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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01

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下发**************有限公司

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为了保证正常的业务开展和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根据财政部(1996)2号文件《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开支标准

1、乘座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见下表)

项目

等级标准

职务

其他交通

工具

住宿标准

(天/元)

下正、副局级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

按实报销

300

正、副处长以及被聘任或任命的相当级别人员和高级职称人员。

按实报销[z1]

200

其余人员

三等舱

[1][2]下一页

关于下发*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按实报销

100

2、表列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开支办法

1、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奖励,超支不补”的办法。即: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报销。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只能按规定标准报销,超支部分全部自理[z2];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发给个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也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在火车上过夜连续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对符合规定条件而不买卧铺票的,根据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价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按下列比例计发个人补助费:

⑴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均扣除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按所乘列车座位票价的30%计发。

⑵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第⑴项规定的硬席座位票价的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的差额。

2、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补助标准为: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海南省―下同)20元。

3、对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事前必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去程可坐飞机,但返程尽量不得乘坐飞机。调动工作、探亲、外出学习、疗养、看病(含陪护人员)等,一律不得乘坐飞机,否则费用全部自理。

四、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开支办法

1、出差期间,出差人员不分职务,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50元;在其他城市出差每人每天发给市内交通费3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不含出租小汽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之外凭据报销。

2、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再发给市内交通费。

3、公司在外地或外单位脱产学习、培训(1年以内)的人员,每期只发给往返2天的市内交通费,学习期间一律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1、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标准为:出差人员不分途中和住勤,每天每人发给补助费30元。

2、为了节约开支,鼓励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出差人员不乘飞机,改乘火车。乘火车期间,凡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3、公司职工到公司附近的本市市******等县城以及*******等地区,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8元。

六、出差人员差旅费开支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1、公司职工到外地治病,不发伙食补助费;因公负伤外出住院治疗期间,按出差人员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职业病患者外出住院治疗期间,按出差人员标准的50%发放伙食补助;公伤、职业病治愈后,经批准外出检查、复查期间、不发伙食补助,只报销往返一次的车船费(包括一次的市内交通费)。因病床紧张需在外住宿的,本省内可报7天以内、在外省可报10天以内的住宿费,超过规定期限和标准的住宿费自理。

2、职工因工伤或患病,本人生活不能自理,经批准到外地治疗需派人陪护的(最多不超过2人),陪护人员可按出差人员的标准报销。未经批准的陪护人员(含直系亲属)的一切费用自理。

3、出差人员途中因转车、停车发生的1-3天以内的住宿费,可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报销。超期发生的住宿费和因私事中转、绕道发生的车船费、住宿费等,全部自理。

4、公司职工乘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5、小车司机出车期间的差旅费也按上述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七、本通知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

**********公司

2004年5月5日

上一页[1][2]

篇2: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规定

×公司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公司

管理人员通讯费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基地通讯费用的管理,规范和统一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结合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地今后不再支付移动电话、寻呼机和住宅电话的购机费、初装费、通话费、服务费及维修费等相关费用。取消原有住宅电话费用补贴。

第三条、原有的公配寻呼机使用权归使用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公配寻呼机的个人调离基地时,必须将寻呼机交还基地。

第四条、根据各管理岗位的实际需求,给予不同标准的移动电话通讯费补贴。

管理岗位类别

补贴标准(元/月)

总经理正职、党委书记

300

总经理副职

260

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

220

部门经理副职

180

项目经理正职

140

项目经理副职

100

第五条、享有通讯费补贴者,应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否则将取消其通讯费补贴,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享有通讯费补贴的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于变动次月起享受相应的补贴或取消补贴。

第七条、基地计划财务部依据基地管理人员聘免文件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八条、同时兼有多个职位或岗位可享有通讯费补贴的,按其中最高的标准领取,不得重复享有。

第九条、离岗退养和保留待遇的管理人员,因其已不在管理岗位,不给予通讯费补贴。

第十条、确因工作需要享受通讯费补贴的其他特殊岗位,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适当补贴标准,并上交书面申请。由基地综合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会签后报基地领导审批,批准后方可领取通讯费补贴。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篇3:业务人员绩效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业务人员绩效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业务人员绩效考核奖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便于对业务人员的工作业绩、状况进行考核评定,充分调动业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一、将考核的主要内容从单纯的销售业绩考核变为绩效考核,并将考核内容予以量化,赋于分值,从而全面掌握业务人员的工作情况,也可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市场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1、销售状况评价:

A、本期销量()台,占当月任务量的()%,本期销售目标是否实现(),是否达到进度要求(),下一考核期你的目标销量是()。

B、本期销量较上期提高或减少()台,增长或减少()%。

C、本期所销售的各机型的占比是(),是否达到公司规定标准()。

D、本期对提升销量最有帮助的机型是()型号,对提升销量最有阻碍的机型是()型号。

E、本期对提升销量最有价值的客户是(),对提升销量最有阻碍的客户是()。

说明:在销售状况评价中对于“是非”答案,答“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其他内容每空1分,不填不得分,总分为16分。

在销售状况评价中,根据规定的得分标准,你应得()分。

2、市场状况评价:

A、本期我司机型(重点)在当地市场的市场份额分别为(),是否达到公司在求标准()。

B、本期你统计的几个竞品机型的销量分别是()。

C、本期你认为对我公司经销机型造成最大威胁的竞品机型是(),原因是()。

D、本期你认为我公司的最大竞争对手是(),原因是()。

E、下一考核期你的重点攻关客户是()。

说明:在市场状况评价中对于“是非”答案,答“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其他内容每空1分,不填不得分,总分为9分。

在市场状况评价中,根据规定的得分标准,你应得()分。

3、工作态度及个人素质评价:

A、本期你是否为公司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如有请举例。

B、本期你是否在改善和加强与厂家业务人员的关系方面做了有效的工作如有请举例。

C、本期你是否能科学、合理、有效的安排工作时间并在工作中按时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如有请举例。

D、本期在工作中,你是否能够做到发扬团队精神,注重与他人合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如是请举例。

E、本期你是否阅读了至少一本(一篇)以上的有意义的书籍(文章)如是请举例并说明它对你的工作有何指导意义。

说明:以上5个问题每题5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不得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先得2分,举出实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考核人员自行打分(标准为1

篇4: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范本

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市委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为建设发展型机关和业务精、作风硬、纪律明、形象清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关于加强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省委组织部关于组工干部行为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政治坚定思想解放

第一条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二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决定、指示、要求,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上来,恪守组织原则,不得发表与中央和省、市委不一致的言论。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不准搞无原则的纠纷,闹不团结。

第四条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积极研究探索组织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力戒思想僵化、墨守成规、不思进取。

第五条政治敏锐,头脑清楚,不听信、不传播、不扩散政治性的小道消息和谣言,自觉维护党的形象和领导权威。

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第六条严格按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办事,坚持任人唯贤,坚持五湖四海,不准任人唯亲,搞团团伙伙。

第七条坚持干部标准,注重群众公论,客观公正地考察、评价和使用干部,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严禁以任何形式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八条实事求是,公正无私,敢讲真话,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敢于坚持正确意见,如实反映干部考察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中掺杂个人好恶,弄虚作假。

第九条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十条严格执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干部管理职责,不准违规干预干部任免。

三、严守纪律按章办事

第十一条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干部工作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准违反干部工作程序或超越权限擅做主张、随意表态。

第十三条严格保守干部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干部保密工作规定,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十五条不准在不适当的场合谈论与当事人有关的干部工作业务。

四、求真务实作风优良

第十六条深入实际,讲求实效,力戒作风漂浮,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十七条密切联系群众,热忱为基层、为工作对象服务,力戒官僚主义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不良习气。

第十八条工作细致、严谨、缜密,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十九条实行工作首问责任制。对干部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要热情周到,文明用语,做好联系和衔接工作,尽心竭力帮助解决问题,不准推诿拖拉、态度生硬。

第二十条对外交往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准口大气粗、盛气凌人,要自觉维护组织部门的形象。

五、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有关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经得起名利、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不准有以下行为: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任何照顾;

2、利用权力和工作之便打招呼联系工程和参与经商;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4、接受工作联系单位或工作对象的礼品和礼金;

5、利用工作影响,长期无偿占用工作对象和单位车辆、设备;

6、要求工作联系单位、工作对象提供超过政策规定的特殊照顾和服务;

7、参与带有赌博和敛财性质的任何活动。

六、淡泊名利品行端正

第二十二条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坚持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埋头苦干,甘为人梯,不争名图利、患得患失。

第二十三条坚持真理,有错必纠,知错必改,不文过饰非,争功诿过。

第二十四条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十五条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听信或者传播小道消息。

第二十七条崇尚科学,破除迷信,不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反对一切形式的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二十八条举止端庄,仪表整洁,语言文明。

篇5: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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