申请人本人填写;

2、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申请单(背面)

说明:

1、本表格必须由加班员工本人填写

2、每次加班必须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为无效加班

3、请加班者月末将加班申请单交部门,由部门统一交人力资源部

4、加班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

5、人力资源部负责每月统计各部门加班执行情况并通报给各部门分管副总和部门经理。

加班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每日正常工作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要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要从严控制加班加点,保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凡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和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工作人员,应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不发加班工资。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加班,只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才能组织加班。

(一)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工作的;

(二)为了完成上级的紧急任务必须在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加班的;

(三)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第五条由于工作需要,经批准在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时限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在这些时间范围内,延长的加班工作时间可以按规定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

属于第四条(二)、(三)种情况的,加班加点的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加班加点。

(一)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由单位派出从事非因公劳动的;

(二)工作人员在单位轮流值班,如夜间值班、节假日值班等;

(三)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假日期间从事有一定报酬活动的;

(四)工作人员在8小时以外、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参加培训学习的,不属加班工作;

(五)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占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

第七条严格履行加班加点审批手续。凡需加班加点工作,须填报加班情况审批表,经科长、主管副局长批准后,方可加班加点。各科室从严掌握,严格考勤登记,如实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机关工作人员当月内加班时间应减去当月和本年度以前月份未核减的病事假时间。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加班加点考勤记录以科室为单位,每月1日与考勤表一同报人事培训科。

篇3:9s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9s管理实施细则,什么是9s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关于9s管理实施细则,仅供参考!

9s管理实施细则【1】

9S起源于日本,包括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节约(Saving)、安全(Safety)、服务(Service)、满意(Satisfication)、素养(Shitsuke),因其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以“S”开头,因此简称“9S”。

9S是5S的深入拓展和升华。

5S是通过培养个体的自觉意识,来促进工作环境的美化。

9S不仅包含了5S的全部内容,而且还通过增加4个S,使得5S的核心思想发生了升华。

9S既讲究个体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又强调相互间的团结协作,促进组织方方面面的满意。

整理--留下必要的,其它都清除掉;整顿--有必要留下的,依规定摆整齐,加以标识;清扫--工作场所看得见看不见的地方全清扫干净;清洁--维持整理、清扫的结果,保持干净亮丽;素养--每位员工养成良好习惯遵守规则,有美誉度;安全--一切工作均以安全为前提;节约--内部挖潜,杜绝浪费;服务--培养全局意识,回报社会;顾客满意度--始终关注,不懈追求。

9S管理系统强调人的因素、人的意识,同时又体现了在诸如ISO9000、ISO14001及OSHMS18001等管理体系要求中强调的“规范化”或“文件化”的因素。

环境的改变使员工心情变、观念变,反之又推进高标准的环境建设,这种良性循环会极大促进9S活动向纵深发展,使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同时也培养了所有员工的节约、服务意识,形成良好的习惯和团队精神。

一、整理(SEIRI)

整理就是将混乱的现场的状态收拾成井然有序的状态。

9S管理体系是为了改善整个企业的体质,整理也是为了改善企业的体质,因此,在工作场所里没有用处的东西就不必配备。

也就是说,首先判断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再将这些不必要的东西丢掉。

因此,工厂的整理:

(1)首先,区分哪些是必要的东西,那些时不必要的东西。

(2)抛弃不必要的东西。

(3)将必要的东西收拾得井然有序。

二、整顿(SEITON)

整顿,就是整理散乱的东西,使其处于整齐的状态。

目的是在必要的时候能迅速找到必要的东西。

整顿比整理更深入一步,表示:

(1)能迅速取出。

(2)能立即使用。

(3)处于能节约的状态。

三、清扫(SEISO)

清扫就是清除垃圾、污物、异物等,把工作场所打扫得干干净净,工厂推行9S运动时,清扫的对象是:

(1)地板、天花板、墙壁、工具架、橱柜等。

(2)机器、工具、测量仪器等。

四、清洁(SEIKETSU)

清洁就是保持工作场所没有污物,非常干净的状态,即:一直保持清扫后的状态。

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清扫,使地板和机器都保持干干净净,让人看了之后受到感动。

五、节约(SAVING)

节约,即为减少浪费,降低成。

随着产品的成熟,成趋向稳定。

相同的品质下,谁的成越低,谁的产品竞争能力就越强,谁就有生存下去的可能。

通过节约活动可以减低各种浪费、勉强、不均衡,提高效率,从而达成最优化。

推行节约活动可以避免场地浪费,提高利用率;减少物品的库存量;减少不良的产品;减少动作浪费,提高作业效率;减少故障发生,提高设备运行效率等。

节约活动能进少库存量,排除过剩产品,避免零件、半成品、成品在库过多;避免库房、货架、天棚过剩;避免卡板、台车、叉车等搬运工具过剩;避免购置不必要的机器、设备;避免“寻找”“等待”“避让”等动作引起的浪费;消除“拿起”“放下”“清点”“搬运”等无附加价值的动作;避免出现多余的文具、桌、椅等办公设备。

所有这些都能够降低企业的成,改善企业经营效益。

六、安全(SAFETY)

安全活动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

在作业现场彻底推行安全活动,使员工对于安全用电、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佩带安全帽、遵守搬用物品的要点养成习惯,建立有规律的作业现场,那么安全事故次数必定大大降低。

干净的场所,物品摆放井然有序,通道畅通,能很好地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安全活动的目的还在于对员工的培养,员工建立了自律的心态,养成认真对待工作的态度,必能极大的减少由于工作马虎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通过开展安全活动后,通道和休息场所等不会被占用;物品放置、搬用方法和积载高度考虑了安全因素;工作场所安全、明亮、使物流一目了然;人车分流、通道畅通;“危险”、“注意”等警示明确;员工正确使用保护器具,不会违规作业;所有设备都进行清洁、检修,能与预先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消除安全隐患;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设置位置、逃生路线明确,万一发生火灾或地震时,员工生命安全有保障。

七、服务(SERVlCE)

服务是指要经常站在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的立场思考问题,并努力满足客户要求。

作为一个企业,服务意识必须作为对其员工的基素质要求来加以重视,每一个员工也必须树立自己的服务意识。

许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外部客户的服务意识,却忽视对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甚至认为都是同事,谈什么服务。

而在9S活动中的服务,尤其是工厂管理中,须注意内部客户(后道工序)的服务。

服务不是对客户说的,而是要向客户实实在在的做的,要深入到企业方方面面。

让他们从心里接受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并身体力行,而不是停留在口头上。

八、满意度(SATISFICATlON)

1、什么是满意度

满意是指客户(外部客户、内部客户)接受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后感到需求得到满足的状态。

满一活动是指企业开展一系列活动以使各有关方满意。

(1)投资者的满意

通过9S,使企业达到更高的生产及管理境界,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和回报。

(2)客户满意

客户满意表现为高质量、低成本、交货期准、技术水平高、生产弹性高等特点。

(3)员工满意

效益好,员工生活富裕、人性化管理使每个员工可获得安全、尊重和成就感;一目了然的工作场所,没有浪费、勉强、不均衡等弊端;明亮、干净、无灰尘、无垃圾的工作场所让人心情愉快,不会让人疲倦和烦恼;人人都亲自动手进行改善,在有活力的一流环境工作,员工都会感到自豪和骄傲。

(4)社会满意

企业多设区有杰出的贡献,热心公众事业,支持环境保护,这样的企业会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2、满意度的内容

(1)横向层面

①企业的理念满意--企业经营理念带给内外客户的地满足状态,包括经营宗旨满意、经营哲学满意和经营价值观满意等;

②行为满意--企业全部的运行状况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况,包括行为机制满意,行为规则满意和行为模式满意等;

③视听满意--企业具有可视性和可听性的外在形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企业标志(名称和图案)满意、标准字满意、标准色满意以及上述三个基要素的应用系统满意等;

④产品满意--企业产品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产品的质量满意、产品功能满意、产品设计满意、产品包装满意、产品品位满意和产品价格满意等;

⑤服务满意--企业服务带给内外客户的满足状态,包括绩效满意、保证体系满意、服务的完整性和方便性满意,以及情绪和环境满意等。

(2)纵向层面

在纵向层面上,客户满意包括以下三个逐层递进的满意内容

①物质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核心层,如产品的质量、功能、设计或品牌的满意;

②精神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的形式层和外延层,如产品的外观、色彩、装潢、品位和服务等所产生的满意;

③社会满意层--客户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过程中所体验到的社会利益维护程序,主要指客户整体(公众)的社会满意程序。

九、素养(SHITSUKE)

素养就是在仪表和礼仪两方面做得好,严格遵守企业推行9S运动规定,并做到:养成良好9S运动习惯。

素养是“9S”活动核心,没有人员素质的提高,各项活动就不能顺利开展,就是开展了也坚持不了。

9s管理实施细则【2】

⑴、整理:对办公室物品进行分类处理,区分为必要物品和非必要物品、常用物品和非常用物品、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等;

⑵、整顿:对非必要物品果断丢弃,对必要物品要妥善保存,使办公现场秩序昂然、井井有条;并能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这样才能做到想要什么,即刻便能拿到,有效地消除寻找物品的时间浪费和手忙脚乱

⑶、清扫:对各自岗位周围、办公设施定期进行彻底清扫、清洗,保持无垃圾、无脏污;

⑷、清洁:维护清扫后的整洁状态;

⑸、修养:将上述四项内容切实执行、持之以恒,从而养成习惯;

⑹、安全:上述一切活动,始终贯彻一个宗旨:安全第一。

⑺、实行6S管理,是理顺工作现场秩序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管理手段。

⑻、6S管理引用到办公室管理,能有效地加速办公室工作环境和工作状况的调整及改良,最终结果: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置身于优美的办公环境,也有一种美的感受。

⑼、办公室是个窗口,为了发挥窗口的作用,树立企业良好的对内对外形象。

⑽、办公室个人责任区是指个人的桌面、抽屉、电脑、文件柜以及个人办公室的地面、墙面、天花板、窗台以及相关办公设备和设施。

每个人均有责任做好个人责任区的6S工作;

⑾、员工每天下班离开办公室之前,均须整理个人桌面。

桌面允许摆放的物品包括电脑、电话、文具架和茶杯,其它物品一律不得保留;

⑿、个人抽屉应每星期整理一次,对三个月内用不到的东西,应从抽屉里清理走,最下面一个抽屉用于存放私人物品;

⒀、文件柜要每半个月整理一次,并按大小、类别、使用频率等进行分类建档,贴上标签;若有变动,标签应及时更新;

⒁、对舍弃的文件、资料,应遵照安全、保密的原则进行销毁。

⒂、不能在办公室(教室)内随意张贴文件、通知、宣传品等。

⒃、对有关资料、书籍、文件等应归类定置管理,并井然有序;及时清扫、清洗办公设备,保持办公室无垃圾、无脏污;

⒄、提倡禁烟,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内吸烟。

发现员工在禁烟区吸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⒅、接听电话及接待来访客人时言行应大方得体;

⒆、工作时间提倡使用普通话;

⒇、注意仪表与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梳妆适宜,以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

以上制度请同学们在教室、寝室参照执行。

篇4: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板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进形成全方位、宽领域的大招商格局,结合《隆阳区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隆办发〔2015〕19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奖励对象

本实施细则的奖励对象是指为隆阳区发展引进云南省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等。

第三条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一)凡申请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项目资金系引进省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1.国家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项目;

2.凡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类型划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农、林、牧、渔业及生物食品药品加工等相关产业项目。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等相关产业项目。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建筑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类等项目。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转口贸易、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化技术服务业(包括互联网、电商、大数据)等项目。

(五)其他类项目: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社会公共服务、科技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金融业等项目。

第五条奖励基础额确定

按照年度省外资金利用实际投资额为标准确定(金融业按实际注册资本金计算)。

第六条奖励标准

(一)农牧产业、生物资源开发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二)工矿产业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

(三)城乡建设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资周期为多年的项目,项目实施第一年按照实际投资额1‰奖励,第二年按照实际投资额0.5‰奖励,三年及以上按照实际投资额0.3‰奖励。

(四)商贸物流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外资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1.5‰奖励。

(五)大健康产业、旅游文化产业、科研产业及社会公共服务产业、教育卫生类项目: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外资实际投资额达2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奖励。

(六)金融类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外资实际注册资本金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投融资资金用在本辖区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注册资金1‰奖励。

(七)以上类别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励以人民币支付。

第七条对优强企业项目的奖励

优强企业项目是指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企业身份认定以项目签约日期前一年相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国内及港、澳、台地区项目投资规模按照签约日基准汇率折算)。

(一)引进世界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二)引进中国50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三)引进地区行业100强、国家级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奖励项目认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须凭项目正式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在隆阳区设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备案证、项目表、企业表、项目现场照片等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表》,办理项目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一)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隆阳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建设生产,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并提供下列至少一项到位资金证明材料:《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表》复印件、银行进账单据(注册资本项目以企业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资本总额或银行开具的进账凭证(注明资金用途)或验资报告为准)、设备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和设备到位照片、其他能够证明资金到账的有效凭证。

(二)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引资额已纳入隆阳区国内合作或外商投资统计。

第十条引资人备案登记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要求的引资人,在申请奖励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隆阳区招商引资人备案登记表》,办理引资人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项目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区招商局可与符合条件的引资人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审核领导小组及审核时间

(一)审核领导小组:成立隆阳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招商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项目主管部门为成员,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审核认定。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招商局,由区招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审核时间: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每年进行2次。区招商局分别在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引资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查,并报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认定,认定结果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

(一)对拟奖励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经审定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下发奖励通知,并兑现奖金。

(二)在发出奖励通知六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引资人自行依法缴纳。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招商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其他可列入奖励的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认定后报区人民政府研究。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招商引资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二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所称区外投资者,是指出资参与自治区开发建设的在外省、区、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户籍所在地在外省区市的个人。

《规定》所称区外投资企业,是指区外投资者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出资新办或联办的企业,或者区外投资者在新疆租赁、承包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适用范围是:

(一)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公司)或收购兼并的企业(公司)。

(二)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5%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通过合资合作、参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资新办的企业。

(三)区外投资者在新疆出资承包或租赁我区企业,承包或租赁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规定的区外投资企业,其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条区外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投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采用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资产进行评估和确认。

第五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享受优惠政策事项:

(一)凡已具备生产或经营条件的区外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提交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和有关文件。

(二)区外投资企业按规定将全部文件提交齐全后,由具有审核办理权的主管部门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

(三)区外投资企业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后,据此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优惠政策事项。各有关部门依据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和有关材料,对区外投资企业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批准或报批。

区外投资企业接到不予发放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通知后不服的,可以向原办理机关提出复核或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复核或复议受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复。

第六条自治区协作办和各级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是审核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主管部门。

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新办企业或承包、租赁企业,出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所在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出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协作办(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审核办理,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出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协作办审核办理。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负责审核办理辖区范围内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事项,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

第七条申请办理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明书。

(三)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企业章程。

(四)组建区外投资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证明区外投资者实际出资的有关文件。

(六)区外投资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第八条区外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

(一)隐瞒真相、弄虚作假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

(二)在年度检查复核中认定为不符合区外投资企业条件的。

被撤销或收回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停止执行《规定》和本细则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税、费应予补缴,并承担相应的处罚。

第九条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四条有关减、免税优惠规定的,可向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的减免税管理权限批准或者报批后执行。

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或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其追加投资或再投资部分新增的企业所得税5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后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

《规定》第四条所称在一定期限内,暂定为20**年--2010年。

《规定》第四条所称"自生产经营之日起"、"自经营之日起",是指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工投产之日起和非生产性企业自实际开业之日起(非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之日)。

第十条《规定》下发前已在我区投资的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二条和本细则第三条的,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生产性区外投资企业,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优惠的基础上,从20**年1月起再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期满后在《规定》执行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规定》第五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办企业,申请的注册资本达不到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金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可实行三年内分期到位。申请的注册资本在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之上的,首期出资额不得少于申报注册资本的10%。

前款所称首期出资额是指区外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的实际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从注册之日起,未到位注册资金12个月内达到注册资本金法定最低限额的50%,其余部分应在后24个月内全部到位。

第十二条《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所称的高新技术项目是指经过国家或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区外投资企业符合《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须持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到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下设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材料按季度统一报自治区地税局审批。

《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区外投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需经国家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和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经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后,入股比例可放宽到45%。

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时应到位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内到位。

第十三条区外投资企业投资符合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称享受边贸商品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边境贸易政策享受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可自行销售进口商品。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所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贸易有关优惠政策,即除国家规定必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外,可免领进口许可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符合《规定》第七条和以上条款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在乌鲁木齐海关申请办理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待遇,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第八条的区外投资企业,可向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核批准或报批后,享受边境小额贸易权或进出口贸易权。

第十五条《规定》第九条,区外投资者依法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申请暂缓征收资源税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矿山企业合法采矿证明后,可凭证明及有关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征,由区外投资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区外投资者来我区开发国有"四荒"(荒山、荒地、荒滩、荒坡)进行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实行谁种树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的政策。开发国有"四荒"的区外投资者,应按依法批准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后,确定开发方案,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发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经批准的,区外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项目完工后,申请土地开发验收,凭土地开发验收手续办理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区外投资者可凭土地开发许可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免征地方税费和减免土地使用费,凭土地使用证和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等手续办理减免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符合《规定》第十条的区外投资企业,申请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经县级财政征收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申请免缴草原使用管理费,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规定》第十条所称"受益年度"是指从取得土地开发许可证的当年起算的第三年。

第十八条《规定》第十一条,区外投资者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依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免缴,可按《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的优惠在合同中约定。需审核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批准。

区外投资者在签订用地合同时尚未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而需先行办理土地划拨、租赁、出让等手续并享受优惠的,可在合同中先行约定享受优惠政策部分收费的暂缓缴纳条款,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收费的缓交手续,待正式取得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时再办理减免手续,并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十九条区外投资者从事《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和经国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按批准权限批准后,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农、林、牧、副、渔、水利等项目,符合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列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区外投资者在我区贫困地区兴办有助于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独资、合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项目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列为扶贫开发项目,协助申办扶贫贷款。

第二十二条区外投资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入科技开发项目,并视同我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

第二十三条区外投资者凡在我区一次性购买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可凭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购房合同和房产交易资料,向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半缴纳购房交易手续费和房产交易税。

第二十四条区外投资者在新疆投资和区外投资企业引进人才,符合《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可持区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及企业引进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向投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投资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符合规定的企业引进人员的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请免缴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从区外招收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可申请免缴暂住费。

第二十五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可根据《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协作办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从《规定》执行之日起实施。

篇5: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

酒店营改增实施细则范本

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期间释放营改增最积极信号后,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今年预计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3月20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表示,财税部门正在紧密配合,制发营改增文件,并将和纳税人充分沟通,确保在5月1日开始实施目前税收信息、基础信息、档案的迁移工作都已开始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有望本周公布,方案文件有100多页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日前就营改增试点答记者问时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增值税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增值税税率这与市场此前的预期一致

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兼顾改革和稳增长,今年营改增的政策文件将祭出“大招”,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新增不动产抵扣可能分为2年,这将进一步加大营改增减税规模和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

同时,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接受本报采访的专家认为,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全面推开将基本消除重复征税,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动产被纳入抵扣范围也意味着中国比较完整地实现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意义重大

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

今年政府的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上述新增四大行业的试点纳税人近1000万户,涉及营业税规模1.9万亿元,而由于新增不动产首次被纳入抵扣,所有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营改增实施方案备受关注,不动产抵扣则成为市场的焦点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给本报记者举例,如果一家企业购置一栋价值1亿元的办公楼,那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100万元,如果全额一次性扣除,那这家企业可能今年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但如果分十年来进行抵扣,那每年可抵扣进项税为110万元最终具体分期抵扣年限还需要等待营改增实施细则出台

全国政协委员张连起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是继上一轮发轫于东北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进项抵扣范围之后,全面实施新增进项税抵扣的普惠性措施,因为这不仅包括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还包括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

他表示,允许不动产抵扣,不仅量大、面宽、比重高,大约占抵扣总额的60%,而且释放了鼓励投资的明确信号,吹响了打赢“三去一降一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攻坚战的财税号角,也是中国往现代增值税制度迈出的关键一步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上述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未来新增不动产抵扣有可能分为2年,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此前的营改增早期方案中,新增不动产分期抵扣分为10年,但为了加大减税力度,支持企业发展,抵扣年限缩短至2年

根据财政部数据,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

税率终敲定

对于即将披露的营改增实施方案,增值税税率是一大关注焦点

上述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和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此前,房地产、金融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张斌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简并税率的原则下,对四大行业不宜新设税率档次,在此基础上需要考虑企业不增加税负,然后确定四大行业税率

目前,中国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有17%、13%、11%和6%四档,其中标准税率为17%在综合考虑之后,最终官方选择了6%和11%两档较低税率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对本报记者表示,像餐饮、酒店等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的增值税税率接近此前营业税,税负稳定,而房地产和建筑业采纳11%的增值税税率也是经过很多测算的,从行业反响和测算结果来看,11%是比较合适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针对一般纳税人,而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四大行业中小规模纳税人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适用3%的征收率

李*告诉本报记者,对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若采用3%的征收率,相较之前5%的营业税,税负将下降

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

张斌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原则上保留是为了保证试点行业税负稳定,营改增后如果没有这些优惠,企业税负可能上升

针对老百姓(46.900,0.91,1.98%)关心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优惠会否延续的问题,张斌认为,二手房营业税优惠政策很有可能平移,即以前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免征营业税,未来二手房持有两年以上转让也将免征增值税,实现税负稳定

上述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前后的二手房转让的增值税政策会有所区分,但总体不会增加老百姓税负而对于新房子则是开发商开的发票直接作为进项进行抵扣

李*告诉本报记者,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问题,比如对金融业而言,业内人士非常关心之前银行业同业间拆借利息免征营业税,未来是否会继续免征增值税

新老合同如何处理也是试点行业关注的一大焦点问题此次官方明确将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这将有利于减轻相关行业税负

李*表示,目前新老合同如何划分还有待具体的政策实施细则出台,比如目前房地产业在关注,新老合同划分是以项目立项时间、企业拿到土地时间还是房屋完工到一定程度为基准?这都需要等待实施细则

楼继伟在上述论坛上表示,目前营改增仍叫试点,因为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制,营业税按销售额征收,但要重复征收,而制造业实行的是增值税,这样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扭曲,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扭曲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的过渡措施,“因此我们还叫营改增全面的试点”

他还表示,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增值税的法案,然后交全国人大正式批准,也就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营业税要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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