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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公司商品房入库出库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29

地产公司商品房入库、出库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规范商品房入库、出库管理,加强成本核算,确保资产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可以对外销售的住宅、房屋、公建等。

二、商品房入库管理

1、入库条件: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及完成项目决算后,均须办理入库手续,纳入库存商品管理。

2、入库程序: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部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主管部门测量的面积资料填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财务部依据入库单及最终审定的主体工程决算,在各项成本完全归集的前提下,采用多栏式明细帐格式办理成本结转。物业管理公司是商品房库存保管部门。

三、商品房出库管理

1、出库条件:凡属商品房销售、赠予、暂借、安置动迁、以旧换新、办公占用等均属于出库范围。正常销售的商品房,依据销售合同和财务付款凭证,由营销部办理出库手续,其他符合出库范围的商品房,营销部依据有关部门签定合法有效的抵款合同、动迁协议及领导批示等出库凭证,办理商品房出库手续。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出库单(入住通知单)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

2、销售出库:销售出库是指现房销售和按揭售房。

A、现房销售原则上房款一次交齐,特殊情况要分期付款时,款项没交齐时财务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营销部不能开具房屋出库单(入住通知单),物业公司不能发钥匙,客户不能入住。

B、期房预售在办理完预售购房合同和按规定预交房款后,营销部负责做好登记,预留房号。等工程竣工入库后,由营销部通知购房者到财务部交清剩余房款,并由财务部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营销部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库单(入住通知单)。

C、具体流程为购房者选中房号后到营销部签订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持购房合同直接到财务部办理交款,全部款项交清后由财务部门开具销售发票,营销部审核无误后开具房屋出库单(入住通知单),办理拿钥匙,实行物权转移。

D、按揭售房时购房者选中房号后到营销部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持合同到财务部按规定交纳首期付款额,经营销部审核无误后,由营销部给购房者提供售房单位贷款推荐书,购房者按银行业要求的程序办理手续。银行将不足的款项转到指定的单位帐面后,财务部通知营销部,营销部为购房者开具房屋出库单,物权转给银行。

四、以房抵款出库管理

1、以房抵款是指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承建工程并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债权,由建设单位以待售的商品房作价抵给施工单位的行为。以房抵款原则上是劳务已经提供,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经完工,决算总值已经建设单位预算部门审核认定,且与财务部门办理完财务决算后方可办理抵款销售。办理以房抵款时欠款数额要真实准确,并且高于所抵房屋的现行市价。特殊情况在没有与预算部及财务部办理完工程决算需要抵房,且欠款数额要高于所要抵的房屋价值30%以上时,由公司董事会特批。

2、抵款销售具体流程为:债权单位与预算部及财务部办理完工程决算后,以房抵款的经办部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营销部具体落实房源及价格,双方协商一致并请示公司董事会同意后,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和购房合同。然后到财务部,由财务部根据购房合同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互开发票,并填制以房抵款审批单。审批单签字盖章后返营销部审核并填制房屋出库单(入住通知单),领钥匙,入住,实行物权转移。

五、调、换房出库管理

1、调房、换房指调、换楼层,调、换地点,调、换朝向及以房换房等。

2、正常调、换房指已与营销部签订购房合同,楼号已定且已到财务部交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并办理商品房出库手续,因各种原因欲调换楼层或楼号的行为。

3、具体做法是调换房者书面向营销部申请,由营销部视具体情况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补充协议方式通知财务部,同时由客户到财务部办理交、退款手续,营销部审核交、退款手续无误后,重新办理出库单,收回原出库单。

六、罚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扣发10-50%的当月薪金:

A、库存商品房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B、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商品房出库手续的而交付使用的。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者扣发年终奖金,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有前款规定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B、在办理以房抵款中,房款高于欠款额且余额难以回收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通过日起执行。

篇2:某某地产公司用商品房抵付欠款管理办法

某地产企业用商品房抵付欠款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用商品房抵付债权人权益行为,保证债务清理行为合理化,避免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形式有:

1、经济合同中签订用商品房作价支付债务的付款方式条款;

2、经济合同在履行中,达成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合同;

3、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

二、办理用商品房抵付欠款业务程序是:

1、与公司签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公司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合同,如果经济合同中有用商品房抵付欠款的条款,则不需签订合同,如果原条款中规定的房屋面积、价格、座落地点、楼层、房号发生变化时,仍需签订合同;

3、如果对方当事人将此商品房再次抵付给第三人或多人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将商品房抵付给第三人或多人的声明;

4、公司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或多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5、公司与签订经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终结协议;

6、按商品房正常销售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办理用商品房抵付欠款业务:

1、所抵的商品房价值大于欠款额,对方当事人不补足差额或不办理银行贷款手续的;

2、在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的;

3、将商品房按低于正常销售价格抵付欠款的,或抵作劳务人员工资和劳务报酬的;

4、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况。

四、按照公司《经济合同管理规定》中的合同签订会签程序签订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合同,合同格式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五、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提前于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合同生效日期;

2、附加条款中注明用商品房抵付欠款合同或经济合同为主合同,并标明签订主合同时间;

3、如果不是按揭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不得提前于房款全部结清后的日期;

4、合同价款不得低于正常销售价格。

六、在填写商品房销售发票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如果不是按揭贷款,发票日期不得提前于房款全部结清后的日期;

2、发票中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的价款一致;

3、取得对方当事人开具的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价款一致的发票前,不得填写发票。

七、违反本办法第2、3、4、5、6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责任人以扣罚月薪10-50%、扣罚年终奖或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八、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合同由营销部填写,负责人审阅后,公司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填写字体要工整、清晰,条款要合理准确,不得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对方签字要清晰有效,符合国家合同法管理规定。合同的标准内容由董事会确定后执行。

二、合同如有附件要首先注明所属合同的编号,并与正本合同合并保存,附件签署的要求与合同一致。

三、客户在签定合同时应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印章;如由代理人代办购房手续,尚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单位需加盖公章)。如以公司名义购买,需带备公司注册之一切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法人委托书、经手人身份证等。

四、正式的合同为一式六份,合同签定完后,乙方带走一份;送公司财务一份存档及核对账目。其余的四份由营销部于十五日内交房地产交易市场登记公证。

五、合同登记公证完后,返回的两份合同,附有印花税完税税票的一份交给客户办理产权,另一份由营销部暂存,待客户产权办理完毕后,合同交行政部存档。

六、为方便查对,合同必须按项目、楼号依次存档。合同不得外借和丢失。

七、签定合同后,在未正式办理商品房产权证前,客户确需办理更名手续,则须客户提交更改合同的申请,营销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使用新合同。

八、作废合同应制表报帐,加盖作废印章,定期与行政部一起销毁。剩余合同与所用合同、作废合同的总数等于所购合同总数。合同不得随意涂改和丢失。

九、合同需有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合同不得随便给外人借阅、借用,如有特殊要求须经公司领导批示后方可使用。

十、合同的执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应严格按照其规定的条款、时间、额度履行,营销部与财务部共同作好房屋尾款的收缴工作。

十一、本规定由营销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4: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制度之商品房交付

第五章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

第一节总则

第九十一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九十二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

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

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

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九十三条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

第九十四条各地区公司每批次实际交楼前,必须报经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集团验收擅自交楼的,每次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营销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九十五条地区公司营销部必须在实际交楼30天前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会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

篇5:房产公司商品房保修制度

房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保修制度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前言

为了保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我司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证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我司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一、期限与保修范围

住宅保修期从我司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

1、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2、墙面、顶棚抹灰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

3、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4、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5、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二、保修责任

1、该商品房为住宅的,我司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七,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我司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2、在该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与我司有退房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退房约定的,我司履行保修义务,商品房买受人应配合保修。

3、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我司不承担责任。如: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原因造成的损失,我司不承担责任。

三、赔偿责任

1、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而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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