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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23-11-11

根据国家、省GPS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司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GPS及监控平台安装

1、我司客运车辆车载GPS终端技术指标应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应安装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796和JT/T809技术指标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四川省GPS监控中心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2、在单车安装GPS车台设备调试、验收、签字合格后,建立监控台账、档案。并向该车收取GPS车载终端系统设备费用。

3、凡我司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发班前要检查GPS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不允许发班。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新增、更新的县际班车车辆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GPS车载终端系统。

5、为了确保车载GPS安全管理中的信号接收,消除因GPS电子产品使用时间过长和软件不能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信号衰减和不能正确反映信息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数据准确,凡我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车辆在更新时必须重新安装新的车载GPS设备。

二、GPS车载终端系统使用与维护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阅读。

11、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2、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3、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4、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5、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三、GPS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一)、GPS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附表一),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GPS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适时运行动态。

【1】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2】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客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3】要充分利用GPS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4】按照相关规定,确保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客车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GPS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打印车辆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附表二),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二)、GPS监控平台及责任人岗位职责:

1、对本单位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监控台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徇私舞弊。

2、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及时更新监控软件(省GPS中心QQ::集团公司中心QQ:),监督、指导监控工作情况。

3、对包车、加班、冰雪、跨方等路段运行车辆、政府征用、执行特殊运输任务等情况运行车辆,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并在上述车辆发车前向GPS中心监控报告车辆运行轨迹变更等信息。

4、对本单位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GPS信息平台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车载GPS系统运行正常。5、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因进行及时处理。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GPS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每次报修均应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以及《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并按月向所在公司安全部门报送《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

6、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向超速驾驶员下发《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超速行为处罚通知书》(附表六),在处罚后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人员告诫、教育(学习)、处理表》(附表七)和《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附表八),并将处理结果按期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7、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有疑义时,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向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GPS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8、保证车台正常运行,做好驾驶员对设备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人为破坏车台的行为发生。

9、发现车辆班次时间、包车、加班、高速公路行驶、夜班车、长线落地休息等安排不合理,导致车辆可能违规运行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车辆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面行驶以及出现疲劳驾驶、违规行驶等事故隐患。

10、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11、每月统计、分析GPS管理情况,将本单位GPS车台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并汇总,在次月5日前报所属公司安全部门。

12、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13、每月收集整理GPS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将本单位车辆定位、超速、监控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监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起写入分析报告,在次月5日前报公司信息中心。

1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1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16、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17、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包车)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责任人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三)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抄告单》,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四)GPS监控管理应急处理

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110、120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四、信息服务费用的说明

1、单位须在每月26之前缴纳信息服务费用,报送《营运车辆GPS车台及信息服务费月统计表》(附表九),经校对无误后,于次月10前统一向公司财务部划缴当月所产生的信息服务费。

2、如车辆在当月15日前安装入网(含15日),则服务费自当月起计缴;如车辆在当月15日后安装入网,则服务费按当月的半月计缴。

3、服务和通讯费根据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车台明细清单时间和入网时间核对后计收。

五、GPS的处罚规定

(一)、对违规驾驶员的处罚

A、驾驶员违规使用GPS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下车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4、对GPS监控时发生的“飘移”、数据瞬间变化、超速数据有疑异等难以确定的情况,由车属单位及时发传真向四川省GPS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认定后再作处理。

B、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司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路段按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线的规定设定最高限速。

2、处罚标准。

A、驾驶员在非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

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10%时,GPS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2)当天超速10%及以上,由车属单位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20%以上50%以下,由车属单位给予200-1000元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二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B、驾驶员在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5%,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2)当天超速5%以上10%以下给予100-15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10%以上20%以下,给予150-2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20%以上不足50%,给予200-3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查检查。超速20%以上不足50%并被政府相关部门查获并抄告单位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擅自违规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给予500元—1000元的处罚。

(6)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两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C.驾驶员超载及超员行驶的处罚。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装载限制,发生超载或超员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超载或超员10%以下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2、超载或超员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处下车学习3天。

3、超员达20%以上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一年内多次超员,并经教育和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D.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车属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特殊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超时两小时以上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3)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段行驶的,收班后违规继续运行的,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两天;夜间2点至次日早上5点仍在继续运行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三天。

附则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弯道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二、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60公里。

3、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四、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规定作业计划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篇2: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经费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安全生产资金保障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十八条,《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财务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第十条规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客运业务2%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二、公司安全科每年初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整改等情况及时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安全设施费用、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安全保证金、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建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经公司安委会集体讨论通过,送公司经理审批。

三、安全经费主要可以用于: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包括驾驶员)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财务科将安全经费使用计划纳入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每年年终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安全经费决算真实的报表。

五、在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时,应编制计划,及时报本公司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在具体实施项目上应做到“四定”,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期限,安全管理部门应保障采购的安全设施、设备、物资合格有效。

六、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进行统计、汇总,经理应了解资金是否有效实施,

七、重大专项安全隐患整改、演练资金措施的制定,应进行可行性评价、论证、会审,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其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

篇3: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公安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2000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0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

篇4:CNG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CNG装置正确使用,确保营运安全,特制定本制度,属我公司管理的全体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

2、CNG的日常使用及维护

必须做到行车前对CNG装置进行检查,气瓶相关装置有无松动,瓶阀是否漏气,各种标志标识是否齐全、清晰。

①、每次在出车前除进行车辆常规检查处,还必须对CNG供给系统进行检查,接头,组件是否泄露及系统中有无其他异常现象(可用自制的肥皂水检查),如发现管路损害及供给系统中有其他异常现象就必须要及时排除后方可行车。

②、在给气瓶加气时,气瓶不能超过相关规定要求的气压。

③、在加气站内禁止修理汽车,严禁产生火源,打接电话等。

④、车辆启动前及充气完成后,应打开车窗进行通风。

⑤、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受日光曝晒。

⑥、气瓶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⑦、气瓶的瓶口和瓶身严禁沾有油脂。

3、CNG的应急处理办法

①、如在行驶中发现有轻微的天然气泄露应立即停车关闭电源和储气瓶出气口的手动阀,等天然气挥发确认安全后再转用汽油行驶到服务站或专业维修地点进行修理。

②、在行驶中如有大量天然气泄露时,应立即停车关闭电源和储气瓶出气口的手动阀,并严格控制现场情况,等20分钟左后,将天然气挥发后,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可使用汽油行驶到服务站或专业维修地点进行修理。

③、如发生轻微的擦挂事故应先关闭电源盒储气瓶手动阀,检查汽油和天然气系统以及各部件管路是否完好,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行驶。

④、如遇撞车事故应先关闭电源盒储气瓶手动阀,找拖挂车拖至维修厂或服务站进行修理。

⑤、车辆起火应立即停车关闭电源,如有乘客应立即疏散乘客,关闭储气瓶手动阀。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⑥、若有伤员,应及时的采取正确的临时救治措施,确保旅客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要时送往附近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4、CNG气瓶的检验

出租车用CNG气瓶检验按国家有关规定,每二年进行一次,第二次以后的检验周期为一年。气瓶随车报废。

篇5:GPS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GPS相关使用,特制定本制度,凡属我公司管理的全体驾驶员均应严格遵守。

2、GPS的功能及使用操作程序

①、紧急报警

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如遇到紧急情况,安全受到威胁或可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报警。如:发生杀人、抢劫、涉枪、涉爆等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到驾驶员及乘客生命和财产安全时。

②、求助呼叫

驾驶员在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求助时,可以使用手柄上方的三个快捷键(分别是医疗求助、交通求助、纠纷求助)发送求助信息。按下所需的快捷键,驾驶员就能向GPS运营中心发送求助信息,GPS运营中心可根据不同的求助信息对驾驶员进行帮助。

③、车辆监控和查询

当车辆被盗、驾驶员载客到外地、对营运车辆行驶过程的监控或查询等情况时,GPS监控中心可对为其提供车辆监控、查询车辆行驶轨迹、查找当前位置等帮助。

④、开关油电路

当车辆被盗、遭遇抢劫、紧急报警、长时间不使用车辆需对车辆进行限制时,本公司驾驶员可要求GPS监控中心为其车辆提供远程断油断电或恢复油供电功能。

⑤、电调系统正常运作

当宾馆客人电话召车、单位临时召车、预约用车等情况时,GPS运营中心会向客人附近的出租车发送召车信息并以语音读出,为驾驶员提供更多的营运载客机会。

⑥、导航指引

在驾驶员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GPS运营中心值班电话要求提供适时车辆位置及行进方向指引。

⑦、摄像头拍照

针对营运出租车辆,在计价器压表或紧急报警时,摄像头将自动拍下副驾驶座及后排位置的影像,如需要,GPS监控中心可能通过摄像头对车内情况进行适时拍照取证。

⑧、提醒

当车辆驶出规定营运区域,车载平台应设置区域提醒和预约提醒功能。

⑨、功能测试

公司应定期与驾驶员联系,进行报警、求助等功能测试,以确保各项功能模块正常运作。

3、GPS平台使用规范及责任

①、出租汽车GPS移动多媒体平台系统设备的安装、维修,均由GPS服务中心所属专业维修人员或授权人员负责。驾驶员应随时保持GPS车载设备的正常使用,如发现紧急报警装置、遥控的柄、显示屏等不能正常使用,或设备出现异常现象,应立即与GPS服务中心联系维修,不得私自改装、拆卸、修理,否则产生的一切损失将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②、驾驶员作为GPS移动多媒体平台设备的直接使用人,应熟悉设备正确操作方法,爱护设备,不得私自进行改造系统或人为切断线路、取掉液晶屏、遮挡摄像头等违章操作。若发现GPS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将由GPS监控服务中心免费帮助恢复系统功能,但若该车驾驶员拒绝返回维修地点恢复系统或经证实属驾驶员故意破坏系统的,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驾驶员进行批评、教育、处罚等。发现第一次人为破坏GPS正常使用的,将取消该车当月的安全奖金,若发现第二次,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至200元的罚款。相关监控管理人员应及时督促驾驶员对GPS功能进行恢复。

③、驾驶员应在GPS车载设备的工作电压范围内使用。如发现GPS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驾驶员应立即与公司GPS服务中心联系,到指定维修点维修。如驾驶员私自在非公司GPS服务中心指定的维修点维修,造成的设备损坏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④、驾驶员有责任配合公司GPS服务中心对GPS移动多媒体平台系统进行检修。当检修系统需要时,驾驶员接到公司GPS服务中心通知后应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维修点进行检修。如因驾驶员未按规定到检修点检修造成此后GPS报警等有关问题,责任由该车驾驶员自负。

⑤、若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报警开关发生误报警,并不及时取消而导致出警后果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责任。

⑥、为保证出租车GPS移动多媒体平台正常稳定运营,使乘客能完整收看平台播放的广告节目,驾驶员应配合公司完成平台系统进行的例行检查。

⑦、对违反以上设备管理规定的驾驶员,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公司将从重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4、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经典出出租车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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